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

一、关于典当是否属于提供金融服务问题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行提供的典当服务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其收回的赎金超过发放当金的部分属于利息,应就利息部分的收入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界定不征收增值税存款利息的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

三、关于购买贷款服务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同时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关于银行发生4月21日至4月30日期间的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施时间从2016年5月1日起开始,2016年4月30日以前的利息收入属于试点前发生的业务,应在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利息收入在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五、关于金融机构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征收增值税问题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六、关于营改增后银行销售实物黄金等贵金属业务的增值税纳税期限问题

因金三系统无法实现所属期5-6月份税款按季申报,2016年6月30日前,银行销售实物黄金等贵金属业务仍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2016年7月1日后,银行销售实物黄金等贵金属业务适用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

七、关于银行转让理财产品收入缴纳增值税问题

银行转让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八、关于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

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发放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九、关于河北省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河北省助学贷款属于国家助学贷款,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问题。

十、关于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十一、关于农村信用社提供金融服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二、关于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业务发票开具问题

保险公司可受托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对未超过小微企业标准的代理人,可申请为其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对超过小微企业标准的代理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对代理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为其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公司可根据需要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分类申请汇总代开上述发票。

其他行业同类性质的业务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十四、关于保险公司开展的联保、共保、再保业务处理问题

保险公司开展的联保、共保、再保业务,按保险产品的转卖、转销处理,分别计算收入与支出。

十五、关于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手续费征收增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手续费按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十六、关于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并非被保险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十七、关于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征免增值税问题

根据《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免征增值税。

十八、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6号)规定,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还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十九、关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如何填列税款信息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要求,保险公司代收的车船税税款信息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要在备注栏中注明,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二十、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实物赔付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财产保险公司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机动车辆保险赔付时,从修理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责任编辑:王威

一、关于典当是否属于提供金融服务问题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行提供的典当服务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其收回的赎金超过发放当金的部分属于利息,应就利息部分的收入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界定不征收增值税存款利息的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

三、关于购买贷款服务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同时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关于银行发生4月21日至4月30日期间的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施时间从2016年5月1日起开始,2016年4月30日以前的利息收入属于试点前发生的业务,应在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利息收入在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五、关于金融机构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征收增值税问题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六、关于营改增后银行销售实物黄金等贵金属业务的增值税纳税期限问题

因金三系统无法实现所属期5-6月份税款按季申报,2016年6月30日前,银行销售实物黄金等贵金属业务仍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2016年7月1日后,银行销售实物黄金等贵金属业务适用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

七、关于银行转让理财产品收入缴纳增值税问题

银行转让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八、关于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

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发放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九、关于河北省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河北省助学贷款属于国家助学贷款,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问题。

十、关于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十一、关于农村信用社提供金融服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二、关于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业务发票开具问题

保险公司可受托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对未超过小微企业标准的代理人,可申请为其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对超过小微企业标准的代理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对代理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为其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公司可根据需要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分类申请汇总代开上述发票。

其他行业同类性质的业务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十四、关于保险公司开展的联保、共保、再保业务处理问题

保险公司开展的联保、共保、再保业务,按保险产品的转卖、转销处理,分别计算收入与支出。

十五、关于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手续费征收增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手续费按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十六、关于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并非被保险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十七、关于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征免增值税问题

根据《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免征增值税。

十八、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6号)规定,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还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十九、关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如何填列税款信息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要求,保险公司代收的车船税税款信息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要在备注栏中注明,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二十、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实物赔付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财产保险公司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机动车辆保险赔付时,从修理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责任编辑: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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