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监狱王猛玩忽职守案辩护词

讷河监狱王猛玩忽职守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内蒙古讷莫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所受被告人王猛妻子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王猛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经会见、阅卷及今天庭审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猛犯有玩忽职守罪,定性准确,罪名成立,故做有罪从轻辩护。以下辩护观点愿与公诉人商榷。

一、公诉机关指控王猛严重不负责任,不带头认真执行《情亲团聚、共餐管理制度》、《分押、分管、分级处遇制度》的部分情节与事实不符。

1、被告人王猛确实存在没有准确掌握、核实王东的分级处遇而为严管犯王东办理共餐的事实,但这只是被告人王猛个别工作上的疏忽大意,不是他一贯的工作态度。

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猛为罪犯王东办理过两次共餐,即2014年7月18日和2014年10月29日,其中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王猛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为王东与贺某某办理了共餐。本辩护人阅卷时也发现,卷内确实没有2014年7月18日共餐的审批手续,但有监听记录。根据原狱政科科长刘阳证实,罪犯共餐的审批手续在看守大队保管。卷内没有这次的共餐审批手续,是被告人王猛没办理还是看守大队管理不善丢失了?这两种可能性都存在。所以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在没有排除合理怀疑的前提下就认定“被告人王猛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为王东与贺某某办理了共餐”,证据不足。 3、2014年10月29日贺某某申请与王东共餐,原看守大队的门卫廖忠宝证实上午分监区已经告知王东不符合共餐条件,但在当天下午,五监区监区长怀庆指示被告人王猛给王东办理共

餐。怀庆是王猛的领导,领导指示了,所以王猛给就给王东办理了共餐手续。王猛是警察,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所以对上级领导怀庆的指示、布置的工作任务王猛必须执行。王猛的行为也符合《监狱直接管理罪犯民警岗位职责规范》“第二项分监区长岗位职责:第1点,在监区的领导下,负责分监区的全面工作,认真完成监狱、监区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的规定。但王猛没有准确掌握王东的分级处遇、没有核实王东的分级处遇、没有对领导的错误决定和命令提出建议,是其失职之处。根据王革(王革询问笔录第114页)、郭军(郭军询问笔录187页)证实,在讷河监狱严管犯是可以共餐的,这是讷河监狱针对全监狱的内部规定,是监狱不执行《亲情团聚、共餐管理制度》,监狱的目的是稳定犯人情绪和增加收入,不是五监区一分监区不执行《亲情团聚、共餐管理制度》,所以王猛给王东办理的共餐虽不符合《亲情团聚、共餐管理制度》,但并不违反讷河监狱内部的规定。且审核罪犯是否符合共餐条件,不仅仅是王猛一个人的工作,狱政科科长在审批时也要进行审核的,所以该责任不能完全归责于被告人王猛一人,否则对被告人王猛不公平。

4、我们应该明确查验会见人员相关证件是监区的职责还是看守大队的职责。《亲情团聚、共餐管理制度》第四条“符合亲情团聚、共餐条件的罪犯要求与前来会见的配偶或亲属团聚、共餐,应向所在分监区、监区提出申请,分监区、监区检验会见人员的会见证、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健康证明等相关证件...... ”这里规定了罪犯作为共餐申请人的情况下,分监区、监区才应该查验会见人员相关证件。那么反过来,会见人员提出申请共餐,由谁负责查验会见人员相关证件呢?该制度中没有规定。但有一客观事实不能否认,即会见人员在监狱外面,分监区、监区管理

人员在监狱里面,会见人员不是到监区里面向分监区、监区提出申请,而是在外面向看守大队提出申请。分监区、监区工作人员不可能到看守大队去审核、查验会见人员身份、证件。廖忠宝等人也证实:看守大队接见员的职责就是审核申请人的身份、查验申请人的证件,符合条件了,给申请人办理会见证。接见员通知某监区某某犯人亲属要求共餐,分监区依此为犯人办理共餐审批手续。在共餐前分监区、监区管理人员是见不到会见人员的,故在共餐前无法审查。讷河监狱也是一直这样操作的,所以审核、查验会见人员身份及相关证件是看守大队的责任,而不是监区的职责。监区接到看守大队接见员的通知,就意味着会见人员已经通过了审核,符合共餐条件,这个环节上,被告人王猛的职责是审查罪犯是否符合共餐条件,不是审核、查验会见人员身份及相关证件。贺丽娟之所以能够和王东共餐是接见员明知他们不是夫妻而改成夫妻(廖宗宝询问笔录第100页)违规操作造成的,责任完全让被告人王猛承担是不公平的。

5、这里本辩护人需要强调一点,被告人王猛经手给犯人王东办理的共餐,并没有违禁品手机的流入,请合议庭能注意到这一点。

二、公诉机关指控王猛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关于严禁违禁品流入监狱的若干规定》、《清监搜身制度》、《监狱直接管理罪犯民警岗位职责规范》的部分情节与事实不符。

1、被告人王猛在工作中确实存在对罪犯上交的违禁品不按规定登记,不按规定处理的事实,但该事实不能必然导致起诉书指控“致使罪犯能够使用手机;能够使用现金高价购买白酒、啤酒;能够长期在监区内做饭、饮酒;能够私接电源给手机充电等违规行为(简称4个能够)”及导致王东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的

后果。即指控王猛的这一玩忽职守行为与指控导致的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根据卷内的清监及收缴违禁品登记表来看,王猛不仅清监了,而且是认真、积极的在作为。清监一定就能清除违禁品吗?答案是否定的。有一句俗语“一个傻子藏的东西,一百个聪明人也找不到”,况且这些犯人还不是傻子,他们隐藏的违禁品,要想彻底清除干净是很难做到的,清缴违禁品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所以规定了分监区、监区、监狱、武警都要频繁清监。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通俗地讲就是说五监区一分监区有违禁品,被告人王猛就必须清出来,没清出来就没有认真履行清监、搜身等监管职责。这种逻辑就等同于现在流行的那句话:破不了案子的警察就是不称职的警察。显然这种逻辑是错误的,且清监、搜身不是王猛一个人的监管职责。监狱、武警也经常组织的大型清监活动,不也没清除公诉书指控的违禁品吗。因监狱罪犯众多、狡猾,且没有技防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只靠人防,另因讷河监狱管理上存在漏洞,导致违禁品不断流入,监狱在源头上就没有控制住,所以就出现了流入--清除,清除--流入的恶性循环。也不是被告人王猛个人所能控制的,再认真清监、搜身也会有遗漏的。

3、指控的“4个能够”中,除使用手机外,其他被告人王猛均未发现过。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现金及酒类都是由监狱干警带入的,是被告人王猛无法控制的,犯人和监狱干警勾结,隐藏很深,也是无法发现的。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看,监狱干警帮助犯人带入两次吃火锅的食材,即有证据证明就只有两次在监狱吃饭,但被指控为长期在监区内做饭、饮酒,未免有些牵强。根据犯人石长滨1月29日的笔录,证实王东实施诈骗、敲诈勒索过程中,2014年10月27日石长滨曾经让其妻子向讷河监狱狱政科科长刘阳发两次短信举报过,讷河监狱不仅没管,为此石

长滨还被教训一顿,这就充分说明监狱在管理上存在问题,不能完全让被告人王猛一个人承担此责任。

三、公诉机关指控王猛不正确履行《清监搜身制度》、不执行《对私藏传递违禁品行为的处罚规定》部分情节与事实不符。

首先被告人王猛对犯人张琦、王春风使用的违禁品没按规定登记、没按规定处理是事实,但未对二人处理是有依据的。讷河监狱厂房300多平方米,200多犯人,基本是人挨人。当时被告人王猛发现张琦、王春风形迹可疑,判断肯定在做坏事,有可能是在打电话,并非抓的现行。如果贸然搜身,违禁品会被转移他人,就清不出来了。为了清除危害,所以被告人王猛采取“诈”的策略,并给其政策,使犯人主动上交的手机,并不是搜身搜查的,根据《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对私藏传递违禁品行为的处罚规定的通知》第五条“罪犯主动交出违禁品的,经查核实,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从轻或免于处罚。”的规定,对张琦、王春风自动上交手机而免于处罚是符合规定的。另王春风不是五监区一分监区的犯人,王猛无权处理。

四、王猛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酌定的情节。

1、被告人王猛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且能够真诚悔罪。

2、根据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证明了被告人王猛曾多次受到嘉奖并荣立三等功,说明其在工作期间的表现是很优秀的,平素表现很好,没有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纯系偶然且是初犯。

四、王猛具有自首情节。

众所周知,王东案发后,讷河监狱对王猛等人进行了调查、处理,在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其犯罪事实前,讷河监狱在向王猛等人调查时,王猛就向讷河监狱如实做了交代,并给被告人王猛行政处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认定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规

定及立法本意,王猛行为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王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以其行为构成自首。

五、被告人王猛对起诉书指控的监区乱象给讷河监狱造成的恶劣影响不能承担全部责任。

监区混乱的现象及犯人王东利用手机通过聊天工具要挟贺某某探望并共餐、实施敲诈勒索和诈骗犯罪行为被媒体曝光后,给讷河监狱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但我们要客观看待造成监区乱象及王东之所在监狱内能够实施上述违法和犯罪活动的原因,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讷河监管理上存在漏洞,导致违禁品的流入,所以让被告人王猛一个人承担全部责任是不公平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猛的行为虽构成了犯罪,但根据本辩护人出示的证据能够证明王猛在工作期间曾多次受到嘉奖并荣立三等功,所以犯罪情节达不到“严重”程度,情节较轻。又因有诸多客观因素的存在及被告人王猛的平素表现很好,又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但不具备从重处罚情节综合考虑,故请法庭依据罪行相适应原则,对被告人王猛从轻或减轻处罚。本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王猛处非监禁刑较为适宜。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充分考虑。

被告人王猛辩护人: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讷河监狱王猛玩忽职守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内蒙古讷莫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所受被告人王猛妻子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王猛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经会见、阅卷及今天庭审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猛犯有玩忽职守罪,定性准确,罪名成立,故做有罪从轻辩护。以下辩护观点愿与公诉人商榷。

一、公诉机关指控王猛严重不负责任,不带头认真执行《情亲团聚、共餐管理制度》、《分押、分管、分级处遇制度》的部分情节与事实不符。

1、被告人王猛确实存在没有准确掌握、核实王东的分级处遇而为严管犯王东办理共餐的事实,但这只是被告人王猛个别工作上的疏忽大意,不是他一贯的工作态度。

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猛为罪犯王东办理过两次共餐,即2014年7月18日和2014年10月29日,其中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王猛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为王东与贺某某办理了共餐。本辩护人阅卷时也发现,卷内确实没有2014年7月18日共餐的审批手续,但有监听记录。根据原狱政科科长刘阳证实,罪犯共餐的审批手续在看守大队保管。卷内没有这次的共餐审批手续,是被告人王猛没办理还是看守大队管理不善丢失了?这两种可能性都存在。所以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在没有排除合理怀疑的前提下就认定“被告人王猛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为王东与贺某某办理了共餐”,证据不足。 3、2014年10月29日贺某某申请与王东共餐,原看守大队的门卫廖忠宝证实上午分监区已经告知王东不符合共餐条件,但在当天下午,五监区监区长怀庆指示被告人王猛给王东办理共

餐。怀庆是王猛的领导,领导指示了,所以王猛给就给王东办理了共餐手续。王猛是警察,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所以对上级领导怀庆的指示、布置的工作任务王猛必须执行。王猛的行为也符合《监狱直接管理罪犯民警岗位职责规范》“第二项分监区长岗位职责:第1点,在监区的领导下,负责分监区的全面工作,认真完成监狱、监区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的规定。但王猛没有准确掌握王东的分级处遇、没有核实王东的分级处遇、没有对领导的错误决定和命令提出建议,是其失职之处。根据王革(王革询问笔录第114页)、郭军(郭军询问笔录187页)证实,在讷河监狱严管犯是可以共餐的,这是讷河监狱针对全监狱的内部规定,是监狱不执行《亲情团聚、共餐管理制度》,监狱的目的是稳定犯人情绪和增加收入,不是五监区一分监区不执行《亲情团聚、共餐管理制度》,所以王猛给王东办理的共餐虽不符合《亲情团聚、共餐管理制度》,但并不违反讷河监狱内部的规定。且审核罪犯是否符合共餐条件,不仅仅是王猛一个人的工作,狱政科科长在审批时也要进行审核的,所以该责任不能完全归责于被告人王猛一人,否则对被告人王猛不公平。

4、我们应该明确查验会见人员相关证件是监区的职责还是看守大队的职责。《亲情团聚、共餐管理制度》第四条“符合亲情团聚、共餐条件的罪犯要求与前来会见的配偶或亲属团聚、共餐,应向所在分监区、监区提出申请,分监区、监区检验会见人员的会见证、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健康证明等相关证件...... ”这里规定了罪犯作为共餐申请人的情况下,分监区、监区才应该查验会见人员相关证件。那么反过来,会见人员提出申请共餐,由谁负责查验会见人员相关证件呢?该制度中没有规定。但有一客观事实不能否认,即会见人员在监狱外面,分监区、监区管理

人员在监狱里面,会见人员不是到监区里面向分监区、监区提出申请,而是在外面向看守大队提出申请。分监区、监区工作人员不可能到看守大队去审核、查验会见人员身份、证件。廖忠宝等人也证实:看守大队接见员的职责就是审核申请人的身份、查验申请人的证件,符合条件了,给申请人办理会见证。接见员通知某监区某某犯人亲属要求共餐,分监区依此为犯人办理共餐审批手续。在共餐前分监区、监区管理人员是见不到会见人员的,故在共餐前无法审查。讷河监狱也是一直这样操作的,所以审核、查验会见人员身份及相关证件是看守大队的责任,而不是监区的职责。监区接到看守大队接见员的通知,就意味着会见人员已经通过了审核,符合共餐条件,这个环节上,被告人王猛的职责是审查罪犯是否符合共餐条件,不是审核、查验会见人员身份及相关证件。贺丽娟之所以能够和王东共餐是接见员明知他们不是夫妻而改成夫妻(廖宗宝询问笔录第100页)违规操作造成的,责任完全让被告人王猛承担是不公平的。

5、这里本辩护人需要强调一点,被告人王猛经手给犯人王东办理的共餐,并没有违禁品手机的流入,请合议庭能注意到这一点。

二、公诉机关指控王猛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关于严禁违禁品流入监狱的若干规定》、《清监搜身制度》、《监狱直接管理罪犯民警岗位职责规范》的部分情节与事实不符。

1、被告人王猛在工作中确实存在对罪犯上交的违禁品不按规定登记,不按规定处理的事实,但该事实不能必然导致起诉书指控“致使罪犯能够使用手机;能够使用现金高价购买白酒、啤酒;能够长期在监区内做饭、饮酒;能够私接电源给手机充电等违规行为(简称4个能够)”及导致王东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的

后果。即指控王猛的这一玩忽职守行为与指控导致的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根据卷内的清监及收缴违禁品登记表来看,王猛不仅清监了,而且是认真、积极的在作为。清监一定就能清除违禁品吗?答案是否定的。有一句俗语“一个傻子藏的东西,一百个聪明人也找不到”,况且这些犯人还不是傻子,他们隐藏的违禁品,要想彻底清除干净是很难做到的,清缴违禁品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所以规定了分监区、监区、监狱、武警都要频繁清监。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通俗地讲就是说五监区一分监区有违禁品,被告人王猛就必须清出来,没清出来就没有认真履行清监、搜身等监管职责。这种逻辑就等同于现在流行的那句话:破不了案子的警察就是不称职的警察。显然这种逻辑是错误的,且清监、搜身不是王猛一个人的监管职责。监狱、武警也经常组织的大型清监活动,不也没清除公诉书指控的违禁品吗。因监狱罪犯众多、狡猾,且没有技防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只靠人防,另因讷河监狱管理上存在漏洞,导致违禁品不断流入,监狱在源头上就没有控制住,所以就出现了流入--清除,清除--流入的恶性循环。也不是被告人王猛个人所能控制的,再认真清监、搜身也会有遗漏的。

3、指控的“4个能够”中,除使用手机外,其他被告人王猛均未发现过。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现金及酒类都是由监狱干警带入的,是被告人王猛无法控制的,犯人和监狱干警勾结,隐藏很深,也是无法发现的。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看,监狱干警帮助犯人带入两次吃火锅的食材,即有证据证明就只有两次在监狱吃饭,但被指控为长期在监区内做饭、饮酒,未免有些牵强。根据犯人石长滨1月29日的笔录,证实王东实施诈骗、敲诈勒索过程中,2014年10月27日石长滨曾经让其妻子向讷河监狱狱政科科长刘阳发两次短信举报过,讷河监狱不仅没管,为此石

长滨还被教训一顿,这就充分说明监狱在管理上存在问题,不能完全让被告人王猛一个人承担此责任。

三、公诉机关指控王猛不正确履行《清监搜身制度》、不执行《对私藏传递违禁品行为的处罚规定》部分情节与事实不符。

首先被告人王猛对犯人张琦、王春风使用的违禁品没按规定登记、没按规定处理是事实,但未对二人处理是有依据的。讷河监狱厂房300多平方米,200多犯人,基本是人挨人。当时被告人王猛发现张琦、王春风形迹可疑,判断肯定在做坏事,有可能是在打电话,并非抓的现行。如果贸然搜身,违禁品会被转移他人,就清不出来了。为了清除危害,所以被告人王猛采取“诈”的策略,并给其政策,使犯人主动上交的手机,并不是搜身搜查的,根据《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对私藏传递违禁品行为的处罚规定的通知》第五条“罪犯主动交出违禁品的,经查核实,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从轻或免于处罚。”的规定,对张琦、王春风自动上交手机而免于处罚是符合规定的。另王春风不是五监区一分监区的犯人,王猛无权处理。

四、王猛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酌定的情节。

1、被告人王猛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且能够真诚悔罪。

2、根据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证明了被告人王猛曾多次受到嘉奖并荣立三等功,说明其在工作期间的表现是很优秀的,平素表现很好,没有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纯系偶然且是初犯。

四、王猛具有自首情节。

众所周知,王东案发后,讷河监狱对王猛等人进行了调查、处理,在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其犯罪事实前,讷河监狱在向王猛等人调查时,王猛就向讷河监狱如实做了交代,并给被告人王猛行政处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认定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规

定及立法本意,王猛行为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王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以其行为构成自首。

五、被告人王猛对起诉书指控的监区乱象给讷河监狱造成的恶劣影响不能承担全部责任。

监区混乱的现象及犯人王东利用手机通过聊天工具要挟贺某某探望并共餐、实施敲诈勒索和诈骗犯罪行为被媒体曝光后,给讷河监狱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但我们要客观看待造成监区乱象及王东之所在监狱内能够实施上述违法和犯罪活动的原因,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讷河监管理上存在漏洞,导致违禁品的流入,所以让被告人王猛一个人承担全部责任是不公平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猛的行为虽构成了犯罪,但根据本辩护人出示的证据能够证明王猛在工作期间曾多次受到嘉奖并荣立三等功,所以犯罪情节达不到“严重”程度,情节较轻。又因有诸多客观因素的存在及被告人王猛的平素表现很好,又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但不具备从重处罚情节综合考虑,故请法庭依据罪行相适应原则,对被告人王猛从轻或减轻处罚。本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王猛处非监禁刑较为适宜。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充分考虑。

被告人王猛辩护人: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

  • 监狱是一个怎样的
  • 1 监狱是一个怎样的"社会"? 1.1 从黑龙江讷河监狱说起 因"约炮"而牵连出的众多乱象,将黑龙江讷河监狱这个本不起眼的地方拉到了聚光灯的正中央.通过这座监狱历年来发生的种种荒唐事:喝酒.赌博.开小 ...查看


  • 庄学义被大兴安岭火灾改变的人生
  • 1987年5月6日,我国大兴安岭地区发生了罕见的特大森林火灾,史称"大兴安岭5・6特大森林火灾"(以下简称"火灾"). 有关这场火灾的全过程,国务院当年向全国人大委员会的汇报材料中这样写道: &quo ...查看


  • 2014年黑龙江省公务员面试调剂合格人员面试名单
  • 成绩 部门代 姓名 准考证号 码 分)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友谊 孙圣琰[**************]5 国土资源局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友谊 陈瑀[**************]5 国土资源局 丁康[**************]9杨涛 ...查看


  • 刑事诉讼法小结
  • 第一节 1.论述强制措施 公安.人检.人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 种类: ①拘传 ②取保候审 ③监视居住 ④逮捕 ⑤拘留 特征: ①公安.人检.人法行使 ...查看


  • 最新监狱法全文
  •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查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查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年"%月%#日中 ...查看


  • 辩护词格式 1
  • 王玉军故意伤害案辩护意见书 2010-8-13 16:13:47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王玉军的第二审辩护人,我们通过查阅本案的卷宗[1],会见上诉人王玉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综合审查.分析本案全部材料与信息,认为北京市第 ...查看


  • 4 看守民警部分
  • 第四部分:看守民警部分 185.看守所的任务有哪些? 答: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在押人员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在押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在押人员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186.牢头狱霸有哪些活动方式?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