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公司如何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
“营改增”试点后,鉴于广告业的增值税与营业税计税依据差异较大,对广告业纳税人作了专门的征收规定,对娱乐业纳税人仍维持原规定不变。
某广告公司A,2013年8月完成一项100万元的广告业务,并向广告主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支付给广告发布者B公司发布费30万元,支付给C广告公司发布费5万元。那么,该广告公司该如何计算A公司的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A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A广告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A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0万元,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6603.77元(1000000÷1.06×6%)。
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B收取发布费后,开具给A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0万元,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6981.13元(300000÷1.06×6%)。
C广告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3%缴纳增值税,自己无法直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A取得C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价税合计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456.31元(50000÷1.03×3%)。
经计算,A广告公司本月应缴增值税38166.33元(56603.77-16981.13-1456.31)。
提醒注意:(1)如果C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则C已缴纳的增值税,无法作为A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A应缴的增值税为39622.64元(56603.77-16981.13)。
(2)如果C也是一般纳税人,则C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为2830.19元(50000÷1.06×6%),A应缴增值税为36792.45元(56603.77-16981.13-2830.19)。(3)如果本案例中,A是小规模纳税人,则A应缴增值税为29126.21元(1000000÷1.03×3%),从B与C取得的发票,都可以是普通发票,因为不涉及增值税的抵扣问题。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
A广告公司本月收讫广告服务收入,价税合计100万元,取得广告发布者B开具的价税合计3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C广告公司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价税合计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销售额为65万元(100-30-5)。应缴文化事业费=650000×3%=19500(元)。
营改增”纳税人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有何规定?
『发布日期』 2013-02-27
解答: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第二条规定:
①原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②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
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销售额×3%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规定:
①财综〔2012〕68号文件第二条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②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予扣除。上述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
③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接收方支付的含税价款×费率
广告公司如何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
“营改增”试点后,鉴于广告业的增值税与营业税计税依据差异较大,对广告业纳税人作了专门的征收规定,对娱乐业纳税人仍维持原规定不变。
某广告公司A,2013年8月完成一项100万元的广告业务,并向广告主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支付给广告发布者B公司发布费30万元,支付给C广告公司发布费5万元。那么,该广告公司该如何计算A公司的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A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A广告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A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0万元,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6603.77元(1000000÷1.06×6%)。
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B收取发布费后,开具给A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0万元,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6981.13元(300000÷1.06×6%)。
C广告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3%缴纳增值税,自己无法直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A取得C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价税合计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456.31元(50000÷1.03×3%)。
经计算,A广告公司本月应缴增值税38166.33元(56603.77-16981.13-1456.31)。
提醒注意:(1)如果C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则C已缴纳的增值税,无法作为A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A应缴的增值税为39622.64元(56603.77-16981.13)。
(2)如果C也是一般纳税人,则C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为2830.19元(50000÷1.06×6%),A应缴增值税为36792.45元(56603.77-16981.13-2830.19)。(3)如果本案例中,A是小规模纳税人,则A应缴增值税为29126.21元(1000000÷1.03×3%),从B与C取得的发票,都可以是普通发票,因为不涉及增值税的抵扣问题。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
A广告公司本月收讫广告服务收入,价税合计100万元,取得广告发布者B开具的价税合计3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C广告公司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价税合计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销售额为65万元(100-30-5)。应缴文化事业费=650000×3%=19500(元)。
营改增”纳税人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有何规定?
『发布日期』 2013-02-27
解答: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第二条规定:
①原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②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
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销售额×3%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规定:
①财综〔2012〕68号文件第二条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②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予扣除。上述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
③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接收方支付的含税价款×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