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 售 合 同
甲方(需方):山东新北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供方):北京网捷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订立本合同。
二、交货日期:2009.12. 07
三、交货方式:
按照下列第 .
1、由甲方在乙方位于
2
四、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供货,即
2.本合同签订时甲方于之前通过:乙方为甲方发货并开相应金额发票。
五、货物的验收
1、甲方指定
2、甲方在收到产品时,应在一周内验收完,如果产品有问题,应一周内提出异议并在签收单上注明, 否则,视为甲方无异议,货物被甲方一经拆封乙方不以与退货.
3、对于确实有异议的产品,乙方承诺在甲方提出异议之后的五个工作日之内重新交付,此种情况下,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保证甲方所购产品为原装正版,且为甲方最终用户提供原装正版授权书。
六、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由于乙方需专门为甲方准备货物,甲方不按时接受货物的,每逾期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得超过5‰。
2、 甲方未按约定的日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未支付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得超过5‰。
3、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应赔偿的守约方的损失包括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致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及任何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及额外的费用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及仲裁费用、财务费用及差旅费等。
七、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时,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负有的责任。
八、管辖:
甲乙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而自行协商不能解决的,须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的本合同的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双方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双方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山东新北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乙 方:北京网捷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盖章)
单位地址:山东省潍坊市 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 开发区金马路与卧龙东街交叉口东北角 际科技创业园1号楼1号院203 联系电话:0536-8461858 联系电话:010-82896939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签订日期: 2009 年 12月07日 签订日期: 2009年 12月07日
北京网捷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未税户名:陈绪耀
北京工行:[1**********]5 0505143
建设银行:[1**********]1 0228747
农业银行:955998001 4042589912
交行海淀支行:[**************]03
含税
北京网捷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草场乙73号主楼411室、412室62553823
税号:110 108 740 448 69 5
浦发中关村支行4292-0406-90
传真:0536-8461863 传真:010- 51269200 -8008
销 售 合 同
甲方(需方):山东新北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供方):北京网捷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订立本合同。
二、交货日期:2009.12. 07
三、交货方式:
按照下列第 .
1、由甲方在乙方位于
2
四、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供货,即
2.本合同签订时甲方于之前通过:乙方为甲方发货并开相应金额发票。
五、货物的验收
1、甲方指定
2、甲方在收到产品时,应在一周内验收完,如果产品有问题,应一周内提出异议并在签收单上注明, 否则,视为甲方无异议,货物被甲方一经拆封乙方不以与退货.
3、对于确实有异议的产品,乙方承诺在甲方提出异议之后的五个工作日之内重新交付,此种情况下,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保证甲方所购产品为原装正版,且为甲方最终用户提供原装正版授权书。
六、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由于乙方需专门为甲方准备货物,甲方不按时接受货物的,每逾期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得超过5‰。
2、 甲方未按约定的日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未支付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得超过5‰。
3、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应赔偿的守约方的损失包括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致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及任何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及额外的费用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及仲裁费用、财务费用及差旅费等。
七、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时,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负有的责任。
八、管辖:
甲乙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而自行协商不能解决的,须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的本合同的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双方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双方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山东新北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乙 方:北京网捷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盖章)
单位地址:山东省潍坊市 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 开发区金马路与卧龙东街交叉口东北角 际科技创业园1号楼1号院203 联系电话:0536-8461858 联系电话:010-82896939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签订日期: 2009 年 12月07日 签订日期: 2009年 12月07日
北京网捷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未税户名:陈绪耀
北京工行:[1**********]5 0505143
建设银行:[1**********]1 0228747
农业银行:955998001 4042589912
交行海淀支行:[**************]03
含税
北京网捷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草场乙73号主楼411室、412室62553823
税号:110 108 740 448 69 5
浦发中关村支行4292-0406-90
传真:0536-8461863 传真:010- 51269200 -8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