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奖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狠刹“三违”,促进安全生产,保证我处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
第三条 项目部每个职工有权、有责监督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项目部安全办公会负责本《办法》的修订和解释,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与项目部内部规定有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遵章守纪、制止和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安全生产和抢救事故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职工,视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表彰和200-1000元的奖励。
1、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从而避免多人重大伤亡事故或减轻事故危害者;
2、发现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从而避免多人重大伤亡事故或使矿山设备、材料免遭损失,其直接经
济价值达万元以上者;
3、事故发生后,临危不惧,认真负责,从危难中直接抢救出遇难者,使其避免了死亡的有功人员;
4、积极提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建议被采纳或革新项目经处有关部门鉴定,确实为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人(不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视贡献大小,每次给予200-500元的奖励。
1、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从而避免了事故的,或检举“三违”人员者;
2、检举盗窃、破坏、损坏安全设施或设备者;
3、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或采取措施,从而避免可能发生的人身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者;
第九条 具备获奖条件的人员,一般由项目部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由各项目部上报处审定,由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项目部每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奖罚,按照处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违反《矿山安全条例》、《煤矿安全规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业务保安》以及各项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均属违章行为,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实行处罚。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不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之一者,每次罚责任者100-500元。
1、不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的项目部经理;
2、接到会议通知,无故不参加安全办公会的人员;
3、不按规定组织每旬安全活动的项目部经理、区队长;
4、项目部三班作业的施工现场应值班而不值班的责任人。
5、不按规定组织安全大检查的项目经理(区队长);
6、安全大检查查出的隐患不按期整改或因整改确有困难而又不采取措施的责任人;
7、不按规定向处报测风、测尘月报的责任人;
8、不按规定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项目部经理、党支部书记;
9、单位工程没有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不按规定上报的责任人;
10、不组织新工人签订以师带徒协议的责任者;
11、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立即制止,不向安监部门通报、汇报的各级领导干部;
12、不按《业务保安》管理安全工作的部门负责人。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违章指挥情况之一者,每次罚责任者100-500元。
1、工程开工前,未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未经批准而强令施工的项目经理或其它责任者;
2、不按规定向施工人员贯彻传达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而决定开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区队长或其它责任者;
3、不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项目经理、区队长或班组长;
4、施工现场自然条件和工作条件发生变化,不立即采取措施,不及时修改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或其它责任者;
5、指派没有要害工种合格证的工人顶岗要害部位工作的区队长、班组长;
6、包庇袒护“三违”人员者。
第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次罚责任者100-500元。
1、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的区队长、班组长或其他责任者;
2、砌碹巷道不设临时支护的责任者;
3、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措施要求,而威胁安全的责任者;
4、干打眼的责任者;
5、风筒口距工作面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区队长、班组长或其他责任者;
6、工作面未清除的煤、矸石及其它杂物阻塞巷道断面1/3时,强令放炮员放炮的区队长、班组长;
7、边打眼、边装药的责任者;
8、立井掘进工作面空帮距超过规定的区队长、班
组长;
9、井筒工作面放炮后,吊盘及井壁凸凹处的杂物和浮矸未清除干净的班组长;
10、吊盘升降时工作人员未系好安全带的责任者;
11、吊盘升降后,未试空罐及未找正吊盘的班组长;
12、在吊盘上与工作面平行作业而又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区队长、班组长;
13、在吊盘、固定盘及井架上工作而工具不拴绳或不用工具袋的责任者;
14、吊盘、固定盘、封口盘,孔洞封闭不严的责任者;
15、吊盘至井底工作面无信号设施的责任者;
16、吊盘固定用大木楔不用细钢丝绳拴牢、固实的责任者。
第十五条 在“一通三防”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次罚责任者100-500元。
1、掘进中的岩巷、煤巷、半煤岩巷风速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2、井下局扇不装设风电闭锁装置的;
3、高沼井掘进头局扇不装设“三专二闭”(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风电、瓦斯电闭锁)的项目经理和其它责任者;
4、风筒悬吊不符规定要求的;
5、风筒搭接不使用反边接头的;
6、风筒破损严重,风量达不到规定要求而又不及时处理的;
7、局扇安装位置不当,发生循环风的;
8、擅自开、停局扇的;
9、停风不撤人的;
10、盲巷不设栅栏和警标的;
11、瓦斯员不执行巡回检查制度的;
12、瓦斯检查员有空班、漏检的;
13、不认真填写瓦斯牌板和班报的;
14、编造虚假瓦斯报表的;
15、瓦斯超限不立即撤人,又不向调度汇报的;
16、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
17、装煤、装岩前和放炮前后不洒水降尘的;
18、井下使用电、气焊没有制定专项措施或不执行措施的;
19、配备自救器的施工点,下井不携带自救器的。 第十六条 放炮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次罚款100-500元。
1、领取火药、雷管不使用火药箱(包)和雷管盒的;
2、火药箱不上锁的;
3、火药与雷管混放在一起运送或存放的;
4、剩余火药、雷管不退库、乱丢或私藏的;
5、做炮头不在支护安全地点的,不离开带电导体、不把脚线扭结短路的;
6、煤巷半煤巷停风放炮的;
7、放明炮或糊炮的;
8、不设警戒放炮的;
9、煤和矸石、杂物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放炮的;
10、不按规定装填炮泥和水炮泥的;
11、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12、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的;
13、放炮后,母线没有短路的;
14、放炮后不待炮烟吹散后进入工作面的;
15、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或立井施工放炮后,放炮电源不落锁的。
第十七条 提升运输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次罚责任者100-500元。
1、主要提升绞车安全保险装置安装不全或使用中甩开、拆除不用的;
2、提升信号(声、光)不全的;
3、绞车运行速度超过规定的;
4、提升钢丝绳、钩头、连接装置不按规定检查的;
5、检查记录不全或漏检的;
6、乘坐吊桶不系安全带的;
7、上、下罐(吊桶)不排队而硬挤、抢上抢下的;
8、把钩工不清点人数或不拉罐帘的;
9、罐未停稳私自拉开罐帘和罐门的;
10、下设备、材料超高、超长无可靠安全措施或捆绑不牢的;
11、吊桶内人货混装的;
第十八条 机电设备管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次罚责任者100-500元。
1、井下低压供电不安装使用检漏保护装置或甩掉不用的;
2、井下使用非防爆设备而未经合法审批手续的;
3、井下防爆电器设备未经防爆设备检查员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合格,没有入井许可证而入井的;
4、井下电器设备短路、过负荷、欠压释放等保护装置,不按规定进行整定的;
5、井下电器设备失爆不处理,又不及时更换的;
6、井下不按规定接线或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的;
7、井下电器设备接地系统不符合规定或没有局部接地的;
8、井下电缆、电线悬挂不齐,造成缆、线落地被埋或损伤的;
9、井下机电设备不按要求安装,被埋、被损坏的;
10、机械转动的传动部分(靠背轮、链轮、皮带、齿轮等)没护罩或遮栏的;
11、高压电器设备没有使用绝缘手套、胶靴或绝缘台的;或绝缘用具失效的;
12、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
13、矿灯房发放不完好矿灯的。
第十九条 要害、特殊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
一者,每次罚300-800元。
1、不持证上岗的;
2、擅自离岗、串岗的;
3、在岗位上干私活的;
4、吊盘信号工在吊盘未固定好前不系好安全带的;
5、不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
6、绞车司机未做到一人开车,一人监护的;
7、井下工作面未设专职把钩工的;
8、吊盘信号工用的工、器具未按要求生根的; 第二十条 违反下列制度之一者,每次罚责任者100-500元。
1、班前喝酒上班的;
2、不携带矿灯、不戴安全帽入井的;
3、往井下带香烟、火种,在井下、井口棚内吸烟的;
4、把钩工不检身或入井人员不服从检身的;
5、井下私拆矿灯的;
6、上班睡觉或在不安全地段休息的;
7、井下带电作业(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的;
8、无故或未经允许不参加措施贯彻学习的。 编制单位:中煤五公司三处嵩山项目部
批准人:何尾根
批准日期:2006年9月5日
安全奖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狠刹“三违”,促进安全生产,保证我处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
第三条 项目部每个职工有权、有责监督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项目部安全办公会负责本《办法》的修订和解释,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与项目部内部规定有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遵章守纪、制止和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安全生产和抢救事故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职工,视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表彰和200-1000元的奖励。
1、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从而避免多人重大伤亡事故或减轻事故危害者;
2、发现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从而避免多人重大伤亡事故或使矿山设备、材料免遭损失,其直接经
济价值达万元以上者;
3、事故发生后,临危不惧,认真负责,从危难中直接抢救出遇难者,使其避免了死亡的有功人员;
4、积极提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建议被采纳或革新项目经处有关部门鉴定,确实为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人(不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视贡献大小,每次给予200-500元的奖励。
1、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从而避免了事故的,或检举“三违”人员者;
2、检举盗窃、破坏、损坏安全设施或设备者;
3、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或采取措施,从而避免可能发生的人身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者;
第九条 具备获奖条件的人员,一般由项目部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由各项目部上报处审定,由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项目部每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奖罚,按照处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违反《矿山安全条例》、《煤矿安全规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业务保安》以及各项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均属违章行为,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实行处罚。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不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之一者,每次罚责任者100-500元。
1、不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的项目部经理;
2、接到会议通知,无故不参加安全办公会的人员;
3、不按规定组织每旬安全活动的项目部经理、区队长;
4、项目部三班作业的施工现场应值班而不值班的责任人。
5、不按规定组织安全大检查的项目经理(区队长);
6、安全大检查查出的隐患不按期整改或因整改确有困难而又不采取措施的责任人;
7、不按规定向处报测风、测尘月报的责任人;
8、不按规定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项目部经理、党支部书记;
9、单位工程没有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不按规定上报的责任人;
10、不组织新工人签订以师带徒协议的责任者;
11、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立即制止,不向安监部门通报、汇报的各级领导干部;
12、不按《业务保安》管理安全工作的部门负责人。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违章指挥情况之一者,每次罚责任者100-500元。
1、工程开工前,未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未经批准而强令施工的项目经理或其它责任者;
2、不按规定向施工人员贯彻传达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而决定开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区队长或其它责任者;
3、不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项目经理、区队长或班组长;
4、施工现场自然条件和工作条件发生变化,不立即采取措施,不及时修改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或其它责任者;
5、指派没有要害工种合格证的工人顶岗要害部位工作的区队长、班组长;
6、包庇袒护“三违”人员者。
第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次罚责任者100-500元。
1、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的区队长、班组长或其他责任者;
2、砌碹巷道不设临时支护的责任者;
3、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措施要求,而威胁安全的责任者;
4、干打眼的责任者;
5、风筒口距工作面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区队长、班组长或其他责任者;
6、工作面未清除的煤、矸石及其它杂物阻塞巷道断面1/3时,强令放炮员放炮的区队长、班组长;
7、边打眼、边装药的责任者;
8、立井掘进工作面空帮距超过规定的区队长、班
组长;
9、井筒工作面放炮后,吊盘及井壁凸凹处的杂物和浮矸未清除干净的班组长;
10、吊盘升降时工作人员未系好安全带的责任者;
11、吊盘升降后,未试空罐及未找正吊盘的班组长;
12、在吊盘上与工作面平行作业而又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区队长、班组长;
13、在吊盘、固定盘及井架上工作而工具不拴绳或不用工具袋的责任者;
14、吊盘、固定盘、封口盘,孔洞封闭不严的责任者;
15、吊盘至井底工作面无信号设施的责任者;
16、吊盘固定用大木楔不用细钢丝绳拴牢、固实的责任者。
第十五条 在“一通三防”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次罚责任者100-500元。
1、掘进中的岩巷、煤巷、半煤岩巷风速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2、井下局扇不装设风电闭锁装置的;
3、高沼井掘进头局扇不装设“三专二闭”(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风电、瓦斯电闭锁)的项目经理和其它责任者;
4、风筒悬吊不符规定要求的;
5、风筒搭接不使用反边接头的;
6、风筒破损严重,风量达不到规定要求而又不及时处理的;
7、局扇安装位置不当,发生循环风的;
8、擅自开、停局扇的;
9、停风不撤人的;
10、盲巷不设栅栏和警标的;
11、瓦斯员不执行巡回检查制度的;
12、瓦斯检查员有空班、漏检的;
13、不认真填写瓦斯牌板和班报的;
14、编造虚假瓦斯报表的;
15、瓦斯超限不立即撤人,又不向调度汇报的;
16、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
17、装煤、装岩前和放炮前后不洒水降尘的;
18、井下使用电、气焊没有制定专项措施或不执行措施的;
19、配备自救器的施工点,下井不携带自救器的。 第十六条 放炮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次罚款100-500元。
1、领取火药、雷管不使用火药箱(包)和雷管盒的;
2、火药箱不上锁的;
3、火药与雷管混放在一起运送或存放的;
4、剩余火药、雷管不退库、乱丢或私藏的;
5、做炮头不在支护安全地点的,不离开带电导体、不把脚线扭结短路的;
6、煤巷半煤巷停风放炮的;
7、放明炮或糊炮的;
8、不设警戒放炮的;
9、煤和矸石、杂物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放炮的;
10、不按规定装填炮泥和水炮泥的;
11、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12、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的;
13、放炮后,母线没有短路的;
14、放炮后不待炮烟吹散后进入工作面的;
15、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或立井施工放炮后,放炮电源不落锁的。
第十七条 提升运输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次罚责任者100-500元。
1、主要提升绞车安全保险装置安装不全或使用中甩开、拆除不用的;
2、提升信号(声、光)不全的;
3、绞车运行速度超过规定的;
4、提升钢丝绳、钩头、连接装置不按规定检查的;
5、检查记录不全或漏检的;
6、乘坐吊桶不系安全带的;
7、上、下罐(吊桶)不排队而硬挤、抢上抢下的;
8、把钩工不清点人数或不拉罐帘的;
9、罐未停稳私自拉开罐帘和罐门的;
10、下设备、材料超高、超长无可靠安全措施或捆绑不牢的;
11、吊桶内人货混装的;
第十八条 机电设备管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次罚责任者100-500元。
1、井下低压供电不安装使用检漏保护装置或甩掉不用的;
2、井下使用非防爆设备而未经合法审批手续的;
3、井下防爆电器设备未经防爆设备检查员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合格,没有入井许可证而入井的;
4、井下电器设备短路、过负荷、欠压释放等保护装置,不按规定进行整定的;
5、井下电器设备失爆不处理,又不及时更换的;
6、井下不按规定接线或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的;
7、井下电器设备接地系统不符合规定或没有局部接地的;
8、井下电缆、电线悬挂不齐,造成缆、线落地被埋或损伤的;
9、井下机电设备不按要求安装,被埋、被损坏的;
10、机械转动的传动部分(靠背轮、链轮、皮带、齿轮等)没护罩或遮栏的;
11、高压电器设备没有使用绝缘手套、胶靴或绝缘台的;或绝缘用具失效的;
12、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
13、矿灯房发放不完好矿灯的。
第十九条 要害、特殊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
一者,每次罚300-800元。
1、不持证上岗的;
2、擅自离岗、串岗的;
3、在岗位上干私活的;
4、吊盘信号工在吊盘未固定好前不系好安全带的;
5、不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
6、绞车司机未做到一人开车,一人监护的;
7、井下工作面未设专职把钩工的;
8、吊盘信号工用的工、器具未按要求生根的; 第二十条 违反下列制度之一者,每次罚责任者100-500元。
1、班前喝酒上班的;
2、不携带矿灯、不戴安全帽入井的;
3、往井下带香烟、火种,在井下、井口棚内吸烟的;
4、把钩工不检身或入井人员不服从检身的;
5、井下私拆矿灯的;
6、上班睡觉或在不安全地段休息的;
7、井下带电作业(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的;
8、无故或未经允许不参加措施贯彻学习的。 编制单位:中煤五公司三处嵩山项目部
批准人:何尾根
批准日期:200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