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阿马蒂亚•森所言,阿罗所提出的不可能性定理是非常幸运的。此理论甫一问世,即得到学界的广泛讨论,且社会选择理论由此逐渐自成一派,产生了丰硕的理论成果。森的研究始于对不可能定理的研究,也是推动和发展这种理论的一位卓越代表。由此,对阿罗不可能定理的了解将有助于我们理解森的研究。他把阿罗的五个条件经过提炼,表达成清晰明了的四个条件,得到了同样的阿罗不可能性定理。而这一结果,对于福利经济学家、政治理论家、道德哲学家和其他学者而言,似乎是不得不面临的一个灾难性的结论。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些研究似乎走到了绝境。 也许有些人会纳闷,为什么这个不可能性结论会有如此大的杀伤力呢?正如森的理解,其原因正在于这些条件单独来看是非常合理、深得人心的,但合在一起却阻断了我们寻求社会评价的可能性。首先是无限制定义域条件U,此条件允许个人对事物的任何排序、任何看法。这个条件的合理性在于它与西方的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是一脉相承的。首先,社会中重要的只有个人利益,且什么是个人利益要由个人去判断,因此任何事物的喜好与排序要由个人来决定。第二个条件是弱帕累托条件P,如果所有人都变得更好,这显然是更好的。这在经济学里是广为接受的一个理性评价标准。第三个条件是非独裁条件D,它指的是对于一个社会选择来说,没有人能够想要怎么样就怎么样。在一个提倡平等与民主的社会里,这个条件看起来是天经地义的。第四个则是无关选项的独立性条件I,它实际上是说,只要每个人对于任意两个选项的排序是一样的,那么不管这两个选项本身的性质如何,也不管人们对这两个选项与其他选项之间的排序关系如何,社会对两个选项的排序应该是一样的。在笔者看来,这个条件的背后想法也许就是人所共知的形式正义,即类似情形要类似对待。不过,这里决定“类似的”完全是个人的偏好排序,其他的任何信息统统不算数。 尽管笔者不否认这些看法有点简单化、脸谱化,但总起来看,正是因为阿罗“不可能性定理”是根据隐藏于西方社会里的根本价值(也是他们无法割舍的东西)推出来的,这个理论才让人如此的震惊,也才让其有身处绝境之感。这个背景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理性与自由》这本论文集的价值,有助于我们理解森的理论贡献。本书的各篇论文是《集体选择与社会福利》一书的继续与发展,且风格依旧,即形式分析、推理和非形式的理解并重。森甚至将此自嘲为一种“精神分裂症”,但森的成就恰恰是为这一进路所成全的。当我们作形式分析与推理的时候,有两个好处。一是能够清楚地得知不同条件形成不同组合所具有的不同效果,推出各种条件或假设的真正蕴含。二是这种蕴含的结果是清楚明了且是必然的。这也是为什么阿罗的“不可能性定理”和森的“最小自由的帕累托悖论”如此具有震撼力的原因所在。第二,非形式理解能够让形式分析有其地基,因为其前提条件正是要扎根于我们对其现实意义的理解。无此,形式分析容易演变成单纯的逻辑演算,成为孤芳自赏的自娱自乐,变得与现实不搭边。 照此理解,我们在《理性与自由》一书中看到两种对照场面,就不足为奇了。有关“理性”的讨论,在经济学者那里有非常成熟的形式化分析,比如内在一致性、自我利益最大化等,森主要是以各种非形式化的理解来显示形式化过程所容易具有的弊端,即脱离现实。这里要注意的是,森的研究所针对的不是工具意义上的理性(与之相对的是目的的理性),而是理性的形式化要求(与之相对的是理性的实质性要求)。我们从他所举的苹果例子中可略见一斑。个人有两个选项,即A吃掉篮子里的一个苹果(最后一个),B不吃。只有这两个选项时,个人可能为了体面等各种其他的因素,从而选择B。但是当有了另一个苹果C时,他却可以选择B了。这时从形式上看他是违反了理性的内在一致性的条件,但在我们看来却完全讲得通。要注意的是,从选项对个人的意义而言,个人前后所面对的选项是改变了的,森并不需要否认这一点。然而,把引起变化的因素纳入考虑,我们就对理性加入了实质要求而不仅仅是形式要求了。 另一方面,当森讨论自由以及与之紧密关联的权利、正义等时,注重的则是更多地把非形式化的东西作出形式化的表达,从而能够更清楚地看出这些观念中的真实蕴含。毫无疑问,这点在最小自由的帕累托悖论中有最清晰的体现。森在此把最小自由表达为个人可以对一对选项(比如说是趴着睡还是仰着睡)具有决定权,通过形式化分析,他得出的惊人结论竟然是与帕累托原则相悖的。由此不仅进一步引起了森对自由、权利和正义等概念的形式化研究,也引起了他对帕累托原则本身是否理性的反思。实际上,最小自由的帕累托悖论所引发的那种荒诞感,以及其他思想形式化后导致的问题致使森逐渐对西方文化中几个重大问题,如理性、自由、平等等都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在某种意义上讲,都是源自这两种方法的结合。它们一方面有助于他去补充经济学研究中非形式化分析的不足,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弥补伦理学中形式化表达的欠缺,挖掘出伦理学中各种理论与价值的真正蕴含。 要更好地理解《理性与自由》这本论文集,我们还有必要理解阿罗以及随后的森当时所处的整体氛围。20世纪初,英美国家的哲学主流慢慢转变为逻辑实证主义,伦理学研究也被迫进入元伦理学研究,只是去研究伦理学语词的意义等,而不去判断规范价值的真假,或否认其有真假。由此出现的是价值的主观化与相对化,这点在经济学里产生的后果尤为明显。经济学者提倡实证化,对经济学理论进行数学化,且取得了重大的发展。但这种氛围所带来的负面作用就是评价标准的缺乏,效用变成了根本就无法做出人际比较的东西。由此,无论是理性还是偏好,都只能满足一些形式化的规定,而无法具有实质的要求。由此,经济学的评价标准最后就只剩下了一个帕累托最优标准,并且经济学的研究与伦理学的研究就开始处于永不相交的平行地位。 然而,森在《集体选择与社会福利》一书的研究中就表明,如果我们不放弃效用不可比这个假定(由此放弃价值主观主义与相对论,因此可以对条件U做出限定)的话,无论是基数效用还是序数效用,无论我们是否采取比弱帕累托标准更弱的理性评价标准,我们依然还是会得到其他版本的阿罗不可能性定理。森也明确地指出,福利经济学并没有真正地、也不可能把伦理评价标准排除在外,因为对社会选择和社会判断的评价本身就只能是一个规范评价。之所以出现此种错觉,则是缘于他们把渗透于文化中、广为人接受的伦理学或价值假定认为是“事实性的”,而原因则在于它们是没有争议的。这在实际上相当于是对于规范(价值)与事实做了一个相当无知的重新划定。 在某种意义上讲,《理性与自由》这本论文集还表明,森是越来越明显地开始重建伦理学与经济学之间的那座桥梁了。这不是简单地把伦理学标准应用于经济学,或者把经济学的理论用来得出具体的伦理学判断,而是重新表明且发展出伦理学与经济学或说事实与价值之间的那种内在联系。森的这种努力,甚至激起了普特南去重新思考“事实”与“价值”之间是否真的存在那道无法逾越的鸿沟问题。概而言之,正是通过独特的研究进路,同时也是通过重新反思伦理与价值之间的内在关联,森在《理性与自由》一书中继续向我们展示阿罗不可能定理可能具有的其他版本(通过强化或弱化各种条件),以及我们能够以何种方式来克服这种不可能性定理。也就是说,森向我们展示了社会评价或社会判断的“如何不可能”的可能性,以及它又是“如何可能”的可能性,从而为身处“绝境”的各种研究提供了走出重重迷雾的方向,展现出了各种研究具有的无限生机。评
诚如阿马蒂亚•森所言,阿罗所提出的不可能性定理是非常幸运的。此理论甫一问世,即得到学界的广泛讨论,且社会选择理论由此逐渐自成一派,产生了丰硕的理论成果。森的研究始于对不可能定理的研究,也是推动和发展这种理论的一位卓越代表。由此,对阿罗不可能定理的了解将有助于我们理解森的研究。他把阿罗的五个条件经过提炼,表达成清晰明了的四个条件,得到了同样的阿罗不可能性定理。而这一结果,对于福利经济学家、政治理论家、道德哲学家和其他学者而言,似乎是不得不面临的一个灾难性的结论。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些研究似乎走到了绝境。 也许有些人会纳闷,为什么这个不可能性结论会有如此大的杀伤力呢?正如森的理解,其原因正在于这些条件单独来看是非常合理、深得人心的,但合在一起却阻断了我们寻求社会评价的可能性。首先是无限制定义域条件U,此条件允许个人对事物的任何排序、任何看法。这个条件的合理性在于它与西方的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是一脉相承的。首先,社会中重要的只有个人利益,且什么是个人利益要由个人去判断,因此任何事物的喜好与排序要由个人来决定。第二个条件是弱帕累托条件P,如果所有人都变得更好,这显然是更好的。这在经济学里是广为接受的一个理性评价标准。第三个条件是非独裁条件D,它指的是对于一个社会选择来说,没有人能够想要怎么样就怎么样。在一个提倡平等与民主的社会里,这个条件看起来是天经地义的。第四个则是无关选项的独立性条件I,它实际上是说,只要每个人对于任意两个选项的排序是一样的,那么不管这两个选项本身的性质如何,也不管人们对这两个选项与其他选项之间的排序关系如何,社会对两个选项的排序应该是一样的。在笔者看来,这个条件的背后想法也许就是人所共知的形式正义,即类似情形要类似对待。不过,这里决定“类似的”完全是个人的偏好排序,其他的任何信息统统不算数。 尽管笔者不否认这些看法有点简单化、脸谱化,但总起来看,正是因为阿罗“不可能性定理”是根据隐藏于西方社会里的根本价值(也是他们无法割舍的东西)推出来的,这个理论才让人如此的震惊,也才让其有身处绝境之感。这个背景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理性与自由》这本论文集的价值,有助于我们理解森的理论贡献。本书的各篇论文是《集体选择与社会福利》一书的继续与发展,且风格依旧,即形式分析、推理和非形式的理解并重。森甚至将此自嘲为一种“精神分裂症”,但森的成就恰恰是为这一进路所成全的。当我们作形式分析与推理的时候,有两个好处。一是能够清楚地得知不同条件形成不同组合所具有的不同效果,推出各种条件或假设的真正蕴含。二是这种蕴含的结果是清楚明了且是必然的。这也是为什么阿罗的“不可能性定理”和森的“最小自由的帕累托悖论”如此具有震撼力的原因所在。第二,非形式理解能够让形式分析有其地基,因为其前提条件正是要扎根于我们对其现实意义的理解。无此,形式分析容易演变成单纯的逻辑演算,成为孤芳自赏的自娱自乐,变得与现实不搭边。 照此理解,我们在《理性与自由》一书中看到两种对照场面,就不足为奇了。有关“理性”的讨论,在经济学者那里有非常成熟的形式化分析,比如内在一致性、自我利益最大化等,森主要是以各种非形式化的理解来显示形式化过程所容易具有的弊端,即脱离现实。这里要注意的是,森的研究所针对的不是工具意义上的理性(与之相对的是目的的理性),而是理性的形式化要求(与之相对的是理性的实质性要求)。我们从他所举的苹果例子中可略见一斑。个人有两个选项,即A吃掉篮子里的一个苹果(最后一个),B不吃。只有这两个选项时,个人可能为了体面等各种其他的因素,从而选择B。但是当有了另一个苹果C时,他却可以选择B了。这时从形式上看他是违反了理性的内在一致性的条件,但在我们看来却完全讲得通。要注意的是,从选项对个人的意义而言,个人前后所面对的选项是改变了的,森并不需要否认这一点。然而,把引起变化的因素纳入考虑,我们就对理性加入了实质要求而不仅仅是形式要求了。 另一方面,当森讨论自由以及与之紧密关联的权利、正义等时,注重的则是更多地把非形式化的东西作出形式化的表达,从而能够更清楚地看出这些观念中的真实蕴含。毫无疑问,这点在最小自由的帕累托悖论中有最清晰的体现。森在此把最小自由表达为个人可以对一对选项(比如说是趴着睡还是仰着睡)具有决定权,通过形式化分析,他得出的惊人结论竟然是与帕累托原则相悖的。由此不仅进一步引起了森对自由、权利和正义等概念的形式化研究,也引起了他对帕累托原则本身是否理性的反思。实际上,最小自由的帕累托悖论所引发的那种荒诞感,以及其他思想形式化后导致的问题致使森逐渐对西方文化中几个重大问题,如理性、自由、平等等都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在某种意义上讲,都是源自这两种方法的结合。它们一方面有助于他去补充经济学研究中非形式化分析的不足,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弥补伦理学中形式化表达的欠缺,挖掘出伦理学中各种理论与价值的真正蕴含。 要更好地理解《理性与自由》这本论文集,我们还有必要理解阿罗以及随后的森当时所处的整体氛围。20世纪初,英美国家的哲学主流慢慢转变为逻辑实证主义,伦理学研究也被迫进入元伦理学研究,只是去研究伦理学语词的意义等,而不去判断规范价值的真假,或否认其有真假。由此出现的是价值的主观化与相对化,这点在经济学里产生的后果尤为明显。经济学者提倡实证化,对经济学理论进行数学化,且取得了重大的发展。但这种氛围所带来的负面作用就是评价标准的缺乏,效用变成了根本就无法做出人际比较的东西。由此,无论是理性还是偏好,都只能满足一些形式化的规定,而无法具有实质的要求。由此,经济学的评价标准最后就只剩下了一个帕累托最优标准,并且经济学的研究与伦理学的研究就开始处于永不相交的平行地位。 然而,森在《集体选择与社会福利》一书的研究中就表明,如果我们不放弃效用不可比这个假定(由此放弃价值主观主义与相对论,因此可以对条件U做出限定)的话,无论是基数效用还是序数效用,无论我们是否采取比弱帕累托标准更弱的理性评价标准,我们依然还是会得到其他版本的阿罗不可能性定理。森也明确地指出,福利经济学并没有真正地、也不可能把伦理评价标准排除在外,因为对社会选择和社会判断的评价本身就只能是一个规范评价。之所以出现此种错觉,则是缘于他们把渗透于文化中、广为人接受的伦理学或价值假定认为是“事实性的”,而原因则在于它们是没有争议的。这在实际上相当于是对于规范(价值)与事实做了一个相当无知的重新划定。 在某种意义上讲,《理性与自由》这本论文集还表明,森是越来越明显地开始重建伦理学与经济学之间的那座桥梁了。这不是简单地把伦理学标准应用于经济学,或者把经济学的理论用来得出具体的伦理学判断,而是重新表明且发展出伦理学与经济学或说事实与价值之间的那种内在联系。森的这种努力,甚至激起了普特南去重新思考“事实”与“价值”之间是否真的存在那道无法逾越的鸿沟问题。概而言之,正是通过独特的研究进路,同时也是通过重新反思伦理与价值之间的内在关联,森在《理性与自由》一书中继续向我们展示阿罗不可能定理可能具有的其他版本(通过强化或弱化各种条件),以及我们能够以何种方式来克服这种不可能性定理。也就是说,森向我们展示了社会评价或社会判断的“如何不可能”的可能性,以及它又是“如何可能”的可能性,从而为身处“绝境”的各种研究提供了走出重重迷雾的方向,展现出了各种研究具有的无限生机。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