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中关于无形资产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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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地理的特殊因素,在OECD无形资产的草案中讲了一些选址节约、市场特别特性、跨国公司,还有一些他们已经讨论过的话题,例如地理市场的大小、购买力、产品取向性、市场是在扩大还是缩小以及市场的竞争程度。对于工作合力,一个非常有能力的或者有经验的员工,可能会影响企业提供劳务的价格、效率、生产产品。合力的转移会节约很多时间培训新的员工,可能有一个考虑,这种工作合力是否需要额外的费用。对于跨国公司的协助力,作为一个组合购买力产生或者取消,以组合管理来产生。OECD指出协调力是一个有效的组合力,为跨国公司的成员带来回报的时候,它的成果才是合理的。额外的费用是不合理的,为什么一些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在选址节约方面,作为中国在联合国操作手册提到,没有国内的可比性,因为中国的税务机关认为中国资本市场非常不成熟,在使用国外可比性,中国税务机关争论选址节约必须考虑进去。地方可比性不存在,如果这个问题的回答是“是”,需要量化因素,针对外国可比性的影响。这个利益、负担转移到客户、供应商身上,如果利益转移到供应商、客户身上,没有实际的利益回报到跨国公司,这个问题不适用。在利益没有全部转到供应商或者客户身上,我们要考虑如何独立公司实体分配利益或负担。只有独立公司实体分布全部的利益到当地公司,需要做可比性调整,这是OECD回答的问题。

看看中国的观点,因为市场特别情况而产生的利润,包括购买力、用户一般喜好,中国的税务机关建议办法量化LSA,确定LSA是否产生利润,要量化和测量LSA产生的额外利润;确认TP的办法确认LSA产生的额外利润。在实务中,中国的税务机关严格遵守这四个步骤。一般的税务机关会问纳税员,直接计算选址节约,把它加到需要纳税的利润中,意味着税务机关认为,所有的选址节约从中国的环境中产生的,应该保持在中国。事实上中国的官员在很多情况下说了,他们这些非常规的利润,LSA从中国经济发展中、业务环境中产生的,应该属于中国的纳税员。他们的方法是中国的纳税机关采取非常进取的态度,我们要参考美国的案例,包括选址节约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他们的结论是如果没有100%的,他们分配大部分选址节约集团到海外子公司,子公司发布在发展中国家。

使用无形资产的回报,OECD的观点从无形资产开发的回报,他们既不是法律和产生的成本,属于独立个体。他们都不属于无形资产产生的回报,开发无形资产产生的回报的利益分布必须考虑、分析到其功能、使用资产、承担风险在开发、保护、维护、保养无形资产,建成为DEMP的功能。这跟无形资产相关的包括开发和保管,管理层对预算的控制、战略性的决定。还有重大的决定,关于无形资产的保护、质量控制等等。中国的看法是开发无形资产的回报,一般符合OECD的观点。实际上中国的税务机关一般重视当地纳税人进行大部分的DEMP功能,也被称为人民功能。此外中国的税务机关提出其另外的利润需要考虑,作为无形资产的改进。中国的税务机关认为不合理,中国的子公司在很长的时间内支付同样的许可费。

市场无形资产的话题,包括品牌、客户名称、客户关系或者客户数据,如果一个关联公司做市场推广,他对品牌所有者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分销商是否需要受到补偿?为了推广活动或者分销商应该为提高品牌的价值而受到补偿。OECD在这个问题的观点是,如果一个分销商产生了市场推广费用,承担了风险,超过了独立的公司,也产生了更大的价值给独立分销商,一般分销商需要额外的补偿,这可以是一个高的费用。从采购价格降低产生或者是利润分担产生、品牌资产产生的、营销性无形资产产生的。

从中国的观点来看,营销性无形资产和LSA是互相联合的,这个补偿必须针对市场不同程度。当地税务机关认为地方市场的不同情况,国外分销商一般会用更少的销售活动产生更大的利润,市场不同必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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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额外的利润,我来做补偿。同样,中国的税务机关提到国家补偿或者其他营销性的无形资产。中国的税务机关提到它的担忧是关于有限的风险控制模式,他们是操作中比较平常的一个问题。税务机关提出实际的标准,广告、市场、AMP等活动。中国的税务机关将考虑很多的营销性无形资产或者LSA是否确认,利润分配必须在TNMM中使用。如果TNMM使用了,必须分析可比性资产。

OECD的观点在这方面是有权回收无形资产的回报,OECD承认产生和DEMP的能力,通过他自己的雇员或者安排有这些功能,有自己管理产生。然而OECD也提出,如果合法及合法所有者将功能给到集团的其他小组。中国的税务机关争论,对这些有异议。中国的税务机关很清楚的说明,如果这个原则没有技术性的能力,也没有财务的能力,重新计算需要合同研发定义成拥有研发能力,被中国子公司所拥有。这种情况下,中国子公司有权利享受开发无形资产。利润分配比TNMM更有利。OECD根据成本的补偿,反映期望中的价值或者所有案例中研发带来的利润。适当的补偿基于很多事实和情况,研发小组需要特别的技能,与研发合同相关,他们是否使用自己的无形资产,或者他只是由相关公司控制。

中国的税务机关,典型的补偿成本加强10%,在很多情况下,中国税务机关的期望是超过15%,根据他们自己的可比性。他们考虑选址节约,必须包含在合同研发中,即使在操作手册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案例。说明如何量化额外的利润加到正常的利润中,用TNMM的方法。中国的税务机关质疑高新知识,他是否通过合同研发来得到的。在中国,高科技数据是基于所有权,有价值的核心资产所有权,如果高科技的数据只是一个合同研发服务提供的,他没有有价值的无形资产,中国税务机关认为这两个情况是互相矛盾的,在很多情况下提出高科技的数据,这个公司不能声称他没有有价值的无形资产,在他的转让定价文件中。有一个很严格的审查,高赋税的税务审计。

中国的无形资产挑战一般情况下来说被中国税务机关严格的审查,如果你申请税务机关的补偿,他们会问一个非常仔细的许可费计算。如果一个公司在审计中,税务机关检查许可是否在实际使用,在操作中如何使用。在亏损企业中,许可费可能会被驳回补偿和扣税,中国的税务机关同样会要求根据当地的无形资产或者选址节约更高的利润,有时候他们会要求更高的盈利能力,从普通的公司变成更有功能的公司,如研发或者拥有研发、当地市场吸引无形资产、分销当地市场的无形资产,以及他是否有权使用AMP、高税合同研发,如果你的公司是高税的情况,必须重新组装成更多功能风险的,而不是普通的研发公司。在上面提到的各种情况,转让定价的方法可能会发生,中国的税务机关一般会争论。在选址节约或者当地市场性无形资产确认后,这个必须使用利润分摊,而不是TNMM。无形资产目前在中国各个税务机关层面上都是非常热点的问题。

以上内容摘自《GTS第三届两岸三地转让定价高峰论坛会后研究报告II》

免责声明:

本报告各种信息和数据等仅供参考,本报告所载的观点和判断仅代表我们的客观分析,并不构成任何建议或实际的结果,我们也不保证当中的观点和判断不会发生任何调整或变更,本报告所涉及的资料来源及观点皆被GTS高顿税务峰会认为可靠,公司并不对相关资料的准确性、充足性或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也不对相关资料的任何错误或遗漏负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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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无形资产的回报,OECD的观点从无形资产开发的回报,他们既不是法律和产生的成本,属于独立个体。他们都不属于无形资产产生的回报,开发无形资产产生的回报的利益分布必须考虑、分析到其功能、使用资产、承担风险在开发、保护、维护、保养无形资产,建成为DEMP的功能。这跟无形资产相关的包括开发和保管,管理层对预算的控制、战略性的决定。还有重大的决定,关于无形资产的保护、质量控制等等。中国的看法是开发无形资产的回报,一般符合OECD的观点。实际上中国的税务机关一般重视当地纳税人进行大部分的DEMP功能,也被称为人民功能。此外中国的税务机关提出其另外的利润需要考虑,作为无形资产的改进。中国的税务机关认为不合理,中国的子公司在很长的时间内支付同样的许可费。

市场无形资产的话题,包括品牌、客户名称、客户关系或者客户数据,如果一个关联公司做市场推广,他对品牌所有者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分销商是否需要受到补偿?为了推广活动或者分销商应该为提高品牌的价值而受到补偿。OECD在这个问题的观点是,如果一个分销商产生了市场推广费用,承担了风险,超过了独立的公司,也产生了更大的价值给独立分销商,一般分销商需要额外的补偿,这可以是一个高的费用。从采购价格降低产生或者是利润分担产生、品牌资产产生的、营销性无形资产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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