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项法规"知识测试300题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测试300题

一、填空题(计200题)

1、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通知中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抓好《准则》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

2、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通知中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以更高的要求,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

3、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通知中要求,广大党员要加强党性修养,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使廉洁自律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4、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5、《准则》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

6、(《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7、《准则》重在(立德),《条例》重在(立规)。

8、《准则》从公私、(廉腐)、(俭奢)、苦乐对广大党员进行规范,从(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规范。

9、《准则》第一条要求广大党员要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10、《准则》第二条要求广大党员要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11、《准则》第三条要求广大党员要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12、《准则》第四条要求广大党员要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13、《准则》第五条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14、《准则》第六条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15、《准则》第七条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16、《准则》第八条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17、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中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

领导干部)的心上。

18、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中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臵。

19、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中要求,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20、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中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21、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准则》和《条例》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22、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6年

(1)月(1)日起施行。

23、原《条例》包括15章178条,新修订的《条例》包括(11)章(133)条。

24、《条例》第三条规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25、(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26、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7、《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28、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29、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包括(改组)、(解散)。

30、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31、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

32、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33、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

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34、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35、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36、留党察看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37、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38、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39、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40、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41、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42、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43、减轻处分,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

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44、加重处分,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45、一人有《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46、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47、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8、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49、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50、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51、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52、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53、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54、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55、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56、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57、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58、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9、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60、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61、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2、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3、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4、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5、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6、对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7、对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8、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9、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70、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1、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72、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3、组织迷信活动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4、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5、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

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6、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77、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78、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79、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80、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81、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82、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83、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84、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85、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86、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87、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8、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89、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90、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91、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

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2、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93、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94、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96、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97、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8、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99、在征兵、安臵复转军人等工作中,利用职权或者职

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00、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1、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02、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3、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04、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105、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6、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7、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

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08、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109、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10、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11、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2、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13、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4、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

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15、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16、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7、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18、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19、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20、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21、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12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23、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24、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25、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26、违反有关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27、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28、违反有关规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29、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

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30、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31、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132、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

133、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34、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35、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36、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37、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38、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39、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40、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42、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43、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4、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45、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46、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47、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48、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49、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50、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51、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

名胜区开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52、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3、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54、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5、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56、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57、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58、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59、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60、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61、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62、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63、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64、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65、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

销党内职务处分;

166、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67、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68、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69、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70、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

除党籍处分。

171、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72、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73、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74、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75、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76、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77、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

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78、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79、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80、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81、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82、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83、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84、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85、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86、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87、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88、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89、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90、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

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191、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92、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93、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9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95、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96、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97、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198、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

199、本条例施行前,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

200、本条例施行前,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

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二、选择题(计40题)

1、《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ABCD)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A、毛泽东思想

B、邓小平理论

C、“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D、科学发展观

E、群众路线教育

2、党员廉洁自律规范是(ABCD)

A、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B、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C、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D、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3、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是(ABCD)

A、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B、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C、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D、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4、(A)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A、党章 B、条例 C、宪法 D、准则

5、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ABCDF)

A、党要管党、从严治党B、党纪面前一律平等C、实事求是D、民主集中制E、为人民服务 F、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6、《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AB)。

A、党组织 B、党员 C、公民D、法人

7、《条例》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C)种

A、三B、四 C、五D、六

8、《条例》中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AB)

A、改组 B、解散 C、合并 D、解体

9、党员(AB)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A、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 B、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C、受到警告处分6个月内 D、受到严重警告处分6个月内

10、《条例》规定: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B)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A、一 B、二 C、 三 D、四

11、《条例》中规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ABC)。

A、表决权 B、选举权 C、被选举权 D、政治权

12、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C)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A、三 B、 四 C、五 D、六

13、《条例》规定,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A)。

A、解散 B、改组 C、合并 D解体

14、《条例》中规定,有下列(ABD)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A、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B、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C、严重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D、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15、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ABC)

A、撤销党内职务 B、留党察看 C、开除党籍处分D、保留公职

16、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A)。

A、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B、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C、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D、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17、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ABC)。

A、撤销党内职务 B、留党察看C、开除党籍处分 D、开除公职

18、党员犯罪,有下列(ABCD)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B、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C、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D、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19、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B)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A、15天 B、一个月C、二个月D、三个月

20、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

位,应当在(C)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A、一个月B、三个月C、六个月 D、十二个月

21、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ABCD)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文章 B、演说 C、宣言 D、声明

22、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ABC)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B、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C、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D、参加同学会、老乡会、战友会等的

23、《条例》中规定,有下列(ABCDEF)哪种行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B、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C、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严重的

D、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E、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F、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

24、在党内(ABCDE),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A、搞团团伙伙 B、结党营私 C、拉帮结派 D、培植私人势力E、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

25、有下列行为(ABC)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A、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B、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C、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D、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26、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C)处分。

A、警告B、严重警告C、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D、撤销党内职务

27、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C)处分。

A、警告B、严重警告C、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D、撤销党内职务

28、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ABCDE)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B、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C、包庇同案人员的

D、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E、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29、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D)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警告B、严重警告C、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D、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30、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

(D)处分。

A、警告B、严重警告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1、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D)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警告B、严重警告C、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D、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32、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AB)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A、警告B、严重警告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3、《条例》中规定,违反(ABCD)等组织纪律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A、民主集中制原则 B、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C、违反议事规则 D、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34、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AB)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A、警告B、严重警告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5、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ABD)处分。

A、警告B、严重警告C、留党察看 D、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6、《条例》规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ABC)。

A、表决权 B、选举权C、被选举权 D、政治权

37、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ABD),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策划者 B、组织者 C、参与者 D、骨干分子

38、《条例》规定,有下列(ABCDE)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A、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B、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C、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D、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E、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39、《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ABCE)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A、搞团团伙伙 B、结党营私 C、拉帮结派 D、山头主义 E、培植私人势力

40、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AB)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A、直接责任者B、领导责任者 C、执行者D、间接责任者

三、判断题(计50题)

1、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

3、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重的,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X)

4、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5、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一年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X)

6、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X)

8、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9、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0、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

12、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X)

14、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X)

15、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6、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7、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8、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X)

19、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0、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X)

21、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X)

22、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3、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X)

24、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X)

25、参加迷信活动,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也不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X)

26、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7、对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8、在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中,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X)

29、在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中,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30、党员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1、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可以不给予党纪处分。(X)

32、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X)

33、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4、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5、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X)

36、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7、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X)

38、在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中,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可以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9、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中包括: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40、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1、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X)

42、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43、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4、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5、对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如果造成了重大损失,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6、对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X)

47、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48、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X)

49、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50、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四、简答题(计10题)

1、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几种?

答: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2、《条例》中规定,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答:(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3、党员犯罪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包括哪些? 答:(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4、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怎样处理?

答: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5、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几条原则,分别是什么? 答:(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6、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处分是什么?

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规定怎样处理?

答: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规定该如何处理?

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对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规定该怎样处理?

答: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臵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

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的四个必须都有什么? 答: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测试300题

一、填空题(计200题)

1、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通知中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抓好《准则》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

2、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通知中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以更高的要求,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

3、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通知中要求,广大党员要加强党性修养,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使廉洁自律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4、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5、《准则》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

6、(《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7、《准则》重在(立德),《条例》重在(立规)。

8、《准则》从公私、(廉腐)、(俭奢)、苦乐对广大党员进行规范,从(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规范。

9、《准则》第一条要求广大党员要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10、《准则》第二条要求广大党员要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11、《准则》第三条要求广大党员要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12、《准则》第四条要求广大党员要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13、《准则》第五条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14、《准则》第六条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15、《准则》第七条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16、《准则》第八条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17、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中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

领导干部)的心上。

18、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中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臵。

19、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中要求,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20、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中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21、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准则》和《条例》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22、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6年

(1)月(1)日起施行。

23、原《条例》包括15章178条,新修订的《条例》包括(11)章(133)条。

24、《条例》第三条规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25、(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26、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7、《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28、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29、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包括(改组)、(解散)。

30、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31、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

32、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33、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

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34、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35、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36、留党察看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37、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38、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39、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40、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41、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42、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43、减轻处分,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

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44、加重处分,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45、一人有《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46、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47、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8、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49、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50、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51、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52、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53、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54、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55、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56、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57、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58、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9、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60、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61、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2、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3、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4、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5、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6、对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7、对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8、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9、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70、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1、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72、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3、组织迷信活动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4、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5、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

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6、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77、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78、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79、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80、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81、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82、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83、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84、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85、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86、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87、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8、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89、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90、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91、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

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2、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93、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94、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96、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97、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8、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99、在征兵、安臵复转军人等工作中,利用职权或者职

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00、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1、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02、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3、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04、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105、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6、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7、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

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08、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109、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10、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11、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2、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13、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4、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

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15、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16、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7、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18、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19、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20、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21、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12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23、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24、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25、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26、违反有关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27、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28、违反有关规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29、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

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30、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31、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132、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

133、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34、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35、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36、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37、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38、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39、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40、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42、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43、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4、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45、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46、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47、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48、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49、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50、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51、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

名胜区开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52、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3、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54、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5、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56、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57、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58、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59、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60、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61、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62、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63、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64、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65、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

销党内职务处分;

166、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67、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68、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69、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70、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

除党籍处分。

171、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72、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73、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74、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75、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76、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77、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

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78、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79、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80、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81、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82、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83、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84、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85、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86、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87、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88、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89、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90、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

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191、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92、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93、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9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95、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96、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97、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198、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

199、本条例施行前,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

200、本条例施行前,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

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二、选择题(计40题)

1、《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ABCD)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A、毛泽东思想

B、邓小平理论

C、“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D、科学发展观

E、群众路线教育

2、党员廉洁自律规范是(ABCD)

A、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B、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C、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D、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3、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是(ABCD)

A、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B、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C、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D、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4、(A)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A、党章 B、条例 C、宪法 D、准则

5、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ABCDF)

A、党要管党、从严治党B、党纪面前一律平等C、实事求是D、民主集中制E、为人民服务 F、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6、《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AB)。

A、党组织 B、党员 C、公民D、法人

7、《条例》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C)种

A、三B、四 C、五D、六

8、《条例》中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AB)

A、改组 B、解散 C、合并 D、解体

9、党员(AB)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A、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 B、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C、受到警告处分6个月内 D、受到严重警告处分6个月内

10、《条例》规定: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B)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A、一 B、二 C、 三 D、四

11、《条例》中规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ABC)。

A、表决权 B、选举权 C、被选举权 D、政治权

12、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C)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A、三 B、 四 C、五 D、六

13、《条例》规定,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A)。

A、解散 B、改组 C、合并 D解体

14、《条例》中规定,有下列(ABD)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A、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B、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C、严重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D、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15、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ABC)

A、撤销党内职务 B、留党察看 C、开除党籍处分D、保留公职

16、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A)。

A、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B、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C、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D、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17、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ABC)。

A、撤销党内职务 B、留党察看C、开除党籍处分 D、开除公职

18、党员犯罪,有下列(ABCD)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B、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C、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D、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19、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B)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A、15天 B、一个月C、二个月D、三个月

20、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

位,应当在(C)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A、一个月B、三个月C、六个月 D、十二个月

21、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ABCD)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文章 B、演说 C、宣言 D、声明

22、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ABC)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B、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C、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D、参加同学会、老乡会、战友会等的

23、《条例》中规定,有下列(ABCDEF)哪种行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B、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C、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严重的

D、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E、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F、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

24、在党内(ABCDE),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A、搞团团伙伙 B、结党营私 C、拉帮结派 D、培植私人势力E、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

25、有下列行为(ABC)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A、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B、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C、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D、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26、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C)处分。

A、警告B、严重警告C、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D、撤销党内职务

27、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C)处分。

A、警告B、严重警告C、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D、撤销党内职务

28、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ABCDE)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B、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C、包庇同案人员的

D、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E、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29、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D)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警告B、严重警告C、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D、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30、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

(D)处分。

A、警告B、严重警告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1、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D)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警告B、严重警告C、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D、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32、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AB)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A、警告B、严重警告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3、《条例》中规定,违反(ABCD)等组织纪律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A、民主集中制原则 B、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C、违反议事规则 D、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34、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AB)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A、警告B、严重警告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5、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ABD)处分。

A、警告B、严重警告C、留党察看 D、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6、《条例》规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ABC)。

A、表决权 B、选举权C、被选举权 D、政治权

37、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ABD),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策划者 B、组织者 C、参与者 D、骨干分子

38、《条例》规定,有下列(ABCDE)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A、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B、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C、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D、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E、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39、《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ABCE)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A、搞团团伙伙 B、结党营私 C、拉帮结派 D、山头主义 E、培植私人势力

40、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AB)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A、直接责任者B、领导责任者 C、执行者D、间接责任者

三、判断题(计50题)

1、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

3、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重的,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X)

4、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5、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一年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X)

6、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X)

8、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9、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0、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

12、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X)

14、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X)

15、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6、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7、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8、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X)

19、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0、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X)

21、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X)

22、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3、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X)

24、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X)

25、参加迷信活动,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也不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X)

26、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7、对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8、在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中,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X)

29、在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中,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30、党员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1、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可以不给予党纪处分。(X)

32、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X)

33、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4、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5、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X)

36、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7、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X)

38、在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中,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可以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9、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中包括: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40、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1、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X)

42、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43、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4、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5、对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如果造成了重大损失,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6、对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X)

47、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48、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X)

49、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50、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四、简答题(计10题)

1、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几种?

答: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2、《条例》中规定,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答:(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3、党员犯罪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包括哪些? 答:(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4、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怎样处理?

答: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5、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几条原则,分别是什么? 答:(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6、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处分是什么?

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规定怎样处理?

答: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规定该如何处理?

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对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规定该怎样处理?

答: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臵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

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的四个必须都有什么? 答: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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