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孙吉伟,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00)摘要:持假枪抢劫在实践当中时有发生,它与持真枪同样使被害人受到精神的恐吓与财产的损失,甚至有过之而不及,所以应该把持假枪抢劫认定为持枪抢劫,但对持假枪抢劫要有所限制。 关键词:抢劫罪; 持枪抢劫;罪刑法定;被害人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4-0000-01 一、界定持‘真’‘假’枪的意义 抢劫罪是刑法中社会危害性最大的暴力犯罪之一,它严重的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和人身权,也是历来刑法重点所打击的对象,同时还是抢劫罪中加重情节之一。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来讲,由于刑法及其解释对抢劫罪还刻以了严重的刑罚,它有可能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权,因此对抢劫罪的立法及司法认定不敢不缜密行事。毋庸置疑,持枪抢劫是抢劫罪中加重情节之一,持枪还是转化型犯罪种类之一,因此对持“枪”抢劫案件中“枪”应该定性准确,并且界定清楚,既不让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也不让其无辜受害。那么持枪抢劫中“枪”应该从客观上和主观上等多方面综合来判定是“真枪”还是“假枪”,或者说是在刑法上对认定犯罪有用的“枪”,而不是单从客观的危害性上加以判断。 二 、刑法上枪的概念及其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那么根据此规定可知,对枪的范围的界定是以客观主义为基准的,刑法中的持枪抢劫所持的应该是真枪。法律为什么这么规定呢?我认为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一,客观危险性上。枪作为很多犯罪嫌疑人的首选的作案工具,是跟它的巨大的杀伤力和破坏力分不开的。在危险程度和达到犯罪嫌疑人目的的机率上有着明显优势。同时它不仅可能危害到个案中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且还可能危害到公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二,涉及侵犯的背后法益广。枪支在中国是禁止私人持有的,包括一切涉及到与枪支有关的行为,比如买卖枪支、运输枪支等等。当然,合法持有、买卖、运输枪支不在此列。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持有枪支去抢劫,那么它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就不局限于持枪抢劫本身了,因为它还可能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如非法经营枪支,非法运输枪支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如果这些违法行为单列出来,都构成刑法上的犯罪,因此持真枪抢劫所侵犯的背后法益比较广,造成的社会负面评价较大,我认为这也是刑法只把持枪抢劫的枪只认定为真枪的最重要原因吧。三,人身危险性上1。持枪抢劫人非法持有枪支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因而其真正使用枪支及再犯的可能性也较大,必须对其量以重刑,以有效的预防和惩治类似的重大犯罪。四,社会成本大。公安机关维持涉枪案件上投入的金钱、精力以及时间成本要大。因为公安机关要在非法枪支的制造到枪支产生实害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控,来维持社会的良好秩序。当然这是相对于假枪而言。 三、法理上的持枪抢劫 法理上对持枪抢劫莫衷一是,大致有两种观点:肯定说,否定说。肯定说认为,持枪抢劫中枪支必须是真枪(当然肯定说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了刑法上的持枪抢劫)。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解释枪支的概念时,应该以法律的明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规定为准,不得任意扩张解释;同时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持假枪抢劫也不构成刑法上持枪抢劫,因为持假枪抢劫在客观上不能产生巨大的杀伤力和社会危害性。否定说认为持假枪抢劫也属于刑法上的持枪抢劫。首先,从犯罪结果上来看,持假枪抢劫在个案中同样的毫无迟疑的达到了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同样的造成了物质财产的损失;从精神损害上来看,持假枪抢劫也同样的会对被害人造成恐吓或造成精神上的损害,而且不亚于持真枪抢劫。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大小是考察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方面,因此持假枪抢劫也应该是刑法规定上的持枪抢劫的范畴;从社会危害性上来看,持假枪抢劫与持真枪抢劫实际上具有一致的社会危害性。同样达到了犯罪目的,同样的对被害人产生了精神恐吓,因此不能仅仅以枪支是否为真枪作为判断的标准。 肯定说主要依托于刑法的规定,刑法上这样来规定也无可厚非,毕竟刑法是最后一道防线。规定持真枪抢劫才算是持枪抢劫也为量刑的准确性提供了依据。但这样规定还是不周延,还有欠缺之处。我本人比较偏向于否定说,因为持“假枪”抢劫在个案当中有时同样也能达到犯罪嫌疑人的目的。从罪行法定的角度来说,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持枪抢劫系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但并未对“枪”的内涵与外延作出明确界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只有持真枪才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对法条中的“枪”做宽泛的理解,而不宜将其局限在“真枪”的意义上来加以理解。如果真像是肯定说的那样,那么在实践当中持真枪但并未装子弹进行抢劫的行为应该怎样认定?它同样的不能产生巨大的杀伤力和巨大的损害性,在这一点上与假枪是没有分别的。如果只对没装子弹的真枪进行惩罚而对假枪不进行相应的惩罚,就有点显失公平,而且也违背了罪刑法定。排除假枪为枪支的范围,就不能准确地打击持枪抢劫犯罪。持假枪进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与持其他枪支抢劫的效果往往相同。 但是对持假枪抢劫的认定也应该有所限制,不能对所有的持假枪抢劫都一概而论的认为是持枪抢劫。 四、对持“假枪”抢劫认定为持枪抢劫的限制 枪支是国家明令禁止持有的特殊物品,因此普通人是无法或者是很少接触枪支的,或者进一步讲被害人根本没有枪支的概念,这些人根本不知道枪支跟刀子棍棒有什么区别,而且犯罪嫌疑人持的还是假枪,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司法机关不应该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来处理。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持假枪抢劫一些对枪支比较敏感的或者是有一定程度了解的被害人(例如,依法配备枪支的公务人员、军人、还有一些特殊的场合下工作人员,如对银行抢劫,银行职员对枪的杀伤力相当了解,他们就有理由认为是真枪,等等),那么司法机关就应推定认为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持枪抢劫。因为他们对假枪的恐惧不亚于真枪。 这里的限制主要取决于被害人对枪的了解程度,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类似的案件中要多方面的全方位了解案子,做到秉公处理。 注解: ①周盖雄.持假枪抢劫不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J].人民检察,2006,07s期 参考文献: [1]刘长秋.论持假枪抢劫也属于法定的“持枪抢劫”[J]. 法律适用,2OO5.(11). [2]陈洪兵、王朋.涉枪犯罪疑难问题研究[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O04.(2).
作者简介:孙吉伟,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00)摘要:持假枪抢劫在实践当中时有发生,它与持真枪同样使被害人受到精神的恐吓与财产的损失,甚至有过之而不及,所以应该把持假枪抢劫认定为持枪抢劫,但对持假枪抢劫要有所限制。 关键词:抢劫罪; 持枪抢劫;罪刑法定;被害人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4-0000-01 一、界定持‘真’‘假’枪的意义 抢劫罪是刑法中社会危害性最大的暴力犯罪之一,它严重的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和人身权,也是历来刑法重点所打击的对象,同时还是抢劫罪中加重情节之一。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来讲,由于刑法及其解释对抢劫罪还刻以了严重的刑罚,它有可能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权,因此对抢劫罪的立法及司法认定不敢不缜密行事。毋庸置疑,持枪抢劫是抢劫罪中加重情节之一,持枪还是转化型犯罪种类之一,因此对持“枪”抢劫案件中“枪”应该定性准确,并且界定清楚,既不让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也不让其无辜受害。那么持枪抢劫中“枪”应该从客观上和主观上等多方面综合来判定是“真枪”还是“假枪”,或者说是在刑法上对认定犯罪有用的“枪”,而不是单从客观的危害性上加以判断。 二 、刑法上枪的概念及其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那么根据此规定可知,对枪的范围的界定是以客观主义为基准的,刑法中的持枪抢劫所持的应该是真枪。法律为什么这么规定呢?我认为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一,客观危险性上。枪作为很多犯罪嫌疑人的首选的作案工具,是跟它的巨大的杀伤力和破坏力分不开的。在危险程度和达到犯罪嫌疑人目的的机率上有着明显优势。同时它不仅可能危害到个案中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且还可能危害到公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二,涉及侵犯的背后法益广。枪支在中国是禁止私人持有的,包括一切涉及到与枪支有关的行为,比如买卖枪支、运输枪支等等。当然,合法持有、买卖、运输枪支不在此列。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持有枪支去抢劫,那么它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就不局限于持枪抢劫本身了,因为它还可能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如非法经营枪支,非法运输枪支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如果这些违法行为单列出来,都构成刑法上的犯罪,因此持真枪抢劫所侵犯的背后法益比较广,造成的社会负面评价较大,我认为这也是刑法只把持枪抢劫的枪只认定为真枪的最重要原因吧。三,人身危险性上1。持枪抢劫人非法持有枪支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因而其真正使用枪支及再犯的可能性也较大,必须对其量以重刑,以有效的预防和惩治类似的重大犯罪。四,社会成本大。公安机关维持涉枪案件上投入的金钱、精力以及时间成本要大。因为公安机关要在非法枪支的制造到枪支产生实害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控,来维持社会的良好秩序。当然这是相对于假枪而言。 三、法理上的持枪抢劫 法理上对持枪抢劫莫衷一是,大致有两种观点:肯定说,否定说。肯定说认为,持枪抢劫中枪支必须是真枪(当然肯定说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了刑法上的持枪抢劫)。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解释枪支的概念时,应该以法律的明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规定为准,不得任意扩张解释;同时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持假枪抢劫也不构成刑法上持枪抢劫,因为持假枪抢劫在客观上不能产生巨大的杀伤力和社会危害性。否定说认为持假枪抢劫也属于刑法上的持枪抢劫。首先,从犯罪结果上来看,持假枪抢劫在个案中同样的毫无迟疑的达到了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同样的造成了物质财产的损失;从精神损害上来看,持假枪抢劫也同样的会对被害人造成恐吓或造成精神上的损害,而且不亚于持真枪抢劫。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大小是考察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方面,因此持假枪抢劫也应该是刑法规定上的持枪抢劫的范畴;从社会危害性上来看,持假枪抢劫与持真枪抢劫实际上具有一致的社会危害性。同样达到了犯罪目的,同样的对被害人产生了精神恐吓,因此不能仅仅以枪支是否为真枪作为判断的标准。 肯定说主要依托于刑法的规定,刑法上这样来规定也无可厚非,毕竟刑法是最后一道防线。规定持真枪抢劫才算是持枪抢劫也为量刑的准确性提供了依据。但这样规定还是不周延,还有欠缺之处。我本人比较偏向于否定说,因为持“假枪”抢劫在个案当中有时同样也能达到犯罪嫌疑人的目的。从罪行法定的角度来说,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持枪抢劫系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但并未对“枪”的内涵与外延作出明确界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只有持真枪才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对法条中的“枪”做宽泛的理解,而不宜将其局限在“真枪”的意义上来加以理解。如果真像是肯定说的那样,那么在实践当中持真枪但并未装子弹进行抢劫的行为应该怎样认定?它同样的不能产生巨大的杀伤力和巨大的损害性,在这一点上与假枪是没有分别的。如果只对没装子弹的真枪进行惩罚而对假枪不进行相应的惩罚,就有点显失公平,而且也违背了罪刑法定。排除假枪为枪支的范围,就不能准确地打击持枪抢劫犯罪。持假枪进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与持其他枪支抢劫的效果往往相同。 但是对持假枪抢劫的认定也应该有所限制,不能对所有的持假枪抢劫都一概而论的认为是持枪抢劫。 四、对持“假枪”抢劫认定为持枪抢劫的限制 枪支是国家明令禁止持有的特殊物品,因此普通人是无法或者是很少接触枪支的,或者进一步讲被害人根本没有枪支的概念,这些人根本不知道枪支跟刀子棍棒有什么区别,而且犯罪嫌疑人持的还是假枪,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司法机关不应该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来处理。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持假枪抢劫一些对枪支比较敏感的或者是有一定程度了解的被害人(例如,依法配备枪支的公务人员、军人、还有一些特殊的场合下工作人员,如对银行抢劫,银行职员对枪的杀伤力相当了解,他们就有理由认为是真枪,等等),那么司法机关就应推定认为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持枪抢劫。因为他们对假枪的恐惧不亚于真枪。 这里的限制主要取决于被害人对枪的了解程度,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类似的案件中要多方面的全方位了解案子,做到秉公处理。 注解: ①周盖雄.持假枪抢劫不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J].人民检察,2006,07s期 参考文献: [1]刘长秋.论持假枪抢劫也属于法定的“持枪抢劫”[J]. 法律适用,2OO5.(11). [2]陈洪兵、王朋.涉枪犯罪疑难问题研究[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O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