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一、几种交易的民事法律关系定性

1. 支付宝

(1)契约性联营。《民法通则》第53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加盟连锁的本质,特许者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势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使用按照合同规定,在特殊者同意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费用。

(1)合同责任,严格按照合同相对性规则。

(2)侵权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处理。

2. 雇佣与加工承揽

其区别有二,第一,标的不同。雇佣的标的是提供劳务;承揽的标的是完成工作的成果。第二,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具有从属关系,雇主决定劳务如何支付,承揽无从属关系,承揽人决定如何提供劳动。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依照不同的标准,民事法律关系可作如下分类:

1.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1)财产法律关系,指的是以财产利益为客体,具有直接物质利益

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

(2)人身法律关系,指的是以人格利益、身份利益为客体,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人格法律关系和身份权法律关系。

2.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1)绝对民事法律关系,指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凡是以支配权为要素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均为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都是绝对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义务主体都是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人,义务主体均负有不侵犯绝对权的不作为义务。

(2)相对民事法律关系,指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也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凡是以请求权为要素所形成的法律关系都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占有保护请求权法律关系等都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予以配合才能实现。

3.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1)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指只有一组相对应的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就某物形成的所有权关系;约定赠与某物形成的赠与合同关系。

(2)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指由两组以上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

系。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4. 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

(1)主民事法律关系,指相互依存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2)从民事法律关系,指相互依存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中,不能独立存在,需依附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从属性,主法律关系无效、消灭的,从法律关系亦无效、消灭。例如,主债权债务关系为主民事法律关系,担保该债权债务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为从民事法律关系。

5. 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1)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指因合法行为而形成,主体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法律关系、无因管理之债。

(2)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指因不合法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返还原物请求权法律关系、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需注意: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可能转化为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合同属于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但是,一旦债务人违约,则转化为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因素。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1. 主体。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四类:

(1) 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法人。

(3)其他组织。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分公司。

(4)国家。

2. 内容。包括权利、义务、风险、权能、法律约束等,但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

3. 客体。指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同的。

(1)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和权利。

(2)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格利益(生命、健康、肖像、姓名等)。

(3)身份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身份利益(同居、忠实、抚养、赡养、扶养)。

(4)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创造性智力成果与工商业标记(作品、技术方案、标记)。

(5)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四、民事法律事实

1. 概念与类型。民事法律事实,指按照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2. 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又称为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者承诺。下列“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

惠关系:才、搭乘便车,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顺路代为投递信件,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为人指路。它的法律效果:不产生合同关系,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2)法外空间。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人的生活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也不属于法律事实。

(3)婚约,在中国大陆,婚约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与婚约相关的问题是彩礼。须注意:“支付彩礼”的性质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当然是民事法律事实。支付的彩礼如何处理呢?原则上,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但是。《婚姻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了三条例外,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赠与人有权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有些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照性质不宜使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结果的,被定性为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

五、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区分标准:权利的作用)

1. 形成权。指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1)形成权的类型。

第一大类是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分为:债法上的形成权: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法定抵销权、债务免除权、合同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选择权。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典物回赎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二大类是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分为: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 的撤销权、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接触权。

(2)形成权的特点: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形成权行使时,相对人处于容忍形成权行使之法律效果发生的法律地位,谈不上相对人负有何种法律关系。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形成权具有从属性。形成权须依附于基础法律关系,不能与所依附的基础关系分离而转移。例如,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不得脱离该完整合同关系而存在。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3)形成权的行使:适用除斥期间,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此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须注意:个别形成权不适用除斥期间,例如: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作为例外,如果条件的成就与否依相

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的,形成权的行使可以附条件或者期限。

(4)下面两种权利不是形成权:债权人撤销权,出题人采用折衷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综合性权利,不属于形成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因为催告不会直接引起权利的变动。

2. 抗辩权,虽然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但得决绝履行,也即对他方请求权的行使,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

(1)抗辩权的类型,分为两类:一时性的抗辩权。主要由五种: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混合担保时债务人以自己财产提供物保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永久性的抗辩权,我国仅有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2)抗辩权特征。抗辩权法定,仅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约定的抗辩事由,不属于抗辩权。抗辩权的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通俗的说,行使抗辩权的功能在于,我承认你对我有请求权,但依据法律规定,你的请求权暂时或者永远对我不起作用。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请求权和抗辩权是矛和盾的关系。

(3)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认不承认对方享受其主张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狭义的抗辩包括:权利未发生的抗辩,例如,主张合同未成立,因而对方不享有合同债权的抗辩;主张自己未侵权,

因而对方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抗辩。权利消灭的抗辩,例如,主张债权已经消灭的抗辩。

3. 支配权,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1)支配权的范围: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都为支配权。

(2)支配权的特征:与请求权相比,支配权具有以下特征:客体特定,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支配权的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支配权的行使和实现具有直接性,通过对权利人的直接行使而实现,不需要外力介入,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力,即可实现。支配权原则上均具有排他性,同一客体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同一内容的支配权。

4. 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1)请求权的范围,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

(2)请求权的特征。与支配权相比,请求权具有以下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请求权原则上不具有排他性。请求权具有非公示性,请求权的变动不以公式为生效要件。请求权既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但请求权也可以只是某项权利的内容,比如,请求权只是债权的内容之一,债权除具有请求权能外,还具有给付受领权、抵销权、撤销权、代位权、处分权等权能。请求

权都因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例如,债权请求权基于债权产生,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产生。但不能说所有的请求权都因基础权利受侵害而产生,许多时候,虽然产生了请求权,但基础权利并未遭受侵害。例如,甲乙订立买卖合同。

(3)支配权请求权不等于支配权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权遭受侵害后,符合构成要件时,支配权人可对加害人主张支配权请求权,其特征有三: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要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求遭受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

支配权遭受侵害后,符合构成要件时,支配权人还可以对加害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其特征有三,原则上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要件,要求权利人受有损失,原则上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二)绝对权、相对权

1. 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指得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绝对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都是绝对权。

2. 相对权,又称为对人权,指仅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相对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请求权绝味相对权。

(三)既得权、期待权

1. 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全部齐备,由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绝大多数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2. 期待权,指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仅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公认的期待权有:约定条件成就前,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买受

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利益;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前,附条件或者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项下的权利所享有的期待利益。

(四)主权利、从权利

1. 主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2. 从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例如:需役地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为主权利,地役权为从权利。再比如,主债权为主权利,担保物权、保证债权为从权利。

(五)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

1. 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包括物权和债权。财产权不具有专属性,可以转让、抛弃和继承。

2. 人身权,指以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标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权大多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和继承。

3. 综合性的权利,指兼具财产和人身权属性的权利。包括:

(1)著作权

(2)继承权

(3)社员权(如股权、合作社的社员权)

六、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

(一)自助

(1)须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

抗辩权、形成权依其性质不得以自助行为实施救济。对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请求权或者依其性质不得枪支执行的请求权也不能事实自助。保护他人的权利,不成立自助行为,符合条件的可以构成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

(2)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并且如果不事实自助势必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例如,债务人在国内没有财产而想逃往国外,于其行将出国之时被债权人发现,债权人自然可以对其携带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予以拘束。再比如,自选商场发现某人夹带未付款商品即将离去,附近又无警察可以求助,即属于来不及请求公立救济的情形,商场有权限制该人离去并从其身上搜出,取回未付款的商品。

(3)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具体来说,如果扣押其财物即可大道目的,则不得对其财物加以损毁,如损毁其财物即可达到目的,不得限制其人身,无论如何,均不得对伤害其身体。自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构成侵权行为。

(4)事后必须及时请求公立救济,自助后,如不及时请求公力救济,不发生自助的效力,行为人将承担侵权责任。

2. 自助的法律效果,自助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其所加与债务人之财产人身自由上的损害,自助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紧急避险

1. 构成要件:

(1)本人或者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者社会公共财产遭

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

(2)具有“避险目的”。即避险人主观上是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者公共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才去避险行动。

(3)避险行为具有必要性

(4)避险行为具有相当性,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一般指所加于他人的实际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

2. 紧急避险的法律效果:

(1)因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避险不当,构成侵权,由避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避险适当的,具有违法阻却事由的,不够成侵权,因避险造成的损害按照一下规则承担: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的人是否具有过错,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的人,课适用公平责任,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民事法律关系

一、几种交易的民事法律关系定性

1. 支付宝

(1)契约性联营。《民法通则》第53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加盟连锁的本质,特许者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势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使用按照合同规定,在特殊者同意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费用。

(1)合同责任,严格按照合同相对性规则。

(2)侵权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处理。

2. 雇佣与加工承揽

其区别有二,第一,标的不同。雇佣的标的是提供劳务;承揽的标的是完成工作的成果。第二,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具有从属关系,雇主决定劳务如何支付,承揽无从属关系,承揽人决定如何提供劳动。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依照不同的标准,民事法律关系可作如下分类:

1.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1)财产法律关系,指的是以财产利益为客体,具有直接物质利益

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

(2)人身法律关系,指的是以人格利益、身份利益为客体,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人格法律关系和身份权法律关系。

2.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1)绝对民事法律关系,指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凡是以支配权为要素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均为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都是绝对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义务主体都是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人,义务主体均负有不侵犯绝对权的不作为义务。

(2)相对民事法律关系,指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也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凡是以请求权为要素所形成的法律关系都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占有保护请求权法律关系等都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予以配合才能实现。

3.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1)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指只有一组相对应的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就某物形成的所有权关系;约定赠与某物形成的赠与合同关系。

(2)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指由两组以上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

系。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4. 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

(1)主民事法律关系,指相互依存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2)从民事法律关系,指相互依存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中,不能独立存在,需依附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从属性,主法律关系无效、消灭的,从法律关系亦无效、消灭。例如,主债权债务关系为主民事法律关系,担保该债权债务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为从民事法律关系。

5. 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1)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指因合法行为而形成,主体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法律关系、无因管理之债。

(2)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指因不合法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返还原物请求权法律关系、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需注意: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可能转化为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合同属于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但是,一旦债务人违约,则转化为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因素。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1. 主体。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四类:

(1) 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法人。

(3)其他组织。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分公司。

(4)国家。

2. 内容。包括权利、义务、风险、权能、法律约束等,但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

3. 客体。指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同的。

(1)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和权利。

(2)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格利益(生命、健康、肖像、姓名等)。

(3)身份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身份利益(同居、忠实、抚养、赡养、扶养)。

(4)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创造性智力成果与工商业标记(作品、技术方案、标记)。

(5)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四、民事法律事实

1. 概念与类型。民事法律事实,指按照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2. 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又称为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者承诺。下列“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

惠关系:才、搭乘便车,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顺路代为投递信件,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为人指路。它的法律效果:不产生合同关系,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2)法外空间。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人的生活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也不属于法律事实。

(3)婚约,在中国大陆,婚约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与婚约相关的问题是彩礼。须注意:“支付彩礼”的性质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当然是民事法律事实。支付的彩礼如何处理呢?原则上,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但是。《婚姻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了三条例外,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赠与人有权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有些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照性质不宜使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结果的,被定性为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

五、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区分标准:权利的作用)

1. 形成权。指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1)形成权的类型。

第一大类是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分为:债法上的形成权: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法定抵销权、债务免除权、合同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选择权。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典物回赎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二大类是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分为: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 的撤销权、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接触权。

(2)形成权的特点: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形成权行使时,相对人处于容忍形成权行使之法律效果发生的法律地位,谈不上相对人负有何种法律关系。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形成权具有从属性。形成权须依附于基础法律关系,不能与所依附的基础关系分离而转移。例如,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不得脱离该完整合同关系而存在。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3)形成权的行使:适用除斥期间,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此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须注意:个别形成权不适用除斥期间,例如: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作为例外,如果条件的成就与否依相

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的,形成权的行使可以附条件或者期限。

(4)下面两种权利不是形成权:债权人撤销权,出题人采用折衷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综合性权利,不属于形成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因为催告不会直接引起权利的变动。

2. 抗辩权,虽然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但得决绝履行,也即对他方请求权的行使,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

(1)抗辩权的类型,分为两类:一时性的抗辩权。主要由五种: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混合担保时债务人以自己财产提供物保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永久性的抗辩权,我国仅有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2)抗辩权特征。抗辩权法定,仅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约定的抗辩事由,不属于抗辩权。抗辩权的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通俗的说,行使抗辩权的功能在于,我承认你对我有请求权,但依据法律规定,你的请求权暂时或者永远对我不起作用。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请求权和抗辩权是矛和盾的关系。

(3)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认不承认对方享受其主张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狭义的抗辩包括:权利未发生的抗辩,例如,主张合同未成立,因而对方不享有合同债权的抗辩;主张自己未侵权,

因而对方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抗辩。权利消灭的抗辩,例如,主张债权已经消灭的抗辩。

3. 支配权,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1)支配权的范围: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都为支配权。

(2)支配权的特征:与请求权相比,支配权具有以下特征:客体特定,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支配权的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支配权的行使和实现具有直接性,通过对权利人的直接行使而实现,不需要外力介入,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力,即可实现。支配权原则上均具有排他性,同一客体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同一内容的支配权。

4. 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1)请求权的范围,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

(2)请求权的特征。与支配权相比,请求权具有以下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请求权原则上不具有排他性。请求权具有非公示性,请求权的变动不以公式为生效要件。请求权既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但请求权也可以只是某项权利的内容,比如,请求权只是债权的内容之一,债权除具有请求权能外,还具有给付受领权、抵销权、撤销权、代位权、处分权等权能。请求

权都因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例如,债权请求权基于债权产生,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产生。但不能说所有的请求权都因基础权利受侵害而产生,许多时候,虽然产生了请求权,但基础权利并未遭受侵害。例如,甲乙订立买卖合同。

(3)支配权请求权不等于支配权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权遭受侵害后,符合构成要件时,支配权人可对加害人主张支配权请求权,其特征有三: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要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求遭受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

支配权遭受侵害后,符合构成要件时,支配权人还可以对加害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其特征有三,原则上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要件,要求权利人受有损失,原则上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二)绝对权、相对权

1. 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指得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绝对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都是绝对权。

2. 相对权,又称为对人权,指仅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相对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请求权绝味相对权。

(三)既得权、期待权

1. 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全部齐备,由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绝大多数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2. 期待权,指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仅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公认的期待权有:约定条件成就前,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买受

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利益;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前,附条件或者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项下的权利所享有的期待利益。

(四)主权利、从权利

1. 主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2. 从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例如:需役地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为主权利,地役权为从权利。再比如,主债权为主权利,担保物权、保证债权为从权利。

(五)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

1. 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包括物权和债权。财产权不具有专属性,可以转让、抛弃和继承。

2. 人身权,指以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标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权大多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和继承。

3. 综合性的权利,指兼具财产和人身权属性的权利。包括:

(1)著作权

(2)继承权

(3)社员权(如股权、合作社的社员权)

六、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

(一)自助

(1)须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

抗辩权、形成权依其性质不得以自助行为实施救济。对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请求权或者依其性质不得枪支执行的请求权也不能事实自助。保护他人的权利,不成立自助行为,符合条件的可以构成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

(2)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并且如果不事实自助势必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例如,债务人在国内没有财产而想逃往国外,于其行将出国之时被债权人发现,债权人自然可以对其携带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予以拘束。再比如,自选商场发现某人夹带未付款商品即将离去,附近又无警察可以求助,即属于来不及请求公立救济的情形,商场有权限制该人离去并从其身上搜出,取回未付款的商品。

(3)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具体来说,如果扣押其财物即可大道目的,则不得对其财物加以损毁,如损毁其财物即可达到目的,不得限制其人身,无论如何,均不得对伤害其身体。自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构成侵权行为。

(4)事后必须及时请求公立救济,自助后,如不及时请求公力救济,不发生自助的效力,行为人将承担侵权责任。

2. 自助的法律效果,自助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其所加与债务人之财产人身自由上的损害,自助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紧急避险

1. 构成要件:

(1)本人或者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者社会公共财产遭

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

(2)具有“避险目的”。即避险人主观上是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者公共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才去避险行动。

(3)避险行为具有必要性

(4)避险行为具有相当性,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一般指所加于他人的实际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

2. 紧急避险的法律效果:

(1)因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避险不当,构成侵权,由避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避险适当的,具有违法阻却事由的,不够成侵权,因避险造成的损害按照一下规则承担: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的人是否具有过错,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的人,课适用公平责任,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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