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及试题

法律常识及试题

第一节 法律常识 (考查重点)

法理学 

一、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一)法的概念和本质

1.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二)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基本特征是法所独具的,并以此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种种重要属性。它包括:(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三)法的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国家赞成的,可以做的;什么是国家命令或反对的,必须做或不该做的。(2)评价作用。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3)预测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4)教育作用。(5)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统治。在阶级对立社会中,基本的社会关系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关系,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冲突和斗争。国家通过自己的权力系统和法律规则把阶级压迫合法化、制度化,把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保持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存在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即建立起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还具有执行各种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在各个私有制社会中,社会公共事务及有关法律的性质、作用、范围不尽相同。但总括起来,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①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②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③组织社会化大生产;④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有关产品、劳务、质量要求的标准,以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⑤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

知识点一:行政主体

一、行政机关: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

1、派出机关: 政府派出,有主体资格

市辖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 :区公所 省级政府:地区行署

2、派出机构:职能部门派出,授权才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

3、内设机构:授权才有(商标评审、专利复审)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授权的企业组织(某些公用事业企业);被授权的事业单位(如高等院校)

被授权的社会团体(某些行业协会) ; 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

三、非行政主体: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以委托人名义为行政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知识点二: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含义: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前者是行政立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等。

二、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申诫罚(精神罚、声誉罚):警告

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行为罚(能力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4、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与形式

1、法 律 : 可设置各种类型的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 不可设置行政拘留

3、地方性法规:不可设置行政拘留、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4、规 章: 仅可设置警告、罚款。

(四)实施规则

1、不再罚: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做出同一种类的处罚。

2、不处罚:不满14周岁不予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不予处罚;

处罚时效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后不再处罚。

3、不重罚:已满14不满18周岁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

1、简易程序:①事实确凿并有依据。②对公民≤50元、对单位≤1000 元的罚款或警告。 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2、一般程序:调查检查至少2人执法;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

3、听证程序——适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证或执照、大额罚款。

启动:当事人要求。

规则:①应告知听证权利;②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六)行政处罚的执行

罚缴分离:①罚缴机关分离、罚缴人员分离。

②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当场收缴: ①适用简易程序处20元以下罚款或适用简易程序但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当场收缴。 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例、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

A.管制 B.拘留 C.拘役 D.撤职

【解析】选B。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和拘留。管制、拘役属于刑罚中的主刑,撤职属于行政处分。

三、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与形式

法 律 :可以创设

省级地方规章 :无权创设;必要时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创设临时性许可。

注:部门规章不可以创设

2、期限:

(1)由一个机关决定:20日内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2)平级多机关决定: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45日内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3)另有规定依规定。

四、行政裁决

1、定义: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裁决的种类有:

①侵权纠纷的裁决:侵权纠纷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侵犯而产生的纠纷。

②补偿纠纷的裁决:补偿,是指对财产侵害行为造成损失的补偿,着眼于被剥夺的财物,予以公平弥补。如拆迁以及草原、水面、滩涂、土地征用的补偿等。

③损害赔偿纠纷裁决:损害赔偿纠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损害赔偿所引起的纠纷。这种纠纷通常存在于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产品质量、社会福利等方面。 ④权属纠纷的裁决: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包括土地、草原、水流、滩涂、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行政机关请求确认,并作出裁决。

五、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措施

定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

定义: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主体针对负有履行行政法上的财产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依法所采取的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义务履行的同一状态。

直接强制执行包含:划拨、收缴、拍卖。

间接强制执行包含:代履行(他人代履行,义务人承担费用);执行罚(收取强制金促使义务人履行,如滞纳金)。

例、公安机关对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人进行人身约束,该行政行为的性质是( )。

A. 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强制执行 D.行政指导

【解析】选B。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实现行政目的,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行政复议,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活动。

一、诉讼与复议关系:都是处理行政争议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对照

行政诉讼:只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合法性问题。

排除:①国家行为案件; ②抽象行政行为; ③内部行政行为;④法律规定行政终局裁决;⑤刑事侦查行为;⑥调解、仲裁行为;⑦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并可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合法性及合理性。

例、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为中,( )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A、对工作人员小李开除的决定 B、对公民王某错误刑事拘留

C、对甲骑车撞伤乙宠物犬的纠纷进行调解 D、对于一起治安案件迟迟未作处理

【解析】选D。A选项中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B选项中的行为属于刑事侦查行为。C选项中的行为属于调解行为。

三、复议机关

例、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去建材工业局管理的国有小砖厂出售。小砖厂的承包人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下列哪一个?

A.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B.市经济贸易局

C.市人民政府 D.区人民政府

【解析】选C。不服区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向上级政府提起复议。

四、行政诉讼其他内容

1、行政诉讼被告

(1)一般情况: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相同,都是看行政主体标准。

(2)特殊情况:经复议后起诉的——复议维持 , 还是原机关为被告;

复议改变 , 复议机关为被告;

复议不作为, 原告对谁不服谁就是被告。

2、举证责任(原则上是被告举证)

联系: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

3、行政诉讼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参照国务院部委规章、省级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委规章不一致or国务院部委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

重要罪名

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3、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

5、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超越其职权实施有关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6、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7、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8、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转化型或以抢劫论的认定:一是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而不定抢夺罪;二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三是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9、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多次盗窃的行为。(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

10、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①由于行为人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以致“自愿”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给行为人或放弃自己的财产权。②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信用卡诈骗罪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

11、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4个):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

刑事责任年龄

① 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② 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重伤/致死、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③ 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

①犯罪故意:指明知道该危害行为将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却还是实施该危害行为,包括——直接故意:明知道,希望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明知道,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②犯罪过失:指知道实施该危害行为有危险,(但是不知道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实施了该危害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不认为是犯罪的四种情况:

①不可抗力; ②意外事件;

③正当防卫:为保护合法权益,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保护的利益≤损害的利益),不负刑事责任。

④紧急避险:为保护合法权益,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保护的利益

三、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联系)

※危害行为: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包括:⑴ 作为, 用身体积极的实施;⑵不作为,有法律义务,能履行而不履行。

义务来源:法律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要求;先前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

四、犯罪客体: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我国刑法正是按照犯罪的同类客体把社会的各种犯罪分为十大类。

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的行为未能“着手”的。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

犯罪中止: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犯罪既遂: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四个要件。

例1、甲偷乙的财物,因害怕被追究,过了一段时间又偷偷地送回,这是( )。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既遂 D.犯罪预备

【解析】选C。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本题中,“送回”的行为发生在盗窃成功后,因此不符合“犯罪过程中”的规定,不是犯罪中止。

例2、盗窃犯贾某正在室内行盗,忽听门外有人咳嗽,误以为主人回来,因而停止行窃,跳窗逃走,这是( )。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预备

【解析】选B。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题中,贾某是“忽听门外有人咳嗽,误以为主人回来,因而停止”,并不是“自动”,而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刑罚

一、刑罚种类

(一)主刑

1、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2、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4、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适用于罪刑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绝对不适用;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可适用);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缓期2年)。

(二)附加刑--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仅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

二、量 刑

(一)累犯

1、一般累犯:指18岁以上的,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3、累犯的法律后果——应当从重处罚,不得假释、缓刑

(二)自首

1、一般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2、特别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3、法律后果: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

(三)缓刑:对原判刑罚附条件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限内仍保持执行可能性的刑罚制度。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2、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不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4、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5、缓刑的期满与撤销: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6、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民事主体

一、公民(自然人)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状态出生的人,自然人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其年龄和精神状况。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且精神正常 。

(注:≥ 16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 或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可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监护:是指由一定的自然人或组织(监护人,完全行为能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管、保护等法律制度,是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的必要补充。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二、法人

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这是它与公民的根本区别。但并不是所有社会组织都是法人。

作为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它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时间上一致: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并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它的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一致。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我国目前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特征: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合法行为;能够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成立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③行为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④形式合法--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民事行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称为“民事法律行为”。非法的、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所必需的条件的民事行为,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二、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指当事人就合同的相关内容经协商达成合意的过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阶段。

1、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特定的意思表示(要约内容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发出要约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一方称受要约人或相对人(合同一旦成立,要约人、受要约人即为合同当事人)。

2、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一致)。

※ 承诺生效意味着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由此承担合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如果违反合同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

※ 在承诺被撤回或承诺迟到的情况下,承诺不生效。

(二)合同担保: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合同担保对合同来说具有从属的性质,一般担保合同随主合同一起存在、一同转移。

1、保证:是指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措施。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抵押: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得到偿还。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从该动产或权利中优先受偿的制度。

4、留置:指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义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项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当事人一方按法定或约定,可以向对方预先付给一定数量的金额作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可抵作价款或返还给债务人。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他就无权要求接受定金的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如果双方采用定金担保同时,还约定了违约金,则违约金和定金只能主张其一,当事人可以选择最有利的方式。

(三)合同的效力

例、家具店甲将国内生产的家具谎称意大利进口家具出售,并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 )

A.可撤销合同 B.无效合同 C.无权处分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解析】选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题中,家具店甲的行为属于欺诈,乙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所以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民事权利

一、物权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用益物权: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3)担保物权: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二、债权

在债的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1、侵权之债:如一方实施侵权行为,就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2、合同之债

3、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受益方为善意时,若损失大于利益,只返还现存利益;若损失小于利益,返还利益的范围以损失为准。受益方为恶意时,应返还其取得的全部利益;若利益少于损失,还须就损失与利益之间的差额进行赔偿。

4、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管理人享有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的权利。管理人只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本人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具体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1、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对其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所享有的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的期限: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2、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应申请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6个月的续展期和宽限期)

例、我国专利法规定,(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

A.发明 B.实用新型 C.外观设计 D.智力活动

【解析】A。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

四、人身权

人身权,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

分类:①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公民)与名称权(法人和其他组织)、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②身份权:亲属权、配偶权等。

亲属的种类

(1)近现代亲属法按照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把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即合法夫妻;血亲是指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姻亲是指除配偶以外的因婚姻 的缔结而在配偶双方的相关亲属之间形成的亲属关系。

(2)血亲还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前者是指源自同一祖先,基于出生的事实而彼此形成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后者是指彼此没有自然血亲联系,但因法律规定、通过特定法律行为而在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与自然血亲具有相同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亲属(如收养)。

《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是指有直系关系的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指同出于一个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具体指: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

经典真题回顾

>> 法律常识

【例1】根据公务员法,以下人员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是( )。【2008年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

A.某街道派出所干警 B.市法院院长

C.省总工会机关办公室科员 D.省教育学院院长

【教育解析】本题考查《公务员法》中的“公务员”的定义,应该是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考生必须掌握的基本法律常识。

【例2】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下列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是( )。【2007年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A类卷-97题】

A.太原市某区人民代表大会 B.山西省人民政府

C.中共太原市委 D.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教育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根据《立法法》第63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名师点评】考查对法条的了解程度,对于法律常识考生应该多加强对法条的识记,不是要死记硬背,而是要理解、熟悉,平时多积累。

【例3】在行政诉讼中,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不受理的案件是()。【2007年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B类卷-112题】

A.某国家机关干部对降级处分不服

B.某企业对行政机关的收费不服

C.某公民对民政机关不发放抚恤金不服

D.某人对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营业执照不服

【教育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名师点评】考查对法条的了解程度。考生在做答这道题目时应当掌握哪些具体行政行为是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的,哪些行政行为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

>> 政治常识

【例1】掌握“适度”原则的哲学依据是()。【2008年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A类卷-101题】

A.质和量的统一 B.肯定和否定的相互渗透

C.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的相互联结 D.内容和形式的相互转化

【教育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根据质和量的统一的规律可知,事物的量变会引起质变,所以做事要掌握“适度”的原则。

【名师点评】对哲学知识的掌握一定要在理解的基础上,只有充分理解了,才能对哲学知识正确运用。

【例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创造性地回答了()。【2008年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A类卷-105题】

A.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

B.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

C.怎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问题

D.怎样发展马克思主义的问题

【教育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创造性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

【名师点评】“三个代表”属于常考知识点,要熟记于心。

【例3】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 )。【2008年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

A.科学发展 B.全面发展

C.可持续发展 D.以人为本

【教育解析】本题考查科学发展观的相关内容。客观地说,有关科学发展观的内容在2008年考试中出现,绝不可能是将其作为时事政治来考,只能是将其作为准公务员必须掌握的国家的大政方针来考。另一方面,考生对人文、科技等基础知识的掌握是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常识判断题的考查重点。

>> 管理常识

【例1】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应使用的文种是()。【2008年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A类卷-110题】

A.命令 B.决定 C.意见 D.公告

【教育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命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名师点评】对公文文种的内容要有所了解并掌握,此为常考知识点。

【例2】某省政府办公厅的郭某受命组建省政府调研中心。为此他在政府内挑选了一些人员作为调研中心的工作人员,包括小王、小张和老林等。在郭某看来,小王虽能力有限,但为人踏实,容易和别的同志搞好团结,还是自己的老同学。据此可以判断郭某的领导方式是()。【2007年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A类卷-108题】

A.任务导向型 B.关系导向型

C.民主型 D.****型

【教育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关系导向型的领导,是宽容且关心人的领导,他们主要以人际关系为目标来激励自己,通过与其他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来实现自我。任务导向型的领导,对人苛刻、以工作为中心,他们主要依靠任务和成就来激发自己的动机,凭借完成任务的好坏来实现自我。****式,亦称专权式或者独裁式。这类领导者是由个人独自作出决策,然后命令下属成员予以执行,并要求下属不容质疑地遵从其命令。民主式领导,在采取行动方案或作出决策之前会主动听取下级成员意见,或者吸取下级成员参与决策制定。

【名师点评】与公务员密切相关的管理常识是考生知识储备中所必需的。

2、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A.故意伤害罪

B.正当防卫

C.防卫不适时

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B

解析:正当防卫和犯罪的区别是历来的重点。首先,甲安装防卫装置的行为不危害公共安全,安装行为不是犯罪。其次,该装置发挥作用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装置给乙造成的轻伤并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也不构成防卫过当,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3、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

B.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

C.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

D.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构成何罪——贪污还是盗窃?二是犯罪的停止形态——既遂还是未遂?注意贪污和盗窃的区别在于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李所谓职务便利必须是与其业务、工作性质相关的便利,仅仅是同处一室不属于刑法上的职务便利,李某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故应当定盗窃罪。那么是既遂还是未遂呢?刑法采失控说,即只要物主丧失了对物的控制,即认定为既遂,注意不是以犯罪行为人控制了财物为标准,故李某虽然尚未将财物带出单位,但对于银行来说已经丧失了对财物之控制权,故为既遂。

4、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B

解析:直接故意是指明知犯罪结果可能或必然发生而积极地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指明知犯罪结果有可能发生而放任其发生。过于自信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其发生,在考试中,过于自信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采取一定的避免措施或有某种轻信能够避免的根据。疏忽大意指应当预见犯罪结果可能发生,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李某明知私拉电网可能发生严重的结果,且未采取任何防止结果出现的措施,对出现电人的结果是一种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所以是间接故意。

注意此题不是正当防卫,因为其措施已经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了重大损失。

5、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剌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

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注意乙已经被甲打昏,业已丧失侵害能力,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外,乙的行为属于直接侵害人身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甲的行为并不过当——只要乙的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即使把乙打死了也不过当。

6、陈某在商场金店发现柜台内放有一条重12克、价值1600元的纯金项链,与自己所戴的镀金项链样式相同。陈某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注意,用自己的镀金项链调换了上述纯金项链。陈某的行为: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诈骗罪

C.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二罪

答案:A

解析:甲调换项链的行为并不为售货员所知,属于“秘密窃取”,注意售货员没有将纯金项链处分给甲的意思表示。

7、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甲应如何处置?

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该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答案:A

解析:凡是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外国人犯罪,除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适用外交途径解决外,均应按我国刑法追究刑责。

8、下列情形哪一项属于自首?

A.甲杀人后其父主动报案并将甲送到派出所,甲当即交代了杀人的全部事实和经过

B.甲和乙共同贪污之后,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自己的贪污事实,但未提及乙

C.甲和乙共同盗窃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乙曾经诈骗数千元,经查证属实

D.甲给监察局打电话,承认自己收受他人1万元贿赂,并交代了事情经过,然后出走不知所踪 答案:A

解析:自首简单来说就是如实供述和自动投案,其中的如实供述包括对所知的同案犯所犯的共同罪行的供述,注意A中“送子投案”也属自首。B错在未彻底交代出同案的共同犯罪人乙的犯罪事实,C项中甲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事实,D项仅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未主动投案。

9、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甲的行为:

A.属于****预备

B.属于****未遂

C.属于****中止

D.不构成****罪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对象不能犯(客观不能的一种)的未遂。预备是指犯罪的实行行为尚未开始,中止指主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题中甲已开始实行行为(暴力足以控制被害人),但因对象是男人,不可能实施奸淫行为而被迫放弃,故为****未遂。

10、甲到乙的办公室送文件,乙不在。甲看见乙办公桌下的地上有一活期存折(该存折未设密码),便将存折捡走。乙回办公室后找不着存折,但看见桌上的文件,便找到甲问是否看见其存折,甲说没看到。甲下班后去银行将该存折中的5000元取走。甲的行为构成:

A.侵占罪

B.盗窃罪

C.诈骗罪

D.金融凭证诈骗罪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二者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区分关键是涉案财物是否属于遗忘物。本题中活期存折掉在乙自己的办公桌下,办公桌作为特定场所,乙并未丧失对其的控制,所以存折不应属于遗忘物,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11、甲、乙为劫取财物将在河边散步的丙杀死,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甲、乙随后从丙携带的名片上得知丙是某公司总经理。两人经谋划后,按名片上的电话给丙的妻子丁打电话,声称丙已被绑架,丁必须于次日中午12点将10万元现金放在某处,否则杀害丙。丁立即报警,甲、乙被抓获。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抢劫罪和绑架罪并罚

B.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和绑架罪并罚

C.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D.以故意杀人罪、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答案:C

解析:甲乙为劫财而杀死丙构成抢劫,此后打电话给丁构成敲诈勒索,注意行为人是否实际绑架了他人,是勒索财物行为构成绑架罪还是勒索财物罪的关键所在,甲乙给丁打电话时丙已死去,故为敲诈勒索罪。

12、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无法进行勒索。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异地以 4000元卖掉。对甲应当如何处理?

A.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牵连犯从一重处断

B.以绑架罪一罪处罚

C.以拐卖儿童罪一罪处罚

D.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并罚

答案:D

解析:甲骗走男孩时意在勒索钱财,已构成绑架罪,由于甲拐骗男孩时没有出卖的故意,故绑架行为与后来的出卖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手段目的关系,分别构成两罪,应予并罚。

13、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B.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

C.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D.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答案:A

解析: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会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

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故A项关于“不具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说法不正确。该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D项说法正确。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称为“纯正的单位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所以B项说法正确。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一)明确指出:“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主要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可见,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成为犯罪主体。故C项的说法正确。

14、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B.对于犯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判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也不得适用假释

C.对于累犯,只要被判处的刑罚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可适用假释

D.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答案:D

解析:根据《刑法》第84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l)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注意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而A项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所以A项错误。《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枪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本条的解读应当分两部分,一是对累犯不得假释;二是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此B、C两项说法错误,注意B项意思比较隐蔽。《刑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由于刑罚还未执行完毕,不能构成累犯。所以D项正确。

15、关于缓刑,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B.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C.对于数罪并罚但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

D.虽然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但只要符合缓刑条件,仍然可以适用缓刑 答案:B

解析: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A项正确。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由于刑法中各种减轻、免除处罚规定的存在,数罪并罚和故意杀人罪最后的宣告刑都有可能为3年以下,所以CD均正确。刑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可适用缓刑,B项错误。

16、甲路过某自行车修理店,见有一辆名牌电动自行车(价值 1 万元)停在门口,欲据为己有。甲见 店内货架上无自行车锁便谎称要购买,催促店主去 50 米 之外 的库 房拿 货。店主临 走时 对甲 说:“我去拿锁 ,你帮我看一下店。”店主离店后,甲骑走电动自行车。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诈骗罪B.盗窃罪

C.侵占罪D.职务侵占罪

答案:B

解析:店主没有将自行车处分给甲的意思,故非诈骗。该自行车不是遗忘物,也非侵占罪。甲不是店员,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也非职务侵占。

17、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

B.甲的行为属于盗窃预备

C.甲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D.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

答案:D

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题中甲乙共谋盗窃汽车,虽然后来甲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但是他却让乙继续配制钥匙用于犯罪,实际上是参与了犯罪,是盗窃罪的共犯。对于共犯,刑法关于刑事责任承担的理论采用的观点是“一步行为,全部责任”。本题中,乙已经盗窃了汽车,构成了盗窃罪的既遂,对于甲,按照上述理论,虽然其只是参与钥匙配制过程,但是仍然承担全部责任,也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本题正确答案是D。

18、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答案:C

解析:简单地说,甲向乙投放了安眠药,客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并且造成被害人乙死亡;主观上有杀害乙的故意,甲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律常识及试题

第一节 法律常识 (考查重点)

法理学 

一、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一)法的概念和本质

1.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二)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基本特征是法所独具的,并以此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种种重要属性。它包括:(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三)法的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国家赞成的,可以做的;什么是国家命令或反对的,必须做或不该做的。(2)评价作用。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3)预测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4)教育作用。(5)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统治。在阶级对立社会中,基本的社会关系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关系,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冲突和斗争。国家通过自己的权力系统和法律规则把阶级压迫合法化、制度化,把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保持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存在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即建立起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还具有执行各种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在各个私有制社会中,社会公共事务及有关法律的性质、作用、范围不尽相同。但总括起来,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①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②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③组织社会化大生产;④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有关产品、劳务、质量要求的标准,以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⑤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

知识点一:行政主体

一、行政机关: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

1、派出机关: 政府派出,有主体资格

市辖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 :区公所 省级政府:地区行署

2、派出机构:职能部门派出,授权才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

3、内设机构:授权才有(商标评审、专利复审)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授权的企业组织(某些公用事业企业);被授权的事业单位(如高等院校)

被授权的社会团体(某些行业协会) ; 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

三、非行政主体: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以委托人名义为行政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知识点二: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含义: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前者是行政立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等。

二、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申诫罚(精神罚、声誉罚):警告

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行为罚(能力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4、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与形式

1、法 律 : 可设置各种类型的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 不可设置行政拘留

3、地方性法规:不可设置行政拘留、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4、规 章: 仅可设置警告、罚款。

(四)实施规则

1、不再罚: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做出同一种类的处罚。

2、不处罚:不满14周岁不予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不予处罚;

处罚时效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后不再处罚。

3、不重罚:已满14不满18周岁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

1、简易程序:①事实确凿并有依据。②对公民≤50元、对单位≤1000 元的罚款或警告。 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2、一般程序:调查检查至少2人执法;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

3、听证程序——适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证或执照、大额罚款。

启动:当事人要求。

规则:①应告知听证权利;②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六)行政处罚的执行

罚缴分离:①罚缴机关分离、罚缴人员分离。

②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当场收缴: ①适用简易程序处20元以下罚款或适用简易程序但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当场收缴。 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例、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

A.管制 B.拘留 C.拘役 D.撤职

【解析】选B。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和拘留。管制、拘役属于刑罚中的主刑,撤职属于行政处分。

三、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与形式

法 律 :可以创设

省级地方规章 :无权创设;必要时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创设临时性许可。

注:部门规章不可以创设

2、期限:

(1)由一个机关决定:20日内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2)平级多机关决定: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45日内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3)另有规定依规定。

四、行政裁决

1、定义: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裁决的种类有:

①侵权纠纷的裁决:侵权纠纷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侵犯而产生的纠纷。

②补偿纠纷的裁决:补偿,是指对财产侵害行为造成损失的补偿,着眼于被剥夺的财物,予以公平弥补。如拆迁以及草原、水面、滩涂、土地征用的补偿等。

③损害赔偿纠纷裁决:损害赔偿纠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损害赔偿所引起的纠纷。这种纠纷通常存在于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产品质量、社会福利等方面。 ④权属纠纷的裁决: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包括土地、草原、水流、滩涂、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行政机关请求确认,并作出裁决。

五、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措施

定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

定义: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主体针对负有履行行政法上的财产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依法所采取的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义务履行的同一状态。

直接强制执行包含:划拨、收缴、拍卖。

间接强制执行包含:代履行(他人代履行,义务人承担费用);执行罚(收取强制金促使义务人履行,如滞纳金)。

例、公安机关对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人进行人身约束,该行政行为的性质是( )。

A. 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强制执行 D.行政指导

【解析】选B。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实现行政目的,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行政复议,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活动。

一、诉讼与复议关系:都是处理行政争议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对照

行政诉讼:只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合法性问题。

排除:①国家行为案件; ②抽象行政行为; ③内部行政行为;④法律规定行政终局裁决;⑤刑事侦查行为;⑥调解、仲裁行为;⑦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并可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合法性及合理性。

例、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为中,( )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A、对工作人员小李开除的决定 B、对公民王某错误刑事拘留

C、对甲骑车撞伤乙宠物犬的纠纷进行调解 D、对于一起治安案件迟迟未作处理

【解析】选D。A选项中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B选项中的行为属于刑事侦查行为。C选项中的行为属于调解行为。

三、复议机关

例、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去建材工业局管理的国有小砖厂出售。小砖厂的承包人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下列哪一个?

A.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B.市经济贸易局

C.市人民政府 D.区人民政府

【解析】选C。不服区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向上级政府提起复议。

四、行政诉讼其他内容

1、行政诉讼被告

(1)一般情况: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相同,都是看行政主体标准。

(2)特殊情况:经复议后起诉的——复议维持 , 还是原机关为被告;

复议改变 , 复议机关为被告;

复议不作为, 原告对谁不服谁就是被告。

2、举证责任(原则上是被告举证)

联系: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

3、行政诉讼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参照国务院部委规章、省级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委规章不一致or国务院部委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

重要罪名

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3、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

5、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超越其职权实施有关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6、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7、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8、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转化型或以抢劫论的认定:一是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而不定抢夺罪;二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三是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9、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多次盗窃的行为。(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

10、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①由于行为人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以致“自愿”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给行为人或放弃自己的财产权。②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信用卡诈骗罪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

11、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4个):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

刑事责任年龄

① 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② 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重伤/致死、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③ 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

①犯罪故意:指明知道该危害行为将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却还是实施该危害行为,包括——直接故意:明知道,希望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明知道,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②犯罪过失:指知道实施该危害行为有危险,(但是不知道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实施了该危害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不认为是犯罪的四种情况:

①不可抗力; ②意外事件;

③正当防卫:为保护合法权益,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保护的利益≤损害的利益),不负刑事责任。

④紧急避险:为保护合法权益,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保护的利益

三、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联系)

※危害行为: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包括:⑴ 作为, 用身体积极的实施;⑵不作为,有法律义务,能履行而不履行。

义务来源:法律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要求;先前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

四、犯罪客体: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我国刑法正是按照犯罪的同类客体把社会的各种犯罪分为十大类。

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的行为未能“着手”的。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

犯罪中止: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犯罪既遂: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四个要件。

例1、甲偷乙的财物,因害怕被追究,过了一段时间又偷偷地送回,这是( )。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既遂 D.犯罪预备

【解析】选C。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本题中,“送回”的行为发生在盗窃成功后,因此不符合“犯罪过程中”的规定,不是犯罪中止。

例2、盗窃犯贾某正在室内行盗,忽听门外有人咳嗽,误以为主人回来,因而停止行窃,跳窗逃走,这是( )。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预备

【解析】选B。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题中,贾某是“忽听门外有人咳嗽,误以为主人回来,因而停止”,并不是“自动”,而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刑罚

一、刑罚种类

(一)主刑

1、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2、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4、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适用于罪刑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绝对不适用;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可适用);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缓期2年)。

(二)附加刑--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仅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

二、量 刑

(一)累犯

1、一般累犯:指18岁以上的,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3、累犯的法律后果——应当从重处罚,不得假释、缓刑

(二)自首

1、一般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2、特别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3、法律后果: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

(三)缓刑:对原判刑罚附条件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限内仍保持执行可能性的刑罚制度。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2、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不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4、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5、缓刑的期满与撤销: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6、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民事主体

一、公民(自然人)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状态出生的人,自然人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其年龄和精神状况。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且精神正常 。

(注:≥ 16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 或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可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监护:是指由一定的自然人或组织(监护人,完全行为能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管、保护等法律制度,是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的必要补充。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二、法人

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这是它与公民的根本区别。但并不是所有社会组织都是法人。

作为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它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时间上一致: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并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它的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一致。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我国目前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特征: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合法行为;能够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成立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③行为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④形式合法--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民事行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称为“民事法律行为”。非法的、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所必需的条件的民事行为,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二、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指当事人就合同的相关内容经协商达成合意的过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阶段。

1、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特定的意思表示(要约内容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发出要约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一方称受要约人或相对人(合同一旦成立,要约人、受要约人即为合同当事人)。

2、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一致)。

※ 承诺生效意味着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由此承担合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如果违反合同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

※ 在承诺被撤回或承诺迟到的情况下,承诺不生效。

(二)合同担保: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合同担保对合同来说具有从属的性质,一般担保合同随主合同一起存在、一同转移。

1、保证:是指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措施。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抵押: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得到偿还。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从该动产或权利中优先受偿的制度。

4、留置:指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义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项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当事人一方按法定或约定,可以向对方预先付给一定数量的金额作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可抵作价款或返还给债务人。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他就无权要求接受定金的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如果双方采用定金担保同时,还约定了违约金,则违约金和定金只能主张其一,当事人可以选择最有利的方式。

(三)合同的效力

例、家具店甲将国内生产的家具谎称意大利进口家具出售,并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 )

A.可撤销合同 B.无效合同 C.无权处分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解析】选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题中,家具店甲的行为属于欺诈,乙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所以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民事权利

一、物权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用益物权: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3)担保物权: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二、债权

在债的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1、侵权之债:如一方实施侵权行为,就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2、合同之债

3、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受益方为善意时,若损失大于利益,只返还现存利益;若损失小于利益,返还利益的范围以损失为准。受益方为恶意时,应返还其取得的全部利益;若利益少于损失,还须就损失与利益之间的差额进行赔偿。

4、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管理人享有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的权利。管理人只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本人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具体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1、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对其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所享有的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的期限: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2、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应申请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6个月的续展期和宽限期)

例、我国专利法规定,(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

A.发明 B.实用新型 C.外观设计 D.智力活动

【解析】A。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

四、人身权

人身权,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

分类:①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公民)与名称权(法人和其他组织)、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②身份权:亲属权、配偶权等。

亲属的种类

(1)近现代亲属法按照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把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即合法夫妻;血亲是指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姻亲是指除配偶以外的因婚姻 的缔结而在配偶双方的相关亲属之间形成的亲属关系。

(2)血亲还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前者是指源自同一祖先,基于出生的事实而彼此形成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后者是指彼此没有自然血亲联系,但因法律规定、通过特定法律行为而在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与自然血亲具有相同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亲属(如收养)。

《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是指有直系关系的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指同出于一个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具体指: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

经典真题回顾

>> 法律常识

【例1】根据公务员法,以下人员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是( )。【2008年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

A.某街道派出所干警 B.市法院院长

C.省总工会机关办公室科员 D.省教育学院院长

【教育解析】本题考查《公务员法》中的“公务员”的定义,应该是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考生必须掌握的基本法律常识。

【例2】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下列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是( )。【2007年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A类卷-97题】

A.太原市某区人民代表大会 B.山西省人民政府

C.中共太原市委 D.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教育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根据《立法法》第63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名师点评】考查对法条的了解程度,对于法律常识考生应该多加强对法条的识记,不是要死记硬背,而是要理解、熟悉,平时多积累。

【例3】在行政诉讼中,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不受理的案件是()。【2007年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B类卷-112题】

A.某国家机关干部对降级处分不服

B.某企业对行政机关的收费不服

C.某公民对民政机关不发放抚恤金不服

D.某人对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营业执照不服

【教育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名师点评】考查对法条的了解程度。考生在做答这道题目时应当掌握哪些具体行政行为是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的,哪些行政行为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

>> 政治常识

【例1】掌握“适度”原则的哲学依据是()。【2008年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A类卷-101题】

A.质和量的统一 B.肯定和否定的相互渗透

C.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的相互联结 D.内容和形式的相互转化

【教育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根据质和量的统一的规律可知,事物的量变会引起质变,所以做事要掌握“适度”的原则。

【名师点评】对哲学知识的掌握一定要在理解的基础上,只有充分理解了,才能对哲学知识正确运用。

【例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创造性地回答了()。【2008年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A类卷-105题】

A.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

B.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

C.怎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问题

D.怎样发展马克思主义的问题

【教育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创造性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

【名师点评】“三个代表”属于常考知识点,要熟记于心。

【例3】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 )。【2008年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

A.科学发展 B.全面发展

C.可持续发展 D.以人为本

【教育解析】本题考查科学发展观的相关内容。客观地说,有关科学发展观的内容在2008年考试中出现,绝不可能是将其作为时事政治来考,只能是将其作为准公务员必须掌握的国家的大政方针来考。另一方面,考生对人文、科技等基础知识的掌握是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常识判断题的考查重点。

>> 管理常识

【例1】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应使用的文种是()。【2008年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A类卷-110题】

A.命令 B.决定 C.意见 D.公告

【教育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命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名师点评】对公文文种的内容要有所了解并掌握,此为常考知识点。

【例2】某省政府办公厅的郭某受命组建省政府调研中心。为此他在政府内挑选了一些人员作为调研中心的工作人员,包括小王、小张和老林等。在郭某看来,小王虽能力有限,但为人踏实,容易和别的同志搞好团结,还是自己的老同学。据此可以判断郭某的领导方式是()。【2007年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A类卷-108题】

A.任务导向型 B.关系导向型

C.民主型 D.****型

【教育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关系导向型的领导,是宽容且关心人的领导,他们主要以人际关系为目标来激励自己,通过与其他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来实现自我。任务导向型的领导,对人苛刻、以工作为中心,他们主要依靠任务和成就来激发自己的动机,凭借完成任务的好坏来实现自我。****式,亦称专权式或者独裁式。这类领导者是由个人独自作出决策,然后命令下属成员予以执行,并要求下属不容质疑地遵从其命令。民主式领导,在采取行动方案或作出决策之前会主动听取下级成员意见,或者吸取下级成员参与决策制定。

【名师点评】与公务员密切相关的管理常识是考生知识储备中所必需的。

2、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A.故意伤害罪

B.正当防卫

C.防卫不适时

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B

解析:正当防卫和犯罪的区别是历来的重点。首先,甲安装防卫装置的行为不危害公共安全,安装行为不是犯罪。其次,该装置发挥作用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装置给乙造成的轻伤并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也不构成防卫过当,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3、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

B.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

C.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

D.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构成何罪——贪污还是盗窃?二是犯罪的停止形态——既遂还是未遂?注意贪污和盗窃的区别在于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李所谓职务便利必须是与其业务、工作性质相关的便利,仅仅是同处一室不属于刑法上的职务便利,李某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故应当定盗窃罪。那么是既遂还是未遂呢?刑法采失控说,即只要物主丧失了对物的控制,即认定为既遂,注意不是以犯罪行为人控制了财物为标准,故李某虽然尚未将财物带出单位,但对于银行来说已经丧失了对财物之控制权,故为既遂。

4、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B

解析:直接故意是指明知犯罪结果可能或必然发生而积极地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指明知犯罪结果有可能发生而放任其发生。过于自信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其发生,在考试中,过于自信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采取一定的避免措施或有某种轻信能够避免的根据。疏忽大意指应当预见犯罪结果可能发生,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李某明知私拉电网可能发生严重的结果,且未采取任何防止结果出现的措施,对出现电人的结果是一种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所以是间接故意。

注意此题不是正当防卫,因为其措施已经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了重大损失。

5、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剌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

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注意乙已经被甲打昏,业已丧失侵害能力,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外,乙的行为属于直接侵害人身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甲的行为并不过当——只要乙的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即使把乙打死了也不过当。

6、陈某在商场金店发现柜台内放有一条重12克、价值1600元的纯金项链,与自己所戴的镀金项链样式相同。陈某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注意,用自己的镀金项链调换了上述纯金项链。陈某的行为: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诈骗罪

C.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二罪

答案:A

解析:甲调换项链的行为并不为售货员所知,属于“秘密窃取”,注意售货员没有将纯金项链处分给甲的意思表示。

7、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甲应如何处置?

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该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答案:A

解析:凡是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外国人犯罪,除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适用外交途径解决外,均应按我国刑法追究刑责。

8、下列情形哪一项属于自首?

A.甲杀人后其父主动报案并将甲送到派出所,甲当即交代了杀人的全部事实和经过

B.甲和乙共同贪污之后,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自己的贪污事实,但未提及乙

C.甲和乙共同盗窃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乙曾经诈骗数千元,经查证属实

D.甲给监察局打电话,承认自己收受他人1万元贿赂,并交代了事情经过,然后出走不知所踪 答案:A

解析:自首简单来说就是如实供述和自动投案,其中的如实供述包括对所知的同案犯所犯的共同罪行的供述,注意A中“送子投案”也属自首。B错在未彻底交代出同案的共同犯罪人乙的犯罪事实,C项中甲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事实,D项仅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未主动投案。

9、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甲的行为:

A.属于****预备

B.属于****未遂

C.属于****中止

D.不构成****罪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对象不能犯(客观不能的一种)的未遂。预备是指犯罪的实行行为尚未开始,中止指主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题中甲已开始实行行为(暴力足以控制被害人),但因对象是男人,不可能实施奸淫行为而被迫放弃,故为****未遂。

10、甲到乙的办公室送文件,乙不在。甲看见乙办公桌下的地上有一活期存折(该存折未设密码),便将存折捡走。乙回办公室后找不着存折,但看见桌上的文件,便找到甲问是否看见其存折,甲说没看到。甲下班后去银行将该存折中的5000元取走。甲的行为构成:

A.侵占罪

B.盗窃罪

C.诈骗罪

D.金融凭证诈骗罪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二者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区分关键是涉案财物是否属于遗忘物。本题中活期存折掉在乙自己的办公桌下,办公桌作为特定场所,乙并未丧失对其的控制,所以存折不应属于遗忘物,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11、甲、乙为劫取财物将在河边散步的丙杀死,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甲、乙随后从丙携带的名片上得知丙是某公司总经理。两人经谋划后,按名片上的电话给丙的妻子丁打电话,声称丙已被绑架,丁必须于次日中午12点将10万元现金放在某处,否则杀害丙。丁立即报警,甲、乙被抓获。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抢劫罪和绑架罪并罚

B.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和绑架罪并罚

C.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D.以故意杀人罪、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答案:C

解析:甲乙为劫财而杀死丙构成抢劫,此后打电话给丁构成敲诈勒索,注意行为人是否实际绑架了他人,是勒索财物行为构成绑架罪还是勒索财物罪的关键所在,甲乙给丁打电话时丙已死去,故为敲诈勒索罪。

12、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无法进行勒索。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异地以 4000元卖掉。对甲应当如何处理?

A.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牵连犯从一重处断

B.以绑架罪一罪处罚

C.以拐卖儿童罪一罪处罚

D.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并罚

答案:D

解析:甲骗走男孩时意在勒索钱财,已构成绑架罪,由于甲拐骗男孩时没有出卖的故意,故绑架行为与后来的出卖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手段目的关系,分别构成两罪,应予并罚。

13、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B.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

C.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D.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答案:A

解析: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会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

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故A项关于“不具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说法不正确。该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D项说法正确。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称为“纯正的单位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所以B项说法正确。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一)明确指出:“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主要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可见,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成为犯罪主体。故C项的说法正确。

14、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B.对于犯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判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也不得适用假释

C.对于累犯,只要被判处的刑罚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可适用假释

D.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答案:D

解析:根据《刑法》第84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l)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注意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而A项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所以A项错误。《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枪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本条的解读应当分两部分,一是对累犯不得假释;二是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此B、C两项说法错误,注意B项意思比较隐蔽。《刑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由于刑罚还未执行完毕,不能构成累犯。所以D项正确。

15、关于缓刑,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B.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C.对于数罪并罚但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

D.虽然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但只要符合缓刑条件,仍然可以适用缓刑 答案:B

解析: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A项正确。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由于刑法中各种减轻、免除处罚规定的存在,数罪并罚和故意杀人罪最后的宣告刑都有可能为3年以下,所以CD均正确。刑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可适用缓刑,B项错误。

16、甲路过某自行车修理店,见有一辆名牌电动自行车(价值 1 万元)停在门口,欲据为己有。甲见 店内货架上无自行车锁便谎称要购买,催促店主去 50 米 之外 的库 房拿 货。店主临 走时 对甲 说:“我去拿锁 ,你帮我看一下店。”店主离店后,甲骑走电动自行车。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诈骗罪B.盗窃罪

C.侵占罪D.职务侵占罪

答案:B

解析:店主没有将自行车处分给甲的意思,故非诈骗。该自行车不是遗忘物,也非侵占罪。甲不是店员,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也非职务侵占。

17、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

B.甲的行为属于盗窃预备

C.甲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D.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

答案:D

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题中甲乙共谋盗窃汽车,虽然后来甲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但是他却让乙继续配制钥匙用于犯罪,实际上是参与了犯罪,是盗窃罪的共犯。对于共犯,刑法关于刑事责任承担的理论采用的观点是“一步行为,全部责任”。本题中,乙已经盗窃了汽车,构成了盗窃罪的既遂,对于甲,按照上述理论,虽然其只是参与钥匙配制过程,但是仍然承担全部责任,也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本题正确答案是D。

18、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答案:C

解析:简单地说,甲向乙投放了安眠药,客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并且造成被害人乙死亡;主观上有杀害乙的故意,甲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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