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浚工程办法

河口疏浚工程质量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总 则

为保障海河流域河口疏浚及吹填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提

高施工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17-90)结合海

河流域河口疏浚工程的实际而制订。

本办法中的河口疏浚工程指入海河口潮汐河段的疏浚工程。本办法中的河口疏浚工程包括排泥场围堰工程和疏浚工程。第一章 河口疏浚工程测量

本章办法适用于海河流域河口疏浚及吹填工程的施工测量。疏浚工程的施工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施工控制系统的建

立;疏浚河道中心线定线;细部轮廓定点放样,施工过程中的水上、水下地形、断面测量,工程量计算;工程竣工验收测量等。

疏浚工程施工控制系统的建立方法及精度要求:疏浚工程的

施工控制系统,应按从附近国家三角点采用导线形式、各种交会法或建立三角锁的方法向施工区传递坐标。高程控制点,应从附近国家等级水准点或流域高程基准点,用水准测

量或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引测。其平面、高程点的精度应不低于四等水准测量精度。

第八条 水深及水下地形测量

水深测量应与水位观测配合进行,在施工区域及附近设置水尺(或自动水位计)。水尺的设置应注意:

1. 水尺应设置在河岸稳定、明显易见,而且无回流的地段。施工水域水面比降小于1/10000的河段,每个分部工程内至少应设置一组水尺,每500米河段内应设置一组水尺。 2. 每组水尺必须由两支以上(含两支)的水尺组成,相邻水尺应有30厘米以上的重合,而且间距不能大于50厘米。

根据《水利水电施工测量规范》(SL 52-93),河口疏浚工程施工水深测量可使用测深杆、铅锤及回声测深仪。测量中误差应满足上述规范要求。为避免测量系统误差,要求施工前、施工中及竣工验收使用同一种测量方法。

第三章 施工质量控制

第九条 挖泥船作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及施工放样进行定位施工,并

经常校核和调整船位。河口疏浚工程的水位控制点作为疏浚工程的基准,在施工进行中至少每30分钟观察记录一次,适时调整挖泥船的开挖深度。

1、 施工人员必须熟悉施工图纸,熟悉开挖的精度,掌握船

舶的横移和摆动特性,选择合理的坐标位置和挖宽。

2、 操作人员对开挖标志有疑问或发现有错误时,应及时向

施工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报告,承包商应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核定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条 挖槽断面边坡宜按阶梯型开挖,阶梯分层不得大于开挖机

具的直径且不得大于2米。并按下超上欠,超欠平衡的原则进行开挖,超欠比例控制在1米—1.25米范围内。

第十一条 挖槽深度控制:施工前必须正确记录施工设置的水尺读数,

并严格按照水尺读数进行开挖深度的控制。

第十二条 每个单元工程开工前应校正挖泥船挖深指示尺(仪表)与

施工水尺一致。

第十三条 对已开挖部分河槽应及时进行水深测量,发现欠挖超过允

许值时,应及时进行返工处理,满足要求后方可继续前进。

第十四条 河道中心线控制质量:在施工后河道顺直段中心线偏离误

差不得大于河段宽度的1%,在转弯河段河道中心线的误差不得大于河道宽度的1.5%。

第十五条 横断面质量:开挖断面宽度按河道中心线计算,每边计算

超宽及最大允许超宽值应符合表1:

表1 挖泥船作业最大超宽值

第十六条 纵断面质量:计算超深及最大允许超深值应符合表2:

表2 挖泥船作业最大超深值

第十七条 开挖边坡质量:河口疏浚工程处于潮汐河段,边坡开挖原

则上实行矩形开挖,自然塌落形成设计边坡(矩形开挖质量控制见3-4),形成边坡的平均值不得超过设计边坡的5%。

第十八条 河口地区疏浚排泥场、围堰施工执行《堤防工程施工规范》

(SL260-98)。

第十九条 河口地区建设疏浚排泥场,其围堰工程的建筑设计、施工

标准执行《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中四、五级堤防标准,围堰的施工及工程质量验收执行《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

(SL 176-1996)。

第三章 竣工资料整编

第二十条 竣工图纸的编绘应与设计平面布置图相对应,图表应按

竣工管理部门的统一图幅规格选用,分类装订成册,并附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二十一条 竣工地形图应注明图幅的坐标系、高程系统、测量方法、

比例尺、制图日期等基本数据。工程竣工纵断、横断面图,必须注明断面桩号、断面中心线坐标、断面方向、比例尺、并附断面位置图。

第二十二条 提交的各项成图资料应项目齐全、数据正确、图表清晰,

符合质量要求。

第二十三条 归档的竣工资料一般应包括下列项目:

1、 工程立项批文

2、 初步设计报告及设计变更文件 3、 成立项目法人的批文 4、 工程招标文件 5、 工程合同

6、 施工单位的施工日志 7、 建立单位的监理日志

8、 施工控制网原始观测手薄、测量计算资料。 9、 工程单元划分表

10、 单元工程评定表 11、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12、 单位工程验收质量评定表 13、 工程竣工图纸 14、 施工报告 15、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施工大事记

第四章 工程质量评定

工程项目划分:疏浚工程单元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沿

河道纵断面线每100米至少划分一个单元工程。

河道顺直段不少于5个单元工程划分为一个分部工程。在同一河口的疏浚工程项目,同一河槽的疏浚工程为一

个单位工程。

排泥场工程可作为疏浚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也可以单

独作为工程项目。单个排泥场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参照堤防单元分部工程划分标准,每100米围堰划分为一个单元工程,填筑土方量500立方米应划分为一个单元工程。进水口、排水口应单独划分为单元工程。

挖泥船施工作业划分为挖泥船及管线两个分部工程。有

接力站的疏浚工程,每级接力站为一个分部工程;陆上`管线、水上管线各划分为一个单元工程。

河口疏浚工程的质量评定执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评定规程》(SL 176-1996)。单元、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见附表。

单元工程由承包商组织评定,监理工程师核定质量等级;分部工程由业主组织、设计、监理、承包商等参加验收报质量监督部门核备;单位工程交付使用(阶段验收)由业主组织设计、监理、承包商、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上级机关组织业主、设计、监理、承包商、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进行验收。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由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凡与国家之相关新规程、规范不符时执行国家规

程、规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河道疏浚挖泥船(设备)工程质量评定表

附表2 河道疏浚管线架设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评定日期由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负责填写;

附表3 河道疏浚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评定日期由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负责填写;

注:分部工程质量在承包商质检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复核其质量等级。只有大型水利枢纽工程主体建筑物的分部工程质量,在承包商自评、监理单位复核后,需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其质量等级。

附表6 疏浚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

河口疏浚工程质量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总 则

为保障海河流域河口疏浚及吹填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提

高施工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17-90)结合海

河流域河口疏浚工程的实际而制订。

本办法中的河口疏浚工程指入海河口潮汐河段的疏浚工程。本办法中的河口疏浚工程包括排泥场围堰工程和疏浚工程。第一章 河口疏浚工程测量

本章办法适用于海河流域河口疏浚及吹填工程的施工测量。疏浚工程的施工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施工控制系统的建

立;疏浚河道中心线定线;细部轮廓定点放样,施工过程中的水上、水下地形、断面测量,工程量计算;工程竣工验收测量等。

疏浚工程施工控制系统的建立方法及精度要求:疏浚工程的

施工控制系统,应按从附近国家三角点采用导线形式、各种交会法或建立三角锁的方法向施工区传递坐标。高程控制点,应从附近国家等级水准点或流域高程基准点,用水准测

量或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引测。其平面、高程点的精度应不低于四等水准测量精度。

第八条 水深及水下地形测量

水深测量应与水位观测配合进行,在施工区域及附近设置水尺(或自动水位计)。水尺的设置应注意:

1. 水尺应设置在河岸稳定、明显易见,而且无回流的地段。施工水域水面比降小于1/10000的河段,每个分部工程内至少应设置一组水尺,每500米河段内应设置一组水尺。 2. 每组水尺必须由两支以上(含两支)的水尺组成,相邻水尺应有30厘米以上的重合,而且间距不能大于50厘米。

根据《水利水电施工测量规范》(SL 52-93),河口疏浚工程施工水深测量可使用测深杆、铅锤及回声测深仪。测量中误差应满足上述规范要求。为避免测量系统误差,要求施工前、施工中及竣工验收使用同一种测量方法。

第三章 施工质量控制

第九条 挖泥船作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及施工放样进行定位施工,并

经常校核和调整船位。河口疏浚工程的水位控制点作为疏浚工程的基准,在施工进行中至少每30分钟观察记录一次,适时调整挖泥船的开挖深度。

1、 施工人员必须熟悉施工图纸,熟悉开挖的精度,掌握船

舶的横移和摆动特性,选择合理的坐标位置和挖宽。

2、 操作人员对开挖标志有疑问或发现有错误时,应及时向

施工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报告,承包商应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核定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条 挖槽断面边坡宜按阶梯型开挖,阶梯分层不得大于开挖机

具的直径且不得大于2米。并按下超上欠,超欠平衡的原则进行开挖,超欠比例控制在1米—1.25米范围内。

第十一条 挖槽深度控制:施工前必须正确记录施工设置的水尺读数,

并严格按照水尺读数进行开挖深度的控制。

第十二条 每个单元工程开工前应校正挖泥船挖深指示尺(仪表)与

施工水尺一致。

第十三条 对已开挖部分河槽应及时进行水深测量,发现欠挖超过允

许值时,应及时进行返工处理,满足要求后方可继续前进。

第十四条 河道中心线控制质量:在施工后河道顺直段中心线偏离误

差不得大于河段宽度的1%,在转弯河段河道中心线的误差不得大于河道宽度的1.5%。

第十五条 横断面质量:开挖断面宽度按河道中心线计算,每边计算

超宽及最大允许超宽值应符合表1:

表1 挖泥船作业最大超宽值

第十六条 纵断面质量:计算超深及最大允许超深值应符合表2:

表2 挖泥船作业最大超深值

第十七条 开挖边坡质量:河口疏浚工程处于潮汐河段,边坡开挖原

则上实行矩形开挖,自然塌落形成设计边坡(矩形开挖质量控制见3-4),形成边坡的平均值不得超过设计边坡的5%。

第十八条 河口地区疏浚排泥场、围堰施工执行《堤防工程施工规范》

(SL260-98)。

第十九条 河口地区建设疏浚排泥场,其围堰工程的建筑设计、施工

标准执行《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中四、五级堤防标准,围堰的施工及工程质量验收执行《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

(SL 176-1996)。

第三章 竣工资料整编

第二十条 竣工图纸的编绘应与设计平面布置图相对应,图表应按

竣工管理部门的统一图幅规格选用,分类装订成册,并附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二十一条 竣工地形图应注明图幅的坐标系、高程系统、测量方法、

比例尺、制图日期等基本数据。工程竣工纵断、横断面图,必须注明断面桩号、断面中心线坐标、断面方向、比例尺、并附断面位置图。

第二十二条 提交的各项成图资料应项目齐全、数据正确、图表清晰,

符合质量要求。

第二十三条 归档的竣工资料一般应包括下列项目:

1、 工程立项批文

2、 初步设计报告及设计变更文件 3、 成立项目法人的批文 4、 工程招标文件 5、 工程合同

6、 施工单位的施工日志 7、 建立单位的监理日志

8、 施工控制网原始观测手薄、测量计算资料。 9、 工程单元划分表

10、 单元工程评定表 11、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12、 单位工程验收质量评定表 13、 工程竣工图纸 14、 施工报告 15、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施工大事记

第四章 工程质量评定

工程项目划分:疏浚工程单元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沿

河道纵断面线每100米至少划分一个单元工程。

河道顺直段不少于5个单元工程划分为一个分部工程。在同一河口的疏浚工程项目,同一河槽的疏浚工程为一

个单位工程。

排泥场工程可作为疏浚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也可以单

独作为工程项目。单个排泥场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参照堤防单元分部工程划分标准,每100米围堰划分为一个单元工程,填筑土方量500立方米应划分为一个单元工程。进水口、排水口应单独划分为单元工程。

挖泥船施工作业划分为挖泥船及管线两个分部工程。有

接力站的疏浚工程,每级接力站为一个分部工程;陆上`管线、水上管线各划分为一个单元工程。

河口疏浚工程的质量评定执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评定规程》(SL 176-1996)。单元、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见附表。

单元工程由承包商组织评定,监理工程师核定质量等级;分部工程由业主组织、设计、监理、承包商等参加验收报质量监督部门核备;单位工程交付使用(阶段验收)由业主组织设计、监理、承包商、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上级机关组织业主、设计、监理、承包商、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进行验收。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由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凡与国家之相关新规程、规范不符时执行国家规

程、规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河道疏浚挖泥船(设备)工程质量评定表

附表2 河道疏浚管线架设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评定日期由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负责填写;

附表3 河道疏浚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评定日期由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负责填写;

注:分部工程质量在承包商质检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复核其质量等级。只有大型水利枢纽工程主体建筑物的分部工程质量,在承包商自评、监理单位复核后,需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其质量等级。

附表6 疏浚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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