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卷 第1期
2008年02月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Yangtze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
Vol 131No 11Feb. 2008
刑法因果关系条件说之我见
徐 芳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人文社科系, 湖北十堰442002)
摘 要:刑法理论中因果关系条件说存在逻辑上的不足, 不仅包含必要条件, 还应包含充分条件和充要条件。建立在条件说基础上的相当因果关系中断理论有违因果关系客观性之嫌, 在立论上有值得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关键词:因果关系; 条件说; 中断理论
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19世纪中期起, 始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点。法理论的直接影响, 一部分学者主张必然因果关系说, 但必然因果关系与唯物辩证法关于可能性与现实性、偶然性与必然性的对立统一论断相抵触, 因而遭到另外一些学者的批评。围绕偶然因果关系还是必然因果关系, 或者在偶然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的基础之上, 再对其进行更为明确的细分, 这样的讨论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而只是以更为哲学化的语言进行一种极为抽象的工作, 使因果关系理论缺乏可操作
[1]性。
(P94)
, 把自然科学上的“无前者就无后者”的, 把所有对结果产生有联系和影响的条件因素都看成是原因, 而不问它们之间联系的紧疏、影响的大小和作用的主次, 势必导致刑法因果关系范围的扩大, 从而导致刑
[3]事责任的扩大。
(P290)
学者们在条件说的基础上提出
了原因说, 试图在所有条件中区分条件和原因, 提出了很多标准, 诸如必要条件说、优势条件说、最后条件说、最有力条件说、动力条件说、离规条件说、最先条件说等, 种种主张恰好说明了原因说的不确定性, 难以统一判断标准。日本刑法理论又提出了相当因果关系说, 并且占据理论通说的地位, 这一理论基于“相当性”判断标准的不同又分为“客观相当因果关系说”“、主观说”和“折中说”, 即使是目前在日本刑法理论上处于支配地位的“折中说”仍然把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寄托在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和行为人的特别认识能力上, 这与因果关系的客观属性相背离, 因而这一理论通说地位也开始动摇。反观各种学说的得失, 有部分学者认为条件说更符合因果关系的客观属性, 在理论解释上也更合理。因此, 条件说又开始为学界所重视。
条件说认为, 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时, 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不是所有的条件对于结果都具有等价性, 承认条件对结果所起作用的差异性。主张条件说的学者认为, 行为人是否受处罚, 不只取决于有无行为、结果及因果关系, 还取
。
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及“条件说”的主
要内涵
原因是指造成某种结果、引起其他事情发生的条
[2]件。
(P178)
通说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研究人的
危害行为与所引起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从而解决定罪量刑问题。至于哪些人的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引起危害结果的原因, 则通过危害行为理论和因果关系界定标准共同完成, 这样才能解决是否定罪以及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
德日刑法理论最先提出条件说, 认为, 凡是危害结果发生的一切行为, 都属于刑法的原因; 凡是原因对结果的发生都有同等的作用。这种观点从逻辑的
收稿日期:20071218
) , 女, 湖北赤壁人, 助教, 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作者简介:徐 芳(1979—
第31卷第1期徐 芳:刑法因果关系条件说之我见
决于有无故意或过失。这一补充较好地为条件说在
因果关系的界定问题上提供了合理解释, 符合我国刑法理论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论, 认为介入因素在一定情况下可能中断原来的因果
[4]
关系。日本学者前田雅英在其《刑法总论讲义》中论
及介入因素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在何种情况下导致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中断时, 提出要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等综合判断。例如, 在同样是医生的重大过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 如果前行为只是导致被害人轻伤, 则应认定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 如果前行为导致被害人濒临死亡的重伤, 则宜认定前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 在被害人受伤后数小时, 他人故意开枪杀死被害人的, 则应否认。再如, 如果A B ,C 后来对B 实施, , 则应肯定A 。但是, 如果C B , 则应认定A 的行为与B 的死亡之间因果关系已中断。因此, 前行为必然导致介入情况、前行为通常导致介入情况、前行为很少导致介入情况、前行为与介入情况无关这四种情形, 对认定
[5]P181因果关系的中断所起的作用依次递增。不难看出, 因果关系中断理论仍然是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
(
)
二“、条件说”之条件的重新界定
我国刑法理论上的条件说认为, 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时, 就可以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从形式逻辑上看, 条件分为充分条件、必要条件和充要条件。我国目前的条件说的判断标准是“没有前者即没有后者”, 实质上是指当行为是结果的必要条件时, 行为是结果的原因。而充分条件和充要条件理应成为条件的一种, 将其排除在理论之外, 事实上给该条件说在解释上设置了障碍, 一方面, 从行为无价值的理论出发, 不追究责任有违现行法律; 另一方面, 从“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理论出发, 这两种情况都不符合该条件说, 为了修饰理论使其达到形式上的完整性, 为特例来单独讨论, , 足。者”的逻辑关系, , 充实现有学说, 。
由于因果关系是讨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没有结果就无所谓原因, 因此, 我国刑法理论上定位条件也是从结果出发探索原因, 这一实证的思维是值得肯定的, 但从逻辑上来看, 在立论上是存在不足的, 既然研究条件, 就应该考虑条件的客观类型, 而不能只把条件中的必要条件作为原因来认定, 这样在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中, 必然会缩小原因的认定范围, 从而会遗漏对某些犯罪行为的刑事追究。
刑法上探讨因果关系的有无只是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问题提供前提条件和基础, 肯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刑事责任, 认定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因此, 我们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应遵循因果关系的客观属性, 而不必将违法性和有责性的考察前置, 使原本客观的事实判断主观化。条件说较之于其他学说克服了认定标准多元化的缺陷, 符合人们认识事物由表及里、从现象到本质的客观规律。
鉴于现有条件说在立论上的不足, 建议扩充“无前者就无后者”的必要条件说, 把充分条件和充要条件都作为条件说之条件来认定, 这样就能补充现有学说在理论上的缺失, 也更加符合形式逻辑, 使理论趋于完善。
引导下所作的判断, 关于前行为与介入情况产生的可能性大小的判断仍旧没有摆脱相当性的判断, 基于相当性的判断左右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有无重又陷入背离因果关系客观性的泥沼, 在含混的、多元的价值判断中试图厘清标准, 只会南辕北辙, 无异于把问题复杂化。因此, 有必要对因果关系中断理论重新思考。
笔者认为, 在必要条件和充要条件下, 由于行为为结果的发生注入了必不可少的原因力, 因而不存在认定上的疑问, 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充分条件的场合, 有行为必然有结果, 如果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按照未遂犯处理; 如果介入因素加速了行为人所积极希望和追求的结果出现, 并不会中断因果关系的客观存在。
现代刑法采取个人责任和罪责自负的原则, 依据该原理, 行为人只对自己有责任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承认在前行为必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场合, 异常性较大的介入因素能中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无异于为前行为的实施者找到了替罪羊, 例如在上面的案例中, 同样是前行为导致被害人致死的重伤, 介入的是他人的殴打行为和他人的枪杀行为, 因果关系有无的判断结论却大相径庭, 从个人责任和罪责自负的原则出发, 前行为人同样的致死重
三、因果关系“中断说”的重新审视
主张“条件说”的学者曾经提出了各种“中断”理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02月
伤行为一旦实施完毕, 形式责任的大小原则上应该相同, 但在因果关系中断理论指引下的后一种情形, 前行为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存在, 既然因果关系不存在, 就不需要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是相悖的。当然, 在定罪的问题上, 我们仍然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如果前行为人是基于杀人故意而实施的重伤行为, 当然在前两种情况下都应定故意杀人罪, 且既遂; 如果前行为人基于重伤的故意,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都应定故意伤害罪, 且成立结果加重犯, 不因介入因素的存在与否影响定罪。对于前行为导致轻伤和重伤的两种情形, 分别介入医生的重大过失导致死亡的, 由于轻伤行为不是导致死亡的充分条件, 因而前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于故意重伤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也不必然导致死亡, 如果行为人只有重伤的故意, 确实没有杀人的故意, 即便介入因素导致死亡, 也只能按故意伤害的结果加重犯处理; , 为必然导致死亡, 充分条件, , 而直接定为故意杀人罪。
由此观之, 中断说一方面以条件说为基础肯定条件关系, 另一方面又否认条件关系, 这样不可避免地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境地。笔者认为, 因果关系中断理论仍是在相当因果关系的理论的支撑下提出的, 有违因果关系客观性之嫌, 值得重新审视。在坚持个人责任和罪责自负原则的基础上, 对于介入因素的刑事责任和前行为刑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应分别判断, 如果说已然存在的因果关系能被介入因素中断, 只能权且认为是法律上的拟制, 这样推理最终抹杀了因果关系的客观属性, 在立论上是有缺陷的。因此, 建议复归因果关系的本来面貌, 这样既可以使因果关系的判断摆脱介入因素的钳制, 使判断简明化、标准更清晰, 更易于操作, 、更合理。
:
[]. [M ,2003. [2]:,1999.
[]. 犯罪构成原论[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4]张少谦. 论刑法因果关系的介入和中断[J].郑州大学学报,1999
(5) .
[5]张明楷. 刑法学[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叶利荣
On Condition Theory in C ausality of Criminal La w
XU Fang
(Department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 Hubei University of Automotive Technology , Shiyan Hubei 442002) Abstract The condition theory should not only include the prerequisite condition , but also the sufficient condition and the sufficient 2prerequisite condition. The break 2off theory does not accord with objective attribute.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be discussed furtherly.
K ey w ords causality ; condition theory ; break 2off theory
第31卷 第1期
2008年02月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Yangtze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
Vol 131No 11Feb. 2008
刑法因果关系条件说之我见
徐 芳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人文社科系, 湖北十堰442002)
摘 要:刑法理论中因果关系条件说存在逻辑上的不足, 不仅包含必要条件, 还应包含充分条件和充要条件。建立在条件说基础上的相当因果关系中断理论有违因果关系客观性之嫌, 在立论上有值得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关键词:因果关系; 条件说; 中断理论
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19世纪中期起, 始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点。法理论的直接影响, 一部分学者主张必然因果关系说, 但必然因果关系与唯物辩证法关于可能性与现实性、偶然性与必然性的对立统一论断相抵触, 因而遭到另外一些学者的批评。围绕偶然因果关系还是必然因果关系, 或者在偶然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的基础之上, 再对其进行更为明确的细分, 这样的讨论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而只是以更为哲学化的语言进行一种极为抽象的工作, 使因果关系理论缺乏可操作
[1]性。
(P94)
, 把自然科学上的“无前者就无后者”的, 把所有对结果产生有联系和影响的条件因素都看成是原因, 而不问它们之间联系的紧疏、影响的大小和作用的主次, 势必导致刑法因果关系范围的扩大, 从而导致刑
[3]事责任的扩大。
(P290)
学者们在条件说的基础上提出
了原因说, 试图在所有条件中区分条件和原因, 提出了很多标准, 诸如必要条件说、优势条件说、最后条件说、最有力条件说、动力条件说、离规条件说、最先条件说等, 种种主张恰好说明了原因说的不确定性, 难以统一判断标准。日本刑法理论又提出了相当因果关系说, 并且占据理论通说的地位, 这一理论基于“相当性”判断标准的不同又分为“客观相当因果关系说”“、主观说”和“折中说”, 即使是目前在日本刑法理论上处于支配地位的“折中说”仍然把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寄托在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和行为人的特别认识能力上, 这与因果关系的客观属性相背离, 因而这一理论通说地位也开始动摇。反观各种学说的得失, 有部分学者认为条件说更符合因果关系的客观属性, 在理论解释上也更合理。因此, 条件说又开始为学界所重视。
条件说认为, 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时, 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不是所有的条件对于结果都具有等价性, 承认条件对结果所起作用的差异性。主张条件说的学者认为, 行为人是否受处罚, 不只取决于有无行为、结果及因果关系, 还取
。
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及“条件说”的主
要内涵
原因是指造成某种结果、引起其他事情发生的条
[2]件。
(P178)
通说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研究人的
危害行为与所引起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从而解决定罪量刑问题。至于哪些人的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引起危害结果的原因, 则通过危害行为理论和因果关系界定标准共同完成, 这样才能解决是否定罪以及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
德日刑法理论最先提出条件说, 认为, 凡是危害结果发生的一切行为, 都属于刑法的原因; 凡是原因对结果的发生都有同等的作用。这种观点从逻辑的
收稿日期:20071218
) , 女, 湖北赤壁人, 助教, 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作者简介:徐 芳(1979—
第31卷第1期徐 芳:刑法因果关系条件说之我见
决于有无故意或过失。这一补充较好地为条件说在
因果关系的界定问题上提供了合理解释, 符合我国刑法理论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论, 认为介入因素在一定情况下可能中断原来的因果
[4]
关系。日本学者前田雅英在其《刑法总论讲义》中论
及介入因素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在何种情况下导致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中断时, 提出要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等综合判断。例如, 在同样是医生的重大过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 如果前行为只是导致被害人轻伤, 则应认定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 如果前行为导致被害人濒临死亡的重伤, 则宜认定前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 在被害人受伤后数小时, 他人故意开枪杀死被害人的, 则应否认。再如, 如果A B ,C 后来对B 实施, , 则应肯定A 。但是, 如果C B , 则应认定A 的行为与B 的死亡之间因果关系已中断。因此, 前行为必然导致介入情况、前行为通常导致介入情况、前行为很少导致介入情况、前行为与介入情况无关这四种情形, 对认定
[5]P181因果关系的中断所起的作用依次递增。不难看出, 因果关系中断理论仍然是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
(
)
二“、条件说”之条件的重新界定
我国刑法理论上的条件说认为, 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时, 就可以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从形式逻辑上看, 条件分为充分条件、必要条件和充要条件。我国目前的条件说的判断标准是“没有前者即没有后者”, 实质上是指当行为是结果的必要条件时, 行为是结果的原因。而充分条件和充要条件理应成为条件的一种, 将其排除在理论之外, 事实上给该条件说在解释上设置了障碍, 一方面, 从行为无价值的理论出发, 不追究责任有违现行法律; 另一方面, 从“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理论出发, 这两种情况都不符合该条件说, 为了修饰理论使其达到形式上的完整性, 为特例来单独讨论, , 足。者”的逻辑关系, , 充实现有学说, 。
由于因果关系是讨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没有结果就无所谓原因, 因此, 我国刑法理论上定位条件也是从结果出发探索原因, 这一实证的思维是值得肯定的, 但从逻辑上来看, 在立论上是存在不足的, 既然研究条件, 就应该考虑条件的客观类型, 而不能只把条件中的必要条件作为原因来认定, 这样在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中, 必然会缩小原因的认定范围, 从而会遗漏对某些犯罪行为的刑事追究。
刑法上探讨因果关系的有无只是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问题提供前提条件和基础, 肯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刑事责任, 认定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因此, 我们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应遵循因果关系的客观属性, 而不必将违法性和有责性的考察前置, 使原本客观的事实判断主观化。条件说较之于其他学说克服了认定标准多元化的缺陷, 符合人们认识事物由表及里、从现象到本质的客观规律。
鉴于现有条件说在立论上的不足, 建议扩充“无前者就无后者”的必要条件说, 把充分条件和充要条件都作为条件说之条件来认定, 这样就能补充现有学说在理论上的缺失, 也更加符合形式逻辑, 使理论趋于完善。
引导下所作的判断, 关于前行为与介入情况产生的可能性大小的判断仍旧没有摆脱相当性的判断, 基于相当性的判断左右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有无重又陷入背离因果关系客观性的泥沼, 在含混的、多元的价值判断中试图厘清标准, 只会南辕北辙, 无异于把问题复杂化。因此, 有必要对因果关系中断理论重新思考。
笔者认为, 在必要条件和充要条件下, 由于行为为结果的发生注入了必不可少的原因力, 因而不存在认定上的疑问, 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充分条件的场合, 有行为必然有结果, 如果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按照未遂犯处理; 如果介入因素加速了行为人所积极希望和追求的结果出现, 并不会中断因果关系的客观存在。
现代刑法采取个人责任和罪责自负的原则, 依据该原理, 行为人只对自己有责任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承认在前行为必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场合, 异常性较大的介入因素能中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无异于为前行为的实施者找到了替罪羊, 例如在上面的案例中, 同样是前行为导致被害人致死的重伤, 介入的是他人的殴打行为和他人的枪杀行为, 因果关系有无的判断结论却大相径庭, 从个人责任和罪责自负的原则出发, 前行为人同样的致死重
三、因果关系“中断说”的重新审视
主张“条件说”的学者曾经提出了各种“中断”理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02月
伤行为一旦实施完毕, 形式责任的大小原则上应该相同, 但在因果关系中断理论指引下的后一种情形, 前行为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存在, 既然因果关系不存在, 就不需要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是相悖的。当然, 在定罪的问题上, 我们仍然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如果前行为人是基于杀人故意而实施的重伤行为, 当然在前两种情况下都应定故意杀人罪, 且既遂; 如果前行为人基于重伤的故意,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都应定故意伤害罪, 且成立结果加重犯, 不因介入因素的存在与否影响定罪。对于前行为导致轻伤和重伤的两种情形, 分别介入医生的重大过失导致死亡的, 由于轻伤行为不是导致死亡的充分条件, 因而前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于故意重伤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也不必然导致死亡, 如果行为人只有重伤的故意, 确实没有杀人的故意, 即便介入因素导致死亡, 也只能按故意伤害的结果加重犯处理; , 为必然导致死亡, 充分条件, , 而直接定为故意杀人罪。
由此观之, 中断说一方面以条件说为基础肯定条件关系, 另一方面又否认条件关系, 这样不可避免地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境地。笔者认为, 因果关系中断理论仍是在相当因果关系的理论的支撑下提出的, 有违因果关系客观性之嫌, 值得重新审视。在坚持个人责任和罪责自负原则的基础上, 对于介入因素的刑事责任和前行为刑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应分别判断, 如果说已然存在的因果关系能被介入因素中断, 只能权且认为是法律上的拟制, 这样推理最终抹杀了因果关系的客观属性, 在立论上是有缺陷的。因此, 建议复归因果关系的本来面貌, 这样既可以使因果关系的判断摆脱介入因素的钳制, 使判断简明化、标准更清晰, 更易于操作, 、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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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2003. [2]:,1999.
[]. 犯罪构成原论[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4]张少谦. 论刑法因果关系的介入和中断[J].郑州大学学报,1999
(5) .
[5]张明楷. 刑法学[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叶利荣
On Condition Theory in C ausality of Criminal La w
XU Fang
(Department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 Hubei University of Automotive Technology , Shiyan Hubei 442002) Abstract The condition theory should not only include the prerequisite condition , but also the sufficient condition and the sufficient 2prerequisite condition. The break 2off theory does not accord with objective attribute.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be discussed furtherly.
K ey w ords causality ; condition theory ; break 2off the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