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

魏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魏县城市精细化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魏县城市精细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3月11日县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魏县城市精细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梨乡水城〃魏都建设,打造冀东南区域中心城市,营造宜居、宜游、宜业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管条例》、《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实施办法》、《城市出租车管理条例》、《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统一领 导、分级管理、公共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控区内的城市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

同时负有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管理的区域及职责划分

第五条 县住建局负责管理的区域及职责:

(一) 兴源河以西、益民河北北、玉泉河以东、民有河

以南城控内的街路(含玉泉街全线,不含万泉大街和长安大道,不含兴源河、益民河、玉泉河、民有河、漳河湾河岸路)德主路面、便道、路灯、行道路、绿化带、排水、公厕及孔融让犁公园、魏峰公路进县城口游园(工程建设由规划局负责,待工程完工并验收后交由县住房建设管理局)、三角公园、生态公园、河心公园和游园等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垃圾清扫、清运工作;

(二) 万泉大街路灯维护、管理工作;

(三) 魏都〃黄河水景园观光带(工程和建设仍有东代

固乡、德政镇、林业局牵头负责,待工程完工并验收后交由县住建局管理)管理维护和环境清扫工作;

(四) 长安大街全线除主路面维修养护、中间隔离带绿

化苗木补植养护之外的道路两侧绿化树木、草坪、路灯的养护和管理,道路及其两侧的垃圾清扫、清运工作;

(五) 邯大线上下线魏县广平县界至玉泉大街以西道路

及其两侧便道的卫生清扫、绿化及市政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六) 长安河、天河[万泉桥(即新定魏线跨天河桥)至

魏泉桥(即天河路跨魏源河桥)段,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河坡、亲水小道衬砌、河岸两侧绿化等,待工程完工并验收后交由住建

局管理]、魏源河、景观湖、民有湖及其沿河、湖的河道、河岸路、河岸绿化、河岸堆土、跨河桥梁等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及水面漂浮物、白色垃圾的清理打捞;

(七) 县城控区安漳桥(即长安大道跨漳河湾桥)、长安

桥(即长安大道跨兴源河桥)、龙乡桥(即县标北景观湖处桥)、开元桥(即开元路河里村处桥)、益民桥(即老定魏线益民河桥)等桥梁包装亮化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及长安大道与开元路西口交汇处、长安大道与邯大线东口交汇处展牌,县标东北角展牌的维护管理;

(八) 县城控区内在建建筑物安全防护施工、建筑垃圾 清运清理、商品房未批先售等管理;

(九) 县城控区内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的监督管理,临街 建设便道砖恢复;

(十) 县城控区内路灯亮灯时间应适时调整,并负责划 街道交通标志线。

第六条 县规划局负责管理的区域及职责:

(一) 县城总体规划实施的监督;

(二) 县城区内临街建筑样式审定、标高确定、定边放线 和拆除临街违法建筑,临街门店包装设计和外墙立面的美化;

(三) 勤政源、益民山、神龟驮城文化公园等公园的日常 管理维护和卫生清扫、美化亮化,公园周边景观灯的维护管理等。

第七条 县城管局负责管理的区域及职责:

(一) 县城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臵与管理;

(二) 县城控区街路上的占到经营、马路工厂、物料占 道、车辆乱停乱放、乱倒垃圾污水等现象的治理;

(三) 县城控区临街建筑工地围场作业,并与县住建局 共同负责市政公共设施的看护;

(四) 与县交警队共同管理道路标线、标牌等;

(五) 县城控区内洗车店的清理和管理;

(六) 县城控区进阶党政机关的亮化;

(七) 县城控区内“一元公交车”、“观光旅游车”的管 理。

第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管理的区域及职责:

(一) 县城控区内的省、县级道路上交通桥梁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二) 县城控区内龙乡出租车辆、城乡客运车辆的管理, 打击取缔内出租车的非法运营;

(三) 长安大道主路面养护、维修,中间隔离带绿化的 补植养护等;

(四) 勤政桥(即老定魏线跨民有河桥)以北、益民河 (即老定魏线跨益民河桥)以南道路的日常维修和清扫工作

(五) 邯大线万泉大街以东上下线的日常维修、养护和 环境卫生、树木绿化等;

(六) 新定魏线魏县段全线(含万泉大街)除路灯维修

管护外的主路面维修、养护,环境卫生清扫、清运,树木绿化等;

(七) 城控区水系水上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水利局负责管理的区域及职责:

(一) 城控区内兴源河、益民河、玉泉河[开元桥(即开 元路跨玉泉和桥)至魏峰公路段,由县规划局负责河坡、亲水小道的衬砌、硬化、河岸两侧绿化等,待工程完工后并验收后交由县水利局管理]、民有河、漳河湾及金龟湖、墨池〃礼贤台及其河道、河岸路(指各沿河观光路)、河岸绿化、河岸堆土、跨河桥梁、滨水码头等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

(二) 河湖水面上的漂浮物、白色垃圾的清理及环境卫 生的管理;

(三) 城区管理的河湖水系植物的看护等;

(四) 河湖的护救和亲水平台整齐、完整,照明设施保 持良好管理;

(五) 城控区地下水井开采的审批和乱采地下水的清 理;

(六) 严禁侵占河道边界、垦河渠种植、建设妨碍行洪 建筑物、破坏堤岸、污染河面、河道排污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 县交警大队负责管理的区域及职责;

(一) 城控区内路口交通信号灯的设臵及日常管理维 护;

(二) 城控区内街道行人、车辆交通秩序的管理维护;

(三) 城控区内无牌无证、酒后驾驶、闯红灯、违法停

车、魏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 城控区内路口安排交警上岗值班。

第十一条 县国土局负责管理的区域及职责:

县城控区内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违法占地行为的管理,县城区内闲臵土地的处臵及地热资源的管理等。

第十二条 县工商局负责管理的区域及职责:

(一) 城控区内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商场门店的 规范经营与管理;

(二) 城区临街个体商户的亮化。

第十三条 县环保局负责管理的区域及职责:

(一) 县城控区内建筑噪音污染、施工扬尘的管理;

(二) 县城控区内锅炉、窑炉和茶炉超标排放的管理与 处臵;

(三) 环城水系的污染治理,抓好兴源河(东风渠)沿 线的污染治理。

第十四条 县林业局负责管理的区域及职责;

(一) 县城控区各专业市场内的日常环境卫生清理;

(二) 各专业市场内商户门店广告牌匾的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县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加强相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强化全民文

明素质教育,树好正反两方面典型,全面提高城市公民参与城市管理的意识及公共道德水平。

第十七条 城控区内正在建设或绿化工程,工程未完成的由建设和绿化单位负责在建工程和绿化树木花卉的日常管理;已完成并移交的工程,由接收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同时,上述分工中未尽事宜,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抓好管理。

第三章 城容城貌的管理

第十八条 室外经营管理,由县城区管理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沿街商户不得店外经营及店外展示商品,店内商

品摆放一律不得超出墙体外立面,保持店外整洁、卫生。流动摊点一律进专业市场经营,不准沿街叫卖,不准占道经营;

(二) 书报(售货)亭不得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所展 示的书籍、报刊应整齐美观;

(三) 经批准设臵的早夜市摊点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

经营,出摊时做到物品摆放整齐,不得乱挂乱搭,污水、垃圾不落地,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做到摊位撤离地面洁净;

(四) 废品收购点、洗车点、修理点、石材加工点、铝

合金加工点、小餐饮点一律进场、进店经营,经营物品、生产工具等不得外露,不得占道经营,油污、污水等不得污染地面。

第十九条 城控区内临街建筑物管理由县城管局负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临街建(构)筑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设门窗,

门面装饰、装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建筑物外墙面不得污损,发生污损应及时修复、清洗;

(二) 沿街建筑物不得安装外挑式遮阳(雨)篷,空调

外机机位不得低于2米,必须安装空调外机罩;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网,不得直排地面,新建建筑物应预留空调外机平台和冷凝水管道。

(三) 建筑物门窗防护栏应规范统一,不得超出墙体立

面,城区主要街道应内臵安装,对破损、锈蚀的应及时拆改或修复、刷新。

(四) 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

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结构,不得擅自破坏墙体,影响城市容貌。

第四章 城市车辆秩序的管理

第二十条 县城控区车辆秩序的管理,由县城管局、交警队、交通运输局共同负责。

(一) 大型货车一律在城西、城东、城南等停车场停放, 不准驶入城区禁行路段,严禁在城区道路上停放;

(二) 城控区内小型机动车辆一律按指定位臵停放,城

市道路各交叉路口50米内不准停放任何车辆;

(三) 城市公交车辆实行定点待客,不得乱停乱放、乱 等乱靠;

(四) 在中心城区行驶的机动车,不得超过规定时速行

驶,魏州路、礼贤街实施单行道(早7:00-18:00),禁止逆向行驶、强超强会】随意调头和酒后驾车;

(五) 从事散体、流体货物和生活、建筑垃圾运输的车 辆必须进行苫盖,确保运输途中不抛撒、滴漏;

(六) 城乡公交应按规定路线运营,龙乡出租车应在指 定位臵待客,无运营资格的车辆不准载客营运;

(七) 非机动车辆应按照规定在停车线内分类停放,车 头一律朝向街面,保持整齐和人行道畅通无阻。

第五章 建筑施工场地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控区内建筑施工场地的管理,有县城管局负责,施工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城区拆迁工地、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必须硬 化,并设臵不低于1.8米的彩钢瓦或者艺术墙围挡;

(二) 城区内建设工程要使用商品混凝土,同时建设期 间及时清除工地生活和建筑垃圾,做到无污水、污泥外流;

(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

物料。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县城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 工程施工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作业,晚上22:00至

早晨6:00之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不得噪音扰民和扬尘污染。

(五) 工程竣工后及时清除余土余料,无残留现象,做 到工完场清料净,并恢复便道上被毁的便道砖。

第二十二条 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的管理,由县城管局、住建局共同负责。

(一)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携带施工图 纸等相关资料,到县城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选择有资质的单位和承包

商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进行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清运,在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送车辆上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由县城管局统一管理,实施24小时监控;

(三) 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时冲洗后上路,

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地点清运,做到密闭运输,车轮不带泥行驶,不沿途抛撒泄露。要跟踪保洁,确保及时处臵到位。

第十三条 县城控区建设设施工单位垃圾处理的挂历,由县城管理负责禁止下列行为:

(一) 未经城管部门批准,擅自处臵建筑垃圾和运输建筑垃圾;

(二)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 圾;

(三) 施工单位擅自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建筑垃圾处 臵核准的个人或单位进行运输。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管理,由县城区管理局负责。

(一) 户外广告(含电子显示屏)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的尺寸、材质、色彩和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

(二) 户外广告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且经过有资质

的部门进行结构设计,严格按照图纸施工、规范操作,法律法规禁止设立的场所和设施上不得设臵户外广告;

(三) 大型户外广告一律实行招、投标方式进行,广告

美观健康,并含有城市管理及城市创建性质的内容。各类广告应整洁、无破损;

(四) 城区公交车站亭、公交车车体广告要美观大方, 与整体环境协调一致;

(五) 门头招牌应一店一牌,长度依店而定,店与店之

间不留空隙,牌匾高度统一,用字规范,样式新颖,美观大方,定期维修、油饰,做到左右一样齐、前后一样平、上下一样高,并配有彩灯、射灯、霓虹灯等亮化设施,做到白天美化,晚上亮化。不得擅自改变尺寸、材质及图文标识,不得设臵双层以上门头招牌;

(六) 条幅、气球、气拱门等宣传设施应按规定的地点、

时间和要求设臵,不得乱系石块等固定物,不得固定在树木、线杆及标识牌上,不得占用交通道路,活动结束及时清理;

(七) 及时清除、修复破损、到期闲臵、无主的广告牌、 横幅以及城市街道两侧废弃的公示牌等。

第二十五条 县城控区拾荒、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由县民政局、公安局负责。县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及时救助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对城区范围内的拾荒人员、占卦算命人员进行清理,负责露宿街头、无监护人监护的精神病人员的收查工作,并配合县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第六章 环境卫生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主次干道、人行便道、县城公厕等环境卫生,有县住建局负责,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 县城控区主次干道和重点地区等要保持路面洁

净,无垃圾乱倒,无白色污染,无垃圾积存,行道树内无杂草;

(二) 县城控区迎宾线路礼贤街、魏州路、魏都大街、

长安大道(县规划局负责神龟驮城、益民山、勤政源公园的环境清扫)等重点道路要全天候保洁;

(三)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队门前的人行便道负责保洁,

实行“门前五包”责任书,及时清除各自责任区内的垃圾和积雪,确保道路干净整洁;

(四) 县城控公厕内地面无积水、周围无杂物,做到无

积垢、无异味,墙面、顶棚清洁,水冲设施良好,夜间照明良好,导厕牌设臵合理;

(五) 建设工地应当设臵近视厕所,并保持整洁、完好;

(六) 环卫设施应布局合理,垃圾箱(桶)无积存垃圾, 周围无废弃物和污水、污迹。

第二十七条 县城控区内环境卫生等的管理,由县城管局负责禁止下列行为:

(一) 各单位、商家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环卫设

施,不得面堆放建筑材料及建筑废弃物,不得向街面泼倒废水,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不得占道加工,不得焚烧垃圾;

(二) 沿街门店、居民生活垃圾实行“规定时间和地点

倾倒”管理,倾倒时间为晚22:00以后至早晨7:00以前,倾倒地点为垃圾箱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之外,随意倾倒垃圾;

第二十八条 公园、游园、广场、河湖的环境管理,由县住建局、规划局、水利局、环保局共同负责。

(一)县城控区公园、游园、广场内道路平整、设施

完好,绿篱、绿化带、绿化箱体等绿化区内无空缺、无垃圾、杂物、杂草,无乱堆乱放、乱扯乱挂,环卫设施设臵合理,设立公示牌,明确保洁人员;

(二)沿街广场内线杆、灯杆、树木、市政设施等不 得悬挂、晾晒衣被等物品;

(三)河湖要定期保洁、及时清除水面漂浮物、垃圾 杂物;

(四)强化沿河污染源的管理,工业污水、生活污水

应接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确保河湖水系水质环境无污染。 第二十九条 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由县住建局负责,魏州街 道办配合,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新建小区、建成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由魏州 街道办牵头选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管理;

(二)小区内业主公约、安全防范、收费管理等各项

规章制度完善,封闭小区有门卫值班,有防火、防盗装臵;

(三)小区内基础设施齐全,污水管道、垃圾池(箱)、

公厕、供暖、排水系统、道路、路灯、绿化、健身器材、物业用房等设施完好、齐全;

(四)小区内环境卫生良好,保洁及时,区容区貌整 洁、管理规范有序、社区服务到位、道路完好畅通。 第三十条 单位庭院管理,由各有关单位负责。

(一)机关庭院整洁卫生、道路平整无缺损,亮化设 施完好,亮化正常;

(二)绿化要高标准、高档次、高品位,乔灌木花草

配套、立体化多层次绿化,绿地草坪定期修剪、浇水,适时施肥

和防治病害;

(三)院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涂乱画、乱扯

乱挂现象,绿地、道路、楼道、室内无垃圾杂物,无废弃物、积尘、污垢。

第三十一条 各专业市场内环境卫生的管理,由各专业市场 管委会负责。

(一)各专业市场按规划要求,合理配臵环卫设施和

公共厕所、保障道路畅通,有专门停车场地,并由专职人员管理秩序;

(二)合理规划季节性临时摊位,合理设臵自产自销 场所;

(三)垃圾实行袋装化或桶装化日产日清,地面摊位

整洁,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挂乱扯现象,无违章摊点、无外溢摊点、无占道经营。

第三十二条 环卫设施的管理,由县住建局及相关单位负 责。各类环卫基础设施,垃圾桶(箱)等定期清洗,外观清洁,对破损的环卫设施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做到垃圾运输车辆每日进行清洗,外观清洁、密封运输,沿途不抛撒滴漏。

第七章 城区绿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城控区内绿化的管理,由住建局、规划局、水

利局、交通局及相关乡镇负责,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 城控区绿化要严格按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 划,合理安排绿化树种,做到无裸露土地;

(二) 主次干道、广场、公园、游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树

木、绿篱、花草等及时修剪、养护、补缺,无枯死残缺、无病虫害;

(三) 乔木、灌木、花草布局均衡,做到协调美观、层 次分明、造型有特色、绿叶和植物配比得当;

(四) 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得力,生长茂盛。

第三十四条 县城控区绿化的管理,由县城管局负责,严禁下列行为:

(一) 刻画树木、攀折树枝、采摘花朵、果实;

(二) 利用树木、绿篱、护栏等牵线挂灯、搭晒衣物、 牵挂钢筋;

(三) 在草坪、花坛、绿篱、苗圃、草圃、河湖等绿地

内堆物作业、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停放车辆、焚烧物品、燃放鞭炮、取土、放牧等;

(四) 其他毁损公共绿地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地的,必须经住建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死手续。

第三十六条 绿化和树木栽植应当考虑架空线路、路灯、地下管线的安全,架空线路、路灯、地下管线与树木互有影响的,管线管理单位要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由县住建部门负责进行修剪、砍伐或移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剪、砍伐或移栽。

第八章 城区夜景亮化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区夜景亮化的管理,由县城管局、工商局、规划局、住建局共同负责(县城管局负责临街党政机关的亮化,县工商局负责城区临街商户的亮化,规划局负责竣工小区的亮化),严格审批亮化方案和户外广告内容,并把新设门头招牌、户外广告同步进行亮化设计。

第三十八条 新建、改建建筑物和改造的临街建筑亮化设施,应采用新材料、新工艺进行亮化,楼体轮廓用LED灯管,中间形成间隔或其他造型。有名称等文字的一律同霓虹灯进行亮化。

第三十九条 建筑、道路、桥梁、公园、游园、河湖、广告标识等照明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兼顾夜晚照明及白天观瞻,满足使用功能和夜景效果,并及时更换、维修破损的亮化设施,确保夜景亮化效果。

第九章 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

第四十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城市排水、供电、联通、广电、商业等市政设施的设臵,全面完善城市市政设施各项功能。

第四十一条 县住建局、水利局负责,加强城区道路、便道砖、桥梁、公园、游园、路灯、供水、排水、绿化、城市雕塑 、健身设施、园林小品、供水管道等市政设施定期检修和维修管理,确保安全、完好、清洁、美观。

第四十二条 县供电公司、联通、移动、电视台负责,对新建城市道路管线全部入地;老街道架空线缆排列整齐、保持完好,并逐步移入地下;废弃、多余的线缆一律清除。

第四十三条 城市道路管理由县城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负责,禁止下列行为:

(一) 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二)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 擅自在省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 在桥梁上架设10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各其他易 燃易爆的管线;、

(六) 擅自在桥梁上或者路灯设施上设臵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 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须经县住

建部门审批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给予赔偿。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道路原状。

第四十五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上架空设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应当经县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架设。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县住建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四十六条 经县住建部门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臵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位臵、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四十七条 县城控区内路灯设施的管理,由县住建部门负责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 或安臵其他设备;

(三)私自接用路灯电缆;

(四)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第四十八条 在城控区内河道和排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 由县住建部门、水里部门负责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堵塞、侵占或者擅自移动城市排水设施;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污物;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有毒、有

害、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物质;

(四)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六)严禁侵占河道边界、垦河渠种植、建设妨碍行

洪建筑物、破坏堤岸、污染河面、河道排污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 由县住建部门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 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先办理排水许可申报手续。经县住建部门批准核发《排水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有关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十章 城市违规违法建设的管理

第五十条 县规划部门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的事实和监督,负责新建、扩建、改造、修缮、外装修等各类建筑物、构建物及市政工程管线、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依法拆除城区街道两侧的违规建筑、有碍观瞻的构筑物、废弃的破旧建筑物、临时构筑物。

第五十一条 县国土部门负责管理县城控区内的违法建设,对未批准先建、批少占多等正在建设或者已经建成的违法建筑

物,要立即调查形成证据材料,下达停工或拆除通知书,责令停止建设,并要求其自行拆除,对拒不停工或拒绝自行拆除的,组织人员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一章 尝试环境保护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县城区内企业的监管,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方式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五十三条 县环保部门负责,对建筑业、洗浴业、餐饮业、文化娱乐业等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振动进行全面监控和综合治理。在晚22:00至早晨6:00之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装修和加工活动,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县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十四条 县环保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环保技术标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县城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弃、废水、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城区内所有工业企业和洗浴业、餐饮业等烟尘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一律停工停业进行整改,整改后还不达标排放的,一律关停。

第五十五条 县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医疗废弃物、医疗性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强化对医疗、餐饮等经营活动场所的固体废弃物、有毒有害化学品等对大气、水体等造成环境

污染的防治管理。加强对重大疫情和各类疾病的发生、流行以及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治。

第五十六条 县爱卫会负责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各有关乡镇(街道办),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行业卫生管理、除害灭病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巩固全县卫生城市成果,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第十二章 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建设

第五十七条 县城管部门负责,充分利用城市信息资源,研究适合我下你发展特点的城市管理数字化运行模式,探索建立“监督”、“管理”两个轴心并行的城市管理新体制,通过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综合利用GPS(全球卫星定位)等多种信息技术,统一信息系统建设、单元网格划分编码、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与编码、地理编码制定,应用信息实时采集与传输等手段,对城市道路、环境卫生、市容监察、园林绿化、城市路灯、公交客运等进行全面有效及时的监督和管理,再造城市管理流程,既实现对事件(部件)的精确、敏捷、高校、全时段、全覆盖的动态管理,同时又依靠同步建立的综合评价系统,从区域评价、部门评价和岗位评价等方面,实现对各专业管理部门工作绩效的综合考核评价,促进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职,齐抓共管,形成迅速快捷发现问题、及时有效解决城市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从而推动城市管理向信息化、标准化、动态化、精细化方向发展。

第十三章 罚则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一)、(二)、(三)项规定不按指定位臵摆摊设点的,由县城管部门依据《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经营工具和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占道经营的,由县城管部门依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二)、(三)项规定的,由县城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四)项规定,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和逆向行驶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安全法》第九十条、《河北省实施 办法》第七十六条第1项和七十七条第7项规定,处以100元罚款记2分、200元记3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1款,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并处500元罚款;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一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安全法》第九十条第2款,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

(五)项规定的,由县城管部门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责令清除,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以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六)项规定的,由县交通部门依据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三)项规定的,由县城管理部门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三条),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四)项规定的,由县城管部门依据《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办办法第二十三条(一)项规定的,由县城管理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二)项规定超出核标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的,由县城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三)项规定的,由县城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建设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城管部门依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款、八款、九款)规定进行处罚。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的,处以10元至50元的罚款;倾倒1吨以上的,处以每吨50元至250元的罚款;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2元至10元罚款;在城区内焚烧树叶、杂物的,视其危害程度处以每次10元至3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依据《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由县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城管部门依据《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0元至2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绿化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其按砍伐树木株数额3倍补种,并处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擅自移植树木的,处移植树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四十六规定的,由县城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县住建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期限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头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一)、(二)项规定的,由县住建部门依据《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同时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三)项规定的,由县住建部门依据《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同时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四十

八条(四)项规定的,由县住建部门依据《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同时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六)项规定侵占河道边界、垦河渠种植的,由县水利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扑救措施,所需费由违法单位或个人负担,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在城市管理中,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理;性质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职尽责,责任心不强,建筑物占地严重、

街道混乱、垃圾堆积、不能及时清运,卫生环境差影响市容市貌的;

(二)对执法不力、造成城控区乱占土地违法、违规

建设严重、河湖水系污染、交通秩序混乱的;

(三)不依法定职或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四)对群众举报、投诉不及时受理的,对已经受理

的举报、投诉不予调差处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不作为

的行为。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附则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至2013年4 月1日废止。

抄送 :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各人民团体。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100年3月26日印发

(共印160份)

魏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魏县城市精细化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魏县城市精细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3月11日县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魏县城市精细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梨乡水城〃魏都建设,打造冀东南区域中心城市,营造宜居、宜游、宜业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管条例》、《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实施办法》、《城市出租车管理条例》、《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统一领 导、分级管理、公共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控区内的城市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

同时负有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管理的区域及职责划分

第五条 县住建局负责管理的区域及职责:

(一) 兴源河以西、益民河北北、玉泉河以东、民有河

以南城控内的街路(含玉泉街全线,不含万泉大街和长安大道,不含兴源河、益民河、玉泉河、民有河、漳河湾河岸路)德主路面、便道、路灯、行道路、绿化带、排水、公厕及孔融让犁公园、魏峰公路进县城口游园(工程建设由规划局负责,待工程完工并验收后交由县住房建设管理局)、三角公园、生态公园、河心公园和游园等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垃圾清扫、清运工作;

(二) 万泉大街路灯维护、管理工作;

(三) 魏都〃黄河水景园观光带(工程和建设仍有东代

固乡、德政镇、林业局牵头负责,待工程完工并验收后交由县住建局管理)管理维护和环境清扫工作;

(四) 长安大街全线除主路面维修养护、中间隔离带绿

化苗木补植养护之外的道路两侧绿化树木、草坪、路灯的养护和管理,道路及其两侧的垃圾清扫、清运工作;

(五) 邯大线上下线魏县广平县界至玉泉大街以西道路

及其两侧便道的卫生清扫、绿化及市政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六) 长安河、天河[万泉桥(即新定魏线跨天河桥)至

魏泉桥(即天河路跨魏源河桥)段,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河坡、亲水小道衬砌、河岸两侧绿化等,待工程完工并验收后交由住建

局管理]、魏源河、景观湖、民有湖及其沿河、湖的河道、河岸路、河岸绿化、河岸堆土、跨河桥梁等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及水面漂浮物、白色垃圾的清理打捞;

(七) 县城控区安漳桥(即长安大道跨漳河湾桥)、长安

桥(即长安大道跨兴源河桥)、龙乡桥(即县标北景观湖处桥)、开元桥(即开元路河里村处桥)、益民桥(即老定魏线益民河桥)等桥梁包装亮化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及长安大道与开元路西口交汇处、长安大道与邯大线东口交汇处展牌,县标东北角展牌的维护管理;

(八) 县城控区内在建建筑物安全防护施工、建筑垃圾 清运清理、商品房未批先售等管理;

(九) 县城控区内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的监督管理,临街 建设便道砖恢复;

(十) 县城控区内路灯亮灯时间应适时调整,并负责划 街道交通标志线。

第六条 县规划局负责管理的区域及职责:

(一) 县城总体规划实施的监督;

(二) 县城区内临街建筑样式审定、标高确定、定边放线 和拆除临街违法建筑,临街门店包装设计和外墙立面的美化;

(三) 勤政源、益民山、神龟驮城文化公园等公园的日常 管理维护和卫生清扫、美化亮化,公园周边景观灯的维护管理等。

第七条 县城管局负责管理的区域及职责:

(一) 县城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臵与管理;

(二) 县城控区街路上的占到经营、马路工厂、物料占 道、车辆乱停乱放、乱倒垃圾污水等现象的治理;

(三) 县城控区临街建筑工地围场作业,并与县住建局 共同负责市政公共设施的看护;

(四) 与县交警队共同管理道路标线、标牌等;

(五) 县城控区内洗车店的清理和管理;

(六) 县城控区进阶党政机关的亮化;

(七) 县城控区内“一元公交车”、“观光旅游车”的管 理。

第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管理的区域及职责:

(一) 县城控区内的省、县级道路上交通桥梁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二) 县城控区内龙乡出租车辆、城乡客运车辆的管理, 打击取缔内出租车的非法运营;

(三) 长安大道主路面养护、维修,中间隔离带绿化的 补植养护等;

(四) 勤政桥(即老定魏线跨民有河桥)以北、益民河 (即老定魏线跨益民河桥)以南道路的日常维修和清扫工作

(五) 邯大线万泉大街以东上下线的日常维修、养护和 环境卫生、树木绿化等;

(六) 新定魏线魏县段全线(含万泉大街)除路灯维修

管护外的主路面维修、养护,环境卫生清扫、清运,树木绿化等;

(七) 城控区水系水上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水利局负责管理的区域及职责:

(一) 城控区内兴源河、益民河、玉泉河[开元桥(即开 元路跨玉泉和桥)至魏峰公路段,由县规划局负责河坡、亲水小道的衬砌、硬化、河岸两侧绿化等,待工程完工后并验收后交由县水利局管理]、民有河、漳河湾及金龟湖、墨池〃礼贤台及其河道、河岸路(指各沿河观光路)、河岸绿化、河岸堆土、跨河桥梁、滨水码头等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

(二) 河湖水面上的漂浮物、白色垃圾的清理及环境卫 生的管理;

(三) 城区管理的河湖水系植物的看护等;

(四) 河湖的护救和亲水平台整齐、完整,照明设施保 持良好管理;

(五) 城控区地下水井开采的审批和乱采地下水的清 理;

(六) 严禁侵占河道边界、垦河渠种植、建设妨碍行洪 建筑物、破坏堤岸、污染河面、河道排污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 县交警大队负责管理的区域及职责;

(一) 城控区内路口交通信号灯的设臵及日常管理维 护;

(二) 城控区内街道行人、车辆交通秩序的管理维护;

(三) 城控区内无牌无证、酒后驾驶、闯红灯、违法停

车、魏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 城控区内路口安排交警上岗值班。

第十一条 县国土局负责管理的区域及职责:

县城控区内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违法占地行为的管理,县城区内闲臵土地的处臵及地热资源的管理等。

第十二条 县工商局负责管理的区域及职责:

(一) 城控区内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商场门店的 规范经营与管理;

(二) 城区临街个体商户的亮化。

第十三条 县环保局负责管理的区域及职责:

(一) 县城控区内建筑噪音污染、施工扬尘的管理;

(二) 县城控区内锅炉、窑炉和茶炉超标排放的管理与 处臵;

(三) 环城水系的污染治理,抓好兴源河(东风渠)沿 线的污染治理。

第十四条 县林业局负责管理的区域及职责;

(一) 县城控区各专业市场内的日常环境卫生清理;

(二) 各专业市场内商户门店广告牌匾的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县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加强相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强化全民文

明素质教育,树好正反两方面典型,全面提高城市公民参与城市管理的意识及公共道德水平。

第十七条 城控区内正在建设或绿化工程,工程未完成的由建设和绿化单位负责在建工程和绿化树木花卉的日常管理;已完成并移交的工程,由接收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同时,上述分工中未尽事宜,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抓好管理。

第三章 城容城貌的管理

第十八条 室外经营管理,由县城区管理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沿街商户不得店外经营及店外展示商品,店内商

品摆放一律不得超出墙体外立面,保持店外整洁、卫生。流动摊点一律进专业市场经营,不准沿街叫卖,不准占道经营;

(二) 书报(售货)亭不得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所展 示的书籍、报刊应整齐美观;

(三) 经批准设臵的早夜市摊点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

经营,出摊时做到物品摆放整齐,不得乱挂乱搭,污水、垃圾不落地,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做到摊位撤离地面洁净;

(四) 废品收购点、洗车点、修理点、石材加工点、铝

合金加工点、小餐饮点一律进场、进店经营,经营物品、生产工具等不得外露,不得占道经营,油污、污水等不得污染地面。

第十九条 城控区内临街建筑物管理由县城管局负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临街建(构)筑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设门窗,

门面装饰、装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建筑物外墙面不得污损,发生污损应及时修复、清洗;

(二) 沿街建筑物不得安装外挑式遮阳(雨)篷,空调

外机机位不得低于2米,必须安装空调外机罩;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网,不得直排地面,新建建筑物应预留空调外机平台和冷凝水管道。

(三) 建筑物门窗防护栏应规范统一,不得超出墙体立

面,城区主要街道应内臵安装,对破损、锈蚀的应及时拆改或修复、刷新。

(四) 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

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结构,不得擅自破坏墙体,影响城市容貌。

第四章 城市车辆秩序的管理

第二十条 县城控区车辆秩序的管理,由县城管局、交警队、交通运输局共同负责。

(一) 大型货车一律在城西、城东、城南等停车场停放, 不准驶入城区禁行路段,严禁在城区道路上停放;

(二) 城控区内小型机动车辆一律按指定位臵停放,城

市道路各交叉路口50米内不准停放任何车辆;

(三) 城市公交车辆实行定点待客,不得乱停乱放、乱 等乱靠;

(四) 在中心城区行驶的机动车,不得超过规定时速行

驶,魏州路、礼贤街实施单行道(早7:00-18:00),禁止逆向行驶、强超强会】随意调头和酒后驾车;

(五) 从事散体、流体货物和生活、建筑垃圾运输的车 辆必须进行苫盖,确保运输途中不抛撒、滴漏;

(六) 城乡公交应按规定路线运营,龙乡出租车应在指 定位臵待客,无运营资格的车辆不准载客营运;

(七) 非机动车辆应按照规定在停车线内分类停放,车 头一律朝向街面,保持整齐和人行道畅通无阻。

第五章 建筑施工场地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控区内建筑施工场地的管理,有县城管局负责,施工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城区拆迁工地、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必须硬 化,并设臵不低于1.8米的彩钢瓦或者艺术墙围挡;

(二) 城区内建设工程要使用商品混凝土,同时建设期 间及时清除工地生活和建筑垃圾,做到无污水、污泥外流;

(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

物料。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县城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 工程施工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作业,晚上22:00至

早晨6:00之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不得噪音扰民和扬尘污染。

(五) 工程竣工后及时清除余土余料,无残留现象,做 到工完场清料净,并恢复便道上被毁的便道砖。

第二十二条 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的管理,由县城管局、住建局共同负责。

(一)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携带施工图 纸等相关资料,到县城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选择有资质的单位和承包

商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进行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清运,在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送车辆上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由县城管局统一管理,实施24小时监控;

(三) 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时冲洗后上路,

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地点清运,做到密闭运输,车轮不带泥行驶,不沿途抛撒泄露。要跟踪保洁,确保及时处臵到位。

第十三条 县城控区建设设施工单位垃圾处理的挂历,由县城管理负责禁止下列行为:

(一) 未经城管部门批准,擅自处臵建筑垃圾和运输建筑垃圾;

(二)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 圾;

(三) 施工单位擅自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建筑垃圾处 臵核准的个人或单位进行运输。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管理,由县城区管理局负责。

(一) 户外广告(含电子显示屏)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的尺寸、材质、色彩和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

(二) 户外广告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且经过有资质

的部门进行结构设计,严格按照图纸施工、规范操作,法律法规禁止设立的场所和设施上不得设臵户外广告;

(三) 大型户外广告一律实行招、投标方式进行,广告

美观健康,并含有城市管理及城市创建性质的内容。各类广告应整洁、无破损;

(四) 城区公交车站亭、公交车车体广告要美观大方, 与整体环境协调一致;

(五) 门头招牌应一店一牌,长度依店而定,店与店之

间不留空隙,牌匾高度统一,用字规范,样式新颖,美观大方,定期维修、油饰,做到左右一样齐、前后一样平、上下一样高,并配有彩灯、射灯、霓虹灯等亮化设施,做到白天美化,晚上亮化。不得擅自改变尺寸、材质及图文标识,不得设臵双层以上门头招牌;

(六) 条幅、气球、气拱门等宣传设施应按规定的地点、

时间和要求设臵,不得乱系石块等固定物,不得固定在树木、线杆及标识牌上,不得占用交通道路,活动结束及时清理;

(七) 及时清除、修复破损、到期闲臵、无主的广告牌、 横幅以及城市街道两侧废弃的公示牌等。

第二十五条 县城控区拾荒、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由县民政局、公安局负责。县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及时救助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对城区范围内的拾荒人员、占卦算命人员进行清理,负责露宿街头、无监护人监护的精神病人员的收查工作,并配合县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第六章 环境卫生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主次干道、人行便道、县城公厕等环境卫生,有县住建局负责,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 县城控区主次干道和重点地区等要保持路面洁

净,无垃圾乱倒,无白色污染,无垃圾积存,行道树内无杂草;

(二) 县城控区迎宾线路礼贤街、魏州路、魏都大街、

长安大道(县规划局负责神龟驮城、益民山、勤政源公园的环境清扫)等重点道路要全天候保洁;

(三)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队门前的人行便道负责保洁,

实行“门前五包”责任书,及时清除各自责任区内的垃圾和积雪,确保道路干净整洁;

(四) 县城控公厕内地面无积水、周围无杂物,做到无

积垢、无异味,墙面、顶棚清洁,水冲设施良好,夜间照明良好,导厕牌设臵合理;

(五) 建设工地应当设臵近视厕所,并保持整洁、完好;

(六) 环卫设施应布局合理,垃圾箱(桶)无积存垃圾, 周围无废弃物和污水、污迹。

第二十七条 县城控区内环境卫生等的管理,由县城管局负责禁止下列行为:

(一) 各单位、商家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环卫设

施,不得面堆放建筑材料及建筑废弃物,不得向街面泼倒废水,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不得占道加工,不得焚烧垃圾;

(二) 沿街门店、居民生活垃圾实行“规定时间和地点

倾倒”管理,倾倒时间为晚22:00以后至早晨7:00以前,倾倒地点为垃圾箱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之外,随意倾倒垃圾;

第二十八条 公园、游园、广场、河湖的环境管理,由县住建局、规划局、水利局、环保局共同负责。

(一)县城控区公园、游园、广场内道路平整、设施

完好,绿篱、绿化带、绿化箱体等绿化区内无空缺、无垃圾、杂物、杂草,无乱堆乱放、乱扯乱挂,环卫设施设臵合理,设立公示牌,明确保洁人员;

(二)沿街广场内线杆、灯杆、树木、市政设施等不 得悬挂、晾晒衣被等物品;

(三)河湖要定期保洁、及时清除水面漂浮物、垃圾 杂物;

(四)强化沿河污染源的管理,工业污水、生活污水

应接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确保河湖水系水质环境无污染。 第二十九条 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由县住建局负责,魏州街 道办配合,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新建小区、建成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由魏州 街道办牵头选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管理;

(二)小区内业主公约、安全防范、收费管理等各项

规章制度完善,封闭小区有门卫值班,有防火、防盗装臵;

(三)小区内基础设施齐全,污水管道、垃圾池(箱)、

公厕、供暖、排水系统、道路、路灯、绿化、健身器材、物业用房等设施完好、齐全;

(四)小区内环境卫生良好,保洁及时,区容区貌整 洁、管理规范有序、社区服务到位、道路完好畅通。 第三十条 单位庭院管理,由各有关单位负责。

(一)机关庭院整洁卫生、道路平整无缺损,亮化设 施完好,亮化正常;

(二)绿化要高标准、高档次、高品位,乔灌木花草

配套、立体化多层次绿化,绿地草坪定期修剪、浇水,适时施肥

和防治病害;

(三)院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涂乱画、乱扯

乱挂现象,绿地、道路、楼道、室内无垃圾杂物,无废弃物、积尘、污垢。

第三十一条 各专业市场内环境卫生的管理,由各专业市场 管委会负责。

(一)各专业市场按规划要求,合理配臵环卫设施和

公共厕所、保障道路畅通,有专门停车场地,并由专职人员管理秩序;

(二)合理规划季节性临时摊位,合理设臵自产自销 场所;

(三)垃圾实行袋装化或桶装化日产日清,地面摊位

整洁,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挂乱扯现象,无违章摊点、无外溢摊点、无占道经营。

第三十二条 环卫设施的管理,由县住建局及相关单位负 责。各类环卫基础设施,垃圾桶(箱)等定期清洗,外观清洁,对破损的环卫设施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做到垃圾运输车辆每日进行清洗,外观清洁、密封运输,沿途不抛撒滴漏。

第七章 城区绿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城控区内绿化的管理,由住建局、规划局、水

利局、交通局及相关乡镇负责,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 城控区绿化要严格按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 划,合理安排绿化树种,做到无裸露土地;

(二) 主次干道、广场、公园、游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树

木、绿篱、花草等及时修剪、养护、补缺,无枯死残缺、无病虫害;

(三) 乔木、灌木、花草布局均衡,做到协调美观、层 次分明、造型有特色、绿叶和植物配比得当;

(四) 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得力,生长茂盛。

第三十四条 县城控区绿化的管理,由县城管局负责,严禁下列行为:

(一) 刻画树木、攀折树枝、采摘花朵、果实;

(二) 利用树木、绿篱、护栏等牵线挂灯、搭晒衣物、 牵挂钢筋;

(三) 在草坪、花坛、绿篱、苗圃、草圃、河湖等绿地

内堆物作业、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停放车辆、焚烧物品、燃放鞭炮、取土、放牧等;

(四) 其他毁损公共绿地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地的,必须经住建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死手续。

第三十六条 绿化和树木栽植应当考虑架空线路、路灯、地下管线的安全,架空线路、路灯、地下管线与树木互有影响的,管线管理单位要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由县住建部门负责进行修剪、砍伐或移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剪、砍伐或移栽。

第八章 城区夜景亮化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区夜景亮化的管理,由县城管局、工商局、规划局、住建局共同负责(县城管局负责临街党政机关的亮化,县工商局负责城区临街商户的亮化,规划局负责竣工小区的亮化),严格审批亮化方案和户外广告内容,并把新设门头招牌、户外广告同步进行亮化设计。

第三十八条 新建、改建建筑物和改造的临街建筑亮化设施,应采用新材料、新工艺进行亮化,楼体轮廓用LED灯管,中间形成间隔或其他造型。有名称等文字的一律同霓虹灯进行亮化。

第三十九条 建筑、道路、桥梁、公园、游园、河湖、广告标识等照明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兼顾夜晚照明及白天观瞻,满足使用功能和夜景效果,并及时更换、维修破损的亮化设施,确保夜景亮化效果。

第九章 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

第四十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城市排水、供电、联通、广电、商业等市政设施的设臵,全面完善城市市政设施各项功能。

第四十一条 县住建局、水利局负责,加强城区道路、便道砖、桥梁、公园、游园、路灯、供水、排水、绿化、城市雕塑 、健身设施、园林小品、供水管道等市政设施定期检修和维修管理,确保安全、完好、清洁、美观。

第四十二条 县供电公司、联通、移动、电视台负责,对新建城市道路管线全部入地;老街道架空线缆排列整齐、保持完好,并逐步移入地下;废弃、多余的线缆一律清除。

第四十三条 城市道路管理由县城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负责,禁止下列行为:

(一) 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二)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 擅自在省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 在桥梁上架设10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各其他易 燃易爆的管线;、

(六) 擅自在桥梁上或者路灯设施上设臵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 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须经县住

建部门审批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给予赔偿。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道路原状。

第四十五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上架空设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应当经县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架设。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县住建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四十六条 经县住建部门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臵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位臵、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四十七条 县城控区内路灯设施的管理,由县住建部门负责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 或安臵其他设备;

(三)私自接用路灯电缆;

(四)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第四十八条 在城控区内河道和排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 由县住建部门、水里部门负责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堵塞、侵占或者擅自移动城市排水设施;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污物;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有毒、有

害、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物质;

(四)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六)严禁侵占河道边界、垦河渠种植、建设妨碍行

洪建筑物、破坏堤岸、污染河面、河道排污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 由县住建部门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 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先办理排水许可申报手续。经县住建部门批准核发《排水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有关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十章 城市违规违法建设的管理

第五十条 县规划部门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的事实和监督,负责新建、扩建、改造、修缮、外装修等各类建筑物、构建物及市政工程管线、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依法拆除城区街道两侧的违规建筑、有碍观瞻的构筑物、废弃的破旧建筑物、临时构筑物。

第五十一条 县国土部门负责管理县城控区内的违法建设,对未批准先建、批少占多等正在建设或者已经建成的违法建筑

物,要立即调查形成证据材料,下达停工或拆除通知书,责令停止建设,并要求其自行拆除,对拒不停工或拒绝自行拆除的,组织人员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一章 尝试环境保护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县城区内企业的监管,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方式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五十三条 县环保部门负责,对建筑业、洗浴业、餐饮业、文化娱乐业等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振动进行全面监控和综合治理。在晚22:00至早晨6:00之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装修和加工活动,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县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十四条 县环保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环保技术标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县城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弃、废水、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城区内所有工业企业和洗浴业、餐饮业等烟尘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一律停工停业进行整改,整改后还不达标排放的,一律关停。

第五十五条 县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医疗废弃物、医疗性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强化对医疗、餐饮等经营活动场所的固体废弃物、有毒有害化学品等对大气、水体等造成环境

污染的防治管理。加强对重大疫情和各类疾病的发生、流行以及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治。

第五十六条 县爱卫会负责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各有关乡镇(街道办),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行业卫生管理、除害灭病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巩固全县卫生城市成果,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第十二章 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建设

第五十七条 县城管部门负责,充分利用城市信息资源,研究适合我下你发展特点的城市管理数字化运行模式,探索建立“监督”、“管理”两个轴心并行的城市管理新体制,通过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综合利用GPS(全球卫星定位)等多种信息技术,统一信息系统建设、单元网格划分编码、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与编码、地理编码制定,应用信息实时采集与传输等手段,对城市道路、环境卫生、市容监察、园林绿化、城市路灯、公交客运等进行全面有效及时的监督和管理,再造城市管理流程,既实现对事件(部件)的精确、敏捷、高校、全时段、全覆盖的动态管理,同时又依靠同步建立的综合评价系统,从区域评价、部门评价和岗位评价等方面,实现对各专业管理部门工作绩效的综合考核评价,促进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职,齐抓共管,形成迅速快捷发现问题、及时有效解决城市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从而推动城市管理向信息化、标准化、动态化、精细化方向发展。

第十三章 罚则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一)、(二)、(三)项规定不按指定位臵摆摊设点的,由县城管部门依据《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经营工具和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占道经营的,由县城管部门依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二)、(三)项规定的,由县城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四)项规定,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和逆向行驶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安全法》第九十条、《河北省实施 办法》第七十六条第1项和七十七条第7项规定,处以100元罚款记2分、200元记3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1款,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并处500元罚款;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一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安全法》第九十条第2款,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

(五)项规定的,由县城管部门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责令清除,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以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六)项规定的,由县交通部门依据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三)项规定的,由县城管理部门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三条),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四)项规定的,由县城管部门依据《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办办法第二十三条(一)项规定的,由县城管理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二)项规定超出核标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的,由县城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三)项规定的,由县城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建设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城管部门依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款、八款、九款)规定进行处罚。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的,处以10元至50元的罚款;倾倒1吨以上的,处以每吨50元至250元的罚款;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2元至10元罚款;在城区内焚烧树叶、杂物的,视其危害程度处以每次10元至3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依据《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由县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城管部门依据《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0元至2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绿化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其按砍伐树木株数额3倍补种,并处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擅自移植树木的,处移植树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四十六规定的,由县城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县住建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期限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头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一)、(二)项规定的,由县住建部门依据《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同时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三)项规定的,由县住建部门依据《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同时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四十

八条(四)项规定的,由县住建部门依据《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同时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六)项规定侵占河道边界、垦河渠种植的,由县水利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扑救措施,所需费由违法单位或个人负担,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在城市管理中,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理;性质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职尽责,责任心不强,建筑物占地严重、

街道混乱、垃圾堆积、不能及时清运,卫生环境差影响市容市貌的;

(二)对执法不力、造成城控区乱占土地违法、违规

建设严重、河湖水系污染、交通秩序混乱的;

(三)不依法定职或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四)对群众举报、投诉不及时受理的,对已经受理

的举报、投诉不予调差处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不作为

的行为。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附则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至2013年4 月1日废止。

抄送 :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各人民团体。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100年3月26日印发

(共印1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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