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1、论述强制措施
公安、人检、人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
种类:
①拘传
②取保候审
③监视居住
④逮捕
⑤拘留
特征:
①公安、人检、人法行使的职权
②公安、人检、人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采用的
③只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采用
④主要目的是保障侦查、审判的顺利进行
⑤必须严格依法采用
2、强制措施与管制等刑法的异同
相同:
①都是国家的强制方法
②都使其适用对象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剥夺
③都是用于同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
区别:
①目的不同
强制措施: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
管制等: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处罚,为惩罚、改造犯罪分子
②使用对象、条件不同
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
需要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采用各种强制措施的条件
管制等: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犯罪分子;
需要经审理确认有罪并给予处罚时才能判处
③适用机关不完全相同
强制措施:拘留仅公安、人检在直接受理案件中有权采用
管制等:仅人民法院行使
④依据法律不同
强制措施:刑诉
管制等:刑法
3、刑诉与民诉中强制措施的异同
相同点:
①都是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采用的法定强制方法
②主要目的都是排除阻碍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③强制方法相同:拘传、拘留
不同点:
①适用对象
②适用条件
③有权采用机关不完全相同
④强制措施种类不完全相同
⑤强制措施遵守程序不同
3、强制措施作用
公安、人检、人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
①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审判
②派出犯罪嫌疑人可能进行妨碍迅速查明案情的活动
③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
④防止发生自杀等意外事件
⑤震慑罪犯
第二节
1、拘传及其特点
公安、人检、人法对未被羁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
特点:
①适用对象为未被拘留或逮捕即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②执行拘传的人员对被拘传的人有权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2、取保候审
公安、人检、人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
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隧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3、取保候审的条件、适用范围
条件:
①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51条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1条
③依法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60条
④依法应当逮捕,当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60条
⑤已经依法被拘留的人,经过询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60条
⑥已经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需要继续侦查审理的/60条
⑦在第二审法院审理期已经被逮捕的被告人,被羁押时间超过或等于一审法院对其判处刑期的
4、保证具备的条件
①与本案无牵连
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④有固定住所、收入
⑤附带民事诉讼保证人应有代偿能力
5、监视居住2005
公安、人检、人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或制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方法
第三节
1、逮捕
公安、人检、人法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方法
2、逮捕的条件
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③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必要逮捕的
以上三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才可依法逮捕
3、逮捕变更或撤销的情形
①被逮捕人患有严重疾病
②正在怀孕或正在哺乳其不满一周岁的婴儿
③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案件,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社会没有危险性的
④一审法院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以及单独使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⑤二审法院审理案件上诉期间,被告人羁押的时间已到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
第四节
1、拘留
公安、人检、在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
2、拘留的特点
①公安、人检、在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中使用
②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紧急情况下使用
③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限除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外,一般为10日,最多14日,是暂时的
3、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可以先行拘留
①正
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现
②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③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窜、多次、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4、拘留的条件
①对象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②符合法定某种紧急情况
4、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
刑事: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对被拘留人的处罚;刑事拘留日起可以折抵刑期
行政:一种处罚,属于行政制裁;
②目的不同
刑事:制止犯罪
行政:惩罚教育
③适用对象不同
刑事:触犯刑法
行政:违反行政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④法律依据不同
刑事:《刑事诉讼法》
行政:《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⑤羁押期限不同
刑事:一般10日,最多不超过14日
行政:1-15日
⑥有权使用的机关不完全相同
刑事:公安、人检
行政:公安
第一节
1、刑事诉讼证据
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依法收集和查对核实的,同刑事案件有关并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2、刑事诉讼证据特点
①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上确实存在的事实
②相关性:证据同刑事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存在某种联系
③法律性: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证据的意义
①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根据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
②揭露和制服犯罪分子的有力武器
③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生动材料
4、法定的证据种类
①无证、书证
②证人证言
③被害人陈述
④被告人供述、辩解
⑤鉴定结论
⑥勘验、检查笔录
⑦视听资料
5、物证
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物质痕迹
特点:
①以其存在、外部特征和性能等对案件起证明作用
②任何一个物证都不能单独反映犯罪事实是否确实存在以及谁是犯罪人
6、书证(实际证据)
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和其他载体
7、证人证言(直接证据)
直接或间接感受到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某些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
8、被害人陈述(直接证据)
被害人就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9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直接证据)
供述: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侦查人员、检查人员或审判人员承认犯有某种罪行所作的交代
辩解: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侦查人员、检查人员或审判人员提出的否认犯罪或反驳控诉的申辩和解释
10、鉴定结论(不是书证、物证,是人的陈述)
受司法机关的指定或聘请,就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鉴定后制作的书面意见
11、勘验、检查笔录(实物证据)
侦查人员依法对同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或者检查的情况的记载
12、视听资料(实物证据、直接证据)
储存在磁带等物质载体中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响、图像资料
第二节
1、理论上的证据分类
①人的陈述和实物证据(人证、物证)
分类标准: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
人证:凡是以人的语言表述作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物证:凡是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②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
标准: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罪重还是罪轻等方面所起得不同证明作用
辩护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控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
③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标准:诉讼证据的来源
原始证据:来源于第一手的证据,如:口供、文件的原本等
传来证据:来源于第二手的证据,如:证人提供的非亲自目睹耳闻的有关案件情况、文件抄本等
④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标准:以单独一个诉讼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反映程度为标准
直接证据:凡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凡不能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间接证据的特点2002
①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不能直接和单独的对案件主要事实做出说明,只有把它同案件内其他证据联系起来,经过综合判断才能说明案件主要事实
②间接证据一般比直接证据更容易获得
③在某些案件中收集的证据可能只有间接证据
3、间接证据运用应遵循的规则
①每个间接证据都必须是可观的、确实可靠的
②每个间接证据必须同案件有客观联系
③必须协调一致,不能矛盾
④对若干一致的间接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所得的结论只有一个
第三节
1、口供对处理案件的重要意义
①比其他证据更有力、更直接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②可以进一步印证其他证据真是程度,
为收集对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有实际意义的其他证据提供线索
③口供可以揭发其他犯罪人提供线索
④通过口供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所犯罪刑的态度,为正确处理案件、正确量刑提供依据
第四节
1、证明对象
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范围
2、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从理论角度分为
①犯罪是否已经发生
②构成犯罪案件的各种情节
③依法应当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实施情况
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
⑤其他
3、论述证明责任
对于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应由谁提出证据并加以证实的责任
证明责任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①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执行控诉职能的国家专门机关承担,即:人检、公安、监狱、军队等
②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承担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如实陈述,除法律另有规定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①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或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第五节
1、证明要求
用证据对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证明应达到的程度
2、证明标准
认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时作依据的原则和尺度
第六节
1、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是司法机关一项基本的诉讼活动
45条规定:人法、人检、公安有关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公民收集、调查证据
2、收集证据的原则
①必须主动及时
②有目的、有计划
③客观、全面
④深入、细致
⑤依靠群众和利用科学技术手段相结合
⑥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注意保守秘密
⑦证据必须及时固定、妥善保全
第七节
1、对物证进行审查判断必须注意的问题
①无证是否真实客观
②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
③查清物证是否是复制品
④查清物证来源
2、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真是可靠性的因素
①证人的心理、生理状况
②证人感受案件事实的方式,是直接或间接
③证人感受案件事实时的客观环境
④某些社会性因素
第一节
1、辩护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他们的犯罪事实,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依法进行辩护,证明自己无罪、最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制度
2、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的帮助
③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3、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意义
①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案件,防止主观片面
②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各项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
③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的教育任务
第二节
1、辩护人的范围
①律师
②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接受委托,充当辩护人
2、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行使下列权利
①提供法律咨询
②代理申诉
③代理控告
④申请取保候审
⑤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⑦对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要求解除。
3、下列人员不能充当辩护人
①正在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②本案证人、鉴定人
③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活动有牵连的人
④现职的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任期内的人民陪审员
⑤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⑥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⑦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以外的人担任辩护人,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4、指定辩护的情形
①公诉人出庭公诉,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可以指定)
②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应当)
③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应当)
5、律师和非律师在诉讼中享受辩护权的区别
律师
①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②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③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
非律师
要进行上述活动,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法院许可
第三节
1、辩护人的任务
①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
④结合办案进行法制宣传
第四节
1、辩护人的权利
①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
②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
③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④依法可以收集有关材料
⑤审判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⑥参加法庭调查、辩论
⑦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
⑧要求司法机关解除强制措施
⑨法定情形出现时,可以拒绝
辩护
第五节
1、律师辩护的意义
①律师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参加诉讼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是他的职责
②律师在执行辩护职能时,依法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能更好地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③辩护律师比其他辩护人更熟悉法律,能更有效地为被告人辩护
④律师辩护有组织上的保证,纪律上的约束
⑤律师具有专门业务知识,并受到社会的信赖
第一节
1、回避的含义及规定该制度的重要意义
含义:规定同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察、检察和审判等人员不得参与处理本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意义:
①公正:有效保证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秉公执法
②权威:维护司法机关威信、增强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裁判及其他决定的权威性
③民主:体现了诉讼的民主性
2、回避的理由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⑤接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的审判、检查、侦查人员
⑥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第一节
1、刑事诉讼管辖指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或全县范围的划分
第二节
1、立案管辖
公检法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2、划分立案管辖的依据
①犯罪案件的性质和严重、复杂程度
②是否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情,同犯罪作斗争
③是否同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的具体任务和职责相适应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哪些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刑事案件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①故意伤害罪
②重婚罪
③遗弃罪
④妨碍通信自由罪
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⑦侵犯知识产权罪
⑧对被告人判处3年以下刑法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5、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①贪污贿赂罪
A贪污罪
B贿赂罪
C挪用公款罪
D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②渎职罪
A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B泄露国家秘密罪
C王
发追诉、包庇、裁判罪
D私放人犯罪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A非法拘禁
B刑讯逼供
C报复陷害
D非法搜查
E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A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B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C破坏选举罪
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案件
6、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刑事案件的侦察均由公安机关进行
除:应当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依法直接受理的案件外,其他刑事案将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
第三节
1、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就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审判管辖包括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
2、级别管辖含义、特点
上、下级法院之间即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特点:
①既考虑案件的性质,也考虑刑期和社会的影响
②绝大多数案件的第一审由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③只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而对其他法院的管辖的规定则比较概括
④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
3、地区管辖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4、专门管辖
专门法院同普通法院之间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第一节
1、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节
1、职责分工
公安:对刑事案件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人检:检查、批准逮捕、检查机关直接受的案件侦查、提起公诉
人法:审判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监狱:对监狱内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侦察
2、侦查权
搜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分子和采用强制性措施的权力,有权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
3、检查权
对法律的执行与遵守进行专门监督的权力
4、审判权
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力,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第三节
1、分工负责、互
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含义及相互关系
分工负责:要求公检法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进行刑事诉讼,不允许互相嗲体、超越职权。
互相配合:要求公检法三机关通力协作,互相支持、互相同情报,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
互相制约: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能互相约束。
关系:
①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础和前提,互相配合、制约是分工负责的结果和必然前提
②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全面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应该有明确的目的,就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保证准确有效执行法律的三个相互联系的必要条件
第四节
1、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形式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节
1、法律监督
狭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等实施某种诉讼行为或不实施某种诉讼行为是否合法的监督
广义:不仅包括狭义的监督,还包括诸如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及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等
2、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的内容
①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监督
②对人民法院审判的监督
③对执行的监督
3、法律监督与互相制约的差异
① 互相制约只存在于公检法三机关在处理同一案件的程序上相互联系和转换的过程中,而法律监督不仅存在于处理同一案件的程序上相互联系和转换的过程中
②互相制约是双向的,法律监督是单向的
③结果往往不同
第六节
1、无罪推定原则
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法作出的确定判决或生效判决宣告有罪前,都应当被推定位无罪
第七节
1、辩护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申辩和辩解,说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认为应当减轻、从轻、免除处罚、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八节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第九节
1、保证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应当包括的内容
①公检法对所有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都应当给予保障
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依法给予特殊保护
③诉讼参与人有权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
第十节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的规定的
概括
第十一节
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节
1、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追诉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A刑事诉讼开始前,发现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某种情形,不能立案。
B侦查阶段,应当撤销案件
C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如发生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某种情形,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D审判阶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
E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撤回告诉的,可以裁定准许撤诉并结案
F其他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情况裁定终止审理或判决宣告无罪
第十三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十四节
依靠群众原则
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第十五节
1、审判公开原则含义及意义
审判公开原则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
审判公开是我国审判制度的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①可以带动合议、辩护、回避等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使这些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②有助于人民法院客观全面地查明案情和正确处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减少冤、假、错、案。
③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发生违法乱纪现象
④充分发挥审判教育作用
2、审判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不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外的公民公开,不向社会公开,不允许新闻界采访、报道。但判决公开进行。
下列三类案件不公开审理:
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审理时14-16岁,一律不公开/审理时16-18岁,一般不公开)
第十六节
1、两审终审的原则
两审终审制
: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对于两审终审制,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①两审终审只适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民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不是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②必须有合法的上诉和抗诉
③判处死刑的案件,凡应依法核准的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最高人民判处死刑的案件除外)
第十七节
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八节
1、国际司法协助的含义及其内容
含义:国与国之间,根据缔结、参加的国际条款和互惠原则,相互请求和相互帮助完成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某种事项的互助合作行为
内容:
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
②代为调查、取证
③移交书证、物证、赃款、赃物等
第一节
1、诉讼参与人
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力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第二节
1、当事人
在诉讼中处于追诉或被追诉的地位,执行控诉或辩护职能,并同案件实事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2、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点
①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或被追诉的地位,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
②同案件事实有直接具体的切身利害关系,案件处理结果对其有直接影响
③属于诉讼参与人的范畴,即司法人员以外的诉讼参与人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为什么我国的诉讼参与人不包括公诉人
①公诉人作为国家追诉权的具体执行者,同案件之间不存在直接具体的切身利害关系,而是基于职责
②他参加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不仅在于追究犯罪、支持公诉,还在于监督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③他实际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同另一方被告人地位不平等
④公诉人同审判人员之间,在参加诉讼的任务和目的、地位、作用相似之处多于自诉人、被害人等当事人
5、犯罪嫌疑人权利
侦查起诉阶段被怀疑犯有某种罪行,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①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②了解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
③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④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⑤对自己是否犯有被指控罪行及其轻重进行申辩和解释
⑥自案件移送审
查之日起委托辩护人
6、被告人权利
被有诉权的公民个人或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
①有权获得辩护、依法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另行委托辩护人
②参加法庭调查、辩论
③法庭辩论结束后作最后陈述
④了解法庭笔录记载内容,并请求补充或改正
⑤对一审裁判提出上诉
⑥对已生效裁判提出申诉
☆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反诉
7、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物质损失的人
8、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对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并被司法机关传唤应诉的一方当事人
第三节
1、法定代理人
依照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的人
2、诉讼代理人
受被代理人委托或法院指定,依法参加诉讼的人,没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作用
3、证人
直接利害冲突双方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感受到的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
权利:
①查阅询问笔录并要求依法加以修正或补充
②因作证而受到的经济损失要求给予补偿
义务:
①出庭作证
②如是陈述其知道的有关案件情况
4鉴定人
受司法机关聘请或制定后,凭借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实的某个专门性问题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
权利:
①了解为正确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有关案件情况
②同一问题,由两个以上鉴定人鉴定时,有权共同写出一个鉴定结论或分别写出各自的鉴定结论
③要求补充或重新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重新提供鉴定结论
义务:
①出席法庭并回答有关人员提问
②客观全面反映鉴定过程和结果
5、辩护人
依法受委托或指定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
1、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
A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自诉
B向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进行调查
C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冻结
D审理和裁判一切自诉、公诉案件
E决定开庭时间、地点
F决定法庭辩论的开始和终结
G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H决定是否调取新证据、通知新证人到庭
I决定宣告判决的地点和方式
J裁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有权重判或轻判
K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也有权决定维持已生效裁判
第二节
1、人民检察院权利义务
①依法对贪污、渎职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案件
进行立案侦查
②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④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三节
1、公安机关权利义务
①勘验、检查、扣押、通缉,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活动
②采用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拘传等强制措施
③根据检察院批准或法院的决定执行逮捕
④决定立案侦查、撤销案件
⑤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提出起诉或不起诉的意见
⑥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决定提出复议、复核的要求
第一节
1、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①从程序上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②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③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一节
1、附带民事诉讼
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的活动
2、附带民事诉讼成立具备的条件
①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
②必须是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③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
④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
3、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
①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并责令他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使他在经济上承担应付的法律责任
②可以使国家、集体、公民个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到的物质损失得到挽回或补偿
③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合并进行,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时间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权利
①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
②要求司法机关采取保全措施
③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的回避;参加附带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
④对判决不服依法上诉
⑤在结案前,就民事部分与被告人和解或撤诉
第三节
1、附带民事诉讼的中止
在处理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存在或发生某种特定情况,使附带民事诉讼无法继续进行而暂时停止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的中止情形:
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代理人
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⑤其他
2、附带民事诉讼的终结
处理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存在或者发身某种特定情况,使附带民事诉讼根本不能继续进行,或者继续进行已无实际意义,因而宣告诉讼结束。
第五节
1、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原则以被告人本人现有财产为限
1、期间
法律对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时间、期限上的要求,换句话说:期间是司法机关或诉讼参与人完成某些诉讼行为应当遵守的法定期限
2、期间的意义
①有利于及时惩处罪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②能够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3、期间应重新计算的情形
①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时
②因案件改变管辖
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
④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审判的案件
4、申请恢复期间的条件
①只有耽误期间的当事人才能申请
②耽误期间是因为发生了不能抗拒的情况或者其他正当理由
③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提出申请
第二节
1、送达
司法机关依一定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
第一节
1、立案
公安、人检、人法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侦查和审判的诉讼活动
2、立案的意义
①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揭露和惩罚犯罪
②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③对于搞好司法统计、分析各个时期犯罪情况,正确指导实际工作有重要意义
④总之,立案作为一个诉讼阶段,能在诉讼中起到过滤的作用,将那些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从诉讼范围内排除出去,从而使司法机关能集中力量同犯罪作斗争,更有效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
第二节
1、立案的材料来源
①公安、人检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②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报案和举报
③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
④犯罪人自首
第一节
1、侦查
公安、人检、军队保卫部门等,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2、侦查的任务
①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分子
②只知、预防犯罪
③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
3、侦查的意义
①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阶段,是提起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
②与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
③提起公诉和审
判的基础和前提
④预防犯罪和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效措施
第二节
1、侦查工作的原则
侦查工作的核心内容就是收集证据和运用证据
①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
②迅速及时原则
③客观公正、全面细致和实事求是原则
④保守秘密原则
第三节
1、讯问犯罪嫌疑人应由人检、公安或其他行使侦查权的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
第四节
1、询问证人
只有公安等机关的侦查人员才能进行,询问证人应到证人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第五节
1、现场勘验
对发生刑事案件的地点和留有犯罪痕迹的场所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1、可以进行侦查实验的情况
①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看到
②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③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否发生某种现象
④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否吻合
⑤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可能或不可能留下某种痕迹
⑥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发生变异
⑦确定某种事件是怎样发生的
综上:进行试验必须经公安局长批准,且严格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第六节
1、搜查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为了搜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对有关的人身、处所、物品等进行搜索和检查
第七节
1、扣押物证书证
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
第八节
1、鉴定
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向问题,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科学鉴别的一种方法
第九节
1、通缉
公安机关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人,通令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措施
第十节
1、侦查终结
侦查机关获得了充分、确实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已经查获,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可以对案件作出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结论
2、侦查终结具备的条件
①案件事实和情节全部查清,犯罪嫌疑人已经找到
②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充分、确实
③各种法律手续完备
第一节
1、提起公诉
在我国,提起公诉就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第二节
1、审查起诉的概念及内容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
内容:
①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
定是否正确
②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③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④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⑤侦察活动是否合法
第三节
1、提起公诉的条件
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②犯罪嫌疑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以及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一种决定
3、不起诉的条件或情形
①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或应当不起诉
“法定”指凡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某种情形
②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可以不起诉
具体指犯罪嫌疑人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由于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
③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第四节
1、出庭支持公诉
人民检察院在法院开庭审判公诉案件时,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依法追究犯罪的活动,出庭公诉是人民检察院一项特有职权
2、出庭支持公诉的任务
①根据事实与法律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
②刑事审判监督权
③发表公诉词,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④检验起诉工作质量,保证做到不枉不纵,实事求是
第一节
1、审判的概念和特点
人民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①人民法院是唯一行使审判权的机关
②必须在既有控诉又有辩护保障的条件下进行
③同侦查、起诉、执行等诉讼阶段相比,审判是诉讼的中心环节和决定性阶段
2、审判的意义
①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起诉,有无根据、是否合法是一次全面性的最后的审查和检验
②由于审判活动是在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的条件下进行的,不仅有利于全面查清案情,正确适用法律,且体现了诉讼的民主、公平和公正性
③由于审判采取公开形式进行,大大增加审判透明度
第二节
1、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庭组织形式
2、独任制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制度,其审判组织形式称为独任庭,只限于基层人民法院
3、合议制2003
有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4、审判
委员会2004名词
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①审判委员会工作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②审判委员会不直接开庭审理具体案件,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应当执行
③审判委员会不同于一般的审判组织,其审判的案件应是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④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由不同意见,可以复议
第一节
1、论述强制措施
公安、人检、人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
种类:
①拘传
②取保候审
③监视居住
④逮捕
⑤拘留
特征:
①公安、人检、人法行使的职权
②公安、人检、人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采用的
③只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采用
④主要目的是保障侦查、审判的顺利进行
⑤必须严格依法采用
2、强制措施与管制等刑法的异同
相同:
①都是国家的强制方法
②都使其适用对象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剥夺
③都是用于同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
区别:
①目的不同
强制措施: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
管制等: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处罚,为惩罚、改造犯罪分子
②使用对象、条件不同
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
需要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采用各种强制措施的条件
管制等: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犯罪分子;
需要经审理确认有罪并给予处罚时才能判处
③适用机关不完全相同
强制措施:拘留仅公安、人检在直接受理案件中有权采用
管制等:仅人民法院行使
④依据法律不同
强制措施:刑诉
管制等:刑法
3、刑诉与民诉中强制措施的异同
相同点:
①都是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采用的法定强制方法
②主要目的都是排除阻碍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③强制方法相同:拘传、拘留
不同点:
①适用对象
②适用条件
③有权采用机关不完全相同
④强制措施种类不完全相同
⑤强制措施遵守程序不同
3、强制措施作用
公安、人检、人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
①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审判
②派出犯罪嫌疑人可能进行妨碍迅速查明案情的活动
③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
④防止发生自杀等意外事件
⑤震慑罪犯
第二节
1、拘传及其特点
公安、人检、人法对未被羁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
特点:
①适用对象为未被拘留或逮捕即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②执行拘传的人员对被拘传的人有权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2、取保候审
公安、人检、人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
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隧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3、取保候审的条件、适用范围
条件:
①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51条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1条
③依法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60条
④依法应当逮捕,当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60条
⑤已经依法被拘留的人,经过询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60条
⑥已经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需要继续侦查审理的/60条
⑦在第二审法院审理期已经被逮捕的被告人,被羁押时间超过或等于一审法院对其判处刑期的
4、保证具备的条件
①与本案无牵连
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④有固定住所、收入
⑤附带民事诉讼保证人应有代偿能力
5、监视居住2005
公安、人检、人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或制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方法
第三节
1、逮捕
公安、人检、人法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方法
2、逮捕的条件
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③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必要逮捕的
以上三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才可依法逮捕
3、逮捕变更或撤销的情形
①被逮捕人患有严重疾病
②正在怀孕或正在哺乳其不满一周岁的婴儿
③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案件,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社会没有危险性的
④一审法院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以及单独使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⑤二审法院审理案件上诉期间,被告人羁押的时间已到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
第四节
1、拘留
公安、人检、在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
2、拘留的特点
①公安、人检、在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中使用
②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紧急情况下使用
③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限除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外,一般为10日,最多14日,是暂时的
3、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可以先行拘留
①正
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现
②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③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窜、多次、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4、拘留的条件
①对象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②符合法定某种紧急情况
4、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
刑事: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对被拘留人的处罚;刑事拘留日起可以折抵刑期
行政:一种处罚,属于行政制裁;
②目的不同
刑事:制止犯罪
行政:惩罚教育
③适用对象不同
刑事:触犯刑法
行政:违反行政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④法律依据不同
刑事:《刑事诉讼法》
行政:《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⑤羁押期限不同
刑事:一般10日,最多不超过14日
行政:1-15日
⑥有权使用的机关不完全相同
刑事:公安、人检
行政:公安
第一节
1、刑事诉讼证据
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依法收集和查对核实的,同刑事案件有关并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2、刑事诉讼证据特点
①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上确实存在的事实
②相关性:证据同刑事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存在某种联系
③法律性: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证据的意义
①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根据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
②揭露和制服犯罪分子的有力武器
③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生动材料
4、法定的证据种类
①无证、书证
②证人证言
③被害人陈述
④被告人供述、辩解
⑤鉴定结论
⑥勘验、检查笔录
⑦视听资料
5、物证
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物质痕迹
特点:
①以其存在、外部特征和性能等对案件起证明作用
②任何一个物证都不能单独反映犯罪事实是否确实存在以及谁是犯罪人
6、书证(实际证据)
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和其他载体
7、证人证言(直接证据)
直接或间接感受到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某些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
8、被害人陈述(直接证据)
被害人就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9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直接证据)
供述: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侦查人员、检查人员或审判人员承认犯有某种罪行所作的交代
辩解: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侦查人员、检查人员或审判人员提出的否认犯罪或反驳控诉的申辩和解释
10、鉴定结论(不是书证、物证,是人的陈述)
受司法机关的指定或聘请,就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鉴定后制作的书面意见
11、勘验、检查笔录(实物证据)
侦查人员依法对同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或者检查的情况的记载
12、视听资料(实物证据、直接证据)
储存在磁带等物质载体中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响、图像资料
第二节
1、理论上的证据分类
①人的陈述和实物证据(人证、物证)
分类标准: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
人证:凡是以人的语言表述作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物证:凡是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②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
标准: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罪重还是罪轻等方面所起得不同证明作用
辩护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控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
③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标准:诉讼证据的来源
原始证据:来源于第一手的证据,如:口供、文件的原本等
传来证据:来源于第二手的证据,如:证人提供的非亲自目睹耳闻的有关案件情况、文件抄本等
④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标准:以单独一个诉讼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反映程度为标准
直接证据:凡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凡不能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间接证据的特点2002
①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不能直接和单独的对案件主要事实做出说明,只有把它同案件内其他证据联系起来,经过综合判断才能说明案件主要事实
②间接证据一般比直接证据更容易获得
③在某些案件中收集的证据可能只有间接证据
3、间接证据运用应遵循的规则
①每个间接证据都必须是可观的、确实可靠的
②每个间接证据必须同案件有客观联系
③必须协调一致,不能矛盾
④对若干一致的间接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所得的结论只有一个
第三节
1、口供对处理案件的重要意义
①比其他证据更有力、更直接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②可以进一步印证其他证据真是程度,
为收集对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有实际意义的其他证据提供线索
③口供可以揭发其他犯罪人提供线索
④通过口供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所犯罪刑的态度,为正确处理案件、正确量刑提供依据
第四节
1、证明对象
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范围
2、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从理论角度分为
①犯罪是否已经发生
②构成犯罪案件的各种情节
③依法应当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实施情况
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
⑤其他
3、论述证明责任
对于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应由谁提出证据并加以证实的责任
证明责任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①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执行控诉职能的国家专门机关承担,即:人检、公安、监狱、军队等
②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承担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如实陈述,除法律另有规定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①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或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第五节
1、证明要求
用证据对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证明应达到的程度
2、证明标准
认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时作依据的原则和尺度
第六节
1、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是司法机关一项基本的诉讼活动
45条规定:人法、人检、公安有关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公民收集、调查证据
2、收集证据的原则
①必须主动及时
②有目的、有计划
③客观、全面
④深入、细致
⑤依靠群众和利用科学技术手段相结合
⑥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注意保守秘密
⑦证据必须及时固定、妥善保全
第七节
1、对物证进行审查判断必须注意的问题
①无证是否真实客观
②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
③查清物证是否是复制品
④查清物证来源
2、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真是可靠性的因素
①证人的心理、生理状况
②证人感受案件事实的方式,是直接或间接
③证人感受案件事实时的客观环境
④某些社会性因素
第一节
1、辩护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他们的犯罪事实,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依法进行辩护,证明自己无罪、最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制度
2、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的帮助
③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3、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意义
①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案件,防止主观片面
②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各项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
③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的教育任务
第二节
1、辩护人的范围
①律师
②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接受委托,充当辩护人
2、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行使下列权利
①提供法律咨询
②代理申诉
③代理控告
④申请取保候审
⑤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⑦对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要求解除。
3、下列人员不能充当辩护人
①正在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②本案证人、鉴定人
③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活动有牵连的人
④现职的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任期内的人民陪审员
⑤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⑥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⑦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以外的人担任辩护人,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4、指定辩护的情形
①公诉人出庭公诉,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可以指定)
②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应当)
③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应当)
5、律师和非律师在诉讼中享受辩护权的区别
律师
①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②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③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
非律师
要进行上述活动,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法院许可
第三节
1、辩护人的任务
①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
④结合办案进行法制宣传
第四节
1、辩护人的权利
①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
②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
③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④依法可以收集有关材料
⑤审判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⑥参加法庭调查、辩论
⑦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
⑧要求司法机关解除强制措施
⑨法定情形出现时,可以拒绝
辩护
第五节
1、律师辩护的意义
①律师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参加诉讼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是他的职责
②律师在执行辩护职能时,依法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能更好地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③辩护律师比其他辩护人更熟悉法律,能更有效地为被告人辩护
④律师辩护有组织上的保证,纪律上的约束
⑤律师具有专门业务知识,并受到社会的信赖
第一节
1、回避的含义及规定该制度的重要意义
含义:规定同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察、检察和审判等人员不得参与处理本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意义:
①公正:有效保证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秉公执法
②权威:维护司法机关威信、增强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裁判及其他决定的权威性
③民主:体现了诉讼的民主性
2、回避的理由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⑤接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的审判、检查、侦查人员
⑥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第一节
1、刑事诉讼管辖指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或全县范围的划分
第二节
1、立案管辖
公检法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2、划分立案管辖的依据
①犯罪案件的性质和严重、复杂程度
②是否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情,同犯罪作斗争
③是否同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的具体任务和职责相适应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哪些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刑事案件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①故意伤害罪
②重婚罪
③遗弃罪
④妨碍通信自由罪
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⑦侵犯知识产权罪
⑧对被告人判处3年以下刑法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5、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①贪污贿赂罪
A贪污罪
B贿赂罪
C挪用公款罪
D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②渎职罪
A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B泄露国家秘密罪
C王
发追诉、包庇、裁判罪
D私放人犯罪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A非法拘禁
B刑讯逼供
C报复陷害
D非法搜查
E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A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B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C破坏选举罪
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案件
6、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刑事案件的侦察均由公安机关进行
除:应当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依法直接受理的案件外,其他刑事案将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
第三节
1、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就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审判管辖包括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
2、级别管辖含义、特点
上、下级法院之间即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特点:
①既考虑案件的性质,也考虑刑期和社会的影响
②绝大多数案件的第一审由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③只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而对其他法院的管辖的规定则比较概括
④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
3、地区管辖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4、专门管辖
专门法院同普通法院之间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第一节
1、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节
1、职责分工
公安:对刑事案件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人检:检查、批准逮捕、检查机关直接受的案件侦查、提起公诉
人法:审判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监狱:对监狱内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侦察
2、侦查权
搜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分子和采用强制性措施的权力,有权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
3、检查权
对法律的执行与遵守进行专门监督的权力
4、审判权
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力,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第三节
1、分工负责、互
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含义及相互关系
分工负责:要求公检法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进行刑事诉讼,不允许互相嗲体、超越职权。
互相配合:要求公检法三机关通力协作,互相支持、互相同情报,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
互相制约: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能互相约束。
关系:
①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础和前提,互相配合、制约是分工负责的结果和必然前提
②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全面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应该有明确的目的,就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保证准确有效执行法律的三个相互联系的必要条件
第四节
1、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形式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节
1、法律监督
狭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等实施某种诉讼行为或不实施某种诉讼行为是否合法的监督
广义:不仅包括狭义的监督,还包括诸如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及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等
2、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的内容
①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监督
②对人民法院审判的监督
③对执行的监督
3、法律监督与互相制约的差异
① 互相制约只存在于公检法三机关在处理同一案件的程序上相互联系和转换的过程中,而法律监督不仅存在于处理同一案件的程序上相互联系和转换的过程中
②互相制约是双向的,法律监督是单向的
③结果往往不同
第六节
1、无罪推定原则
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法作出的确定判决或生效判决宣告有罪前,都应当被推定位无罪
第七节
1、辩护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申辩和辩解,说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认为应当减轻、从轻、免除处罚、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八节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第九节
1、保证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应当包括的内容
①公检法对所有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都应当给予保障
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依法给予特殊保护
③诉讼参与人有权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
第十节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的规定的
概括
第十一节
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节
1、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追诉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A刑事诉讼开始前,发现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某种情形,不能立案。
B侦查阶段,应当撤销案件
C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如发生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某种情形,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D审判阶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
E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撤回告诉的,可以裁定准许撤诉并结案
F其他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情况裁定终止审理或判决宣告无罪
第十三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十四节
依靠群众原则
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第十五节
1、审判公开原则含义及意义
审判公开原则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
审判公开是我国审判制度的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①可以带动合议、辩护、回避等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使这些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②有助于人民法院客观全面地查明案情和正确处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减少冤、假、错、案。
③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发生违法乱纪现象
④充分发挥审判教育作用
2、审判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不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外的公民公开,不向社会公开,不允许新闻界采访、报道。但判决公开进行。
下列三类案件不公开审理:
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审理时14-16岁,一律不公开/审理时16-18岁,一般不公开)
第十六节
1、两审终审的原则
两审终审制
: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对于两审终审制,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①两审终审只适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民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不是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②必须有合法的上诉和抗诉
③判处死刑的案件,凡应依法核准的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最高人民判处死刑的案件除外)
第十七节
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八节
1、国际司法协助的含义及其内容
含义:国与国之间,根据缔结、参加的国际条款和互惠原则,相互请求和相互帮助完成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某种事项的互助合作行为
内容:
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
②代为调查、取证
③移交书证、物证、赃款、赃物等
第一节
1、诉讼参与人
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力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第二节
1、当事人
在诉讼中处于追诉或被追诉的地位,执行控诉或辩护职能,并同案件实事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2、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点
①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或被追诉的地位,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
②同案件事实有直接具体的切身利害关系,案件处理结果对其有直接影响
③属于诉讼参与人的范畴,即司法人员以外的诉讼参与人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为什么我国的诉讼参与人不包括公诉人
①公诉人作为国家追诉权的具体执行者,同案件之间不存在直接具体的切身利害关系,而是基于职责
②他参加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不仅在于追究犯罪、支持公诉,还在于监督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③他实际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同另一方被告人地位不平等
④公诉人同审判人员之间,在参加诉讼的任务和目的、地位、作用相似之处多于自诉人、被害人等当事人
5、犯罪嫌疑人权利
侦查起诉阶段被怀疑犯有某种罪行,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①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②了解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
③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④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⑤对自己是否犯有被指控罪行及其轻重进行申辩和解释
⑥自案件移送审
查之日起委托辩护人
6、被告人权利
被有诉权的公民个人或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
①有权获得辩护、依法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另行委托辩护人
②参加法庭调查、辩论
③法庭辩论结束后作最后陈述
④了解法庭笔录记载内容,并请求补充或改正
⑤对一审裁判提出上诉
⑥对已生效裁判提出申诉
☆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反诉
7、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物质损失的人
8、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对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并被司法机关传唤应诉的一方当事人
第三节
1、法定代理人
依照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的人
2、诉讼代理人
受被代理人委托或法院指定,依法参加诉讼的人,没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作用
3、证人
直接利害冲突双方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感受到的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
权利:
①查阅询问笔录并要求依法加以修正或补充
②因作证而受到的经济损失要求给予补偿
义务:
①出庭作证
②如是陈述其知道的有关案件情况
4鉴定人
受司法机关聘请或制定后,凭借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实的某个专门性问题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
权利:
①了解为正确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有关案件情况
②同一问题,由两个以上鉴定人鉴定时,有权共同写出一个鉴定结论或分别写出各自的鉴定结论
③要求补充或重新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重新提供鉴定结论
义务:
①出席法庭并回答有关人员提问
②客观全面反映鉴定过程和结果
5、辩护人
依法受委托或指定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
1、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
A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自诉
B向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进行调查
C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冻结
D审理和裁判一切自诉、公诉案件
E决定开庭时间、地点
F决定法庭辩论的开始和终结
G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H决定是否调取新证据、通知新证人到庭
I决定宣告判决的地点和方式
J裁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有权重判或轻判
K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也有权决定维持已生效裁判
第二节
1、人民检察院权利义务
①依法对贪污、渎职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案件
进行立案侦查
②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④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三节
1、公安机关权利义务
①勘验、检查、扣押、通缉,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活动
②采用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拘传等强制措施
③根据检察院批准或法院的决定执行逮捕
④决定立案侦查、撤销案件
⑤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提出起诉或不起诉的意见
⑥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决定提出复议、复核的要求
第一节
1、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①从程序上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②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③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一节
1、附带民事诉讼
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的活动
2、附带民事诉讼成立具备的条件
①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
②必须是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③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
④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
3、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
①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并责令他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使他在经济上承担应付的法律责任
②可以使国家、集体、公民个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到的物质损失得到挽回或补偿
③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合并进行,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时间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权利
①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
②要求司法机关采取保全措施
③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的回避;参加附带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
④对判决不服依法上诉
⑤在结案前,就民事部分与被告人和解或撤诉
第三节
1、附带民事诉讼的中止
在处理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存在或发生某种特定情况,使附带民事诉讼无法继续进行而暂时停止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的中止情形:
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代理人
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⑤其他
2、附带民事诉讼的终结
处理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存在或者发身某种特定情况,使附带民事诉讼根本不能继续进行,或者继续进行已无实际意义,因而宣告诉讼结束。
第五节
1、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原则以被告人本人现有财产为限
1、期间
法律对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时间、期限上的要求,换句话说:期间是司法机关或诉讼参与人完成某些诉讼行为应当遵守的法定期限
2、期间的意义
①有利于及时惩处罪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②能够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3、期间应重新计算的情形
①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时
②因案件改变管辖
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
④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审判的案件
4、申请恢复期间的条件
①只有耽误期间的当事人才能申请
②耽误期间是因为发生了不能抗拒的情况或者其他正当理由
③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提出申请
第二节
1、送达
司法机关依一定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
第一节
1、立案
公安、人检、人法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侦查和审判的诉讼活动
2、立案的意义
①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揭露和惩罚犯罪
②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③对于搞好司法统计、分析各个时期犯罪情况,正确指导实际工作有重要意义
④总之,立案作为一个诉讼阶段,能在诉讼中起到过滤的作用,将那些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从诉讼范围内排除出去,从而使司法机关能集中力量同犯罪作斗争,更有效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
第二节
1、立案的材料来源
①公安、人检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②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报案和举报
③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
④犯罪人自首
第一节
1、侦查
公安、人检、军队保卫部门等,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2、侦查的任务
①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分子
②只知、预防犯罪
③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
3、侦查的意义
①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阶段,是提起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
②与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
③提起公诉和审
判的基础和前提
④预防犯罪和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效措施
第二节
1、侦查工作的原则
侦查工作的核心内容就是收集证据和运用证据
①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
②迅速及时原则
③客观公正、全面细致和实事求是原则
④保守秘密原则
第三节
1、讯问犯罪嫌疑人应由人检、公安或其他行使侦查权的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
第四节
1、询问证人
只有公安等机关的侦查人员才能进行,询问证人应到证人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第五节
1、现场勘验
对发生刑事案件的地点和留有犯罪痕迹的场所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1、可以进行侦查实验的情况
①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看到
②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③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否发生某种现象
④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否吻合
⑤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可能或不可能留下某种痕迹
⑥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发生变异
⑦确定某种事件是怎样发生的
综上:进行试验必须经公安局长批准,且严格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第六节
1、搜查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为了搜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对有关的人身、处所、物品等进行搜索和检查
第七节
1、扣押物证书证
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
第八节
1、鉴定
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向问题,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科学鉴别的一种方法
第九节
1、通缉
公安机关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人,通令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措施
第十节
1、侦查终结
侦查机关获得了充分、确实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已经查获,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可以对案件作出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结论
2、侦查终结具备的条件
①案件事实和情节全部查清,犯罪嫌疑人已经找到
②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充分、确实
③各种法律手续完备
第一节
1、提起公诉
在我国,提起公诉就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第二节
1、审查起诉的概念及内容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
内容:
①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
定是否正确
②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③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④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⑤侦察活动是否合法
第三节
1、提起公诉的条件
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②犯罪嫌疑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以及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一种决定
3、不起诉的条件或情形
①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或应当不起诉
“法定”指凡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某种情形
②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可以不起诉
具体指犯罪嫌疑人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由于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
③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第四节
1、出庭支持公诉
人民检察院在法院开庭审判公诉案件时,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依法追究犯罪的活动,出庭公诉是人民检察院一项特有职权
2、出庭支持公诉的任务
①根据事实与法律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
②刑事审判监督权
③发表公诉词,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④检验起诉工作质量,保证做到不枉不纵,实事求是
第一节
1、审判的概念和特点
人民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①人民法院是唯一行使审判权的机关
②必须在既有控诉又有辩护保障的条件下进行
③同侦查、起诉、执行等诉讼阶段相比,审判是诉讼的中心环节和决定性阶段
2、审判的意义
①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起诉,有无根据、是否合法是一次全面性的最后的审查和检验
②由于审判活动是在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的条件下进行的,不仅有利于全面查清案情,正确适用法律,且体现了诉讼的民主、公平和公正性
③由于审判采取公开形式进行,大大增加审判透明度
第二节
1、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庭组织形式
2、独任制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制度,其审判组织形式称为独任庭,只限于基层人民法院
3、合议制2003
有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4、审判
委员会2004名词
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①审判委员会工作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②审判委员会不直接开庭审理具体案件,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应当执行
③审判委员会不同于一般的审判组织,其审判的案件应是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④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由不同意见,可以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