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事业从起步到今天,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发展道路。20多年来,工程建设监理理论基本确立,监理制度体系基本配套,监理队伍的主体力量基本形成。不言而喻,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在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是我国监督管理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体制、制度、机制如少了制衡、缺了监管,就一定是个不合理的体制、不健全的制度、不平衡的机制。这就是说社会制度体系的建立是少不得监督管理方面的。监督管理制度不但体现在政治制度建设当中,更需要体现在市场经济各个领域的体制、制度和运行机制的建设之中。也就是说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建立健全全社会的监督管理制度体系。我们不能不注意到,近几年来,为了保证产品、商品质量,国家确立了技术监督制度,为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家确立了国务院的特别监督管理机构;为了保证金融秩序,国家分设了几个方面的监管组织;为确保电力资源的统筹兼顾和合理运行,国家同样增设了监督管理部门等等。政府一手调控市场,一手加强监督管理,两手都要硬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过程中的重要职能和鲜明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在工程建设领域最早引入了竞争机制,全面实行招标承包制,同时启动了监督管理制度。早在二十多年前,我国使用世界银行贷款的第一个项目,即云南鲁布革水电站项目,在这个项目的组织实施过程中,我们不但感受到了国际招标承包的力量,同时感悟到了业主委托“工程师单位”实施现场有效监督管理的强劲,从而国际项目管理的基本经验,同时催生了我国工程项目管理和建设监理制度的同步发育和同步发展,一举革掉了“业主自建式”自我建设自我监管的弊端,把监督管理分离出来,独立起来,成为社会化的监理企业,形成了建设监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四大制度之一,与项目业主负责制、投标承包制和合同管理制一起载入了改革创新的史册,使得这项制度成为了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识的并由建设主管部门主管的第一层面的国家制度。八十年代末期,国家政府部门诞生了建设监理机构,由此进一步加大了政府推进监理制度的力度,赢得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九十年代通过《建筑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的发布实施,确立
了建设监理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制度体系,使得监理事业更加兴旺起来。在这里我想做这样一段分析:“监督管理”可把“监”字和“督”字连接起来成为监督制度;可把“监”字和“管”字连接起来成为监管制度;可把“监”字和“理”字连接起来成为监理制度,可见“监督”、“监管”和“监理”是同属一个制度体系的,但却反映了两种不同的监督管理方式方法。就是说 “监督”和“监管”很恰当地体现了政府直接监督管理的性质;而“监理”二字则很好地体现了工程建设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的特征。这个特征是,国家明确实行强制性监理,政府部门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理行业管理,而监督管理的实际运行则是采取以监理企业为主体,以监理工程师为基础的市场化运作方式,可以说实践了一条政府强制性监理和企业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创新道路。可见“监理”二字不同于监督和监管,更为实际和理性地区别了与其他方面实行政府监管的制度和机制的运行方式。这个区别,虽然如同监理公司不能称之为“监督”公司“监管”公司、监理工程师不能称之为监督工程师、监管工程师一样浅白,但却深刻地告诉了我们,在工程建设领域把强制性监理与市场化运作结合起来的实践,是对监督管理制度的创新,是对监督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这项制度的创始者正是从上述这个高度来认识和理解,尤其是以他们长期从事、承担国家政府职责的智慧出发,提出并推动了建设监理制度。在此我们要向创始者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实现这一创新、发展这一创新的主体是谁?毫无疑问是广大的监理企业,因此,监理企业是监理事业的主体,我们一定要不断强化监理企业的主体地位,提高监理企业的主体水平,发挥监理企业的主体作用。
对广大监理企业来说,需求就是机遇,需求趋旺就会机遇倍增。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无论是在东部沿海,还是在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东北振兴,投资方向不可能不注重能源、交通、水利、石化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不可能不注重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不可能不注重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商品住宅小区建设,不可能不注重利用外资的工程项目,不可能不注重通讯、信息、生态、环保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也就是说,投资方向的这五个不可能不注重,对于国家规定的五大类强制监理工程来说,一定是投资总量持续增加,监理工程项
目有增无减。这就是说,工程监理这一强制性需求无论是当今还是未来,都会是十分强劲的。需求强劲是大环境、大前提。所以我们可以乐观地说,工程监理事业的舞台是十分广阔的,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前景是光明灿烂的。
毫无疑问,需求是机遇,改革同样是机遇。建设监理如同项目咨询、设计、代招代建一样,是为项目业主服务的重要方面。近二十多年来,伴随项目业主负责制的不断深化,为之服务的项目咨询、策划、设计以及组织实施的项目管理服务也在不断的创新和发展。尤其是2004年国务院作出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实施“代建制”,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以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大家都了解,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管理和建设实施方式,无论是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过去一律实行项目业主“自建式”,即项目投资、建设、管理和使用同为一体,非经营性的政府投资项目,都要由业主单位成立临时性的“基建办”,以“自建式”的组织形式来进行项目管理。这样的业主项目管理体制难以控制投资规模,建设项目实施下来往往是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正因为如此,从八十年代兴起的第一轮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就把项目业主“自建式”中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出来,独立起来,强化成为有组织、有立法、有制度的社会化的建设监理制度,由此解除了项目业主自我建设与监控的同为一体的桎梏,架设了专业化、社会化的工程监理格局,也就培育、培养、造就了一批监理企业和人员,开创了我国建设监理行业的新局面。“代建制”则从更大的范围分离了项目业主关于“投资、建设、管理和使用”四位一体的同体方式,不只是监控职能而是把项目的实施建设全部职能都划分出来,由一个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来组织实施。从而再次较为彻底地分离了项目业主的自建式,这就一定会使与国际做法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服务更快更好的发展起来。
值得强调的是,这类项目管理公司一定要具备监理能力,拥有监理资质,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能够承担起监理职责。如果这种项目管理公司不负责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及安全生产的协调管理以及合
同和信息的管理服务,就变得毫无意义。由此在“代建制”的进一步发展中,监理企业最具备条件拓展为这种项目管理公司。建设部黄卫副部长已为监理企业指明了这一方向,他在日前在天津召开的全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座谈会上讲到“工程监理企业要发挥智力密集的优势,适应市场需求,注重人才培养,拓展服务功能,鼓励综合能力强、人才结构合理的工程监理企业,在提高工程监理水平的基础上,积极为工程建设提供全过程、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可以预见,监理企业又有了新的发展空间,又有了大有作为的新天地。
建设工程监理事业从起步到今天,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发展道路。20多年来,工程建设监理理论基本确立,监理制度体系基本配套,监理队伍的主体力量基本形成。不言而喻,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在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是我国监督管理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体制、制度、机制如少了制衡、缺了监管,就一定是个不合理的体制、不健全的制度、不平衡的机制。这就是说社会制度体系的建立是少不得监督管理方面的。监督管理制度不但体现在政治制度建设当中,更需要体现在市场经济各个领域的体制、制度和运行机制的建设之中。也就是说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建立健全全社会的监督管理制度体系。我们不能不注意到,近几年来,为了保证产品、商品质量,国家确立了技术监督制度,为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家确立了国务院的特别监督管理机构;为了保证金融秩序,国家分设了几个方面的监管组织;为确保电力资源的统筹兼顾和合理运行,国家同样增设了监督管理部门等等。政府一手调控市场,一手加强监督管理,两手都要硬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过程中的重要职能和鲜明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在工程建设领域最早引入了竞争机制,全面实行招标承包制,同时启动了监督管理制度。早在二十多年前,我国使用世界银行贷款的第一个项目,即云南鲁布革水电站项目,在这个项目的组织实施过程中,我们不但感受到了国际招标承包的力量,同时感悟到了业主委托“工程师单位”实施现场有效监督管理的强劲,从而国际项目管理的基本经验,同时催生了我国工程项目管理和建设监理制度的同步发育和同步发展,一举革掉了“业主自建式”自我建设自我监管的弊端,把监督管理分离出来,独立起来,成为社会化的监理企业,形成了建设监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四大制度之一,与项目业主负责制、投标承包制和合同管理制一起载入了改革创新的史册,使得这项制度成为了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识的并由建设主管部门主管的第一层面的国家制度。八十年代末期,国家政府部门诞生了建设监理机构,由此进一步加大了政府推进监理制度的力度,赢得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九十年代通过《建筑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的发布实施,确立
了建设监理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制度体系,使得监理事业更加兴旺起来。在这里我想做这样一段分析:“监督管理”可把“监”字和“督”字连接起来成为监督制度;可把“监”字和“管”字连接起来成为监管制度;可把“监”字和“理”字连接起来成为监理制度,可见“监督”、“监管”和“监理”是同属一个制度体系的,但却反映了两种不同的监督管理方式方法。就是说 “监督”和“监管”很恰当地体现了政府直接监督管理的性质;而“监理”二字则很好地体现了工程建设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的特征。这个特征是,国家明确实行强制性监理,政府部门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理行业管理,而监督管理的实际运行则是采取以监理企业为主体,以监理工程师为基础的市场化运作方式,可以说实践了一条政府强制性监理和企业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创新道路。可见“监理”二字不同于监督和监管,更为实际和理性地区别了与其他方面实行政府监管的制度和机制的运行方式。这个区别,虽然如同监理公司不能称之为“监督”公司“监管”公司、监理工程师不能称之为监督工程师、监管工程师一样浅白,但却深刻地告诉了我们,在工程建设领域把强制性监理与市场化运作结合起来的实践,是对监督管理制度的创新,是对监督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这项制度的创始者正是从上述这个高度来认识和理解,尤其是以他们长期从事、承担国家政府职责的智慧出发,提出并推动了建设监理制度。在此我们要向创始者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实现这一创新、发展这一创新的主体是谁?毫无疑问是广大的监理企业,因此,监理企业是监理事业的主体,我们一定要不断强化监理企业的主体地位,提高监理企业的主体水平,发挥监理企业的主体作用。
对广大监理企业来说,需求就是机遇,需求趋旺就会机遇倍增。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无论是在东部沿海,还是在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东北振兴,投资方向不可能不注重能源、交通、水利、石化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不可能不注重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不可能不注重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商品住宅小区建设,不可能不注重利用外资的工程项目,不可能不注重通讯、信息、生态、环保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也就是说,投资方向的这五个不可能不注重,对于国家规定的五大类强制监理工程来说,一定是投资总量持续增加,监理工程项
目有增无减。这就是说,工程监理这一强制性需求无论是当今还是未来,都会是十分强劲的。需求强劲是大环境、大前提。所以我们可以乐观地说,工程监理事业的舞台是十分广阔的,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前景是光明灿烂的。
毫无疑问,需求是机遇,改革同样是机遇。建设监理如同项目咨询、设计、代招代建一样,是为项目业主服务的重要方面。近二十多年来,伴随项目业主负责制的不断深化,为之服务的项目咨询、策划、设计以及组织实施的项目管理服务也在不断的创新和发展。尤其是2004年国务院作出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实施“代建制”,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以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大家都了解,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管理和建设实施方式,无论是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过去一律实行项目业主“自建式”,即项目投资、建设、管理和使用同为一体,非经营性的政府投资项目,都要由业主单位成立临时性的“基建办”,以“自建式”的组织形式来进行项目管理。这样的业主项目管理体制难以控制投资规模,建设项目实施下来往往是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正因为如此,从八十年代兴起的第一轮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就把项目业主“自建式”中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出来,独立起来,强化成为有组织、有立法、有制度的社会化的建设监理制度,由此解除了项目业主自我建设与监控的同为一体的桎梏,架设了专业化、社会化的工程监理格局,也就培育、培养、造就了一批监理企业和人员,开创了我国建设监理行业的新局面。“代建制”则从更大的范围分离了项目业主关于“投资、建设、管理和使用”四位一体的同体方式,不只是监控职能而是把项目的实施建设全部职能都划分出来,由一个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来组织实施。从而再次较为彻底地分离了项目业主的自建式,这就一定会使与国际做法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服务更快更好的发展起来。
值得强调的是,这类项目管理公司一定要具备监理能力,拥有监理资质,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能够承担起监理职责。如果这种项目管理公司不负责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及安全生产的协调管理以及合
同和信息的管理服务,就变得毫无意义。由此在“代建制”的进一步发展中,监理企业最具备条件拓展为这种项目管理公司。建设部黄卫副部长已为监理企业指明了这一方向,他在日前在天津召开的全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座谈会上讲到“工程监理企业要发挥智力密集的优势,适应市场需求,注重人才培养,拓展服务功能,鼓励综合能力强、人才结构合理的工程监理企业,在提高工程监理水平的基础上,积极为工程建设提供全过程、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可以预见,监理企业又有了新的发展空间,又有了大有作为的新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