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企业 服务质量、安全运行综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需要,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保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本省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大、中、微型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线路及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服务质量、安全运行等情况。
第三条 经营权主管部门根据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每年对经营企业的服务质量、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1次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评分
第四条 每年3月份前,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企业拟报
当年服务质量及安全行车工作任务安排,年底上报当年服务质量及安全行车工作总结,每月企业进行一次内部考核,各市、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内部考核结果再进行一次抽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登报公布。
第五条 实施服务质量内部考核:
一、企业制定并施行向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进行服务承诺,接受群众监督。(10分)
二、制定对企业所属各部门优质服务承诺的奖惩办法,奖惩分明。(15分)
三、与驾驶员、售票员签订服务责任书,制定驾驶员、售票员服务行为规范,为乘客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10分)
四、向社会公告优质服务承诺举报电话,制定便民、利民措施。(5分)
五、车容车貌、车厢整洁卫生,为市民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5分)
六、驾驶员、售票员做到礼貌待客,说话和气,便民利民,使用文明用语,不说忌语,提倡普通话服务。(5分)
第六条 实施安全行车内部考核:
一、年初与下属企业、驾驶员、车辆保修人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10分)
二、严格按照交通法规认真落实交通安全行车责任制,履行对驾驶员的安全行车监督责任,努力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交通安全指标,杜绝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15分)
三、对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实行四不放过检查,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将事故处理情况上报主管部门,抄报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10分)
四、加强路检路查,保持车况良好,严禁病车上路行驶,做好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安全检查工作,并认真做好登记备查。(8分)
五、认真抓好驾驶员、售票员的交通法规、安全行车及职业道德教育工作,教育驾驶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搞好安全行车工作。(7分)
第七条 经营权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服务质量、安全行车月度抽查和年度考核:
一、服务质量与安全行车年度考核满分均各为50分,总分100分,具体分值见第五条、第六条内容分解。
二、评分标准:
优秀:大于90分(含)。
良好:大于80分(含)。
合格:大于70分(含)。
不合格:小于70分(不含)。
第八条 凡未达到上述目标考核内容的,视完成情况进行扣分。
第九条 凡在当年综合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须写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凡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综合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由当地主管部门组织对其进行整改,经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其不合格线路或出租汽车的经营资格,并写出处理意见报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
第十条 考核操作要点:
一、对公共汽车(含大、中、微型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经营企业考核:
各市、县经营权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共汽车(含大、中、微型公共汽车)、轨道交通企业的服务质量、安全运行考核工作分线路进行,每月抽查分数的年平均值为年终考核分数,年终现场考核重点考察以往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附则
二、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考核:
各市、县经营权主管部门对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服务质量、安全运行考核,是指对企业的整体情况进行考核,每月抽查的年平均值作为年终考核分数,年终现场考核重点考察以往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抽查内容、评分标准、抽查方式由各市、县经营权主管部门制定,报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企业 服务质量、安全运行综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需要,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保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本省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大、中、微型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线路及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服务质量、安全运行等情况。
第三条 经营权主管部门根据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每年对经营企业的服务质量、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1次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评分
第四条 每年3月份前,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企业拟报
当年服务质量及安全行车工作任务安排,年底上报当年服务质量及安全行车工作总结,每月企业进行一次内部考核,各市、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内部考核结果再进行一次抽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登报公布。
第五条 实施服务质量内部考核:
一、企业制定并施行向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进行服务承诺,接受群众监督。(10分)
二、制定对企业所属各部门优质服务承诺的奖惩办法,奖惩分明。(15分)
三、与驾驶员、售票员签订服务责任书,制定驾驶员、售票员服务行为规范,为乘客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10分)
四、向社会公告优质服务承诺举报电话,制定便民、利民措施。(5分)
五、车容车貌、车厢整洁卫生,为市民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5分)
六、驾驶员、售票员做到礼貌待客,说话和气,便民利民,使用文明用语,不说忌语,提倡普通话服务。(5分)
第六条 实施安全行车内部考核:
一、年初与下属企业、驾驶员、车辆保修人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10分)
二、严格按照交通法规认真落实交通安全行车责任制,履行对驾驶员的安全行车监督责任,努力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交通安全指标,杜绝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15分)
三、对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实行四不放过检查,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将事故处理情况上报主管部门,抄报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10分)
四、加强路检路查,保持车况良好,严禁病车上路行驶,做好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安全检查工作,并认真做好登记备查。(8分)
五、认真抓好驾驶员、售票员的交通法规、安全行车及职业道德教育工作,教育驾驶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搞好安全行车工作。(7分)
第七条 经营权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服务质量、安全行车月度抽查和年度考核:
一、服务质量与安全行车年度考核满分均各为50分,总分100分,具体分值见第五条、第六条内容分解。
二、评分标准:
优秀:大于90分(含)。
良好:大于80分(含)。
合格:大于70分(含)。
不合格:小于70分(不含)。
第八条 凡未达到上述目标考核内容的,视完成情况进行扣分。
第九条 凡在当年综合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须写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凡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综合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由当地主管部门组织对其进行整改,经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其不合格线路或出租汽车的经营资格,并写出处理意见报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
第十条 考核操作要点:
一、对公共汽车(含大、中、微型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经营企业考核:
各市、县经营权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共汽车(含大、中、微型公共汽车)、轨道交通企业的服务质量、安全运行考核工作分线路进行,每月抽查分数的年平均值为年终考核分数,年终现场考核重点考察以往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附则
二、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考核:
各市、县经营权主管部门对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服务质量、安全运行考核,是指对企业的整体情况进行考核,每月抽查的年平均值作为年终考核分数,年终现场考核重点考察以往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抽查内容、评分标准、抽查方式由各市、县经营权主管部门制定,报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