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1-02 13:13 点击次数:101
冀国土资办字〔2013〕131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以下称矿产规划调整)工作,促进矿业经济发展,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55号令)、《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严格规划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4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1﹞67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矿产规划调整的条件
规划调整是指规划个别内容的、局部的非原则性变动。在矿产规划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规划进行调整:
(一)地质勘查有重大发现的;
(二)因市场条件、技术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等规划内容进行局部调整的;
(三)新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大专项和工程的;
(四)依据其他管理部门规定划定的禁止和限制区,相关主管部门已调整其边界范围的;
(五)禁采区内具有一定规模的优势、紧缺矿产,经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确认开采后不会对禁采所保护的事项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能够满足相关要求的;
(六)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矿产规划调整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应当征求其他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矿产规划调整及报批程序
(一)方案编制。调整市、县级矿产规划的,由市、县政府组织编制矿产规划调整方案;调整省级矿产规划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矿产规划调整方案。其中,对直接涉及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矿产规划调整内容,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二)专家论证。对符合调整条件的矿产规划调整方案,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重点对规划调整是否必要,调整方案是否合理、可行,调整依据是否充分等内容进行论证,并出具结论性论证意见。
(三)资料申报。调整市、县级矿产规划的,由设区市(省直管县)政府向省政府请示,申请资料由市、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并报省国土资源厅;调整省级矿产规划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并组织申请资料报国土资源部。
(四)审查报批。省国土资源厅按程序进行会审,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三、矿产规划调整提交的资料
调整矿产规划,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进行:
(一)设区市(省直管县)政府调整矿产规划的请示;
请示中应包括矿产规划调整的理由、依据、主要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调整的条件,是否涉及其他主管部门及部门意见情况等。
(二)设区市(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矿产规划调整的意见;
(三)矿产规划调整方案;
(四)矿产规划调整方案的专家论证意见;
(五)矿产规划调整方案的编制情况(内容)说明;
(六)矿产规划调整方案附图附表;
(七)相关部门意见(可选);
(八)听证资料(可选);
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有关要求
(一)上级矿产规划调整后,涉及调整下级矿产规划的,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知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相应调整,并逐级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后,涉及调整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三)为保持矿产规划编制及调整工作的连续性,矿产规划调整方案尽量由原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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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土资办字〔2013〕131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以下称矿产规划调整)工作,促进矿业经济发展,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55号令)、《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严格规划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4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1﹞67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矿产规划调整的条件
规划调整是指规划个别内容的、局部的非原则性变动。在矿产规划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规划进行调整:
(一)地质勘查有重大发现的;
(二)因市场条件、技术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等规划内容进行局部调整的;
(三)新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大专项和工程的;
(四)依据其他管理部门规定划定的禁止和限制区,相关主管部门已调整其边界范围的;
(五)禁采区内具有一定规模的优势、紧缺矿产,经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确认开采后不会对禁采所保护的事项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能够满足相关要求的;
(六)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矿产规划调整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应当征求其他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矿产规划调整及报批程序
(一)方案编制。调整市、县级矿产规划的,由市、县政府组织编制矿产规划调整方案;调整省级矿产规划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矿产规划调整方案。其中,对直接涉及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矿产规划调整内容,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二)专家论证。对符合调整条件的矿产规划调整方案,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重点对规划调整是否必要,调整方案是否合理、可行,调整依据是否充分等内容进行论证,并出具结论性论证意见。
(三)资料申报。调整市、县级矿产规划的,由设区市(省直管县)政府向省政府请示,申请资料由市、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并报省国土资源厅;调整省级矿产规划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并组织申请资料报国土资源部。
(四)审查报批。省国土资源厅按程序进行会审,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三、矿产规划调整提交的资料
调整矿产规划,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进行:
(一)设区市(省直管县)政府调整矿产规划的请示;
请示中应包括矿产规划调整的理由、依据、主要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调整的条件,是否涉及其他主管部门及部门意见情况等。
(二)设区市(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矿产规划调整的意见;
(三)矿产规划调整方案;
(四)矿产规划调整方案的专家论证意见;
(五)矿产规划调整方案的编制情况(内容)说明;
(六)矿产规划调整方案附图附表;
(七)相关部门意见(可选);
(八)听证资料(可选);
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有关要求
(一)上级矿产规划调整后,涉及调整下级矿产规划的,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知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相应调整,并逐级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后,涉及调整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三)为保持矿产规划编制及调整工作的连续性,矿产规划调整方案尽量由原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