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测量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落实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适应NOSA五星管理体系的要求,控制各单位工程建(构)筑物的坐标和高程,控制厂区内力能干线的坐标和高程,控制各临建工程的轴线和高程,加强工程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某电厂一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建设过程中轴线和高程控制,及建设所需要的永久和临时征地、临建工程的轴线和高程控制。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以及NOSA五星管理体系运行中,一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建设过程中土建和安装工程各阶段的全部单位工程项目。 2. 引用标准及关联文件
2.1 《电力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工程篇)(电力部SDJ 69-87) 2.2 国家有关测量规程
2.3 勘测设计单位提供的座标网和水准网及相应的技术文件 3. 专用术语定义
无 4. 职责与权限 4.1 建设单位工程部 4.1.1 4.1.2 4.1.3
对移交的工程首级控制网不定期组织复测检查,保持其有效性。 对项目监理部和进场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首级控制网的交底。
根据质量检验计划进行测量复检工作。建设单位工程部的测量结果不能替代或减少项目监
理部和施工单位的测量活动与质量责任。 4.1.4 4.1.5
对施工单位的测量工作(包括人员资质、仪器的有效性等)实施监督检查与管理。 审查并妥善保管施工期间各工程项目的沉降与位移测量记录。
4.2 设计单位 4.2.1
设计单位应提供给施工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精确的平面控制网点和高程控制点。当设计单
位提供的控制网点的精度,经精度估算后,确认不能满足施工放线的精度要求时,可利用现有一点的平面坐标及一个方位角建立独立网。 4.2.2
设计单位应在现场向业主单位、施工监理单位、移交实地的满足精度要求的平面控制网点
和高程控制点。 4.2.3
设计单位应及时移交有关厂区测量的原始资料:厂区附近的三角点、导线、水准点等。
4.3 施工单位
上述控制网,承包单位应妥善保护,防止损坏。
4.3.1 4.3.2
施工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进入现场后应对设计提交的原始资料认真校核,确认满足施工放
线精度后,方可使用。 4.3.3
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编制好《施测任务书》,经其质管部门审核,监理单位审批后,才能
予以施测,其审批表见附表。 4.3.4
施测的技术要求、仪器精度、误差精度按SDJ 169-87 规定执行。
4.4 监理单位 4.4.1 4.4.2 4.4.3
根据质量检验计划对承包商的测量成果进行复测检查,并对复测质量负责。 有权对承包商测量的任何过程进行检测和下达相关的质量文件。
审批承包商编制的施工测量方案和施工测量技术组织措施,审核承包商提交的测量与计量
成果以及竣工测量资料。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建设单位在现场建立的施工方格网和变形监测控制网是现场各单位可以使用的基准网点,各单位施工测量可以此网进行放线和监测。
5.2 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后,根据勘测设计部门移交的有关厂区测量的原始资料,厂区附近的三角点、导线、水准点等,对原始资料应认真复测校核,提交复测报告,经监理确认满足施工放线精度后,方可使用。
5.3 各单位应妥善保护现场控制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损坏。
5.4 主厂房及主要建(构)筑物的定位,应根据厂区控制网按二级导线精度的要求设立该建(构)筑控制柱。 5.4.1 5.4.2
根据建(构)筑物的轴线布设控制桩。
控制桩的数量根据具体工程而定,主厂房宜采用对称布设,其控制桩不应少于12个,其它
主要建(构)筑物的控制桩不应少于4个。
5.5 建筑控制桩测定后,可不进行平差计算,主厂房和输煤系统建筑物,应采用二级导线进行校核。其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5.5.1 5.5.2 5.5.3 5.5.4
主厂房主轴线,其交角误差不应大于±10"; 主厂房轴线与栈桥主轴线其交角误差不应大于±10"; 栈桥主轴线与卸煤装置主轴线交角较差不应大于±20"; 主厂房至卸煤装置水平距离,丈量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1000。
5.6 一般附属建(构)筑物定位,其精度应符合二级导线的精度要求。 5.7 建(构)筑物和设备基础的轴线在放线前,应对控制桩进行复查。
5.8 主要建(构)筑物和主要设备的基础轴线放线,其精度应符合二级导线精度要求,其它应符合图根导线的精度要求。
5.9 建(构)筑物和设备基础的高程测量,应按四等水准进行。
5.10 地下管沟轴线测试,应符合图根导线的精度要求,线路折点和加密点应测设控制桩,高程测量应符合四等水平的精度要求。 6. 工作重点
6.1 建(构)筑物必须按设计沉降观测埋设观测点,并按规定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沉降观测。 6.2 建(构)筑物和设备基础等工程,在施工期间的沉降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 6.2.2 6.2.3
基础施工完毕后开始观测;
建(构)筑物每完成一层,观测一层;
施工期间中途停工,在停工之日,复工之时,均应进行观测。
6.3 当观测点损坏或视线被阻挡无法观测进,应立即在邻近补充埋设观测点,并在记录中详细说明。 6.4 建(构)筑物和设备基础发生沉降时,观测次数应按具体情况增加,并对发生裂缝的结构进行裂缝观测。
6.5 建筑方格网测试完毕,应进行验收,在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提交工程控制网测量报验单并提供施测图、坐标变换计算书、平差计算书、控制网及建筑方格网成果表、控制点记录进行验收。 6.6 建(构)筑物,设备基础及地下管沟的定位放线,应提供施测图、计算书、测量记录进行验收。 6.7 工程竣工后应向建设单位提供下列沉降观测资料 6.7.1 6.7.2
设计规定的单位工程沉降观测点平面图; 沉降观测成果表及观测点沉降过程曲线。
7. 附则
7.1 本制度适用于某电厂一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建设,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7.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7.3 本制度由某电厂发电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7.4 本制度主要起草人:
审核: 批准:
附件1 施工测量流程控制图 附件2 工程控制网测量报验单 附件3 工程施工测量记录表 附件4 建(构)筑物沉降观测记录
附件1:
附件2:
某电厂一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
工程控制网测量报验单
(Q/GTQD-GL-GC04-JL-01)
附件3:
某电厂一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
工 程 施 工 测 量 记 录 表
(Q/GTQD-GL-GC04-JL-02)
附件4:
某电厂一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
建(构)筑物沉降观测记录
(Q/GTQD-GL-GC04-JL-03)
施工测量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落实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适应NOSA五星管理体系的要求,控制各单位工程建(构)筑物的坐标和高程,控制厂区内力能干线的坐标和高程,控制各临建工程的轴线和高程,加强工程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某电厂一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建设过程中轴线和高程控制,及建设所需要的永久和临时征地、临建工程的轴线和高程控制。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以及NOSA五星管理体系运行中,一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建设过程中土建和安装工程各阶段的全部单位工程项目。 2. 引用标准及关联文件
2.1 《电力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工程篇)(电力部SDJ 69-87) 2.2 国家有关测量规程
2.3 勘测设计单位提供的座标网和水准网及相应的技术文件 3. 专用术语定义
无 4. 职责与权限 4.1 建设单位工程部 4.1.1 4.1.2 4.1.3
对移交的工程首级控制网不定期组织复测检查,保持其有效性。 对项目监理部和进场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首级控制网的交底。
根据质量检验计划进行测量复检工作。建设单位工程部的测量结果不能替代或减少项目监
理部和施工单位的测量活动与质量责任。 4.1.4 4.1.5
对施工单位的测量工作(包括人员资质、仪器的有效性等)实施监督检查与管理。 审查并妥善保管施工期间各工程项目的沉降与位移测量记录。
4.2 设计单位 4.2.1
设计单位应提供给施工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精确的平面控制网点和高程控制点。当设计单
位提供的控制网点的精度,经精度估算后,确认不能满足施工放线的精度要求时,可利用现有一点的平面坐标及一个方位角建立独立网。 4.2.2
设计单位应在现场向业主单位、施工监理单位、移交实地的满足精度要求的平面控制网点
和高程控制点。 4.2.3
设计单位应及时移交有关厂区测量的原始资料:厂区附近的三角点、导线、水准点等。
4.3 施工单位
上述控制网,承包单位应妥善保护,防止损坏。
4.3.1 4.3.2
施工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进入现场后应对设计提交的原始资料认真校核,确认满足施工放
线精度后,方可使用。 4.3.3
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编制好《施测任务书》,经其质管部门审核,监理单位审批后,才能
予以施测,其审批表见附表。 4.3.4
施测的技术要求、仪器精度、误差精度按SDJ 169-87 规定执行。
4.4 监理单位 4.4.1 4.4.2 4.4.3
根据质量检验计划对承包商的测量成果进行复测检查,并对复测质量负责。 有权对承包商测量的任何过程进行检测和下达相关的质量文件。
审批承包商编制的施工测量方案和施工测量技术组织措施,审核承包商提交的测量与计量
成果以及竣工测量资料。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建设单位在现场建立的施工方格网和变形监测控制网是现场各单位可以使用的基准网点,各单位施工测量可以此网进行放线和监测。
5.2 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后,根据勘测设计部门移交的有关厂区测量的原始资料,厂区附近的三角点、导线、水准点等,对原始资料应认真复测校核,提交复测报告,经监理确认满足施工放线精度后,方可使用。
5.3 各单位应妥善保护现场控制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损坏。
5.4 主厂房及主要建(构)筑物的定位,应根据厂区控制网按二级导线精度的要求设立该建(构)筑控制柱。 5.4.1 5.4.2
根据建(构)筑物的轴线布设控制桩。
控制桩的数量根据具体工程而定,主厂房宜采用对称布设,其控制桩不应少于12个,其它
主要建(构)筑物的控制桩不应少于4个。
5.5 建筑控制桩测定后,可不进行平差计算,主厂房和输煤系统建筑物,应采用二级导线进行校核。其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5.5.1 5.5.2 5.5.3 5.5.4
主厂房主轴线,其交角误差不应大于±10"; 主厂房轴线与栈桥主轴线其交角误差不应大于±10"; 栈桥主轴线与卸煤装置主轴线交角较差不应大于±20"; 主厂房至卸煤装置水平距离,丈量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1000。
5.6 一般附属建(构)筑物定位,其精度应符合二级导线的精度要求。 5.7 建(构)筑物和设备基础的轴线在放线前,应对控制桩进行复查。
5.8 主要建(构)筑物和主要设备的基础轴线放线,其精度应符合二级导线精度要求,其它应符合图根导线的精度要求。
5.9 建(构)筑物和设备基础的高程测量,应按四等水准进行。
5.10 地下管沟轴线测试,应符合图根导线的精度要求,线路折点和加密点应测设控制桩,高程测量应符合四等水平的精度要求。 6. 工作重点
6.1 建(构)筑物必须按设计沉降观测埋设观测点,并按规定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沉降观测。 6.2 建(构)筑物和设备基础等工程,在施工期间的沉降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 6.2.2 6.2.3
基础施工完毕后开始观测;
建(构)筑物每完成一层,观测一层;
施工期间中途停工,在停工之日,复工之时,均应进行观测。
6.3 当观测点损坏或视线被阻挡无法观测进,应立即在邻近补充埋设观测点,并在记录中详细说明。 6.4 建(构)筑物和设备基础发生沉降时,观测次数应按具体情况增加,并对发生裂缝的结构进行裂缝观测。
6.5 建筑方格网测试完毕,应进行验收,在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提交工程控制网测量报验单并提供施测图、坐标变换计算书、平差计算书、控制网及建筑方格网成果表、控制点记录进行验收。 6.6 建(构)筑物,设备基础及地下管沟的定位放线,应提供施测图、计算书、测量记录进行验收。 6.7 工程竣工后应向建设单位提供下列沉降观测资料 6.7.1 6.7.2
设计规定的单位工程沉降观测点平面图; 沉降观测成果表及观测点沉降过程曲线。
7. 附则
7.1 本制度适用于某电厂一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建设,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7.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7.3 本制度由某电厂发电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7.4 本制度主要起草人:
审核: 批准:
附件1 施工测量流程控制图 附件2 工程控制网测量报验单 附件3 工程施工测量记录表 附件4 建(构)筑物沉降观测记录
附件1:
附件2:
某电厂一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
工程控制网测量报验单
(Q/GTQD-GL-GC04-JL-01)
附件3:
某电厂一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
工 程 施 工 测 量 记 录 表
(Q/GTQD-GL-GC04-JL-02)
附件4:
某电厂一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
建(构)筑物沉降观测记录
(Q/GTQD-GL-GC04-JL-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