法学方法论研究

  【摘 要】在西方语系中,方法论一词通常具有两种基本含义,既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又指关于方法的体系。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说明。文章注重探究普遍适用于法学研究各个领域的方法,即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价值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95-01

  在笔者的法学学习生涯中发现,几乎任何一项法律制度,追根溯源的话总能找到罗马法的影子。于是无论知名学者还是稚嫩的学生,可谓是言必称罗马法。在西方的法律制度发展的今天,我们不得不佩服西方人的法治理论的成熟与完善。细观中国的法治,则让有着悠久的历史文明的古国汗颜,我们的法学理论大都从西方移植,我们的法律大多受到实践的推动;相反,对世界法学的贡献极少,对实践的推动亦少。①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中国法学的落后,是法学研究方法的落后。

  一、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就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②价值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即回答法学应当是怎样的(关于法律应然的问题)。法作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体系,其本身就是一定价值观念的体现。③法所以要对一些行为给予保护而对另一些行为予以制裁,就是因为法之中隐含着一套价值准则,凡事被这种价值准则所肯定的行为,就得到法的保护;反之,则受到制裁。因此,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就是对各种利益进行评价并确定他们在价值序列中的相应阶位,当利益发生冲突时,还要提供一种在其中进行取舍的原则。

  二、实证分析方法

  实证分析,大都是同事实相关的分析,而规范分析则和价值有关。前者关注的问题为描绘出是什,而后者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回答应该怎样。简单地讲是是和应该是之间的区分,事实和价值判断之间的区分,思想中的关于世界的客观性论述和对世界的带有主观性的叙述之间的区分,这些共同组成了判别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的条件。对边沁的上述倡导的积极响应者众矣,实证分析法学派自不待言,就连社会法学派亦深受其方法论之影响。不过在此只谈其中的一位)汉斯·凯尔森,这不仅因为其在法学界有很高的声誉,更重要的是他创立的纯粹法学可以说把实证分析方法论推到了极致,即在贯彻实证分析方法时最完全彻底。凯尔森认为,法作为一种理论,④它的绝对目的是认识和描述对象,纯粹法学试图回答法是什么和怎样的,而不是去回答法应当如何。这清楚表明,他关心的仅在于是什么或是怎么样的,并力求使价值观念或价值判断言影全无,销声匿迹。

  三、历史研究方法

  历史研究需要对所研究的现象作纵向的观察,因此,在法学领域,历史研究一般是借助于文献分析方法来进行的。文献分析方法通过各种文献资料来收集相关信息,属于简介观察方法,其优点是可以对研究者无法直接观察的对象进行研究,因而,在许多研究课上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过,由于历史文献在完整性和可靠性方面有一定局限,⑤因此,只有以科学的方法和态度为基础,并辅之以严谨的学术规范才能保证文献分析方法的正确使用。我们知道,一切社会现象都有其产生、发展的历史,如果抛开历史的联系,那么,所有的法律现象就都不可能得到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对法律进行历史的实证考察,可以使我们洞察某种法律现象在历史上是怎么产生的,在发展过程中经过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的相撞及其原因,这可以使我们从总体上把握这种法律现象与经济、政治、文化相互作用的历史脉络,从而深化我们对现实法律问题的认识。

  四、比较研究方法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进行比较研究,几乎是所有学科都经常使用的方法,法学学科自然也不例外,例如,对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比较、对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的比较,等等。不过,与其他学科相比,比较方法在法学中有着特殊的应用,其突出表现就是比较法学科的形成与发展。⑥大体上,比较法律研究可以分成微观的和宏观的。微观比较从特定的制度入手,涉及具体法规和条款的比较;宏观笔记哦啊则是对整个法律体系的比较。这两方面常常是紧密联系的。⑦做具体细微的比较,可能要涉及很不相同的法律体系,甚至完全不同的文化背景。比如,比较英国和法国的契约法,或者德国和沙特阿拉伯的亲属法。在这些法律制度中,表面上相同的概念或制度,实际上可能迥异其趣,有时根本就找不到相对应的部分。

  五、结语

  法学方法论的发展已经成为当代法学繁盛的标志,但在我国还是一个有待进一步开发的领域。在我们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身后,是中华民族两千余年的文化传统,要实现法治社会的建立,就必须在法学方法上引领世界,改造传统的法律文化,建立中国式的法学方法论。

  注释:

  ①陈金钊,谢晖.法律方法[M].济南: 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127-130.

  ②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9-31.

  ③孔祥俊.法律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与漏洞补充[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99-101.

  ④刘水林.法学方法论[J].法学研究,2002(1):90-94.

  ⑤[台]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M].三民书局,1993:43-51.

  ⑥杨仁寿.法学方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91.

  ⑦梁治平.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4-9.

  【摘 要】在西方语系中,方法论一词通常具有两种基本含义,既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又指关于方法的体系。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说明。文章注重探究普遍适用于法学研究各个领域的方法,即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价值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95-01

  在笔者的法学学习生涯中发现,几乎任何一项法律制度,追根溯源的话总能找到罗马法的影子。于是无论知名学者还是稚嫩的学生,可谓是言必称罗马法。在西方的法律制度发展的今天,我们不得不佩服西方人的法治理论的成熟与完善。细观中国的法治,则让有着悠久的历史文明的古国汗颜,我们的法学理论大都从西方移植,我们的法律大多受到实践的推动;相反,对世界法学的贡献极少,对实践的推动亦少。①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中国法学的落后,是法学研究方法的落后。

  一、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就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②价值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即回答法学应当是怎样的(关于法律应然的问题)。法作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体系,其本身就是一定价值观念的体现。③法所以要对一些行为给予保护而对另一些行为予以制裁,就是因为法之中隐含着一套价值准则,凡事被这种价值准则所肯定的行为,就得到法的保护;反之,则受到制裁。因此,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就是对各种利益进行评价并确定他们在价值序列中的相应阶位,当利益发生冲突时,还要提供一种在其中进行取舍的原则。

  二、实证分析方法

  实证分析,大都是同事实相关的分析,而规范分析则和价值有关。前者关注的问题为描绘出是什,而后者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回答应该怎样。简单地讲是是和应该是之间的区分,事实和价值判断之间的区分,思想中的关于世界的客观性论述和对世界的带有主观性的叙述之间的区分,这些共同组成了判别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的条件。对边沁的上述倡导的积极响应者众矣,实证分析法学派自不待言,就连社会法学派亦深受其方法论之影响。不过在此只谈其中的一位)汉斯·凯尔森,这不仅因为其在法学界有很高的声誉,更重要的是他创立的纯粹法学可以说把实证分析方法论推到了极致,即在贯彻实证分析方法时最完全彻底。凯尔森认为,法作为一种理论,④它的绝对目的是认识和描述对象,纯粹法学试图回答法是什么和怎样的,而不是去回答法应当如何。这清楚表明,他关心的仅在于是什么或是怎么样的,并力求使价值观念或价值判断言影全无,销声匿迹。

  三、历史研究方法

  历史研究需要对所研究的现象作纵向的观察,因此,在法学领域,历史研究一般是借助于文献分析方法来进行的。文献分析方法通过各种文献资料来收集相关信息,属于简介观察方法,其优点是可以对研究者无法直接观察的对象进行研究,因而,在许多研究课上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过,由于历史文献在完整性和可靠性方面有一定局限,⑤因此,只有以科学的方法和态度为基础,并辅之以严谨的学术规范才能保证文献分析方法的正确使用。我们知道,一切社会现象都有其产生、发展的历史,如果抛开历史的联系,那么,所有的法律现象就都不可能得到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对法律进行历史的实证考察,可以使我们洞察某种法律现象在历史上是怎么产生的,在发展过程中经过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的相撞及其原因,这可以使我们从总体上把握这种法律现象与经济、政治、文化相互作用的历史脉络,从而深化我们对现实法律问题的认识。

  四、比较研究方法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进行比较研究,几乎是所有学科都经常使用的方法,法学学科自然也不例外,例如,对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比较、对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的比较,等等。不过,与其他学科相比,比较方法在法学中有着特殊的应用,其突出表现就是比较法学科的形成与发展。⑥大体上,比较法律研究可以分成微观的和宏观的。微观比较从特定的制度入手,涉及具体法规和条款的比较;宏观笔记哦啊则是对整个法律体系的比较。这两方面常常是紧密联系的。⑦做具体细微的比较,可能要涉及很不相同的法律体系,甚至完全不同的文化背景。比如,比较英国和法国的契约法,或者德国和沙特阿拉伯的亲属法。在这些法律制度中,表面上相同的概念或制度,实际上可能迥异其趣,有时根本就找不到相对应的部分。

  五、结语

  法学方法论的发展已经成为当代法学繁盛的标志,但在我国还是一个有待进一步开发的领域。在我们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身后,是中华民族两千余年的文化传统,要实现法治社会的建立,就必须在法学方法上引领世界,改造传统的法律文化,建立中国式的法学方法论。

  注释:

  ①陈金钊,谢晖.法律方法[M].济南: 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127-130.

  ②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9-31.

  ③孔祥俊.法律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与漏洞补充[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99-101.

  ④刘水林.法学方法论[J].法学研究,2002(1):90-94.

  ⑤[台]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M].三民书局,1993:43-51.

  ⑥杨仁寿.法学方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91.

  ⑦梁治平.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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