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

今天我们介绍的是财产所有权。

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国家财产、私人财

产,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大体上,财产有三种,即动产(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如股票,基金,黄金等等)、不动产(如一些房产啊,地产啊等等)和知识财产(即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如发明创造,文学,艺术作品和商标标志等等)。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包括占有权(这100元是我的,你们谁都不可以拥有)、使用权(这100元是我的,我可以把这个花费掉或者借谁)、收益权(这100元是我的,我可以借给姜镇涛,收利息;或者我有一家店铺,我可以出租来收益)和处分权()四项权能。所有权意味着人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财产所有权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财产所有权制度构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

中国《民法通则》对财产所有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财产所有权的

类型主要包括:国家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

集体组织所有权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

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中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国有财产)

集体组织所有权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

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中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公司啊,财团等等)

社会团体所有权

社会团体所有权是指各类社会团体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在中国,社会团体种类很多,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艺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等。(中国民法通则第77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随意侵占、破坏社会团体的合法财产。)

公民个人所有权

公民个人所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生产资

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是公民个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在中国,公民个人所有权分为两类 财产所有权:即公民个人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公民个人生活资料所有权。(这是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

特征

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所有权的独占性。财产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所有人的所有

权不允许任何人妨碍或侵害,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2、财产所有权的全面性。财产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

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是最完整、全面的一种物权形式。

3、财产所有权的单一性。财产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

利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4、财产所有权的存续性。法律不限制各项财产所有权的存续期限。

5、财产所有权的弹力性。财产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同作为整体

的所有权相分离。例如设定他物权。

总结

财产所有权是我们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对于公民的合法财产,公民享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表现为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一旦有人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国家审判机关将依据民事法律,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于侵犯财产罪犯,我国刑法则规定了侵犯财产罪,其中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敲诈勒索罪等,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当我们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时,我们要毫不犹豫地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权利。

内容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占有

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权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 所有权的占有权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行使。在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通常把占有分成不同的种类,以区分不同的占有状态。 第一、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即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过程中亲自控制自己的财产。非所有人占有则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实际控制和管领所有物。 第二、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这是对非所有人占有的进一步分类。合法占有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享有的占有权利。非法占有则指无合法依据亦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占有。 第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这是对非法占有的再分类。善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恶意占有则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

使用

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进行利用从而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权利。所有人对物的使用是所有权存在的基本目的,人们通过对物的使用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基本需要。所有人在法律上享有当然的使用权,另外,使用权也可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意思移转给非所有人享有。

收益

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收取物所生的物质利益。收益权即民事主体收取物所生利益的权利。在民法上,物所生利益主要指物的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类。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生之物,如母牛所生牛仔;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而生之利益,如股票的股息。天然孳息在没有与原物分离之前,由原物所有人所有;法定孳息的取得则需依据一定的法律规定进行。

处分

处分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处置物的权利。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通过一定的事实行为对物进行处置,如消费、加工、改造、

毁损等。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改变物的权利状态。如转让、租借等。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是决定物之命运的一项权能。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处分权均由所有人来行使,但在特殊情况下,处分权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和所有人的意志而与所有权分离。如国有企业依法处分国有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一起构成了所有权的内容。但在实际生活中,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都能够且经常地与所有人发生分离,而所有人仍不丧失对于财产的所有权。

编辑本段取得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 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第

一、生产。这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第二、先占。这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第三、添附。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添附包括三种情形:混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因相互掺杂或融合而难以分开而形成新的财产。附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加工。即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 第四、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不法占有他人动产的人将其无权处分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该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出于善意,则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须让与人无权处分该动产。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换取得该动产。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必须出于善意。 转让的财产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第五、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或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第六、拾得遗失物。这是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第七、国有化和没收。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事实。

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等;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例如继承遗产,接受他人遗赠等。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编辑本段变更

财产所有权的变更,是指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内容和客体发生改变的情形。所有权何时从原所有人手中转移到新的所有人手中,直接关系到新旧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和所有权关系的稳定,因此法律对所有权的移转作了相应的规定。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而移转;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则必须经过登记或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在通过合同变更所有权时,所有权的移转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是这种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编辑本段消灭

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使所有权人丧失物的所有权。所有权的消灭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所有权的绝对消灭。这是指所有权的标的因一定的法律事实或自然原因而不复存在。如因生活消费、生产消耗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财产的毁灭。 第二、所有权的相对消灭。这是指因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引起所有权相对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财产所有权被抛弃; 财产所有权被依法转让; 财产所有权的主体资格丧失。如作为所有人的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被解散或撤销; 财产所有权因国家采取强制性措施而消灭。如财产被依法征收。

编辑本段法律规定条款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七十四条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 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 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

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六条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第七十七条 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

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

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第八十条 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财产所有权

今天我们介绍的是财产所有权。

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国家财产、私人财

产,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大体上,财产有三种,即动产(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如股票,基金,黄金等等)、不动产(如一些房产啊,地产啊等等)和知识财产(即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如发明创造,文学,艺术作品和商标标志等等)。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包括占有权(这100元是我的,你们谁都不可以拥有)、使用权(这100元是我的,我可以把这个花费掉或者借谁)、收益权(这100元是我的,我可以借给姜镇涛,收利息;或者我有一家店铺,我可以出租来收益)和处分权()四项权能。所有权意味着人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财产所有权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财产所有权制度构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

中国《民法通则》对财产所有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财产所有权的

类型主要包括:国家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

集体组织所有权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

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中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国有财产)

集体组织所有权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

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中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公司啊,财团等等)

社会团体所有权

社会团体所有权是指各类社会团体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在中国,社会团体种类很多,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艺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等。(中国民法通则第77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随意侵占、破坏社会团体的合法财产。)

公民个人所有权

公民个人所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生产资

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是公民个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在中国,公民个人所有权分为两类 财产所有权:即公民个人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公民个人生活资料所有权。(这是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

特征

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所有权的独占性。财产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所有人的所有

权不允许任何人妨碍或侵害,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2、财产所有权的全面性。财产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

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是最完整、全面的一种物权形式。

3、财产所有权的单一性。财产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

利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4、财产所有权的存续性。法律不限制各项财产所有权的存续期限。

5、财产所有权的弹力性。财产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同作为整体

的所有权相分离。例如设定他物权。

总结

财产所有权是我们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对于公民的合法财产,公民享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表现为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一旦有人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国家审判机关将依据民事法律,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于侵犯财产罪犯,我国刑法则规定了侵犯财产罪,其中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敲诈勒索罪等,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当我们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时,我们要毫不犹豫地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权利。

内容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占有

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权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 所有权的占有权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行使。在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通常把占有分成不同的种类,以区分不同的占有状态。 第一、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即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过程中亲自控制自己的财产。非所有人占有则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实际控制和管领所有物。 第二、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这是对非所有人占有的进一步分类。合法占有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享有的占有权利。非法占有则指无合法依据亦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占有。 第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这是对非法占有的再分类。善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恶意占有则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

使用

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进行利用从而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权利。所有人对物的使用是所有权存在的基本目的,人们通过对物的使用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基本需要。所有人在法律上享有当然的使用权,另外,使用权也可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意思移转给非所有人享有。

收益

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收取物所生的物质利益。收益权即民事主体收取物所生利益的权利。在民法上,物所生利益主要指物的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类。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生之物,如母牛所生牛仔;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而生之利益,如股票的股息。天然孳息在没有与原物分离之前,由原物所有人所有;法定孳息的取得则需依据一定的法律规定进行。

处分

处分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处置物的权利。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通过一定的事实行为对物进行处置,如消费、加工、改造、

毁损等。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改变物的权利状态。如转让、租借等。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是决定物之命运的一项权能。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处分权均由所有人来行使,但在特殊情况下,处分权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和所有人的意志而与所有权分离。如国有企业依法处分国有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一起构成了所有权的内容。但在实际生活中,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都能够且经常地与所有人发生分离,而所有人仍不丧失对于财产的所有权。

编辑本段取得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 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第

一、生产。这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第二、先占。这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第三、添附。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添附包括三种情形:混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因相互掺杂或融合而难以分开而形成新的财产。附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加工。即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 第四、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不法占有他人动产的人将其无权处分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该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出于善意,则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须让与人无权处分该动产。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换取得该动产。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必须出于善意。 转让的财产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第五、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或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第六、拾得遗失物。这是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第七、国有化和没收。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事实。

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等;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例如继承遗产,接受他人遗赠等。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编辑本段变更

财产所有权的变更,是指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内容和客体发生改变的情形。所有权何时从原所有人手中转移到新的所有人手中,直接关系到新旧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和所有权关系的稳定,因此法律对所有权的移转作了相应的规定。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而移转;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则必须经过登记或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在通过合同变更所有权时,所有权的移转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是这种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编辑本段消灭

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使所有权人丧失物的所有权。所有权的消灭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所有权的绝对消灭。这是指所有权的标的因一定的法律事实或自然原因而不复存在。如因生活消费、生产消耗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财产的毁灭。 第二、所有权的相对消灭。这是指因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引起所有权相对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财产所有权被抛弃; 财产所有权被依法转让; 财产所有权的主体资格丧失。如作为所有人的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被解散或撤销; 财产所有权因国家采取强制性措施而消灭。如财产被依法征收。

编辑本段法律规定条款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七十四条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 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 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

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六条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第七十七条 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

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

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第八十条 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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