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与法—离婚房产纠纷
11937404 乐艳超
在房价持续攀升的今天,房屋是居民中很大的财产,一套房子的价值很大,很多是老百姓一辈子的财产。一般来说,夫妻双方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在财产分割上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尤其是对房屋的分割有争议,因此,在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就成为离婚时焦点问题。在实践中,离婚时房产分割的情况相当复杂。
张先生和李女生原来是夫妻,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女方母亲的家内,2003年,张先生在自己父母的资助下,用个人的名义缴纳了首付款20万元后,购买了一套住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同时还向银行贷款30万,贷款期限20年。自2004年起,张先生开始还贷,每月还款为1500元。随着时间的流逝,张先生和李女士因感情不合起诉要求离婚。诉讼中,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对按揭房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这是一个婚后按揭买房关于房产的争议问题,这个案件争议点主要在于这个按揭房是张先生自己个人的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我们分析一下: 一,房屋首付款是张先生结婚后父母资助给他们的,同时房屋是登记在双方名义下的,这个首付款也没有明确说是赠与给张先生个人的,因此首付款可以看成对他们夫妇的共同赠与。 二,张先生在婚后开始还贷,这个还贷的钱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婚后的还贷是共同还贷。 因此,无论是从首付款的支付情况看,还是日后的还贷来看,这套房子都应该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所以离婚后这套房子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夫妻离婚时,所应分割的财产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其范围为《婚姻法》第
17条所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婚姻法》第19条中规定的夫妻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财产和约定的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受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样一来,几乎两人婚后的所有财产都应该视为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进行平均分割。如果两人收入差异不大,如此平分也没有多大的问题,但如果两人的收入差异过大,这样的分割就非常容易产生纠纷。
我认为在这样的案件中, 财产约定避免纠纷的一大武器。所谓亲兄弟明算账,何况是夫妻呢?如果你估计未来婚姻一旦出现裂痕,而财产方面的纠纷无法避免,或者你根本不想在离婚时与对方就财产的问题纠缠不清,简单的方法只有一个,进行财产约定。《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随着现代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也在不断的开阔,生活的方式也越来越多,国家的法律也就不得不随之不断更新。尤其对80后,许多人采取婚后AA制,双方的工资和奖金等都归各自所有,不相互干涉,这种生活方式也减少了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的纠葛,但是避免不了会产生很多问题。例如当一方父母生病,而另一方不愿出钱时怎么办,婚姻法是不是也该随着这样的潮流走。还有就是在购买房屋上有时男方父母情愿借钱贷款都不愿接受女方的出资,要求房产证上只写自己儿子的名字或直接写自己的名字。所以了解这方面的知识是非常必要的。
大学生与法—离婚房产纠纷
11937404 乐艳超
在房价持续攀升的今天,房屋是居民中很大的财产,一套房子的价值很大,很多是老百姓一辈子的财产。一般来说,夫妻双方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在财产分割上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尤其是对房屋的分割有争议,因此,在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就成为离婚时焦点问题。在实践中,离婚时房产分割的情况相当复杂。
张先生和李女生原来是夫妻,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女方母亲的家内,2003年,张先生在自己父母的资助下,用个人的名义缴纳了首付款20万元后,购买了一套住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同时还向银行贷款30万,贷款期限20年。自2004年起,张先生开始还贷,每月还款为1500元。随着时间的流逝,张先生和李女士因感情不合起诉要求离婚。诉讼中,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对按揭房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这是一个婚后按揭买房关于房产的争议问题,这个案件争议点主要在于这个按揭房是张先生自己个人的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我们分析一下: 一,房屋首付款是张先生结婚后父母资助给他们的,同时房屋是登记在双方名义下的,这个首付款也没有明确说是赠与给张先生个人的,因此首付款可以看成对他们夫妇的共同赠与。 二,张先生在婚后开始还贷,这个还贷的钱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婚后的还贷是共同还贷。 因此,无论是从首付款的支付情况看,还是日后的还贷来看,这套房子都应该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所以离婚后这套房子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夫妻离婚时,所应分割的财产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其范围为《婚姻法》第
17条所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婚姻法》第19条中规定的夫妻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财产和约定的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受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样一来,几乎两人婚后的所有财产都应该视为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进行平均分割。如果两人收入差异不大,如此平分也没有多大的问题,但如果两人的收入差异过大,这样的分割就非常容易产生纠纷。
我认为在这样的案件中, 财产约定避免纠纷的一大武器。所谓亲兄弟明算账,何况是夫妻呢?如果你估计未来婚姻一旦出现裂痕,而财产方面的纠纷无法避免,或者你根本不想在离婚时与对方就财产的问题纠缠不清,简单的方法只有一个,进行财产约定。《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随着现代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也在不断的开阔,生活的方式也越来越多,国家的法律也就不得不随之不断更新。尤其对80后,许多人采取婚后AA制,双方的工资和奖金等都归各自所有,不相互干涉,这种生活方式也减少了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的纠葛,但是避免不了会产生很多问题。例如当一方父母生病,而另一方不愿出钱时怎么办,婚姻法是不是也该随着这样的潮流走。还有就是在购买房屋上有时男方父母情愿借钱贷款都不愿接受女方的出资,要求房产证上只写自己儿子的名字或直接写自己的名字。所以了解这方面的知识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