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梁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梁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第三条 法律援助中心是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由梁山县司法局组建的常设性法律援助机构。

第四条 住所:梁山县金城路50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7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梁山县司法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梁山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使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得以真正实现;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

- 1 -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承办全县的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受理、审查法律

援助申请、指派或安排服务人员;办理各项法律援助

事务,开展法律援助的宣传和交流;根据“法律援助

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维护受援助人的合

法权益;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法律援助案件的质

量进行监督检查;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法律援助

中心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梁山县司法局。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梁山县司法局的决议。 - 2 -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 3 -

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依法年度检验检查的信息: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二)资产损益情况;

(三)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

(四)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五)涉及诉讼情况;

(六)社会投诉情况;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

- 4 -

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14日梁山县司法局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梁山县司法局。

- 5 -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单位(章):

- 6 - 年 月 日

梁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梁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第三条 法律援助中心是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由梁山县司法局组建的常设性法律援助机构。

第四条 住所:梁山县金城路50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7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梁山县司法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梁山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使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得以真正实现;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

- 1 -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承办全县的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受理、审查法律

援助申请、指派或安排服务人员;办理各项法律援助

事务,开展法律援助的宣传和交流;根据“法律援助

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维护受援助人的合

法权益;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法律援助案件的质

量进行监督检查;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法律援助

中心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梁山县司法局。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梁山县司法局的决议。 - 2 -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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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依法年度检验检查的信息: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二)资产损益情况;

(三)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

(四)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五)涉及诉讼情况;

(六)社会投诉情况;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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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14日梁山县司法局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梁山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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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单位(章):

- 6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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