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阅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已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二零零四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 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 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 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 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 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三章 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第十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第十一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二条 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持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它相关资料的副本(复印>)到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核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时,除查验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外,可以就本规则第六条所述的要素对船舶的实际状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必须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妥善存放在船备查。 船舶不得使用涂改、伪造以及采用非法途径或者舞弊手段取得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五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船员配备要求,为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 第十六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截止前1年以内,或者在船舶国籍证书重新核发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凭原证书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 第十七条 证书污损不能辨认的,视为无效,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证书遗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换发或者补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原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有效期。 第十八条 船舶状况发生变化需改变证书所载内容时,船舶所有人应当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重新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九条 在特殊情况下,船舶需要在船籍港以外换发或者补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经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船舶当时所在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本规定予以办理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中国籍、外国籍船舶在办理进、出港口或者口岸手续时,应当交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二十一条 中国籍、外国籍船舶在停泊期间,均应配备足够的掌握相应安全知识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对船舶及设备进行安全操纵的船员。 无论何时,500总吨及以上(或者750千瓦及以上)海船、600总吨及以上(或者441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第二十二条 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实际配员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的,对中国籍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满足本规则要求;对外国籍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齐人员,或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由其船旗国主管当局对其实际配员作出的书面认可。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船舶和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编号应与船舶国籍证书的编号一致。《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的内容,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录一:海船、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附录>: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 附录三: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完)

【阅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已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二零零四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 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 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 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 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 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三章 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第十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第十一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二条 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持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它相关资料的副本(复印>)到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核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时,除查验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外,可以就本规则第六条所述的要素对船舶的实际状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必须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妥善存放在船备查。 船舶不得使用涂改、伪造以及采用非法途径或者舞弊手段取得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五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船员配备要求,为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 第十六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截止前1年以内,或者在船舶国籍证书重新核发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凭原证书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 第十七条 证书污损不能辨认的,视为无效,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证书遗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换发或者补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原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有效期。 第十八条 船舶状况发生变化需改变证书所载内容时,船舶所有人应当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重新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九条 在特殊情况下,船舶需要在船籍港以外换发或者补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经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船舶当时所在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本规定予以办理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中国籍、外国籍船舶在办理进、出港口或者口岸手续时,应当交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二十一条 中国籍、外国籍船舶在停泊期间,均应配备足够的掌握相应安全知识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对船舶及设备进行安全操纵的船员。 无论何时,500总吨及以上(或者750千瓦及以上)海船、600总吨及以上(或者441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第二十二条 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实际配员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的,对中国籍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满足本规则要求;对外国籍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齐人员,或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由其船旗国主管当局对其实际配员作出的书面认可。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船舶和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编号应与船舶国籍证书的编号一致。《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的内容,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录一:海船、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附录>: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 附录三: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完)


相关文章

  •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
  •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9ask.cn/souask/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 中国海事局 2006-03-20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船公司 第三章 船 舶 第四章 船 员 第五章 ...查看


  •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1996年12月18日经第21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 ...查看


  • 船舶安全检查指导建议(含法规依据)
  • 船舶安检指导意见 船舶事业部塘沽作业公司 船舶安全检查指导意见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事业部塘沽作业公司 SHIPPING-CHINA OILFIELD SERVICESLIMITED 目 录 1. 船舶安全检查介绍 2. 图书参考范 ...查看


  • 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海船舶[2010]663号 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交 ...查看


  • 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llgarden.com/thread-553756-1-1.html 农业部 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5 ...查看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 [阅读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加强船舶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进.出 ...查看


  • 三.船舶安全证书文书核发
  • (一)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许可) 实施机关:柳州海事局(各海事处) 受理部门:国际航线船舶由广西海事局船舶监督处受理,其它船舶由分支海事局 (处)政务中心.海事处受理窗口受理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具备条件: ...查看


  • 水上交通安全知识100题
  • 水上交通安全知识100题 一.选择题(下列题目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选错.多选不得分) 1.船舶所有人应当在_______时候,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A) A.在申请船舶国 ...查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