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工伤保险条例案例分析及解决方案

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20日,某钢厂员工在工作期间被机器砸断双手食指,断裂部位近食指第三节根部,经入院治疗后,双手食指均无法续接。该员工在钢厂工作期间工资为1500元/月。

结合本案案情,先看一下现行赔偿标准,再确定是协商解决还是通过工伤保险赔偿解决:

一、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1、两个手分别断掉食指,可能评为六--九级伤残, 根据2011年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除去医疗费、停工期间工资、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用人单位还向职工支付一次伤残补助金:六级为16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为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为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为9个月本人工资(这里的几个标准是确定的)。

2、如果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除去第一项的费用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工伤等级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河南省的这两金的新标准还未出台,新标准是参照第一项的标准来的,至少会上调1个月)参照2010年的标准和2011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六级为16个月、七级为13个月、八级为11个月、九级为9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平均工资制造业约为18000每年,每月约为1500)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六级为47个月、七级37个月、八

级27个月、九级17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假定职工工资为1500元/月,上年度统筹地区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月。按照上述标准,该工伤职工可能获得的工伤赔偿数额。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六级:1500×16=24000元

七级:1500×13=19500元

八级:1500×11=16500元

九级:1500×9=13500元

其中,如果是六级工伤,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支付: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六级:1500×16=24000元

七级:1500×13=19500元

八级:1500×11=16500元

九级:1500×9=13500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级:1500×47=70500元

七级:1500×37=55500元

八级:1500×27=40500元

九级:1500×17=25500元

三、综上所述,职工可能获得的赔偿额如下:

1、继续在原单位工作,薪资不变(岗位可变),可以获得13500元——24000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期间工资、护理费、营养费、自己垫付的医疗费、治疗费用以及辅助器具费用。

2、与原单位解除合同(主动权在职工),可以获得如下两笔费用: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3500元——24000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500元——70500元

问题一、是私下协商解决还是通过工伤认定定残?

如果用人单位希望通过协商解决,可参照前文计算数额向单位提出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在此基础上应当多要。理由如下:

1、私下协商实际就是放弃了享有《工伤保险条例》所确定的受伤害职工应享有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

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如果不经劳动能力鉴定定残,实际上也是放弃了国家对各项残疾人的优惠和补贴政策。

3、私下协商解决的好处是解决起来速度快,通过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耗时较长,最长近半年时间,问题二就该问题进行描述。

问题二、如何认定工伤以及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定残)?

一、谁来申请工伤认定,是否有期限,向何部门申请?

1、要求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超过了30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县里的是社会保险中心,这个我不太确定)不予延长,则由职工自己(或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

2、申请工伤的程序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

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例如: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等所有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工伤的认定程序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二、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即前文所述工伤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需要材料和程序

(1)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表上贴上本人的一寸近期免

冠照片,若有单位负责则压照片盖上单位公章;个人申请需提供单位名称、单位详细地址、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并且当场通知单位联系人。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携带被鉴定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提供完整连续的病历材料

其中,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证到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志,同时加盖医院病案管理专用章之后即病志原件),原件被鉴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

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诊或门诊的病志原件并复印件、诊断书及辅助检查报告单原件并复印件, 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3、鉴定时间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20日,某钢厂员工在工作期间被机器砸断双手食指,断裂部位近食指第三节根部,经入院治疗后,双手食指均无法续接。该员工在钢厂工作期间工资为1500元/月。

结合本案案情,先看一下现行赔偿标准,再确定是协商解决还是通过工伤保险赔偿解决:

一、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1、两个手分别断掉食指,可能评为六--九级伤残, 根据2011年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除去医疗费、停工期间工资、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用人单位还向职工支付一次伤残补助金:六级为16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为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为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为9个月本人工资(这里的几个标准是确定的)。

2、如果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除去第一项的费用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工伤等级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河南省的这两金的新标准还未出台,新标准是参照第一项的标准来的,至少会上调1个月)参照2010年的标准和2011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六级为16个月、七级为13个月、八级为11个月、九级为9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平均工资制造业约为18000每年,每月约为1500)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六级为47个月、七级37个月、八

级27个月、九级17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假定职工工资为1500元/月,上年度统筹地区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月。按照上述标准,该工伤职工可能获得的工伤赔偿数额。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六级:1500×16=24000元

七级:1500×13=19500元

八级:1500×11=16500元

九级:1500×9=13500元

其中,如果是六级工伤,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支付: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六级:1500×16=24000元

七级:1500×13=19500元

八级:1500×11=16500元

九级:1500×9=13500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级:1500×47=70500元

七级:1500×37=55500元

八级:1500×27=40500元

九级:1500×17=25500元

三、综上所述,职工可能获得的赔偿额如下:

1、继续在原单位工作,薪资不变(岗位可变),可以获得13500元——24000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期间工资、护理费、营养费、自己垫付的医疗费、治疗费用以及辅助器具费用。

2、与原单位解除合同(主动权在职工),可以获得如下两笔费用: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3500元——24000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500元——70500元

问题一、是私下协商解决还是通过工伤认定定残?

如果用人单位希望通过协商解决,可参照前文计算数额向单位提出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在此基础上应当多要。理由如下:

1、私下协商实际就是放弃了享有《工伤保险条例》所确定的受伤害职工应享有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

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如果不经劳动能力鉴定定残,实际上也是放弃了国家对各项残疾人的优惠和补贴政策。

3、私下协商解决的好处是解决起来速度快,通过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耗时较长,最长近半年时间,问题二就该问题进行描述。

问题二、如何认定工伤以及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定残)?

一、谁来申请工伤认定,是否有期限,向何部门申请?

1、要求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超过了30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县里的是社会保险中心,这个我不太确定)不予延长,则由职工自己(或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

2、申请工伤的程序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

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例如: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等所有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工伤的认定程序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二、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即前文所述工伤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需要材料和程序

(1)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表上贴上本人的一寸近期免

冠照片,若有单位负责则压照片盖上单位公章;个人申请需提供单位名称、单位详细地址、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并且当场通知单位联系人。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携带被鉴定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提供完整连续的病历材料

其中,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证到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志,同时加盖医院病案管理专用章之后即病志原件),原件被鉴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

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诊或门诊的病志原件并复印件、诊断书及辅助检查报告单原件并复印件, 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3、鉴定时间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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