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罪?彼罪?真无罪?(上)_文化与资讯_民主与法制网

此罪?彼罪?真无罪?(上)

—— ——赵魁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

发布:2011-05-05 10:44:40 来源:《民主与法制》旬刊 作者:■ 罗力彦浏览:3859次 【大 中 小】

酒醉回家,发现“不速之客”,争执不下,一人坠楼身亡。故意伤害罪(轻伤)不构成,改变罪名,控方再次起诉,辩护方案也随之改变。同一案件,两次指控,被告人承受了双重的伤害。“任何人不因同一事件受两次磨难。”这一记载于罗马法中的古老诉讼原则,能否将它对人性的关怀照进我们的法律之中?

夜半男子坠楼身亡

赵魁,Y市劳动局干部。2003年7月11日,单位组织集体郊游,晚上统一住宿。赵魁不习惯在外过夜,于是搭同事的车赶回市里。

晚饭时多喝了几杯,赵魁走起路来也有点打晃。同事想送他上楼,赵魁坚决不让,同事就没再坚持。

当时已是晚上10点,他摇晃着拿钥匙打开门。一进门,赵魁发现门口放着一双男式皮鞋,心想:这么晚了是谁呀?

进屋后,赵魁闷声闷气地问了一句:“谁来了?”妻子在一边说道:“是葛经理,晚上我们陪客户吃饭,他开车送我回来,突然感觉肚子不舒服到家里上厕所。”

一听是葛经理,赵魁的火一下就上来了。这个葛经理,名叫葛广平,是赵魁岳父的得意门生,妻子的工作就是他给找的,赵魁岳父常夸葛广平有本事。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岳父对葛广平的夸赞让赵魁心里很不舒服。见葛广平还在卫生间,赵魁也不好发作,阴着个脸在屋里转来转去。

葛广平从卫生间出来看见赵魁回来了正准备打招呼,还没开口,赵魁就怪声怪气地说:“哪儿不能上个厕所啊,怎么上到我家来了?”葛广平一听也不高兴了,心想你老婆的工作还是我给找的,怎么还这副腔调?

于是葛广平没好气地回了一句:“是爷们儿说的话吗?”赵魁一听这话,借着酒劲一拳头就打了上去,葛广平也不示弱,和赵魁撕扯在一起。

赵魁的妻子见两人打起来,忙去拉架,好不容易分开两人,挡着赵魁,冲葛广平说道:“你先走吧,他喝多了,你别跟他一般见识。”葛广平走到门口,正准备穿鞋,一滴血滴在手上,一看鼻子流血了。本来就觉得窝火的葛广平顿时更来气了,借用个厕所就这样,还落个不清不白的话柄,不能就这么走了。

葛广平又折回屋里,嚷着要跟赵魁说清楚。喝多了的赵魁见葛广平朝自己走过来,嘴里还说着什么,妻子又极力拦住自己,以为两人要合伙害他,一着急顺手从桌上拿起一把水果刀。

见赵魁拿起了刀,葛广平转身要走。赵魁一把推开妻子,几步跨到门边,拦住葛广平。葛广平看他手里有刀,不敢和他僵持,转身进了厨房。

见葛广平到了厨房,赵魁跑到客厅要给岳父、小舅子、小姨子打电话。妻子赶忙拦着他说:“你这是干什么?”赵魁气不打一处来,冲着妻子就是两巴掌。打完电话的赵魁跑到厨房嚷着让葛广平给他老婆打电话,让她过来评理。葛广平不肯,赵魁举了举手里的刀,葛广平只好编了个号码给他。

赵魁又跑回客厅,正拨着号就听窗外“咚”的一声,还没反应过来怎么回事,对面楼一个女人尖叫道:“有人跳楼啦!”

赵魁和妻子立刻跑到厨房,葛广平不见了。赵魁当时惊出一身冷汗,酒也醒了大半。两人赶紧跑下楼,发现俯卧在楼前地面上的葛广平已经失去了知觉,身下一摊血,几节断裂的排水管散落一地。

赵魁有责任吗?

赵魁家属找到我时,我已经看了对此事的报道,但我不清楚侦查机关以什么罪名拘留赵魁。虽然被害人家属痛不欲生,要赵魁偿命,但葛广平既不是赵魁推下去的,也不是赵魁逼着跳下楼的,赵魁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三个多月后,案件移送到了法院。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魁于2003年7月11日22时回家,发现葛广平在其家中,遂怀疑其妻与葛广平有不正当关系,便对葛广平进行殴打并持刀威胁,致被害人葛广平鼻根部鼻骨骨折,明显向右侧错位,鼻背部明显向右侧偏曲,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原来公诉机关指控赵魁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轻伤)。看来公诉机关是认真研究了葛广平的死因的。

因为事发在居民小区,消息传得很快,有的媒体还采访了被害人家属,他们一口咬定葛广平是被赵魁拿刀逼着跳楼的,要求办案机关尽快侦破案件,给他们一个说法。

但公诉机关并没有直接把葛广平的死亡归因于赵魁,只是以故意伤害罪(轻伤)起诉。从起诉书看,这一指控意味着赵魁只承担葛广平鼻骨骨折的轻伤责任。

尽管对葛广平的死深表同情,但作为赵魁的辩护人,我有自己的看法和判断。律师看问题依照的是法律的“道理”、证据的“道理”,比普通人单纯理解的“道理”更为严格和理性,而这一点正是律师思维的“怪异”之处。

留在室内的斑斑血迹

我提炼了本案的两个焦点问题:

1.赵魁究竟有没有打葛广平的鼻子?

2.如果有,葛广平鼻骨骨折是否因此而造成?

事发当晚,在赵魁家中究竟发生了什么?赵魁、赵魁的妻子、葛广平三人之间到底产生过怎样的争执?对于这些,葛广平已经无法作出回答。能回答这些疑问的,只有赵魁的供述、赵魁妻子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及现场勘查笔录。

(一)赵魁供述(节录)

1.我问葛广平:“哪儿不能上个厕所啊,怎么上到我家来了?”葛广平说:“是爷们儿说的话吗?”当时我听了很气愤,就给了他一拳,然后我们就撕扯在一起。

我妻子来拉架,要葛广平走,他走到门口又折回来,嘴里还嘟囔着什么。我喝了酒脑袋不清醒,感觉他俩好像要一起对付我,我一着急就从桌上抓了一把水果刀。

2.我用拳头打过他,他的鼻子被我打出血了,我向葛广平要他老婆电话时用刀吓唬过他,但没用刀捅他或伤他,也没用别的东西打过他。

3.我让葛广平给他老婆打电话,当时就是想让他老婆也一起来说道说道,但他不肯。我举刀吓唬他,他给了我一个号码。我就回到客厅,正拨着号就听见窗外“咚”一声,随后就是“啊”的一声尖叫,接着一个女人喊“有人跳楼啦”,我当时就懵了。

4.我没用水果刀逼他跳楼,我的想法就是要他把事情说清楚。我10点到的家,到他跳楼前后不超过40分钟。

(二)证人证言

赵魁妻子:“他们两人确实撕扯在一起,但我没看见我丈夫打葛广平。后来葛广平到厨房去了,我丈夫就回来打电话。再后来就听到喊叫声,我俩跑进厨房一看葛广平不见了,就忙着跑下了楼。”

对面楼住户张某:“看到一个人从三楼一窗户爬出来,抱住窗户外面的排水管往下滑。滑到二楼的时候,排水管断裂,人就摔下去了。”

赵魁岳父:“7月11日晚上10点多,我接到女婿打来的电话,说他家里出事了,说我女儿干了见不得人的事了,让我过去给解决。”

整个案情我已经基本了解。就赵魁的供述来说,他确实承认实施了打葛广平的行为。问题是,现场的另一重要证人——赵魁的妻子,却否认了这一情节,虽然她用的是“没看到”三个字,但“没看到”是真的没看到,还是没发生?

(三)公安局出具的两份鉴定结论

1.被害人鼻骨鉴定结论(节录)

鉴定结论中显示:死者鼻根部左侧皮肤见1.1cm×0.2cm擦划伤,鼻根部分至鼻骨骨折,明显向右侧错位,鼻根部明显向右侧偏曲,双侧鼻腔内见大量血迹鼻部损伤为钝挫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2.案发现场血迹鉴定结论

血迹鉴定结论是检验机关提取的死者心血、赵魁及其妻子耳血样本3份血样,与在赵魁家中发现的3份血迹进行血型分析及基因型比对后得出的。通过分析比对,在赵魁家中发现的3份血迹与被害人葛广平的血样吻合。

(四)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

现场勘查笔录:距离案发的居民楼南墙向北160cm处,见男尸一具,其头朝西、脚朝东,脸部朝下,左面部触地,呈俯卧状。

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显示了被害人死亡时的姿态、现场散落物分布状况及现场周边建筑的位置。

看完证据,我可以确定赵魁的妻子没有说实话。在赵魁家中发现的3处血迹,均与葛广平的血样相吻合。采集的血迹与赵魁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

第一个问题赵魁是否打了葛广平的鼻子已经确定。但第二个问题葛广平鼻骨骨折是否因此而造成,是否也能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

我的回答:不能。

在查看现场勘查笔录的时候,我注意到葛广平是“左面部触地”,坠地后“呈俯卧状”。脸向下左面先着地,这意味着葛广平在坠楼过程中,鼻子有可能会受到来自地面的冲击。也就是说,葛广平的鼻骨骨折不排除与此有关。

来自地面的冲击

开庭那天,雨丝绵绵不断。因为天气原因,押送被告人的警车晚到了半个小时,因此庭审也相应迟延了半小时。我担心如果不按时开庭,受影响的一定是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的时间。果然,庭审的步调非常紧张,很快就到了我发表辩护词的时间:

“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证据,无法排除被害人鼻骨骨折系因地面撞击而造成的合理怀疑,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

“1.案发现场血迹鉴定结论显示:在被告人家中提取的3份血样均与被害人葛广平血样吻合。从这些血迹的样态来看,只有擦蹭血迹和滴落血迹两种,而鼻骨鉴定结论却显示‘双侧鼻腔内见大量血迹’。一份滴落血迹,两份擦蹭血迹,说明被害人在被告人家中时鼻子出血量很少,‘双侧鼻腔内见大量血迹’说明被害人鼻子有过大量出血的迹象。两份鉴定结论对被害人鼻子出血状况描述的不同,说明本案被害人的鼻子除了受到被告人的击打外,还受到过其他外力的冲击。

“2.被害人鼻骨鉴定结论显示:死者鼻根部左侧皮肤见1.1cm×0.2cm擦划伤。从被告人的供述可知,被告人是用手打了被害人一拳。一拳是不可能造成擦划伤的,也就是说,这一擦划伤是由其他外力所致,即被害人的鼻子还受到过其他外力的冲击。

“3.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被害人意外坠楼后呈俯卧姿势,面部朝下,而且左面部触地。这意味着被害人鼻子会受到地面向右的一个冲击力,与鼻骨鉴定结论显示的‘鼻根部明显向右侧偏曲’相吻合,存在鼻骨骨折因地面冲击的可能。”

一个月后,公诉机关作出撤回起诉的决定。赵魁走出了看守所。

(未完待续)

此罪?彼罪?真无罪?(上)

—— ——赵魁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

发布:2011-05-05 10:44:40 来源:《民主与法制》旬刊 作者:■ 罗力彦浏览:3859次 【大 中 小】

酒醉回家,发现“不速之客”,争执不下,一人坠楼身亡。故意伤害罪(轻伤)不构成,改变罪名,控方再次起诉,辩护方案也随之改变。同一案件,两次指控,被告人承受了双重的伤害。“任何人不因同一事件受两次磨难。”这一记载于罗马法中的古老诉讼原则,能否将它对人性的关怀照进我们的法律之中?

夜半男子坠楼身亡

赵魁,Y市劳动局干部。2003年7月11日,单位组织集体郊游,晚上统一住宿。赵魁不习惯在外过夜,于是搭同事的车赶回市里。

晚饭时多喝了几杯,赵魁走起路来也有点打晃。同事想送他上楼,赵魁坚决不让,同事就没再坚持。

当时已是晚上10点,他摇晃着拿钥匙打开门。一进门,赵魁发现门口放着一双男式皮鞋,心想:这么晚了是谁呀?

进屋后,赵魁闷声闷气地问了一句:“谁来了?”妻子在一边说道:“是葛经理,晚上我们陪客户吃饭,他开车送我回来,突然感觉肚子不舒服到家里上厕所。”

一听是葛经理,赵魁的火一下就上来了。这个葛经理,名叫葛广平,是赵魁岳父的得意门生,妻子的工作就是他给找的,赵魁岳父常夸葛广平有本事。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岳父对葛广平的夸赞让赵魁心里很不舒服。见葛广平还在卫生间,赵魁也不好发作,阴着个脸在屋里转来转去。

葛广平从卫生间出来看见赵魁回来了正准备打招呼,还没开口,赵魁就怪声怪气地说:“哪儿不能上个厕所啊,怎么上到我家来了?”葛广平一听也不高兴了,心想你老婆的工作还是我给找的,怎么还这副腔调?

于是葛广平没好气地回了一句:“是爷们儿说的话吗?”赵魁一听这话,借着酒劲一拳头就打了上去,葛广平也不示弱,和赵魁撕扯在一起。

赵魁的妻子见两人打起来,忙去拉架,好不容易分开两人,挡着赵魁,冲葛广平说道:“你先走吧,他喝多了,你别跟他一般见识。”葛广平走到门口,正准备穿鞋,一滴血滴在手上,一看鼻子流血了。本来就觉得窝火的葛广平顿时更来气了,借用个厕所就这样,还落个不清不白的话柄,不能就这么走了。

葛广平又折回屋里,嚷着要跟赵魁说清楚。喝多了的赵魁见葛广平朝自己走过来,嘴里还说着什么,妻子又极力拦住自己,以为两人要合伙害他,一着急顺手从桌上拿起一把水果刀。

见赵魁拿起了刀,葛广平转身要走。赵魁一把推开妻子,几步跨到门边,拦住葛广平。葛广平看他手里有刀,不敢和他僵持,转身进了厨房。

见葛广平到了厨房,赵魁跑到客厅要给岳父、小舅子、小姨子打电话。妻子赶忙拦着他说:“你这是干什么?”赵魁气不打一处来,冲着妻子就是两巴掌。打完电话的赵魁跑到厨房嚷着让葛广平给他老婆打电话,让她过来评理。葛广平不肯,赵魁举了举手里的刀,葛广平只好编了个号码给他。

赵魁又跑回客厅,正拨着号就听窗外“咚”的一声,还没反应过来怎么回事,对面楼一个女人尖叫道:“有人跳楼啦!”

赵魁和妻子立刻跑到厨房,葛广平不见了。赵魁当时惊出一身冷汗,酒也醒了大半。两人赶紧跑下楼,发现俯卧在楼前地面上的葛广平已经失去了知觉,身下一摊血,几节断裂的排水管散落一地。

赵魁有责任吗?

赵魁家属找到我时,我已经看了对此事的报道,但我不清楚侦查机关以什么罪名拘留赵魁。虽然被害人家属痛不欲生,要赵魁偿命,但葛广平既不是赵魁推下去的,也不是赵魁逼着跳下楼的,赵魁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三个多月后,案件移送到了法院。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魁于2003年7月11日22时回家,发现葛广平在其家中,遂怀疑其妻与葛广平有不正当关系,便对葛广平进行殴打并持刀威胁,致被害人葛广平鼻根部鼻骨骨折,明显向右侧错位,鼻背部明显向右侧偏曲,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原来公诉机关指控赵魁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轻伤)。看来公诉机关是认真研究了葛广平的死因的。

因为事发在居民小区,消息传得很快,有的媒体还采访了被害人家属,他们一口咬定葛广平是被赵魁拿刀逼着跳楼的,要求办案机关尽快侦破案件,给他们一个说法。

但公诉机关并没有直接把葛广平的死亡归因于赵魁,只是以故意伤害罪(轻伤)起诉。从起诉书看,这一指控意味着赵魁只承担葛广平鼻骨骨折的轻伤责任。

尽管对葛广平的死深表同情,但作为赵魁的辩护人,我有自己的看法和判断。律师看问题依照的是法律的“道理”、证据的“道理”,比普通人单纯理解的“道理”更为严格和理性,而这一点正是律师思维的“怪异”之处。

留在室内的斑斑血迹

我提炼了本案的两个焦点问题:

1.赵魁究竟有没有打葛广平的鼻子?

2.如果有,葛广平鼻骨骨折是否因此而造成?

事发当晚,在赵魁家中究竟发生了什么?赵魁、赵魁的妻子、葛广平三人之间到底产生过怎样的争执?对于这些,葛广平已经无法作出回答。能回答这些疑问的,只有赵魁的供述、赵魁妻子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及现场勘查笔录。

(一)赵魁供述(节录)

1.我问葛广平:“哪儿不能上个厕所啊,怎么上到我家来了?”葛广平说:“是爷们儿说的话吗?”当时我听了很气愤,就给了他一拳,然后我们就撕扯在一起。

我妻子来拉架,要葛广平走,他走到门口又折回来,嘴里还嘟囔着什么。我喝了酒脑袋不清醒,感觉他俩好像要一起对付我,我一着急就从桌上抓了一把水果刀。

2.我用拳头打过他,他的鼻子被我打出血了,我向葛广平要他老婆电话时用刀吓唬过他,但没用刀捅他或伤他,也没用别的东西打过他。

3.我让葛广平给他老婆打电话,当时就是想让他老婆也一起来说道说道,但他不肯。我举刀吓唬他,他给了我一个号码。我就回到客厅,正拨着号就听见窗外“咚”一声,随后就是“啊”的一声尖叫,接着一个女人喊“有人跳楼啦”,我当时就懵了。

4.我没用水果刀逼他跳楼,我的想法就是要他把事情说清楚。我10点到的家,到他跳楼前后不超过40分钟。

(二)证人证言

赵魁妻子:“他们两人确实撕扯在一起,但我没看见我丈夫打葛广平。后来葛广平到厨房去了,我丈夫就回来打电话。再后来就听到喊叫声,我俩跑进厨房一看葛广平不见了,就忙着跑下了楼。”

对面楼住户张某:“看到一个人从三楼一窗户爬出来,抱住窗户外面的排水管往下滑。滑到二楼的时候,排水管断裂,人就摔下去了。”

赵魁岳父:“7月11日晚上10点多,我接到女婿打来的电话,说他家里出事了,说我女儿干了见不得人的事了,让我过去给解决。”

整个案情我已经基本了解。就赵魁的供述来说,他确实承认实施了打葛广平的行为。问题是,现场的另一重要证人——赵魁的妻子,却否认了这一情节,虽然她用的是“没看到”三个字,但“没看到”是真的没看到,还是没发生?

(三)公安局出具的两份鉴定结论

1.被害人鼻骨鉴定结论(节录)

鉴定结论中显示:死者鼻根部左侧皮肤见1.1cm×0.2cm擦划伤,鼻根部分至鼻骨骨折,明显向右侧错位,鼻根部明显向右侧偏曲,双侧鼻腔内见大量血迹鼻部损伤为钝挫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2.案发现场血迹鉴定结论

血迹鉴定结论是检验机关提取的死者心血、赵魁及其妻子耳血样本3份血样,与在赵魁家中发现的3份血迹进行血型分析及基因型比对后得出的。通过分析比对,在赵魁家中发现的3份血迹与被害人葛广平的血样吻合。

(四)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

现场勘查笔录:距离案发的居民楼南墙向北160cm处,见男尸一具,其头朝西、脚朝东,脸部朝下,左面部触地,呈俯卧状。

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显示了被害人死亡时的姿态、现场散落物分布状况及现场周边建筑的位置。

看完证据,我可以确定赵魁的妻子没有说实话。在赵魁家中发现的3处血迹,均与葛广平的血样相吻合。采集的血迹与赵魁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

第一个问题赵魁是否打了葛广平的鼻子已经确定。但第二个问题葛广平鼻骨骨折是否因此而造成,是否也能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

我的回答:不能。

在查看现场勘查笔录的时候,我注意到葛广平是“左面部触地”,坠地后“呈俯卧状”。脸向下左面先着地,这意味着葛广平在坠楼过程中,鼻子有可能会受到来自地面的冲击。也就是说,葛广平的鼻骨骨折不排除与此有关。

来自地面的冲击

开庭那天,雨丝绵绵不断。因为天气原因,押送被告人的警车晚到了半个小时,因此庭审也相应迟延了半小时。我担心如果不按时开庭,受影响的一定是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的时间。果然,庭审的步调非常紧张,很快就到了我发表辩护词的时间:

“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证据,无法排除被害人鼻骨骨折系因地面撞击而造成的合理怀疑,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

“1.案发现场血迹鉴定结论显示:在被告人家中提取的3份血样均与被害人葛广平血样吻合。从这些血迹的样态来看,只有擦蹭血迹和滴落血迹两种,而鼻骨鉴定结论却显示‘双侧鼻腔内见大量血迹’。一份滴落血迹,两份擦蹭血迹,说明被害人在被告人家中时鼻子出血量很少,‘双侧鼻腔内见大量血迹’说明被害人鼻子有过大量出血的迹象。两份鉴定结论对被害人鼻子出血状况描述的不同,说明本案被害人的鼻子除了受到被告人的击打外,还受到过其他外力的冲击。

“2.被害人鼻骨鉴定结论显示:死者鼻根部左侧皮肤见1.1cm×0.2cm擦划伤。从被告人的供述可知,被告人是用手打了被害人一拳。一拳是不可能造成擦划伤的,也就是说,这一擦划伤是由其他外力所致,即被害人的鼻子还受到过其他外力的冲击。

“3.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被害人意外坠楼后呈俯卧姿势,面部朝下,而且左面部触地。这意味着被害人鼻子会受到地面向右的一个冲击力,与鼻骨鉴定结论显示的‘鼻根部明显向右侧偏曲’相吻合,存在鼻骨骨折因地面冲击的可能。”

一个月后,公诉机关作出撤回起诉的决定。赵魁走出了看守所。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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