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证据及依据的重要性

行政处罚的证据及依据的重要性

我们系统的执法活动到现在我认为经历了三个阶段,可能全国都是一样的。第一阶段,那时候好像还没什么法制,可能执法界的老同志们都经历了那个阶段,那时候罚款的数额也少,执法人员带一本罚款收据就能罚款什么行政处罚法,复议法都没有,连笔录都不用做,说罚谁,罚多少开个票就解决了。第二个阶段就有一些法制观念了,要求处罚要组卷,各种行政处罚的法律制度相继出台,但要求依然不严,所以执法人员做个现场笔录,和调查笔录就能落实罚款,也根本不用什么证据,执法人员说这东西是假的就是假的,用眼睛看看就知道它合格不合格。现在我们的行政处罚已经进入了第三个阶段,是一个讲究证据和依据的时代。

现在的行政执法,一个是我们系统的要求也越来越严,制度也是越来越健全,要求我们的执法活动能尽善尽美,没什么瑕疵;令一方面,现在国民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对各种法律知识掌握也越来越多,不易再被愚弄,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执法行为存在瑕疵或者错误,就会提起行政诉讼或复议。由于现在行政诉讼的门槛降低了,用50元钱就能打一场行政诉讼官司。我们办理的案件案值在不断的增大,如果每次只罚款百八十元,即使案件办的不对行政相对人也没有必要去对我们提起行政诉讼,但由于我们的案值都比较大,行政相对人用50元钱就对我们提起一场行政诉讼是相当值的。所以以后行政处罚将会面临的行政诉讼会越来越多。相对我局来讲,被行政复议过,但还没有面临过行政诉讼,但我地区其他各县有的已经经历过了,比如

隆化今年已经经历了一个生产许可证的行政诉讼案件。当前行政诉讼有以下特点:1、行政案件数量逐年增多,2、政府干预越来越少,3、立案门槛越来越低,4、原告胜诉越来越多,5、被告级别越来越高,

6、行政相对人的救济途径越来越多。行政诉讼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处罚的主要证据不足或者不充分;2、适用法律、法规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的执法行为;5、滥用职权的行为。

成功不会总给一些没有准备的人,以前我们没有经历过行政诉讼并不代表以后我们不会经历。我们现在所进行的每一个行政处罚都应当首先考虑我们这个行政处罚以后会不会经得起行政诉讼的考验?对行政处罚进行行政诉讼所质证的无非是三个方面:程序、依据和证据。程序的重要性,我想每个人都知道,我这里就不再累述了,但我这里要讲一下依据和证据的重要性。

大家都知道,辛普森案件是非常著名的案件。该案件之所以著名,并不在于辛普森本人的著名,也不在于辛普森同时谋杀两个情人,而在于该案件在证据问题上的各种极端问题的出现,比如,非法证据的排除等等。该案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在人们的通常观念中,它已经成为铁案,辛普森肯定犯下了双重杀人案,但却因为被认为证据不足而被宣告无罪释放。这一方面说明,诉讼程序与实际生活有可能脱节,另一方面也说明,证据在诉讼中的极端重要性。即使明摆着客观事实,但却因为缺乏足够的证据而无法判案。我们的行政处罚也是同样,我们明明知道这个行为是违法的,应当受到处罚,但如果你没有收集足

够而且确凿并且合法的证据就不能证明你实施处罚的合法性。认定某个事实,需要证据,证据是为了说明事实的真相,而以证据的形式而出现的一种手段,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证据决定诉讼结果。由于证据证明的是“已经发生过的具体事件,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至关重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在于收集证据。证据是案件的关键,认定事实、情节、定性都要靠证据关联性、可靠性,同时要更加重视证据量的充足。孤证不能定案,这是现代司法理念的重要内容。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及检查笔录。具体到我们日常办案过程中,能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并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的以上证据都应当取得,以证明我们办案正确性。我们有过制作一个现场笔录,再制作一个调查笔录就进行行政处罚的模式,也就是说我们处罚的证据就这两个笔录。一般来讲现场检查笔录是违法行为的直接证据,是现场情况的真实反映,一般得到行政相对人的认可后,不能推翻。但调查笔录却不一样,调查笔录属于非直接证据,它里面的内容都是当事人的陈述,包含许多主观的不确定性,需要其他证据的印证。如果我们单以笔录确定事实就很牵强,并且当事人还有翻供的可能性,在形式案件中翻供属于常见的事情,具体到我们的行政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一样也可以翻供。有人认为当事人签了字,就有法律效力,其实不然。你问他的时候他说是10个,你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但如果进行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质证时当事人会改口说是1个,他能辩解当时你问他时他记错了,你由于没有证

据证明10个是对的,那么你的处罚显然就有问题。我们知道我们的行政处罚在程序以及依据上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打的就是证据,只有我们的处罚证据能经得起法庭的质证的检验才能赢得诉讼,使我们的处罚立于不败之地。

下来我们说依据。处罚的依据

行政处罚的证据及依据的重要性

我们系统的执法活动到现在我认为经历了三个阶段,可能全国都是一样的。第一阶段,那时候好像还没什么法制,可能执法界的老同志们都经历了那个阶段,那时候罚款的数额也少,执法人员带一本罚款收据就能罚款什么行政处罚法,复议法都没有,连笔录都不用做,说罚谁,罚多少开个票就解决了。第二个阶段就有一些法制观念了,要求处罚要组卷,各种行政处罚的法律制度相继出台,但要求依然不严,所以执法人员做个现场笔录,和调查笔录就能落实罚款,也根本不用什么证据,执法人员说这东西是假的就是假的,用眼睛看看就知道它合格不合格。现在我们的行政处罚已经进入了第三个阶段,是一个讲究证据和依据的时代。

现在的行政执法,一个是我们系统的要求也越来越严,制度也是越来越健全,要求我们的执法活动能尽善尽美,没什么瑕疵;令一方面,现在国民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对各种法律知识掌握也越来越多,不易再被愚弄,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执法行为存在瑕疵或者错误,就会提起行政诉讼或复议。由于现在行政诉讼的门槛降低了,用50元钱就能打一场行政诉讼官司。我们办理的案件案值在不断的增大,如果每次只罚款百八十元,即使案件办的不对行政相对人也没有必要去对我们提起行政诉讼,但由于我们的案值都比较大,行政相对人用50元钱就对我们提起一场行政诉讼是相当值的。所以以后行政处罚将会面临的行政诉讼会越来越多。相对我局来讲,被行政复议过,但还没有面临过行政诉讼,但我地区其他各县有的已经经历过了,比如

隆化今年已经经历了一个生产许可证的行政诉讼案件。当前行政诉讼有以下特点:1、行政案件数量逐年增多,2、政府干预越来越少,3、立案门槛越来越低,4、原告胜诉越来越多,5、被告级别越来越高,

6、行政相对人的救济途径越来越多。行政诉讼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处罚的主要证据不足或者不充分;2、适用法律、法规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的执法行为;5、滥用职权的行为。

成功不会总给一些没有准备的人,以前我们没有经历过行政诉讼并不代表以后我们不会经历。我们现在所进行的每一个行政处罚都应当首先考虑我们这个行政处罚以后会不会经得起行政诉讼的考验?对行政处罚进行行政诉讼所质证的无非是三个方面:程序、依据和证据。程序的重要性,我想每个人都知道,我这里就不再累述了,但我这里要讲一下依据和证据的重要性。

大家都知道,辛普森案件是非常著名的案件。该案件之所以著名,并不在于辛普森本人的著名,也不在于辛普森同时谋杀两个情人,而在于该案件在证据问题上的各种极端问题的出现,比如,非法证据的排除等等。该案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在人们的通常观念中,它已经成为铁案,辛普森肯定犯下了双重杀人案,但却因为被认为证据不足而被宣告无罪释放。这一方面说明,诉讼程序与实际生活有可能脱节,另一方面也说明,证据在诉讼中的极端重要性。即使明摆着客观事实,但却因为缺乏足够的证据而无法判案。我们的行政处罚也是同样,我们明明知道这个行为是违法的,应当受到处罚,但如果你没有收集足

够而且确凿并且合法的证据就不能证明你实施处罚的合法性。认定某个事实,需要证据,证据是为了说明事实的真相,而以证据的形式而出现的一种手段,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证据决定诉讼结果。由于证据证明的是“已经发生过的具体事件,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至关重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在于收集证据。证据是案件的关键,认定事实、情节、定性都要靠证据关联性、可靠性,同时要更加重视证据量的充足。孤证不能定案,这是现代司法理念的重要内容。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及检查笔录。具体到我们日常办案过程中,能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并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的以上证据都应当取得,以证明我们办案正确性。我们有过制作一个现场笔录,再制作一个调查笔录就进行行政处罚的模式,也就是说我们处罚的证据就这两个笔录。一般来讲现场检查笔录是违法行为的直接证据,是现场情况的真实反映,一般得到行政相对人的认可后,不能推翻。但调查笔录却不一样,调查笔录属于非直接证据,它里面的内容都是当事人的陈述,包含许多主观的不确定性,需要其他证据的印证。如果我们单以笔录确定事实就很牵强,并且当事人还有翻供的可能性,在形式案件中翻供属于常见的事情,具体到我们的行政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一样也可以翻供。有人认为当事人签了字,就有法律效力,其实不然。你问他的时候他说是10个,你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但如果进行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质证时当事人会改口说是1个,他能辩解当时你问他时他记错了,你由于没有证

据证明10个是对的,那么你的处罚显然就有问题。我们知道我们的行政处罚在程序以及依据上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打的就是证据,只有我们的处罚证据能经得起法庭的质证的检验才能赢得诉讼,使我们的处罚立于不败之地。

下来我们说依据。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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