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高管收受好处费锒铛入狱(案例)

电信高管收受好处费锒铛入狱(案例)

案情: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文某担任中国电信集团海南省电信公司(系国有企业)府城电信局副局长、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市场部副经理、客户部副经理、政企客户部经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孙某某、林某某、陈某某、陆某某、何某某等五人送予的钱款共计120.8万元,为孙某某等人谋取利益。

2005年上半年的一天,海口美兰信诚通信商行负责人陆某某为感谢时任海南电信公司府城电信局副局长的文某在其承接小灵通代销业务中给予的帮助,在文某的办公室送给文某" 好处费"3.8万元。文某当场收下。

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陆某某为感谢时任海南电信公司市场部副经理的文某帮助其取得电信卡销售代理权,在海口市滨海大道人大会堂旁的福山咖啡馆送给文某" 好处费"6万元。文某当场收下。

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文某担任海南电信公司市场部副经理、公众客户部副经理、政企客户部经理。海口美兰宏信卡社实际负责人陈某某为感谢文某帮助其取得电信卡销售代理权,于2007年至2012年每一年春节前,均在海口市金贸西路欣奇蛋糕店内送给文某5万元" 好处费" ,六次共计30万元。文某均当场收下。

2011年年底的一天,海南信桥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某某为感谢时任海南电信公司政企客户部经理的文某在计算机设备采购项目中给予的帮助,在海口市金贸西路兴隆鸡饭店二楼茶艺馆送给文某" 好处费"25万元。文某当场收下。

海南恒桥计算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何某某为感谢时任海南电信公司 政企客户部经理的文某在其承接" 网开发票" 业务中给予的帮助,分别于2011年6、7月的一天,在海口市国贸路一房地产中介公司门口送给文某" 好处费"2万元;于2013年年底的一天,在海口市金贸西路蔚兰天成小区的路边送给文某" 好处费"2万元。文某均当场收下。

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文某担任海南电信公司市场部副经理、公众客户部副经理、政企客户部经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海口金鹏东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项目审批、产品代销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八次收受金鹏通信公司经理孙某某的" 好处费" 共计52万元。具体如下:

为感谢文某在金鹏通信公司承接海南电信公司小灵通代销业务中给予的帮 助,并与文某搞好关系,孙某某分别于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2009年1月的一天,在海口市南沙路澄迈酸菜鱼馆、金贸西路伽和源

茶艺馆三次分别送给文某" 好处费"10万元、8万元、2万元,共计20万元。文某均当场收下。

2010年5月的一天,为感谢文某帮助金鹏通信公司取得在琼海市开办电信营业厅的授权,孙某某在海口市南沙路澄迈酸菜鱼馆送给文某" 好处费"5万元。文某当场收下。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为感谢文某在金鹏通信公司承接海南电信公司三星手机代销业务中给予的帮助,孙某某在海口市金贸西路伽和源茶艺馆送给文某" 好处费"8万元。文某当场收下。

2012年6月的一天,为感谢文某在金鹏通信公司承接海南电信公司" 渔信E 通" 手机代销业务中给予的帮助,孙某某在海口市滨海大道海南电信公司602文某的办公室送给文某" 好处费"10万元。文某当场收下。

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为感谢文某在金鹏通信公司承接海南电信公司" 农信 E 通" 手机代销业务中给予的帮助,孙某某在海口市滨海大道海南电信公司602文某的办公室送给文某" 好处费"3万元。文某当场收下。

2013年6月的一天,为感谢文某在金鹏通信公司承接海南电信公司" 天翼对讲机" 手机代销业务中给予的帮助,孙某某在海口市金贸西路伽和源茶艺馆送给 文某" 好处费"6万元。文某当场收下。

被告人文某收受钱款后,大部分用于日常生活花销。案发后,文某的家属于2014年10月10日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6万元。

评析:被告人文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20.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有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包括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其家属已代其上缴小部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裁决:根据被告人文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赃款6万元予以没收,由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对被告人文某未退的赃款114.8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启示:多行不义必自毙。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电信高管收受好处费锒铛入狱(案例)

案情: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文某担任中国电信集团海南省电信公司(系国有企业)府城电信局副局长、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市场部副经理、客户部副经理、政企客户部经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孙某某、林某某、陈某某、陆某某、何某某等五人送予的钱款共计120.8万元,为孙某某等人谋取利益。

2005年上半年的一天,海口美兰信诚通信商行负责人陆某某为感谢时任海南电信公司府城电信局副局长的文某在其承接小灵通代销业务中给予的帮助,在文某的办公室送给文某" 好处费"3.8万元。文某当场收下。

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陆某某为感谢时任海南电信公司市场部副经理的文某帮助其取得电信卡销售代理权,在海口市滨海大道人大会堂旁的福山咖啡馆送给文某" 好处费"6万元。文某当场收下。

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文某担任海南电信公司市场部副经理、公众客户部副经理、政企客户部经理。海口美兰宏信卡社实际负责人陈某某为感谢文某帮助其取得电信卡销售代理权,于2007年至2012年每一年春节前,均在海口市金贸西路欣奇蛋糕店内送给文某5万元" 好处费" ,六次共计30万元。文某均当场收下。

2011年年底的一天,海南信桥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某某为感谢时任海南电信公司政企客户部经理的文某在计算机设备采购项目中给予的帮助,在海口市金贸西路兴隆鸡饭店二楼茶艺馆送给文某" 好处费"25万元。文某当场收下。

海南恒桥计算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何某某为感谢时任海南电信公司 政企客户部经理的文某在其承接" 网开发票" 业务中给予的帮助,分别于2011年6、7月的一天,在海口市国贸路一房地产中介公司门口送给文某" 好处费"2万元;于2013年年底的一天,在海口市金贸西路蔚兰天成小区的路边送给文某" 好处费"2万元。文某均当场收下。

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文某担任海南电信公司市场部副经理、公众客户部副经理、政企客户部经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海口金鹏东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项目审批、产品代销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八次收受金鹏通信公司经理孙某某的" 好处费" 共计52万元。具体如下:

为感谢文某在金鹏通信公司承接海南电信公司小灵通代销业务中给予的帮 助,并与文某搞好关系,孙某某分别于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2009年1月的一天,在海口市南沙路澄迈酸菜鱼馆、金贸西路伽和源

茶艺馆三次分别送给文某" 好处费"10万元、8万元、2万元,共计20万元。文某均当场收下。

2010年5月的一天,为感谢文某帮助金鹏通信公司取得在琼海市开办电信营业厅的授权,孙某某在海口市南沙路澄迈酸菜鱼馆送给文某" 好处费"5万元。文某当场收下。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为感谢文某在金鹏通信公司承接海南电信公司三星手机代销业务中给予的帮助,孙某某在海口市金贸西路伽和源茶艺馆送给文某" 好处费"8万元。文某当场收下。

2012年6月的一天,为感谢文某在金鹏通信公司承接海南电信公司" 渔信E 通" 手机代销业务中给予的帮助,孙某某在海口市滨海大道海南电信公司602文某的办公室送给文某" 好处费"10万元。文某当场收下。

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为感谢文某在金鹏通信公司承接海南电信公司" 农信 E 通" 手机代销业务中给予的帮助,孙某某在海口市滨海大道海南电信公司602文某的办公室送给文某" 好处费"3万元。文某当场收下。

2013年6月的一天,为感谢文某在金鹏通信公司承接海南电信公司" 天翼对讲机" 手机代销业务中给予的帮助,孙某某在海口市金贸西路伽和源茶艺馆送给 文某" 好处费"6万元。文某当场收下。

被告人文某收受钱款后,大部分用于日常生活花销。案发后,文某的家属于2014年10月10日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6万元。

评析:被告人文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20.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有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包括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其家属已代其上缴小部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裁决:根据被告人文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赃款6万元予以没收,由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对被告人文某未退的赃款114.8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启示:多行不义必自毙。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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