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法重要意义

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深刻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食品安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改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总体水平,下决心一定要让老百姓吃得放心,吃得安心。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过程来看,无论是从注重食品卫生到注重食品安全、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还是从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同步实施,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改善民生的高度关注和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信心与决心。我们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去把握、部署和推进食品安全法的贯彻执行。

准确把握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价值理念。食品安全法根据食品安全新形势,针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漏洞,建立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和法律屏障,完善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只有准确把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立法宗旨,深刻领会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价值理念,才能科学地认识各项食品安全制度在监管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以此为出发点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权力和职责,明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形成完备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诚信守法、监督有力的良好局面。

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实际监管能力。食品安全法所确立的监管制度是对现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重大改革,将对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有效性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监管部门必须熟悉掌握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内容,明确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定职责。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知识、食品监管知识的学习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各级监管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法规亮点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食品安全生产、流通、加工、餐饮保障领域的一件大事,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对比先前的《食品卫生法》具有八大亮点。

亮点一:加强了国家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明确了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从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保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安全性。

亮点二: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制度。《食品安全法》要求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被动的、亡羊补牢、事后处理的旧思路转变为主动的、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新思路。 亮点三: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目前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统一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亮点四:强化了食品添加剂的管理。食品添加剂的违法使用、滥用严重影响着食品质量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食品安全法》规范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应用,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亮点五:明星代言问题食品要负连带责任。一些企业为了扩大宣传,经常请明星代言广告宣传。按《食品安全法》规定,今后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宣传广告中推荐食品,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与该产品生产经营者均是连带责任。

亮点六:保健食品管理有说法。《食品安全法》对保健品将实行严格的监管,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一致。

亮点七: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并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许可制度、行为基本准则、进货查验、出厂检验记录、食品标签、食品添加剂管理、食品召回及食品广告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并以法律形式强制执行。

亮点八:对食品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理力度。《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旦产品出现安全问题,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将会受到货值金额5-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后,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等不同程度的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适用责任

正确把握食品安全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原则、基本体制制度,对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应当与食品安全法相一致。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专门性法律。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又如产品质量法,是规范和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的一般法。食品安全法则是规范食品安全的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食品的安全监管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等食品安全管理,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食品安全法。

正确把握综合协调与分段监管的关系。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综合协调和分段监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没有强有力的综合协调,部门监管缺乏联动,就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具体监管中会出现缺位、错位和越位,容易埋下安全隐患。综合协调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赋予的六大职责,结合各环节监管实际,从制度上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连续性和统一性,使各部门形成合力,不断巩固食品安全工作成果。另一方面,没有职责分明的分段监管,就不能适应食品安全监管链条长、监管资源多的监管特点,不能有效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也难以形成应对诸多复杂问题的合力,容易造成监管不力。因此,各监管部门既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分工要求,明确职责,理清思路,加强职责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又要在综合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发挥各自监管优势,为保障食品安全的共同目标而努力。

正确把握地方政府负总责与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关系。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统一负责的制度,目的是强化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克服地方保护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干扰。县级以上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是为了强调各自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权责一致的职责体系。地方政府负总责和监管部门各负其责是高度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它要求各级政府必须把食品安全作为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支持监管部门正确履行职责,

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也要求各监管部门恪尽职守,密切配合,责任到位,相互衔接,形成完整的监管链和责任追究体系。

正确把握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与政府行政监管问责的关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更加严格地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促使食品生产者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一制度与政府行政监管问责制度并行不悖,共同形成一个科学合理、层次分明的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为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和补偿食品安全问题受害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检验依据

依据:对外贸易关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验。

(1)出口商品品质检验依据:

A、强制性检验标准:

a、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标准。

b、国家政府间的双边协议的规定。

B、合法检验依据(合同、信用证 等)。

C、对于其它的新商品、尚未制定包装标准的商品按有关法令规定和实际情况处理。

(2)出口食品、畜产品的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出口食品、畜产品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我国法律行政的规定。

b、合同、信用证 。

c、我国有关卫生质量标准。

d、国家商检局对出口食品、畜产品的有关规定。

e、进口国的有关兽医卫生法规规定与我国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的有关规定。

f、其他规定,除规定的检验项目外,不能含有有害物质或恶性杂质等。

B、出口水产品的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合同、信用证 。

b、标准:对水产品的条件没有规定时按有关出口标准检验。

c、样品或函件。

d、有关规定:对于需要进行理化、微生物或其他卫生项目检验的,按照出口水产品检验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检验。

e、其他规定:对于地方性少量水产品没有出口标准的可以按照工贸检协商提出暂定品质条件进行检验。

检验程序

(1)受理报验

(2)抽样

(3)检验

(4)签发商检证单

食品安全法重要意义

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深刻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食品安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改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总体水平,下决心一定要让老百姓吃得放心,吃得安心。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过程来看,无论是从注重食品卫生到注重食品安全、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还是从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同步实施,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改善民生的高度关注和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信心与决心。我们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去把握、部署和推进食品安全法的贯彻执行。

准确把握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价值理念。食品安全法根据食品安全新形势,针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漏洞,建立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和法律屏障,完善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只有准确把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立法宗旨,深刻领会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价值理念,才能科学地认识各项食品安全制度在监管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以此为出发点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权力和职责,明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形成完备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诚信守法、监督有力的良好局面。

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实际监管能力。食品安全法所确立的监管制度是对现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重大改革,将对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有效性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监管部门必须熟悉掌握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内容,明确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定职责。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知识、食品监管知识的学习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各级监管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法规亮点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食品安全生产、流通、加工、餐饮保障领域的一件大事,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对比先前的《食品卫生法》具有八大亮点。

亮点一:加强了国家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明确了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从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保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安全性。

亮点二: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制度。《食品安全法》要求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被动的、亡羊补牢、事后处理的旧思路转变为主动的、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新思路。 亮点三: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目前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统一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亮点四:强化了食品添加剂的管理。食品添加剂的违法使用、滥用严重影响着食品质量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食品安全法》规范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应用,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亮点五:明星代言问题食品要负连带责任。一些企业为了扩大宣传,经常请明星代言广告宣传。按《食品安全法》规定,今后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宣传广告中推荐食品,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与该产品生产经营者均是连带责任。

亮点六:保健食品管理有说法。《食品安全法》对保健品将实行严格的监管,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一致。

亮点七: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并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许可制度、行为基本准则、进货查验、出厂检验记录、食品标签、食品添加剂管理、食品召回及食品广告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并以法律形式强制执行。

亮点八:对食品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理力度。《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旦产品出现安全问题,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将会受到货值金额5-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后,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等不同程度的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适用责任

正确把握食品安全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原则、基本体制制度,对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应当与食品安全法相一致。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专门性法律。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又如产品质量法,是规范和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的一般法。食品安全法则是规范食品安全的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食品的安全监管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等食品安全管理,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食品安全法。

正确把握综合协调与分段监管的关系。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综合协调和分段监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没有强有力的综合协调,部门监管缺乏联动,就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具体监管中会出现缺位、错位和越位,容易埋下安全隐患。综合协调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赋予的六大职责,结合各环节监管实际,从制度上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连续性和统一性,使各部门形成合力,不断巩固食品安全工作成果。另一方面,没有职责分明的分段监管,就不能适应食品安全监管链条长、监管资源多的监管特点,不能有效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也难以形成应对诸多复杂问题的合力,容易造成监管不力。因此,各监管部门既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分工要求,明确职责,理清思路,加强职责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又要在综合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发挥各自监管优势,为保障食品安全的共同目标而努力。

正确把握地方政府负总责与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关系。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统一负责的制度,目的是强化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克服地方保护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干扰。县级以上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是为了强调各自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权责一致的职责体系。地方政府负总责和监管部门各负其责是高度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它要求各级政府必须把食品安全作为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支持监管部门正确履行职责,

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也要求各监管部门恪尽职守,密切配合,责任到位,相互衔接,形成完整的监管链和责任追究体系。

正确把握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与政府行政监管问责的关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更加严格地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促使食品生产者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一制度与政府行政监管问责制度并行不悖,共同形成一个科学合理、层次分明的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为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和补偿食品安全问题受害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检验依据

依据:对外贸易关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验。

(1)出口商品品质检验依据:

A、强制性检验标准:

a、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标准。

b、国家政府间的双边协议的规定。

B、合法检验依据(合同、信用证 等)。

C、对于其它的新商品、尚未制定包装标准的商品按有关法令规定和实际情况处理。

(2)出口食品、畜产品的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出口食品、畜产品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我国法律行政的规定。

b、合同、信用证 。

c、我国有关卫生质量标准。

d、国家商检局对出口食品、畜产品的有关规定。

e、进口国的有关兽医卫生法规规定与我国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的有关规定。

f、其他规定,除规定的检验项目外,不能含有有害物质或恶性杂质等。

B、出口水产品的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合同、信用证 。

b、标准:对水产品的条件没有规定时按有关出口标准检验。

c、样品或函件。

d、有关规定:对于需要进行理化、微生物或其他卫生项目检验的,按照出口水产品检验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检验。

e、其他规定:对于地方性少量水产品没有出口标准的可以按照工贸检协商提出暂定品质条件进行检验。

检验程序

(1)受理报验

(2)抽样

(3)检验

(4)签发商检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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