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类型及其刑事责任

  【摘要】各国采用不同的分类标准,因此划分共同犯罪人为不同的类型。我国将共同犯罪人分成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类型。从犯是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人。而在英美普通法将犯罪参与人分成一级主犯、二级主犯、事前从犯和事后从犯。从犯又分为了事前从犯和事后从犯。英美刑法和我国刑法对于从犯的刑事责任都要轻于主犯的刑事责任,但在认定上有所区别。   【关键词】从犯;类型;我国刑法;英美刑法   各国刑事立法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划分成不同的类型。主要有两种分类:一是依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二分法,分为正犯和从犯;三分法,分成正犯、教唆犯和从犯,或者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四分法,分成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二、依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标准,二分法,分成主犯和从犯;四分法,分成一级主犯、二级主犯、事前从犯和事后从犯。两者之间各自存在着利弊,第一种可以客观地反映各共同犯罪人的实际分工和彼此间联系的形式,但却无法说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对于刑事责任的认定会出现困难。而第二种分类法较为客观地反映了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便于裁定刑罚,但不能全面反映各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和相互间的联系,不利于区别此罪和彼罪。   我国将共同犯罪人分成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类型。其中,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1款规定:“在共同罪犯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据此,从犯分为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和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次要作用是相对于主要作用而言,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和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因此具体包括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即实行犯罪但作用不大且没有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情节较轻和次要的教唆犯,即共同教唆中起次要作用的教唆者;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的实行提供便利,帮助创造条件的帮助犯,但并不直接参与实行行为。对于行为人是否为从犯,还需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对共同故意形成的作用、实际参与的程度、具体行为的样态以及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进行判断。   在英美普通法按照参与人参加犯罪的方式和时间的不同,将重罪共同犯罪的犯罪参与人分成一级主犯、二级主犯、事前从犯和事后从犯。从犯分为了事前从犯和事后从犯。事前从犯是不在犯罪现场而帮助、劝告、指挥、鼓励一级主犯实施犯罪的人。而与二级主犯的唯一区别就在于事前从犯是“不在现场”的帮助行为。并非从时间点来界定两者,而是根据是否“在现场”的空间来界定二级主犯和事前从犯。事前从犯主要表现为教唆、胁迫他人犯罪、或者为他人提供工具,相当于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或者是事前帮助犯。事后从犯是明知他人犯有重罪,而故意帮助其逃避逮捕、审判和处罚的行为。事后行为主要有窝藏犯罪人;帮助犯罪人逃跑;隐匿、销毁或篡改证据;在官方询问中作伪证;提供虚假信息转移警方怀疑等,单纯的知情不举报和不抓捕并不构成事后从犯。由此事后从犯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被帮助者实施并完成的犯罪属于重罪,二是行为人明知被帮助者实施了重罪,三是基于阻碍被帮助者被抓捕、审判和处罚的目的而行为的。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在我国通说认为这种情况甲乙构成共同故意犯罪,甲为主犯,乙为从犯;英美刑法对于这个案例也同样认为是共同犯罪,甲为一级主犯,乙为事后从犯。如此看来,英美刑法与我国刑法有相似之处,但英美刑法分类更加细致,有利于刑事责任的认定。   从犯在刑事责任的规定方面,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有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其社会危害性小于主犯,而具体是从轻、减轻还是免除,要根据共同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从犯本人所起的作用的程度来判断。刑法分则的一些条文也明确的规定了某些共同犯罪中从犯的法定刑。如《刑法》第242条第2款规定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而如果用英美刑法对共同犯罪的犯罪人的划分来分析这条法条就会出现,条文中的首要分子为一级主犯,而其中的其他参与者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现场并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的,属于二级主犯,另一种是在现场并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但事后实施了帮助行为,我国以帮助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来进行论处,而英美刑法将其归为事后从犯处罚。两者在此处有所不同。英美刑法中从犯必须具备客观行为和主观犯罪心态两个方面的条件。客观行为又分为精神帮助和身体帮助。在犯罪心态上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帮助主犯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即实施帮助行为的故意和希望被帮助者的犯罪完成的故意,从犯相对于主犯的处罚要轻。   参考文献:   [1]刘士心.美国刑法中的犯罪论原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2]李希慧,康均心,黄明儒.刑法总论[M].武昌: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3]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摘要】各国采用不同的分类标准,因此划分共同犯罪人为不同的类型。我国将共同犯罪人分成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类型。从犯是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人。而在英美普通法将犯罪参与人分成一级主犯、二级主犯、事前从犯和事后从犯。从犯又分为了事前从犯和事后从犯。英美刑法和我国刑法对于从犯的刑事责任都要轻于主犯的刑事责任,但在认定上有所区别。   【关键词】从犯;类型;我国刑法;英美刑法   各国刑事立法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划分成不同的类型。主要有两种分类:一是依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二分法,分为正犯和从犯;三分法,分成正犯、教唆犯和从犯,或者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四分法,分成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二、依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标准,二分法,分成主犯和从犯;四分法,分成一级主犯、二级主犯、事前从犯和事后从犯。两者之间各自存在着利弊,第一种可以客观地反映各共同犯罪人的实际分工和彼此间联系的形式,但却无法说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对于刑事责任的认定会出现困难。而第二种分类法较为客观地反映了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便于裁定刑罚,但不能全面反映各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和相互间的联系,不利于区别此罪和彼罪。   我国将共同犯罪人分成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类型。其中,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1款规定:“在共同罪犯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据此,从犯分为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和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次要作用是相对于主要作用而言,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和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因此具体包括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即实行犯罪但作用不大且没有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情节较轻和次要的教唆犯,即共同教唆中起次要作用的教唆者;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的实行提供便利,帮助创造条件的帮助犯,但并不直接参与实行行为。对于行为人是否为从犯,还需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对共同故意形成的作用、实际参与的程度、具体行为的样态以及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进行判断。   在英美普通法按照参与人参加犯罪的方式和时间的不同,将重罪共同犯罪的犯罪参与人分成一级主犯、二级主犯、事前从犯和事后从犯。从犯分为了事前从犯和事后从犯。事前从犯是不在犯罪现场而帮助、劝告、指挥、鼓励一级主犯实施犯罪的人。而与二级主犯的唯一区别就在于事前从犯是“不在现场”的帮助行为。并非从时间点来界定两者,而是根据是否“在现场”的空间来界定二级主犯和事前从犯。事前从犯主要表现为教唆、胁迫他人犯罪、或者为他人提供工具,相当于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或者是事前帮助犯。事后从犯是明知他人犯有重罪,而故意帮助其逃避逮捕、审判和处罚的行为。事后行为主要有窝藏犯罪人;帮助犯罪人逃跑;隐匿、销毁或篡改证据;在官方询问中作伪证;提供虚假信息转移警方怀疑等,单纯的知情不举报和不抓捕并不构成事后从犯。由此事后从犯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被帮助者实施并完成的犯罪属于重罪,二是行为人明知被帮助者实施了重罪,三是基于阻碍被帮助者被抓捕、审判和处罚的目的而行为的。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在我国通说认为这种情况甲乙构成共同故意犯罪,甲为主犯,乙为从犯;英美刑法对于这个案例也同样认为是共同犯罪,甲为一级主犯,乙为事后从犯。如此看来,英美刑法与我国刑法有相似之处,但英美刑法分类更加细致,有利于刑事责任的认定。   从犯在刑事责任的规定方面,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有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其社会危害性小于主犯,而具体是从轻、减轻还是免除,要根据共同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从犯本人所起的作用的程度来判断。刑法分则的一些条文也明确的规定了某些共同犯罪中从犯的法定刑。如《刑法》第242条第2款规定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而如果用英美刑法对共同犯罪的犯罪人的划分来分析这条法条就会出现,条文中的首要分子为一级主犯,而其中的其他参与者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现场并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的,属于二级主犯,另一种是在现场并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但事后实施了帮助行为,我国以帮助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来进行论处,而英美刑法将其归为事后从犯处罚。两者在此处有所不同。英美刑法中从犯必须具备客观行为和主观犯罪心态两个方面的条件。客观行为又分为精神帮助和身体帮助。在犯罪心态上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帮助主犯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即实施帮助行为的故意和希望被帮助者的犯罪完成的故意,从犯相对于主犯的处罚要轻。   参考文献:   [1]刘士心.美国刑法中的犯罪论原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2]李希慧,康均心,黄明儒.刑法总论[M].武昌: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3]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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