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主要特征是安全、必需、有效、价廉。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指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
第三条 成立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第四条 职责及分工
(一)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基本药物的引进、使用、评价及监管等各项制度;
(二)医务部负责组织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宣传、培训及监管;
(三)药学部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基本药物的供应、处方专项点评及《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等相关知识培训。
第三章 基本药物的配备及引进
第五条 新品种的引进:药学部根据临床需求、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等相关要求拟定需要增补的基本药物品种、品规目录,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然后按照卫生厅基本药物中标厂家进行引进。
第六条 现有品种的调整:我院现有基本药物品种予以保留,未中标的品规由采购部参照卫生厅基本药物中标结果确定中标厂家,报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执行。
第七条 药学部每季度将基本药物的调整情况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相关措施
第八条 加强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培训。药学部收集国家及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等相关材料,由医务部组织,对全院医师进行培训并考核。
第九条 临床科室用药需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
第十条 临床科室应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使全院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全部药品总金额的比例达到20%或以上。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贵重药品审批制度,控制医师贵重药品处方权限,提高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
第五章 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药学部按规定对基本药物的使用进行专项处方点评,并将点评结果及时上报医务部。医务部对处方点评结果进行公示,并进行有效干预。
第十三条 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长效机制,推动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主要特征是安全、必需、有效、价廉。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指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
第三条 成立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第四条 职责及分工
(一)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基本药物的引进、使用、评价及监管等各项制度;
(二)医务部负责组织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宣传、培训及监管;
(三)药学部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基本药物的供应、处方专项点评及《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等相关知识培训。
第三章 基本药物的配备及引进
第五条 新品种的引进:药学部根据临床需求、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等相关要求拟定需要增补的基本药物品种、品规目录,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然后按照卫生厅基本药物中标厂家进行引进。
第六条 现有品种的调整:我院现有基本药物品种予以保留,未中标的品规由采购部参照卫生厅基本药物中标结果确定中标厂家,报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执行。
第七条 药学部每季度将基本药物的调整情况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相关措施
第八条 加强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培训。药学部收集国家及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等相关材料,由医务部组织,对全院医师进行培训并考核。
第九条 临床科室用药需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
第十条 临床科室应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使全院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全部药品总金额的比例达到20%或以上。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贵重药品审批制度,控制医师贵重药品处方权限,提高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
第五章 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药学部按规定对基本药物的使用进行专项处方点评,并将点评结果及时上报医务部。医务部对处方点评结果进行公示,并进行有效干预。
第十三条 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长效机制,推动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