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法 讲 座

行 政 处 罚 法 讲 座

●一、行政处罚的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行政处罚的含义: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3、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惩罚违法。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一事不再罚原则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5、保障权利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律规范中规定行政处罚的活动。包括创设权和规定权。 ●《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权分为四个层次:

●1、法律的设定权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程序的一种,即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处罚程序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 不是独立的程序。

简易程序

●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

●(3)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2、简易程序的内容

●(1)表明身份。

●(2)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

●(3)制作处罚决定书以及备案。

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调查结束,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4、制作《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书》审核后送达当事人。

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并依据当事人的要求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组织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所应适用的程序。

1、听证适用条件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组织听证的程序: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3、听证参加人

●(1)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

●(2)听证人员由农业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其它相应工作机构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3)当事人可以自己参加听证,也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4、听证会程序

●(1) 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2)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农业行政处罚和当事人的申辩,并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3) 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的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4) 听证会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 (6) 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7) 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5、听证报告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报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 1、申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45条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行政诉讼法》第44条)

● 2、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 ) 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

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③、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要求,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结束语

●1、树立法治观念

●2、坚持依法行政

欢迎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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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的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行政处罚的含义: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3、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惩罚违法。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一事不再罚原则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5、保障权利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律规范中规定行政处罚的活动。包括创设权和规定权。 ●《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权分为四个层次:

●1、法律的设定权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程序的一种,即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处罚程序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 不是独立的程序。

简易程序

●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

●(3)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2、简易程序的内容

●(1)表明身份。

●(2)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

●(3)制作处罚决定书以及备案。

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调查结束,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4、制作《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书》审核后送达当事人。

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并依据当事人的要求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组织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所应适用的程序。

1、听证适用条件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组织听证的程序: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3、听证参加人

●(1)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

●(2)听证人员由农业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其它相应工作机构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3)当事人可以自己参加听证,也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4、听证会程序

●(1) 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2)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农业行政处罚和当事人的申辩,并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3) 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的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4) 听证会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 (6) 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7) 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5、听证报告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报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 1、申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45条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行政诉讼法》第44条)

● 2、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 ) 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

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③、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要求,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结束语

●1、树立法治观念

●2、坚持依法行政

欢迎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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