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办法(试行)]公告

重要通知

近期,四川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办法(试行) 》的公告》(2015年第9号),其中涉及非贸易项下对外支付事项中需特别提醒广大纳税人:

凡是与境外企业或个人签订了非贸易项下的对外支付合同或协议(包括订单),具体指非居民企业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等,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合同备案。逾期将按照2015年第9号文进行处罚(具体条文见群文件)。

下文引自《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办法(试行) 》的公告》(2015年第9号):

第十七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基准执行:

(一)逾期180日以下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180日以上的,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扣缴义

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基准执行:

(一)逾期30日以下的,单位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30日以上180日以下的,单位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逾期180日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 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基准执行:

(一)对个体,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的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

(一)扣缴义务人补扣或补收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二)扣缴义务人无法补扣或补收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扣缴义务人拒绝补扣或补收税款,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及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的相关规定: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 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国税发〔2009〕3号)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 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及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国税发〔2009〕3号)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特别注意: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国税发〔2009〕3号)

2015年12月2日

重要通知

近期,四川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办法(试行) 》的公告》(2015年第9号),其中涉及非贸易项下对外支付事项中需特别提醒广大纳税人:

凡是与境外企业或个人签订了非贸易项下的对外支付合同或协议(包括订单),具体指非居民企业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等,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合同备案。逾期将按照2015年第9号文进行处罚(具体条文见群文件)。

下文引自《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办法(试行) 》的公告》(2015年第9号):

第十七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基准执行:

(一)逾期180日以下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180日以上的,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扣缴义

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基准执行:

(一)逾期30日以下的,单位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30日以上180日以下的,单位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逾期180日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 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基准执行:

(一)对个体,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的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

(一)扣缴义务人补扣或补收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二)扣缴义务人无法补扣或补收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扣缴义务人拒绝补扣或补收税款,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及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的相关规定: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 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国税发〔2009〕3号)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 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及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国税发〔2009〕3号)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特别注意: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国税发〔2009〕3号)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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