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象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财产流转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利益和身份关系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范围所做的分类。

绝对关系是指义务主体范围不确定的那些民事法律关系。相对关系则是义务主体范围可确定的那类民事法律关系。

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实现其民事权利的不同方式所做的分类。物权关系是指物权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人一般不需要义务人的帮助即可实现其权利。债权关系是指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人只有得到债务人的帮助才能实现其权利。

4、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复杂程度为标准。

前者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关系;后者指有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买卖关系。

意义:在于正确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5、权利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形成和实现的特点为标准。前者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后者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意义:主要在于正确认识法律关系的作用,前者是当事人依民法规范要求自愿形成的,后者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的。

(二)内容要素---法律关系中的实质要素

1、概念: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

(2)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直接相互对应的。在任何一个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都需要另一方民事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3)民事权利表现为法律保障其实现的性质,民事义务体现为法律强制其履行的特性。

2、民事权利

(1)概念:是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

(2)权利与权限、权能的区别

3、民事义务

(1)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从而使相对的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必要性。

义务的根本特性在于其约束性,即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义务的范围是由权利限定的,超过权利人权利限定的范围,义务人没必要为某种行为的义务。

(2)种类:

A、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根据义务发生的根据)

B、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根据义务的内容)

C、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根据义务与义务主体的关系)

4、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

(三)客体要素

1、概念: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形式的多样性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在性质上具有统一性即与民事利益密切相关。

2、特征(条件):

(1)有益性(能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2)客观性(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即不论是物质世界的事物还是精神世界的事物,只能是存在于主体之外的客观存在,而不能是客观上不存在的,也不能是只存在于主体意识中的事物;

(3)法定性(指由法律所认可规定的事物才可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3、种类: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象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财产流转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利益和身份关系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范围所做的分类。

绝对关系是指义务主体范围不确定的那些民事法律关系。相对关系则是义务主体范围可确定的那类民事法律关系。

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实现其民事权利的不同方式所做的分类。物权关系是指物权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人一般不需要义务人的帮助即可实现其权利。债权关系是指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人只有得到债务人的帮助才能实现其权利。

4、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复杂程度为标准。

前者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关系;后者指有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买卖关系。

意义:在于正确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5、权利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形成和实现的特点为标准。前者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后者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意义:主要在于正确认识法律关系的作用,前者是当事人依民法规范要求自愿形成的,后者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的。

(二)内容要素---法律关系中的实质要素

1、概念: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

(2)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直接相互对应的。在任何一个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都需要另一方民事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3)民事权利表现为法律保障其实现的性质,民事义务体现为法律强制其履行的特性。

2、民事权利

(1)概念:是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

(2)权利与权限、权能的区别

3、民事义务

(1)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从而使相对的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必要性。

义务的根本特性在于其约束性,即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义务的范围是由权利限定的,超过权利人权利限定的范围,义务人没必要为某种行为的义务。

(2)种类:

A、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根据义务发生的根据)

B、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根据义务的内容)

C、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根据义务与义务主体的关系)

4、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

(三)客体要素

1、概念: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形式的多样性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在性质上具有统一性即与民事利益密切相关。

2、特征(条件):

(1)有益性(能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2)客观性(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即不论是物质世界的事物还是精神世界的事物,只能是存在于主体之外的客观存在,而不能是客观上不存在的,也不能是只存在于主体意识中的事物;

(3)法定性(指由法律所认可规定的事物才可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3、种类: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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