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某投资公司建设一幢办公楼,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时间同投标有效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03年5月30日。该公司于2003年3月6日发出招标公告,后有A、B、C、D、E等5家建筑施工单位参加了投标,E单位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于6月2日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会于6月3日由该省建委主持,D单位在开标前向投资公司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经过综合评选,最终确定B单位中标。双方按规定签定了施工承包合同。
问题:
(1)E单位的投标文件按要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E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当被认为是无效投标而拒绝。因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未能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包括)期限,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招标而予以拒绝。
(2)对D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对D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因为,投标行为是一种要约,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应视为违约行为。
(3)上述招标投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与举行开标会的时间不是同一时间。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开标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主持,省建委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只能监督招投标的活动,不能作为开标会的主持人。
案例3
某建设项目概算已批准,项目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得到规划部门批准,根据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确定招标程序如下,如有不妥,请改正。
1、向建设部门提出招标申请;
2、得到批准后,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外地区单位参加投标需垫付工程款,垫付比例可作为评标条件;本地区单位不需要垫付工程款;
3、对申请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4家); 4、投标文件递交;
5、由地方建设管理部门指定有经验的专家与本单位人员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为得到有关领导支持,各级领导占评标委员会的1/2;
6、召开投标预备会由地方政府领导主持会议;
7、投标单位报送投标文件时,A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3小时,在原报方案的基础上,又补充了降价方案,被招标方拒绝;
8、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主持,公正处人员派人监督,召开开标会,会议上只宣读三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另一家投标单位退标);
9、由于未进行资格预审,故在评标过程中进行资格审查; 10、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将中标结果直接通知了中标单位;
11、中标单位提出因主管领导生病等原因2个月后再进行签订承包合同。 正确的是:
1、第2条不公正。
2、第5条评标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技术与经济专家和占总人数的2/3。
3、第6条召开投标预备应由招标单位代表主持
4、第7条不应拒绝。
5、第8条应宣读退标单位名称。
6、第10条评标委员会将中标结果报请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单位。
7、第11条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在30天内与招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不能以不正当理由推迟签约时间
投标案例2
甲方于2000年11月X日被批准进行施工项目招标,经过评标,乙方中标,12月14日甲方向乙方发送了中标通知书,之后甲方指令乙方先做开工准备,再签工程合同。乙方随即按甲方要求进行了施工场地平整、支桩架等开工设备工作,并于28日打了两根桩,完成了开工仪式;工程开工后,甲方借故迟迟不同意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01年3月1日甲方书面函告乙方
(1)合同形式有哪些?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以什么形式签订?
(2)在本案中,乙方是否有过错?尽管未签合同,但按《合同法》是否可以理解为合同成立?
(4)甲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但不肯签合同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
解]
(1)合同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
(2)《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订立书面合同,这是乙方的义务,乙方未履行应有错误,法律规定应当承当责任。但本案甲方故意不签合同,乙方可免责。《合同法》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合同签订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甲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表明甲方已承诺,承诺的法律效力是承诺人具有与对方签订合同的义务。双方虽未签订合同但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已实际履行义务,双方合同成立,甲方另确定其他中标人,应视为毁约,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5
某工程在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本工程有预付款,数额为合同价款的10%,在合同签署并生效后7日内支付,当进度款支付达合同总价的60%时一次性全额扣回,工程进度款按季度支付。
某承包商准备对该项目投标,根据图纸计算,报价为9000万元,总工期为24个月,其中:基础工程估价为1200万元,工期为6个月;上部结构工程估价为4800万元.工期为12个月;装饰和安装工程估价为3000万元,工期为6个月。
该承包商为了既不影响中标,又能在中标后取得较好的收益,决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对原报价作适当调整,基础工程调整为1300万元,结构工程调整为5000万元,装饰和安装工程调整为2700万元。
另外,该承包商还考虑到,该工程虽然有预付款,但平时工程款按季度支付不利于资金周转,决定除按上述调整后的数额报价外。还建议业主将支付条件改为:预付款为合同价的5%,工程款按月支付,其余条款不变。 (2)问题
1)该承包商所采用的不平衡报价法是否恰当?为什么?
2)除了不平衡报价法,该承包商还运用了哪一种报价技巧?运用是否得当? (3)分析
1)恰当。因为该承包商是将属于首期工程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报价调高 而将属于后期工程的装饰和安装工程的报价降低,可以在施工的早期阶段收到较多的工程款,从而可以提高承包商所得工程款的现值,减少工程后期资金回收风险。
2)该承包商运用的另一种投标技巧是多方案报价法,该报价技巧运用恰当,因为承包商的报价既适用于原付款条件也适用于建议的付款条件。
案例1
某投资公司建设一幢办公楼,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时间同投标有效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03年5月30日。该公司于2003年3月6日发出招标公告,后有A、B、C、D、E等5家建筑施工单位参加了投标,E单位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于6月2日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会于6月3日由该省建委主持,D单位在开标前向投资公司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经过综合评选,最终确定B单位中标。双方按规定签定了施工承包合同。
问题:
(1)E单位的投标文件按要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E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当被认为是无效投标而拒绝。因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未能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包括)期限,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招标而予以拒绝。
(2)对D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对D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因为,投标行为是一种要约,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应视为违约行为。
(3)上述招标投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与举行开标会的时间不是同一时间。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开标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主持,省建委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只能监督招投标的活动,不能作为开标会的主持人。
案例3
某建设项目概算已批准,项目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得到规划部门批准,根据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确定招标程序如下,如有不妥,请改正。
1、向建设部门提出招标申请;
2、得到批准后,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外地区单位参加投标需垫付工程款,垫付比例可作为评标条件;本地区单位不需要垫付工程款;
3、对申请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4家); 4、投标文件递交;
5、由地方建设管理部门指定有经验的专家与本单位人员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为得到有关领导支持,各级领导占评标委员会的1/2;
6、召开投标预备会由地方政府领导主持会议;
7、投标单位报送投标文件时,A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3小时,在原报方案的基础上,又补充了降价方案,被招标方拒绝;
8、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主持,公正处人员派人监督,召开开标会,会议上只宣读三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另一家投标单位退标);
9、由于未进行资格预审,故在评标过程中进行资格审查; 10、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将中标结果直接通知了中标单位;
11、中标单位提出因主管领导生病等原因2个月后再进行签订承包合同。 正确的是:
1、第2条不公正。
2、第5条评标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技术与经济专家和占总人数的2/3。
3、第6条召开投标预备应由招标单位代表主持
4、第7条不应拒绝。
5、第8条应宣读退标单位名称。
6、第10条评标委员会将中标结果报请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单位。
7、第11条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在30天内与招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不能以不正当理由推迟签约时间
投标案例2
甲方于2000年11月X日被批准进行施工项目招标,经过评标,乙方中标,12月14日甲方向乙方发送了中标通知书,之后甲方指令乙方先做开工准备,再签工程合同。乙方随即按甲方要求进行了施工场地平整、支桩架等开工设备工作,并于28日打了两根桩,完成了开工仪式;工程开工后,甲方借故迟迟不同意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01年3月1日甲方书面函告乙方
(1)合同形式有哪些?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以什么形式签订?
(2)在本案中,乙方是否有过错?尽管未签合同,但按《合同法》是否可以理解为合同成立?
(4)甲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但不肯签合同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
解]
(1)合同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
(2)《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订立书面合同,这是乙方的义务,乙方未履行应有错误,法律规定应当承当责任。但本案甲方故意不签合同,乙方可免责。《合同法》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合同签订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甲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表明甲方已承诺,承诺的法律效力是承诺人具有与对方签订合同的义务。双方虽未签订合同但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已实际履行义务,双方合同成立,甲方另确定其他中标人,应视为毁约,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5
某工程在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本工程有预付款,数额为合同价款的10%,在合同签署并生效后7日内支付,当进度款支付达合同总价的60%时一次性全额扣回,工程进度款按季度支付。
某承包商准备对该项目投标,根据图纸计算,报价为9000万元,总工期为24个月,其中:基础工程估价为1200万元,工期为6个月;上部结构工程估价为4800万元.工期为12个月;装饰和安装工程估价为3000万元,工期为6个月。
该承包商为了既不影响中标,又能在中标后取得较好的收益,决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对原报价作适当调整,基础工程调整为1300万元,结构工程调整为5000万元,装饰和安装工程调整为2700万元。
另外,该承包商还考虑到,该工程虽然有预付款,但平时工程款按季度支付不利于资金周转,决定除按上述调整后的数额报价外。还建议业主将支付条件改为:预付款为合同价的5%,工程款按月支付,其余条款不变。 (2)问题
1)该承包商所采用的不平衡报价法是否恰当?为什么?
2)除了不平衡报价法,该承包商还运用了哪一种报价技巧?运用是否得当? (3)分析
1)恰当。因为该承包商是将属于首期工程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报价调高 而将属于后期工程的装饰和安装工程的报价降低,可以在施工的早期阶段收到较多的工程款,从而可以提高承包商所得工程款的现值,减少工程后期资金回收风险。
2)该承包商运用的另一种投标技巧是多方案报价法,该报价技巧运用恰当,因为承包商的报价既适用于原付款条件也适用于建议的付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