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1845年,美国学者斯托雷在其著作中第一次表达了统一各国国际私法的愿望。而最先将这一愿望付诸实践的则是意大利政治家、法学家孟西尼。在孟西尼的倡导和影响下,意大利政府先后两次试图发起制定多边条约的国际会议,但均为成功。受其影响,秘鲁政府于1878年发起召开利马会议,并签订了一个内容十分广泛的冲突法条约,但仅有秘鲁一国批准,条约没能生效。1889年,由乌拉圭、阿根廷两国发起,拉美国家在乌拉圭首都蒙得维的亚召开会议,第一次通过了关于国际民法、国际商法和国际诉讼法等9个条约。这些条约的诞生,标志着国际私法统一化的开端。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1928年哈瓦那会议上通过了有名的《布斯塔曼特法典》,共计437条,对冲突规范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此后,荷兰政府于1893年发起了第一次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自此,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在欧洲大陆拉开了序幕,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也逐渐演化成目前世界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主要事冲突法)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根据会议组织及会员国成分的变迁情况,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可分为两个阶段:从1893年第1届会议到1928年第6届会议期间为第一阶段,这时的会员国主要限于欧洲大陆国

家,没有固定组织,参加会议凭荷兰政府邀请。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进入第二阶段,在会员成分及组织机构上发生重大变化,会员国扩大,分布于世界五大洲,根据1980年10月第14届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正式会员共有29个国家。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二阶段的最大变化,是在第7届会议上制定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1955年生效,2005年修改),,从此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为永久性政府间组织,具有常设机关,以保证会议工作正常进行。

根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规定,该会议机构有:

(1)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2)荷兰国家委员会;是会议的执行机构和指导机构。(3)常设事务局,是会议的秘书处:(4)特别委员会。大会和荷兰国家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决定设立特别委员会,进行研究工作和起草公约草案。

工作方法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常每四年开一次全体大会;在需要时也可召开临时大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不企图制定一部全面的国际私法法典,而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成立一项具体公约,以期逐渐达到统一国际私法的目的。公约的内容主要在于制定及协调各国的抵触规则,包括法律抵触,管辖抵触,以及与抵触规则密切联系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范围不限于荷兰政府及其他会员国政府提出的事项,某些国际组织及学术团体也可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建议讨论事项,或派观察员参加讨论。公约签订后,通常需要3~5国批准

才能生效。没有参加会议的国家,可以根据公约规定条件申请加入。

迄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共通过了四十几项公约(具体可参考《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公约集》),广泛涉及国际民事和商事领域的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及司法合作等领域。较为重要、参加国较多的公约有: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国际司法救助公约》、 《外国公文书取消认证公约》等。其在促进协调和统一各国国际私法方面的努力, 日益受到国际上的重视。

中国是1987年7月3日向和荷兰政府交存了对该会议章程的接受书,从而成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员国。截止2014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共有成员国76个。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1845年,美国学者斯托雷在其著作中第一次表达了统一各国国际私法的愿望。而最先将这一愿望付诸实践的则是意大利政治家、法学家孟西尼。在孟西尼的倡导和影响下,意大利政府先后两次试图发起制定多边条约的国际会议,但均为成功。受其影响,秘鲁政府于1878年发起召开利马会议,并签订了一个内容十分广泛的冲突法条约,但仅有秘鲁一国批准,条约没能生效。1889年,由乌拉圭、阿根廷两国发起,拉美国家在乌拉圭首都蒙得维的亚召开会议,第一次通过了关于国际民法、国际商法和国际诉讼法等9个条约。这些条约的诞生,标志着国际私法统一化的开端。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1928年哈瓦那会议上通过了有名的《布斯塔曼特法典》,共计437条,对冲突规范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此后,荷兰政府于1893年发起了第一次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自此,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在欧洲大陆拉开了序幕,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也逐渐演化成目前世界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主要事冲突法)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根据会议组织及会员国成分的变迁情况,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可分为两个阶段:从1893年第1届会议到1928年第6届会议期间为第一阶段,这时的会员国主要限于欧洲大陆国

家,没有固定组织,参加会议凭荷兰政府邀请。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进入第二阶段,在会员成分及组织机构上发生重大变化,会员国扩大,分布于世界五大洲,根据1980年10月第14届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正式会员共有29个国家。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二阶段的最大变化,是在第7届会议上制定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1955年生效,2005年修改),,从此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为永久性政府间组织,具有常设机关,以保证会议工作正常进行。

根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规定,该会议机构有:

(1)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2)荷兰国家委员会;是会议的执行机构和指导机构。(3)常设事务局,是会议的秘书处:(4)特别委员会。大会和荷兰国家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决定设立特别委员会,进行研究工作和起草公约草案。

工作方法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常每四年开一次全体大会;在需要时也可召开临时大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不企图制定一部全面的国际私法法典,而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成立一项具体公约,以期逐渐达到统一国际私法的目的。公约的内容主要在于制定及协调各国的抵触规则,包括法律抵触,管辖抵触,以及与抵触规则密切联系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范围不限于荷兰政府及其他会员国政府提出的事项,某些国际组织及学术团体也可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建议讨论事项,或派观察员参加讨论。公约签订后,通常需要3~5国批准

才能生效。没有参加会议的国家,可以根据公约规定条件申请加入。

迄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共通过了四十几项公约(具体可参考《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公约集》),广泛涉及国际民事和商事领域的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及司法合作等领域。较为重要、参加国较多的公约有: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国际司法救助公约》、 《外国公文书取消认证公约》等。其在促进协调和统一各国国际私法方面的努力, 日益受到国际上的重视。

中国是1987年7月3日向和荷兰政府交存了对该会议章程的接受书,从而成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员国。截止2014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共有成员国7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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