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更新日期:2008-04-05 17:39:24 浏览次数:44

三亚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三府[2006]95号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深化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改革,提高海洋资源市场配置和合理利用水平,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海域使用权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用海,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负责组织实施我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工作。

市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环境资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权招标出让,是指出让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使中标人获得海域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权拍卖出让,是指出让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向申请海域使用权竞价最高者出让海域使用权的行为。

第六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出让,由出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也可自行组织实施。

海域使用权拍卖由出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七条 用于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的海域,其用途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对拟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海域自然条件、功能区划、开发利用现状、权属情况进行调查,确定拟开发的项目类型,进行海域使用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招标、拍卖出让文件,拟定招标、拍卖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招标、拍卖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出让方案、公告、海域位置图(宗海图)、海域使用条件、投标书或者竟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文本。

第九条 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标底、底价应当包括出让底价、海域使用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及委托评估机构确定标底、底价等费用。

招标、拍卖的标底、底价不得低于我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第十条 招标、拍卖出让公告分别按《招标投标法》和《拍卖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招标、拍卖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海域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

(三)投标人、竟买人的资质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竟买资格的程序;

(四)获取招标、拍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时间、地点、投标竟买期限和投标竟买方式;

(六)确定中标人或者买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保证金支付、时间及海域使用论证费、环境影响评价费承担方式;

(八)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出让基本程序: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报名、交付保证金并提供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或者财务资信证明等;

(三)出让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

(四)投标人编制标书,并在截止日前到指定的地点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标箱。出让人收到标书后,签收保存;

(五)开标、验标,不符合投标文件规定的标书应宣布无效;

(六)评标、定标,并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书后五日内,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出让合同交付海域使用金;

(八)海域使用权招标结束后,出让人应当将投标出让的结果在适当的场所公布;

(九)中标人在付清海域使用金后,持出让人开具的付清海域使用金的凭据,按有关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手续,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拍卖出让基本程序:

(一)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竟买、交付保证金并提供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或者财务资信证明等;

(三)出让人按照拍卖文件要求对竟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竟买人领取拍卖文件并发给统一编号的应价牌;

(四)举行拍卖会,主持人简单介绍拍卖海域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事项;

(五)主持人报出起叫价,竞买人按规定方式应价,最高应价的竟买人为竞得人,竟得人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竞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五日内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出让合同交付海域使用金;

(七)海域使用者付清海域使用金后,持出让人开具的付清海域使用金的凭据,按有关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手续,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成交后,中标人、竞得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取消其中标人、竞得人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四条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已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折抵海域使用金。竞标、竞买不成的,出让人必须在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其他投标人、竞买人已交付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 投标人、竟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扰乱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的,出让人可依法取消其投标、竞买资格,已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依法收回其海域使用权。

第十七条 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无条件交回海域使用权,需要恢复海域原状的,海域使用权人应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海域原状。

第十八条 在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活动中,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管理机关违反本办法发证或审批的,应及时纠正;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 月 日起施行

更新日期:2008-04-05 17:39:24 浏览次数:44

三亚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三府[2006]95号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深化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改革,提高海洋资源市场配置和合理利用水平,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海域使用权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用海,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负责组织实施我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工作。

市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环境资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权招标出让,是指出让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使中标人获得海域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权拍卖出让,是指出让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向申请海域使用权竞价最高者出让海域使用权的行为。

第六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出让,由出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也可自行组织实施。

海域使用权拍卖由出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七条 用于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的海域,其用途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对拟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海域自然条件、功能区划、开发利用现状、权属情况进行调查,确定拟开发的项目类型,进行海域使用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招标、拍卖出让文件,拟定招标、拍卖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招标、拍卖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出让方案、公告、海域位置图(宗海图)、海域使用条件、投标书或者竟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文本。

第九条 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标底、底价应当包括出让底价、海域使用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及委托评估机构确定标底、底价等费用。

招标、拍卖的标底、底价不得低于我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第十条 招标、拍卖出让公告分别按《招标投标法》和《拍卖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招标、拍卖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海域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

(三)投标人、竟买人的资质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竟买资格的程序;

(四)获取招标、拍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时间、地点、投标竟买期限和投标竟买方式;

(六)确定中标人或者买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保证金支付、时间及海域使用论证费、环境影响评价费承担方式;

(八)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出让基本程序: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报名、交付保证金并提供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或者财务资信证明等;

(三)出让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

(四)投标人编制标书,并在截止日前到指定的地点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标箱。出让人收到标书后,签收保存;

(五)开标、验标,不符合投标文件规定的标书应宣布无效;

(六)评标、定标,并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书后五日内,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出让合同交付海域使用金;

(八)海域使用权招标结束后,出让人应当将投标出让的结果在适当的场所公布;

(九)中标人在付清海域使用金后,持出让人开具的付清海域使用金的凭据,按有关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手续,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拍卖出让基本程序:

(一)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竟买、交付保证金并提供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或者财务资信证明等;

(三)出让人按照拍卖文件要求对竟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竟买人领取拍卖文件并发给统一编号的应价牌;

(四)举行拍卖会,主持人简单介绍拍卖海域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事项;

(五)主持人报出起叫价,竞买人按规定方式应价,最高应价的竟买人为竞得人,竟得人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竞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五日内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出让合同交付海域使用金;

(七)海域使用者付清海域使用金后,持出让人开具的付清海域使用金的凭据,按有关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手续,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成交后,中标人、竞得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取消其中标人、竞得人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四条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已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折抵海域使用金。竞标、竞买不成的,出让人必须在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其他投标人、竞买人已交付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 投标人、竟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扰乱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的,出让人可依法取消其投标、竞买资格,已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依法收回其海域使用权。

第十七条 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无条件交回海域使用权,需要恢复海域原状的,海域使用权人应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海域原状。

第十八条 在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活动中,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管理机关违反本办法发证或审批的,应及时纠正;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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