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后抚养费给付中的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第24卷 第3期2010年5月长 沙 大 学 学 报

JOURNALOFCHANGSHAUNIVERSITYVo.l24 No.3

May.2010

论离婚后抚养费给付中的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李明建

(宿迁学院基础部,江苏宿迁223800)

3

摘 要: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中在关于离婚后抚养费给付上已经注意到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问题,但是与实现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相比还有差距。,上还需宏观制定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抚养费协议的审查力度,。

关键词:离婚;抚养费;未成年子女;中图分类号:D913.9:A-4681(2010)03-0069-02

  1989,各国开始关注并在立法中适用这一原则。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是指社会组织或与未成年子女利益相关的人在进行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问题立法、在处理未成年子女相关事务时,都应该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优先化的原则,把实现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因素。我国离婚法涉及抚养费给付问题上,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负担、数额、给付期限、给付办法等方面都已经考虑未成年子女利益,但还未能实现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目标。为了实现离婚后抚养费给付上的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我国在立法上还需进行完善。  一 宏观制定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立法中,宏观上制定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是应该考虑的。

首先,对现行《婚姻法》第2条第2款的内容要作适当调整,把“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改为“保护儿童、妇女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儿童”一词提前,使“儿童”地位提升,即表明儿童的利益要高于妇女和老人的利益,体现出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最大化、最优化。

其次,在婚姻法再次修改时或者将来民法典亲属编立法中应该增添“在处理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相关问题时,必须遵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这样可以使“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明确地成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并且在父母离婚案件中亦应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作为处理涉及未成年子女各项事务的准则。这样可以改变“我国在非常态子女权益保护无统一指导思想的状况”。  二 设立抚养费特别基金

在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过程中,可能因为发生一些特殊问题而产生特别需要。比如未成年子女在上中、小学的择校费,成长过程中某些大病的医疗费等等。而父母离婚后,一

方给予的抚养费仅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教育以及小病的需要。鉴于这种情况,建议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三分”,设立抚养费特别基金。也就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进行“三等分”,父、母各一份,留出一份作为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特别基金。

抚养费特别基金主要用于子女的特别所需,也即教育、医疗等大的特别花费。在父母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成长中需求要特别予以关注,他们在大病需要就医时,以及选择接受良好教育条件时,也应该享有正常家庭子女的同等待遇。抚养费特别基金可由未成年子女直接监护人代为管理,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负责监督抚养费特别基金是否合理使用。未成年子女因特别所需,要从抚养费特别基金中支出部分费用时,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当子女成年,该笔基金还有剩余时,由父母双方均等分配。  三 扩大抚养费征收基数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

(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见》

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这里涉及抚养费征收基数的问题,法官实践中仅按父亲或母亲工资表收入为标准来确定支付数额,这就造成忽略了工资表之外的各种收入,就会导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数额偏低,甚至根本无法满足子女的生活、教育的需要。

2007年,民革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委会在宁夏的调查结

果显示抚养费判决数额每月只有50到80元。2002年哈尔滨市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每月负担子女的抚养费

3收稿日期:2010-03-23

基金项目:2009年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09SJD820021。

作者简介:李明建(1982-),男,江苏宿迁人,宿迁学院基础部思政教研室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

70

长沙大学学报2010年5月

金额,在200元以下的占63%。2000年到2002年的三年间在厦门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负担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为500元以下的占30%。可见,不论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目前规定的比例只能够勉强维持未成年子女生活所需。而在遇到选择教育、重大医疗费所需时,则不能满足。

目前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数额偏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法律对抚养费征收基数的确定范围过于狭窄。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提供给公民的收入途径也日趋多元化,公民的收入渠道更加宽广。为了确保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在计算抚养费时,应该把给付抚养费义务人的基本工资以外的奖金、福利以及其他收入全部纳入抚养费征收基数之中。也就是说收入应该不仅仅是工资的数额,除了工资、佣金、红利、酬金、股息、资本收入等,还应包括利息、、动产、保险利益、继承权、失业福利、  四 在登记离婚中权,即使自己的条件不具备,也放弃对方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情况大有人在。这种情况的存在对未成年子女来说是极不公平的,部分父母的做法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婚姻法》再次修改时应当规定在登记离婚时,双方已生有子女的,必须单独签署未成年子女监护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要一并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考虑子女抚养教育等协议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如果发现在协议书中有违背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不予登记离婚。

  五 完善抚养费监督机制

“我国没有建立抚养费的强制执行体系,一般是靠当事人自愿履行。”负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会发生不按期支付、随意减少支付、甚至久拖不予支付的行为。2007年,民革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委会在宁夏调查显示,主动履行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仅占31.7%,大部分定期支付抚养费的判决形同虚设。主动履行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比例还不到三分之一,离婚家庭中三分之二多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这让我们看到了问题的严重性。

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我国有必要设立抚养费监督机关,可以专门成立一个儿童保护机构,监督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情况。儿童保护机构的职责包括:监督抚养费是否按协议或判决给付,监督抚养费有没有按期如数给付等。对于侵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行为,儿童保护机构有权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必要时也可以代替未成年人提起诉讼。

  六 增设抚养费正常增长制度

随着经济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同时物价

的正常上涨也使得未成年子女在生活、教育上的需要不断增加,原来的抚养费数额常常不能满足子女日益增长的需要。这一问题在2007年表现得更为明显。据《江南都市报》2008年1月30日的报道,在过去的一年,由于物价上涨,女儿状告父亲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案件,江西省全省各地法院受理百起以上,比2006年上升45%左右。此类案件数量的较高的增长速度,使得因为物价上涨而要求增加抚养费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我们必须认真面对的社会问题。

因此,为了满足抚养费增长的需要,在我国婚姻法中可以增补“抚养费正常增长制度”,抚养,每两年按一。,。如果给付,可以向法,法院可以依据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做出适当减少的决定。

另外,根据我国目前的具体状况,在抚养费执行上更多的还是靠负有给付义务的父母一方自觉履行。但是不尽履行义务的也不少。所以,对于有固定工作的义务人,不尽履行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抚养费监督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抚养义务人所在单位代扣,采用与扣除所得税方法相同的方法;对于没有固定工作的义务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当然等到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发展较成熟时,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强制执行则可以与税收直接挂钩。参考文献:

[1]李明建.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内涵及意义[J].赤

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5).

[2]王玮.非常态亲子关系中子女利益保护研究[J].河北法学,

2004,(9).

[3]李明建.我国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立法及评析[J].法

制与经济(中旬刊),2008,(10).

[4]宁夏政协委员建议增加单亲未成年子女抚养费[EB/OL].荆楚

网,http://news.cnhubei.com/nxxw/200712/t159512.

2007-12-02.

shtml,

[5]巫昌祯,夏吟兰.婚姻法执行状况调查[M].北京:中国文献出版

社,2004.

[6]赵敏,张震旦.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扶养问题透析[J].绥

化学院学报,2005,(5).

[7]陈苇,谢京杰.论“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在我国的确立[J].

法商研究,2005,(5).

[8]郑小川,于晶著.亲属法原理规则案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

社,2006.

[9]因物价上涨,10岁女孩状告生父要求增加抚养费[N].江南都

市报,2008-01-30.

[10]曹贤余.离婚后子女监护抚养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

学,2003.

(责任编校:谭纬纬)

第24卷 第3期2010年5月长 沙 大 学 学 报

JOURNALOFCHANGSHAUNIVERSITYVo.l24 No.3

May.2010

论离婚后抚养费给付中的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李明建

(宿迁学院基础部,江苏宿迁223800)

3

摘 要: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中在关于离婚后抚养费给付上已经注意到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问题,但是与实现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相比还有差距。,上还需宏观制定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抚养费协议的审查力度,。

关键词:离婚;抚养费;未成年子女;中图分类号:D913.9:A-4681(2010)03-0069-02

  1989,各国开始关注并在立法中适用这一原则。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是指社会组织或与未成年子女利益相关的人在进行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问题立法、在处理未成年子女相关事务时,都应该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优先化的原则,把实现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因素。我国离婚法涉及抚养费给付问题上,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负担、数额、给付期限、给付办法等方面都已经考虑未成年子女利益,但还未能实现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目标。为了实现离婚后抚养费给付上的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我国在立法上还需进行完善。  一 宏观制定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立法中,宏观上制定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是应该考虑的。

首先,对现行《婚姻法》第2条第2款的内容要作适当调整,把“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改为“保护儿童、妇女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儿童”一词提前,使“儿童”地位提升,即表明儿童的利益要高于妇女和老人的利益,体现出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最大化、最优化。

其次,在婚姻法再次修改时或者将来民法典亲属编立法中应该增添“在处理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相关问题时,必须遵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这样可以使“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明确地成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并且在父母离婚案件中亦应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作为处理涉及未成年子女各项事务的准则。这样可以改变“我国在非常态子女权益保护无统一指导思想的状况”。  二 设立抚养费特别基金

在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过程中,可能因为发生一些特殊问题而产生特别需要。比如未成年子女在上中、小学的择校费,成长过程中某些大病的医疗费等等。而父母离婚后,一

方给予的抚养费仅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教育以及小病的需要。鉴于这种情况,建议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三分”,设立抚养费特别基金。也就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进行“三等分”,父、母各一份,留出一份作为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特别基金。

抚养费特别基金主要用于子女的特别所需,也即教育、医疗等大的特别花费。在父母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成长中需求要特别予以关注,他们在大病需要就医时,以及选择接受良好教育条件时,也应该享有正常家庭子女的同等待遇。抚养费特别基金可由未成年子女直接监护人代为管理,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负责监督抚养费特别基金是否合理使用。未成年子女因特别所需,要从抚养费特别基金中支出部分费用时,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当子女成年,该笔基金还有剩余时,由父母双方均等分配。  三 扩大抚养费征收基数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

(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见》

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这里涉及抚养费征收基数的问题,法官实践中仅按父亲或母亲工资表收入为标准来确定支付数额,这就造成忽略了工资表之外的各种收入,就会导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数额偏低,甚至根本无法满足子女的生活、教育的需要。

2007年,民革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委会在宁夏的调查结

果显示抚养费判决数额每月只有50到80元。2002年哈尔滨市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每月负担子女的抚养费

3收稿日期:2010-03-23

基金项目:2009年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09SJD820021。

作者简介:李明建(1982-),男,江苏宿迁人,宿迁学院基础部思政教研室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

70

长沙大学学报2010年5月

金额,在200元以下的占63%。2000年到2002年的三年间在厦门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负担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为500元以下的占30%。可见,不论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目前规定的比例只能够勉强维持未成年子女生活所需。而在遇到选择教育、重大医疗费所需时,则不能满足。

目前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数额偏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法律对抚养费征收基数的确定范围过于狭窄。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提供给公民的收入途径也日趋多元化,公民的收入渠道更加宽广。为了确保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在计算抚养费时,应该把给付抚养费义务人的基本工资以外的奖金、福利以及其他收入全部纳入抚养费征收基数之中。也就是说收入应该不仅仅是工资的数额,除了工资、佣金、红利、酬金、股息、资本收入等,还应包括利息、、动产、保险利益、继承权、失业福利、  四 在登记离婚中权,即使自己的条件不具备,也放弃对方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情况大有人在。这种情况的存在对未成年子女来说是极不公平的,部分父母的做法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婚姻法》再次修改时应当规定在登记离婚时,双方已生有子女的,必须单独签署未成年子女监护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要一并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考虑子女抚养教育等协议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如果发现在协议书中有违背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不予登记离婚。

  五 完善抚养费监督机制

“我国没有建立抚养费的强制执行体系,一般是靠当事人自愿履行。”负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会发生不按期支付、随意减少支付、甚至久拖不予支付的行为。2007年,民革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委会在宁夏调查显示,主动履行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仅占31.7%,大部分定期支付抚养费的判决形同虚设。主动履行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比例还不到三分之一,离婚家庭中三分之二多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这让我们看到了问题的严重性。

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我国有必要设立抚养费监督机关,可以专门成立一个儿童保护机构,监督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情况。儿童保护机构的职责包括:监督抚养费是否按协议或判决给付,监督抚养费有没有按期如数给付等。对于侵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行为,儿童保护机构有权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必要时也可以代替未成年人提起诉讼。

  六 增设抚养费正常增长制度

随着经济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同时物价

的正常上涨也使得未成年子女在生活、教育上的需要不断增加,原来的抚养费数额常常不能满足子女日益增长的需要。这一问题在2007年表现得更为明显。据《江南都市报》2008年1月30日的报道,在过去的一年,由于物价上涨,女儿状告父亲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案件,江西省全省各地法院受理百起以上,比2006年上升45%左右。此类案件数量的较高的增长速度,使得因为物价上涨而要求增加抚养费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我们必须认真面对的社会问题。

因此,为了满足抚养费增长的需要,在我国婚姻法中可以增补“抚养费正常增长制度”,抚养,每两年按一。,。如果给付,可以向法,法院可以依据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做出适当减少的决定。

另外,根据我国目前的具体状况,在抚养费执行上更多的还是靠负有给付义务的父母一方自觉履行。但是不尽履行义务的也不少。所以,对于有固定工作的义务人,不尽履行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抚养费监督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抚养义务人所在单位代扣,采用与扣除所得税方法相同的方法;对于没有固定工作的义务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当然等到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发展较成熟时,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强制执行则可以与税收直接挂钩。参考文献:

[1]李明建.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内涵及意义[J].赤

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5).

[2]王玮.非常态亲子关系中子女利益保护研究[J].河北法学,

2004,(9).

[3]李明建.我国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立法及评析[J].法

制与经济(中旬刊),2008,(10).

[4]宁夏政协委员建议增加单亲未成年子女抚养费[EB/OL].荆楚

网,http://news.cnhubei.com/nxxw/200712/t159512.

2007-12-02.

shtml,

[5]巫昌祯,夏吟兰.婚姻法执行状况调查[M].北京:中国文献出版

社,2004.

[6]赵敏,张震旦.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扶养问题透析[J].绥

化学院学报,2005,(5).

[7]陈苇,谢京杰.论“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在我国的确立[J].

法商研究,2005,(5).

[8]郑小川,于晶著.亲属法原理规则案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

社,2006.

[9]因物价上涨,10岁女孩状告生父要求增加抚养费[N].江南都

市报,2008-01-30.

[10]曹贤余.离婚后子女监护抚养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

学,2003.

(责任编校:谭纬纬)


相关文章

  • 3稿 浅谈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
  • 中国政法大学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题目:浅谈离婚后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 准考证号:[1**********]8 专 业:律师 姓 名:蔡汶均 联系方式:[1**********] 完成时间:2014年11月20日 指导老师: ...查看


  • 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问题
  • 南京财经大学通识选修课课程论文考试 2013 -- 2014 第 一 学期 课程名称:家政学 任课教师:黄东旭 学生姓名:``` 班级:审计1052 学号:```` 论文题目:浅谈婚姻家庭法 --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问题 关 键 ...查看


  • 怎么追加孩子的抚养费
  • 遇到婚姻家庭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com 怎么追加孩子的抚养费 法律规定可以追加抚养费的情况有:1)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 ...查看


  • 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的调研
  •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文化观念的转变,我国的离婚率居高不下且逐年上升,这就导致了大量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出现,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众所周知,由于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年龄较小,劳动能力欠缺,其对抚养费的依赖是十分明显的.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抚 ...查看


  • 最高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裁判规则32条
  • 最高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裁判规则32条 | 问题+解答+链接 [阅读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1月20日.12月4日公布了总计79件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本文汲取部分案例中的"典型意义",经提炼.总结,以实 ...查看


  • 离婚案件子女抚养31条裁判规则
  • 离婚案件子女抚养31条裁判规则(2016年最新) 2016-03-27 两高法律资讯 来源:法律读品收集整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 ...查看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 ( 2005 年 3 月 4 日 沪高发民一[ 2005 ] 2 号) 第一部分 解除婚姻关系的办案要件指南 第一条本要件指南所指的离婚纠纷案件是指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查看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 ...查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