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统字[2011]17号
伊旗统计局关于呈报2011年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报告
旗法制办:
《2011年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已拟妥,现随文上报,请审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力推进统计法制建设,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水平,积极为统计改革、建设和服务提供法律保障。根据市计局2011年统计法制工作要点精神和旗法制工作安排,结合我局统计法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执政为民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理清本局行政执法职能,明确执法岗位、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强化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权威,确保本局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基本目标
内设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统计工作,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统计行政许可、统计检查监督、统计行政处罚和统计调查等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及时纠正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更加有效的贯彻实施。
三、统计行政执法的责任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国务院领导的国家统计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为统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县统计局为县域范围内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
四、统计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旗统计局开展统计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内蒙古统计检查监督规定》、《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和全国人大、内蒙古人大颁布的关于强化统计工作的有关法律规定。
五、统计行政执法的范围和对象 在全旗范围的日常统计活动中出现的下列行为:
1、造成统计资料失实的行为。
2、拒报和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3、侵犯统计干部调查权、报告权和监督权的行为。
4、越权、泄密的行为。
5、对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行为。
旗统计局将依照法律法规对所涉及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各种联合经济组织、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任何公民个人
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和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罚。统计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建议监测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被作出统计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如有不服处罚的可在限定时间内向旗人民政府或市统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统计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六、统计行政执法机关责任划分
统计局长
主持统计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局务会,提出并研究处理本地区统计执法工作的重大情况和问题;签发统计执法检查法律文书;对发生在本地区的统计行政复议案件负责作出解释;应诉发生在本地区的统计行政诉讼案件.协调本局副局长和局各股、室、队之间的工作。
统计局副局长
协助统计局长工作。组织开展和及时处理自己分管股室的
统计业务工作和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向局务会汇报应集体研究解决的统计业务问题以及协调性工作。受委托代理统计局长签发统计执法文书和应诉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综合科 1、依法组织实施劳资、科技、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建筑业等专业统计调查制度,理顺统计报表报送渠道,维护
统计调查和管理秩序,保证统计数据及时、准确收集、上报、反馈。
2、监督全旗劳资、科技、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建筑业等有关部门依法统计。
3、检查有关部门在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与法规科联合查办统计违法案件,每年至少查处1件违法案件。
4、检查监督有关部门《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的执行情况,会同执法机构查处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
科长负本科行政执法全责。科室人员要按各自所负责的专业,检查有关部门在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做到统计执法责任到人。
普查中心 组织实施重大普查;监督检查重大普查制度执行情况,组织查处普查中的违法行为。参与全旗统计执法检查。
城乡社会经济调查队 对全县规模以上企业进行抽样调查;维护抽样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参与全县统计执法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
对全旗物价情况和居民生活状况进行抽样调查,维护抽样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参与全旗统计执法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七、工作流程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统计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成立3人以上的办案组。指派不少于两人的办案人员进入被调查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或《统计执法检查证》,调查取证完毕后,撰写调查报告、处理建议报单位领导审批,其中:涉及到乡镇以上领导人、群众集体署名举报经查证属实等重大案件,须经案件审理小组审理决定。违法证据不足,或违法行为轻微,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销案;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提出处分建议,移送监察部门或任命机关处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受理当事人听证申请,在听证的七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后结案,案件立卷归档。
八、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检查处罚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市统计检查监督规定》,旗统计局对于本旗范围内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任何行政、经济主体及个人,都有权依法进行查处。统计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文书有:《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现场检查登记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案件调查报
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报告表》、《统计检查查询书》、《当场处罚决定书》、《统计执法文书送达回执》、《统计报表催报单》、《行政处分建议书》、《统计调查表催领通知书》、《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二十一种。
九、关于推行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
为全力开拓统计执法工作新局面,维护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旗统计局和全旗各级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一定要认真学习《统计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紧随普法步伐。掌握法律武器,努力工作、大胆执法,为伊旗的统计工作法制化作出贡献。
伊统字[2011]17号
伊旗统计局关于呈报2011年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报告
旗法制办:
《2011年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已拟妥,现随文上报,请审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力推进统计法制建设,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水平,积极为统计改革、建设和服务提供法律保障。根据市计局2011年统计法制工作要点精神和旗法制工作安排,结合我局统计法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执政为民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理清本局行政执法职能,明确执法岗位、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强化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权威,确保本局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基本目标
内设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统计工作,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统计行政许可、统计检查监督、统计行政处罚和统计调查等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及时纠正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更加有效的贯彻实施。
三、统计行政执法的责任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国务院领导的国家统计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为统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县统计局为县域范围内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
四、统计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旗统计局开展统计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内蒙古统计检查监督规定》、《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和全国人大、内蒙古人大颁布的关于强化统计工作的有关法律规定。
五、统计行政执法的范围和对象 在全旗范围的日常统计活动中出现的下列行为:
1、造成统计资料失实的行为。
2、拒报和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3、侵犯统计干部调查权、报告权和监督权的行为。
4、越权、泄密的行为。
5、对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行为。
旗统计局将依照法律法规对所涉及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各种联合经济组织、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任何公民个人
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和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罚。统计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建议监测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被作出统计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如有不服处罚的可在限定时间内向旗人民政府或市统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统计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六、统计行政执法机关责任划分
统计局长
主持统计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局务会,提出并研究处理本地区统计执法工作的重大情况和问题;签发统计执法检查法律文书;对发生在本地区的统计行政复议案件负责作出解释;应诉发生在本地区的统计行政诉讼案件.协调本局副局长和局各股、室、队之间的工作。
统计局副局长
协助统计局长工作。组织开展和及时处理自己分管股室的
统计业务工作和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向局务会汇报应集体研究解决的统计业务问题以及协调性工作。受委托代理统计局长签发统计执法文书和应诉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综合科 1、依法组织实施劳资、科技、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建筑业等专业统计调查制度,理顺统计报表报送渠道,维护
统计调查和管理秩序,保证统计数据及时、准确收集、上报、反馈。
2、监督全旗劳资、科技、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建筑业等有关部门依法统计。
3、检查有关部门在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与法规科联合查办统计违法案件,每年至少查处1件违法案件。
4、检查监督有关部门《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的执行情况,会同执法机构查处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
科长负本科行政执法全责。科室人员要按各自所负责的专业,检查有关部门在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做到统计执法责任到人。
普查中心 组织实施重大普查;监督检查重大普查制度执行情况,组织查处普查中的违法行为。参与全旗统计执法检查。
城乡社会经济调查队 对全县规模以上企业进行抽样调查;维护抽样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参与全县统计执法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
对全旗物价情况和居民生活状况进行抽样调查,维护抽样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参与全旗统计执法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七、工作流程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统计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成立3人以上的办案组。指派不少于两人的办案人员进入被调查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或《统计执法检查证》,调查取证完毕后,撰写调查报告、处理建议报单位领导审批,其中:涉及到乡镇以上领导人、群众集体署名举报经查证属实等重大案件,须经案件审理小组审理决定。违法证据不足,或违法行为轻微,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销案;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提出处分建议,移送监察部门或任命机关处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受理当事人听证申请,在听证的七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后结案,案件立卷归档。
八、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检查处罚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市统计检查监督规定》,旗统计局对于本旗范围内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任何行政、经济主体及个人,都有权依法进行查处。统计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文书有:《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现场检查登记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案件调查报
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报告表》、《统计检查查询书》、《当场处罚决定书》、《统计执法文书送达回执》、《统计报表催报单》、《行政处分建议书》、《统计调查表催领通知书》、《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二十一种。
九、关于推行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
为全力开拓统计执法工作新局面,维护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旗统计局和全旗各级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一定要认真学习《统计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紧随普法步伐。掌握法律武器,努力工作、大胆执法,为伊旗的统计工作法制化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