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方法

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设计)题目:论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方法

系 别:经济贸易系

专 业 (方 向):经济贸易

年 级、 班:2009级商务师班

学 生 姓 名:栾 昕

指 导 教 师:魏静静

论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方法

摘要

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进行的关键要素,其伴随交易贸易术语意味着买卖双方承担不则和世界形势的变化而变化,使用不同的国际同的义务、责任及风险。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既关系到双方的利益所在,也关系到能否顺利履约。不同贸易术语相对于买卖方的风险点划分各有不同,因此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审慎、合理地选择国际贸易术语能使进出口商有效的防范和降低贸易术语本身的局限性或出口商利用贸易术语进行欺诈所带来的风险。国际货物买卖的目的和全过程,在于实现货与款的跨国相对流的探讨。而贸易术语具有双重性,即可确定作为货物流动方式的交货条件,又可决定作为价款基本单位的价格条件,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通用贸易术语,可以简化交易磋商和买卖合同的内容,节省交易磋商的时间和费用,促进交易的达成。在进行国际贸易的实践活动中,为了把握先机,必须加强国际贸易术语实际应用的探讨。

【关键词】贸易术语;风险归避;选用方法;因素

Abstract

Trade terms are key element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their accompanying transaction terms of trade means that buyers and sellers cannot change and changes in the world situation, using various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s, responsibilities and risks. Used trade terms, concerns the interests of both sides, is also relevant to successful performance. Different trade terms relative to the sale of risk different plot poin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pecific circumstances of the transaction, prudent and reasonable choice of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 would enable importers and effectively guard against and reduce the trade term itself limitations or exporters to take advantage of trade terms of the risk of fraud. Purpose of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nd the whole process is to achieve the cross-border flow of goods and explore. Term has a dual nature, you can

determine the flow conditions of delivery of goods and decide basic unit price as the price conditions, international trade buyers and sellers trade in general terms to simplify trade consultations and the content of the contract of sale, saving time and cost of business consultation and promote trade. In the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 order to take advantage of, and discussion on the need to strengthen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the Incoterms.

[Key Words] Trade terms ;To avoid risk ;Selection method ;Factors

论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方法

一、国际贸易术语发展的历程及现状

(一)国际贸易术语发展历程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不同国家对贸易术语的多种解释引起的误解阻碍 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基于便利商人们使用,在进行涉外买卖合同所共同使用贸易术语的不同国家,有一个准确的贸易术语解释出版物是很有必要的。最早规范国际贸易术语的有关成文管理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主要宗旨是为了解决各国对贸易术语理解上的分歧。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等主要国家的商业团体倡导并制定出了解释贸易术语的规则。国际商会于1921年在伦敦举行的第一次大会时就授权搜集各国所理解的贸易术语摘要,得到各国的积极协助,并广泛征求了出口商、进口商、代理人、船东、保险公司和银行等各行各业的意见,以便对主要的贸易术语作出合理的解释,使各方能够共同适用。摘要的第一版于 1923 年出版, 内容包括几个国家对下列几种术语的定义: FOB,FAS,FOT或 FOR,Free Delivered,CIF 以及 C&F。摘要的第二版于1929年出版,内容有了充实,摘录了35个国家对上述6种术语的解释,并予以整理。几乎与此同时的 1928年,国际法协会在华沙举行会议,制定了关于 CIF 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共22条,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后又经过1930年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牛津会议修订为21条,定名为《1932年华沙 - 牛津规则》,该规则是为了对那些愿按CIF条款进行货物买卖但目前缺乏标准合同格式或共同交易条件的人们提供一套可在CIF合同中易于使用的统一规则。《IN-COTERMS》和《1932年华沙 - 牛津规则》被普遍认为是规范统

一国际贸易术语诞生的重要标志。而这些规则逐渐被所在国家采用并在一定范围内得到推广,随着贸易的扩大和认识这些规则的商业组织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并采用了这些规则,进而使其成为在全球贸易范围内规范的国际贸易惯例。

《INCOTERMS1936》。经过十几年的磋商和研讨,终于在1936年制定了具有历史性意义的贸易条件,国际商会首次公布了对国际贸易术语的统一解释,定名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即《INCOTERMS1936》),规则将贸易术语分为11种,每一术语订明买卖双方应尽的义务,以供商人自由采用。该11种贸易术语如下: Ex Works、FOR、Free、FAS、FOB、C&F 、CIF、Freight or Carriage paid to、Free or Free Deliv-ered、EX Ship、Ex Quay。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1940年,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对其在1919年发布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进行了修订,使买卖双方的责任更加明晰和可操作性,于1941年实施,称为《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该修订本对 Ex、FOB、FAS、C&F、CIF、ExDock 做了详尽解释,得到广泛认可和使用,该惯例一直沿用至今,特别是与美国的贸易中,很多贸易商会援引该惯例中的条例作为交易条件。

《INCOTERMS2000》。《INCOTERMS1936》实施后,在贸易实践中不断的修订,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分别作出了补充和修订。1999年,国际商会广泛征求世界各国从事国际贸易的各方面人士和有关专家的意见,通过调查、研究和讨论,对实行60多年的《通则》进行了全面的回顾与总结。为使贸易术语更进一步适应世界上无关税区的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讯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国际商会再次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修订,并于1999年7月公布《INCOTERMS2000》,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INCOTERMS2000》只对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关系中一些方面加以规定,只涉及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包括货物进口和出口清关、货物包装的义务、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提供证明各项义务得到了履行的义务等,对于在货物买卖过程中的有关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的后果或由于各种法律阻碍导致的免责事项等不加以规定。一般贸易术语惯例主要用于跨国界的货物销售交付行为,但越来越多的贸易商开始在国内交易中援引有关《INCOTERMS2000》的内容,这表明保证交易秩序的稳定性和交易规则的统一性日益成为所有贸易行为共同追求的目标。

《INCOTERMS2010》更新并加强了交货规则,增加了大量的指导性表述和图示,更准确地表明了交易各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令船舶管理公司更易理解货物买卖双方支付各种费用的角色,有助于避免现时经常出现的码头处理费(THC)纠纷问题。同时新版本也对贸易术语的种类做出了较大的修改,并扩大了《解释通则》的适用范围,不仅可以用于国际贸易,也可适用于国内贸易等等。新修订的《INCOTERMS2010》在2011

年1月1日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实施。

(二)国际贸易术语惯例使用现状

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正式推出《INCOTERMS2010》,并与《INCO- TERMS 2000》并用,新版本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NCOTERMS2010》中贸易术语由13种减少为11种,创设DAT和DAP两个新术语,取代了DAF、DES、DEQ和DDU。贸易术语由原来的四组术语减为两组用语,一组是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的用语,包括EXW、FCA、CPT、CIP、DAT、DAP和DDP,另一组是仅适用于水路运输的用语,包括FAS、FOB、CFR、CIF,贸易术语更为简化,分类也更加科学和清晰。对风险界限的解释,术语兼容性,多式联运风险都有新的解释和划分。

二、选用国际贸易术语应考虑的因素

国际货物买卖的目的和全过程,在于实现货与款的跨国相对流动。而贸易术语具有双重性,即可确定作为货物流动方式的交货条件,又可决定作为价款基本单位的价格条件。因此,在外贸业务中对贸易术语的选用,应考虑货与款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价款方面的因素

国际货物买卖的价款,一般都是以外汇计价并支付的,且在价格构成上存在着差别;而价款的流动,则是由支付方式所决定的,且支付方式与交货方式之间又有着联系。因此,在价款方面影响贸易术语选用的因素有支付方式、外汇管制与价格构成等。

1.支付方式。在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多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因信用证属银行信用,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即商业信用危机),并能为双方提供融资便利,因此,在业务中广为使用。但需要指的是,信用证支付方式中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因而严格地讲,它仅适用于属于凭单交货、凭单付款的象征性交货方式的F、C两组术语,而不适用于属于实际交货方式的E、D两组术语。唯有如此,信用证下的付款原则才能与合同中的付款条件相一致,而合同中的交货条件(即凭单交货)也才能与支付条件(即凭单付款)相协调。

2.外汇管制与价格构成。目前,世界各国为了控制本国的贸易逆差或保持本国的贸易顺差,在外汇管制上一般都限制采用E组术语出口和D组术语进口,以避免外汇的收入太少和支出太多。对于F、C两组术语,因从价格构成上考虑F组术语为成本价、C组术语为成本加运费(保险费),所以,一般都鼓励采用C组术语(尤其是CIF、CIP)出口和F组术语进口,以达到外汇增收减支的目的,并带动本国运输业、保险业的发展。

(二)货物方面的因素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因需做跨国流动而必须历经报关、运输的环节,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多种风险,加上货物本身对其流动方式的影响,所以,在货物方面选用贸易术语时应考虑货、运、险、关四大因素。

1.报关因素。报关因素包括出口报关和进口报关。一般来说,货物的报关手续由本国当事人办理比较方便,而由异国当事人办理则存在诸多困难。在《2000通则》的13种术语中,除EXW进出口报关皆由买方办理和DDP进出口报关都由卖方办理外,其余11种术语都将出口报关作为卖方责任、进口报关作为买方责任。因此,当欲采用EXW或DDP成交时,买方或卖方一定要慎重考虑办理异国报关手续的实际可行性,并在难以办到时相应地改用FCA或DDU术语。

2.风险与保险因素。在国际贸易中,买方和卖方一般都不愿承担货物在对方国家内所发生的风险。对于货物在国际长途运输中存在的风险,如自 然灾害、意外事故、甚至战争等社会政治事件,一般卖方也不愿承担。因此,在实际业务中E、D两组术语较少采用,除FAS外(因在《2000通则》之前的版本中FAS术语下的出口报关是买方的责任)的F、C两组术语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常用术语。就保险而言,为了保障货物的安全,以备发生买方拒收时的货损可取得补偿,在出口业务中宜采用CIF、CIP术语,由自己办理货物运输的投保手续。

3.运输因素。运输因素包括运输方式、运输条件、运费水平与运价变动和装卸港口情况等。

(1)运输方式。在《2000通则》中,有6种术语(FAS、FOB、CFR、CIF、DES、DEQ)仅适用于水运,其他7种则不受限制,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因此,当货物的运送拟使用空运、陆运等方式时,若仍沿用传统熟悉的FOB、CFR、CIF术语,将势必造成该术语解释上的困难,从而引发争议,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尤其是在出口业务中,如果货物是以现代化的集装箱运输或多式联运方式运输,不采用适合的FCA、CPT、CIP术语而使用不当的FOB、CER、CIF术语,还会存在以下两个缺点:一是扩大了我方的风险范围,从货交承运人延伸到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二是推迟了运输单据的出单时间,从而延缓了我方的交单收汇时间,影响资金周转并造成利息损失。

(2)运输条件。在本身有运输能力或安排运输无困难时,应争取自己办理货物的运输事宜,即按C组术语出口、按F组术语进口,以利于我方对货物的控制并防止对方安排运输时与承运人相勾结对我方进行国际贸易欺诈。如出口使用F组术语,则可能造成不法商人越过向银行付款赎单的正常途径,与承运人串通无单放货,而后以逃逸或宣告破产的伎俩,造成我方货款两空;又如进口使用C组术语,若对方与承运人串通出具假运单,则将使我方蒙受付了款却收不到货的损失。

(3)运费水平与运价受动。在运费水平适中且运价稳定时,自己安排运输从经济上是合算的,因而,出口宜采用C组术语,进口宜采用F组术语。而当运费水平偏高或运价看涨时,则为避免运输成本增加或存在增加的风险,宜将运输的责任转给对方承担,即以F组术语出口,以C组术语进口。

(4)装卸港情况。对于在装运港交货的四种术语,当装卸港条件较差或费用较高时,若用程租船运输,则因运费、装卸费也会因此而增加应回避运输及装卸责任,即出口用FAS或FOB Liner Terms、FOB Under Tackle的术语变形,进口用CFR (CIF)Liner Terms、CFR (CIF) Ex Tackle、CFR (CIF)Landed的术语变形;若以班轮运输,则因会加收港口附加费使运费增加,也应考虑由对方安排运输,即出口用FAS、FOB,进口用CFR、CIF。

4.货物因素。货物因素包括货物的品种与数量、货物的市场状况和货物的地理位置等。

(1)货物的品种与数量。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品种很多,而不同品种的货物其特点也各异,从而影响了术语的选用。如某些季节性、节令性强的商品,必须保证货物的到达时间以赶上销售时机,因此,往往需采用D组术语订立“到达合同”;又如精密仪器、贵重物品、鲜活商品和急需物资,因要求货运质量高、运输速度快而需用航空运输,此时,仅适用于水运的FOB等术语就不能采用,而只能采用适合于各式运输的FCA等术语。另外,货物成交数量的大小因关系到安排运输的难易和经济上是否合算,在选用术语时也需考虑。如当成交量太小、又无班轮通航的情况下,运输成本必然增加,所以,应考虑由对方安排运输,即出口用FOB、FAS,进口用CFR、CIF。

(2)货物的市场状况。货物的市场状况包括供求关系与价格动态。当国际市场某商品的供过于求或价格看跌时,因买方处于主动,合同采用的术语一般对买方有利,如出口按F组术语,进口按C组术语;当某商品供不应求或价格看涨时,则情况刚好相反。

(3)货物的地理位置。当货源处在内陆地区时,出口宜采用FCA、CPT、CIP三种货交承运人的术语,以减少风险和运输责任,并利于提前交单结汇;当货源处于沿海地区时,出口可采用FAS、FOB、CFR、CIF四种在装运港交货的术语。

三、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方法——以DAT、FOB、CFR、CIF为例

(一)DAT

《2010 年通则》增加了DAT和DAP两个全新的术语,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这有助船舶管理公司理解货物买卖双方支付各种收费时的角色,弄清码头处理费的责任方,有助避免现时经常出现的码头处理费纠纷。

(二)FOB

FCA的风险转移是在货物交给承运人指定地点的那一刻。因此依

据FCA,如果贸易出口公司是在我国一些内陆地区,他们从工厂到装运港船舷之间的陆路运费将作为国际费用参与价格谈判,成为价格的组成部分,由买方承担;而FOB是在货物运过船舷的那一刻,这样出口就要方负责将货物运往装运港并承担货物从内陆工厂到装运港船舷之间的陆路运费和保险费。

很明显,对于我国许多内陆远离港口的贸易出口公司,如果选择适合水上运输的FOB 贸易术语则会带来交货延迟、费用增加、结汇时间延迟无法享受真正的“仓至仓”待遇以及这些因素所带来的风险。然而选用FCA 是一个很好的方法。FCA 术语适合于一切运输方式,这样就会减少内陆出口货物的运输损耗,节约成本,使商品更具价格竞争优势,并可缩短制单结汇的时间,享受国际运输保险的“仓至仓”条款待遇。

(三)CFR

CFR是成本加运费到指定目的港,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所以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都将由卖方转移到买方。CPT是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卖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并负责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给约定地点的承运人,也就是说CPT是卖方要一直承担风险直到货到目的地。在CPT中,卖方支付的运费实际已经包含了装卸费用,因此不存在装卸费用谁负担的问题,减少了贸易中因装卸费用支付而造成的各种纠纷。

(四)CIF

CIF贸易术语只适合于海运、内河航运等水上运输方式,而CIP贸易术语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对于我们国内陆地区的贸易而言,CIP比CIF更适合。不仅如此,从风险转移的界限看,CIF贸易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对内陆出口企业来说,在货物交由陆路运输的承运人接管后,便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正是由于不能实际控制,所以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相对来说比较大。而如果采用CIP贸易术语,则无论在什么地方,以哪种方式运输,出口方的风险、责任都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只要将货物安全移交承运人即完成自己的交货任务,以后的货损等风险都与出口方无关,这大大减少了出口方的责任。因此CIP对内陆贸易发展更为有利。

四、结论

不同贸易术语在不同的贸易环境中起到不一样的作用和效果。尽管对于海陆发达的地区和国家,传统的FOB、CFR、CIF仍能在贸易中起到很大作用,但对于像在内陆等海运相对不发达地区的贸易公司,FCA、CPT、CIP贸易术语满足了更大的贸易需求,使之在贸易过程中降低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而且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方式越来越被广泛运用,“新三种”术语将有更大的使用空间。贸易术语只是调整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之一,换言之,它对买卖合同所产生的作用是有限的,不可能寄希望于它解决买卖合同的全部事项。尽管贸易术语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很重要,但由于它没有涉及买卖合同履行中可能产生的所有问题,因而它不可能代替一个完整的买卖合同所必需的全部条款,即它不能单独使用,

必须与买卖合同结合使用。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还应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有关的公约、法律和其他贸易惯例使用贸易术语。不论是何种贸易公司、何种贸易术语,正确选用适合自身贸易业务的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意义重大。

五、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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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徐德坤.国际贸易术语反欺诈[M].山东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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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逯宇峰,侯铁珊,苏振东.国际贸易惯例的最新发展及其应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J].探讨大连理工大学(社会科学版),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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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程德钧.国际贸易惯例新发展———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12]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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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王传丽.国际贸易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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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吴志忠.美国商事法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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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张亚芬..浅析贸易术语在实践中的应用[J].中国对外贸易,2000,(7):16

[24]杨奕宽.FOB出口货为何急剧增长[J].对外经贸实务,200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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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别:经济贸易系

专 业 (方 向):经济贸易

年 级、 班:2009级商务师班

学 生 姓 名:栾 昕

指 导 教 师:魏静静

论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方法

摘要

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进行的关键要素,其伴随交易贸易术语意味着买卖双方承担不则和世界形势的变化而变化,使用不同的国际同的义务、责任及风险。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既关系到双方的利益所在,也关系到能否顺利履约。不同贸易术语相对于买卖方的风险点划分各有不同,因此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审慎、合理地选择国际贸易术语能使进出口商有效的防范和降低贸易术语本身的局限性或出口商利用贸易术语进行欺诈所带来的风险。国际货物买卖的目的和全过程,在于实现货与款的跨国相对流的探讨。而贸易术语具有双重性,即可确定作为货物流动方式的交货条件,又可决定作为价款基本单位的价格条件,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通用贸易术语,可以简化交易磋商和买卖合同的内容,节省交易磋商的时间和费用,促进交易的达成。在进行国际贸易的实践活动中,为了把握先机,必须加强国际贸易术语实际应用的探讨。

【关键词】贸易术语;风险归避;选用方法;因素

Abstract

Trade terms are key element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their accompanying transaction terms of trade means that buyers and sellers cannot change and changes in the world situation, using various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s, responsibilities and risks. Used trade terms, concerns the interests of both sides, is also relevant to successful performance. Different trade terms relative to the sale of risk different plot poin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pecific circumstances of the transaction, prudent and reasonable choice of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 would enable importers and effectively guard against and reduce the trade term itself limitations or exporters to take advantage of trade terms of the risk of fraud. Purpose of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nd the whole process is to achieve the cross-border flow of goods and explore. Term has a dual nature, you can

determine the flow conditions of delivery of goods and decide basic unit price as the price conditions, international trade buyers and sellers trade in general terms to simplify trade consultations and the content of the contract of sale, saving time and cost of business consultation and promote trade. In the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 order to take advantage of, and discussion on the need to strengthen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the Incoterms.

[Key Words] Trade terms ;To avoid risk ;Selection method ;Factors

论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方法

一、国际贸易术语发展的历程及现状

(一)国际贸易术语发展历程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不同国家对贸易术语的多种解释引起的误解阻碍 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基于便利商人们使用,在进行涉外买卖合同所共同使用贸易术语的不同国家,有一个准确的贸易术语解释出版物是很有必要的。最早规范国际贸易术语的有关成文管理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主要宗旨是为了解决各国对贸易术语理解上的分歧。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等主要国家的商业团体倡导并制定出了解释贸易术语的规则。国际商会于1921年在伦敦举行的第一次大会时就授权搜集各国所理解的贸易术语摘要,得到各国的积极协助,并广泛征求了出口商、进口商、代理人、船东、保险公司和银行等各行各业的意见,以便对主要的贸易术语作出合理的解释,使各方能够共同适用。摘要的第一版于 1923 年出版, 内容包括几个国家对下列几种术语的定义: FOB,FAS,FOT或 FOR,Free Delivered,CIF 以及 C&F。摘要的第二版于1929年出版,内容有了充实,摘录了35个国家对上述6种术语的解释,并予以整理。几乎与此同时的 1928年,国际法协会在华沙举行会议,制定了关于 CIF 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共22条,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后又经过1930年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牛津会议修订为21条,定名为《1932年华沙 - 牛津规则》,该规则是为了对那些愿按CIF条款进行货物买卖但目前缺乏标准合同格式或共同交易条件的人们提供一套可在CIF合同中易于使用的统一规则。《IN-COTERMS》和《1932年华沙 - 牛津规则》被普遍认为是规范统

一国际贸易术语诞生的重要标志。而这些规则逐渐被所在国家采用并在一定范围内得到推广,随着贸易的扩大和认识这些规则的商业组织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并采用了这些规则,进而使其成为在全球贸易范围内规范的国际贸易惯例。

《INCOTERMS1936》。经过十几年的磋商和研讨,终于在1936年制定了具有历史性意义的贸易条件,国际商会首次公布了对国际贸易术语的统一解释,定名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即《INCOTERMS1936》),规则将贸易术语分为11种,每一术语订明买卖双方应尽的义务,以供商人自由采用。该11种贸易术语如下: Ex Works、FOR、Free、FAS、FOB、C&F 、CIF、Freight or Carriage paid to、Free or Free Deliv-ered、EX Ship、Ex Quay。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1940年,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对其在1919年发布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进行了修订,使买卖双方的责任更加明晰和可操作性,于1941年实施,称为《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该修订本对 Ex、FOB、FAS、C&F、CIF、ExDock 做了详尽解释,得到广泛认可和使用,该惯例一直沿用至今,特别是与美国的贸易中,很多贸易商会援引该惯例中的条例作为交易条件。

《INCOTERMS2000》。《INCOTERMS1936》实施后,在贸易实践中不断的修订,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分别作出了补充和修订。1999年,国际商会广泛征求世界各国从事国际贸易的各方面人士和有关专家的意见,通过调查、研究和讨论,对实行60多年的《通则》进行了全面的回顾与总结。为使贸易术语更进一步适应世界上无关税区的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讯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国际商会再次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修订,并于1999年7月公布《INCOTERMS2000》,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INCOTERMS2000》只对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关系中一些方面加以规定,只涉及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包括货物进口和出口清关、货物包装的义务、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提供证明各项义务得到了履行的义务等,对于在货物买卖过程中的有关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的后果或由于各种法律阻碍导致的免责事项等不加以规定。一般贸易术语惯例主要用于跨国界的货物销售交付行为,但越来越多的贸易商开始在国内交易中援引有关《INCOTERMS2000》的内容,这表明保证交易秩序的稳定性和交易规则的统一性日益成为所有贸易行为共同追求的目标。

《INCOTERMS2010》更新并加强了交货规则,增加了大量的指导性表述和图示,更准确地表明了交易各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令船舶管理公司更易理解货物买卖双方支付各种费用的角色,有助于避免现时经常出现的码头处理费(THC)纠纷问题。同时新版本也对贸易术语的种类做出了较大的修改,并扩大了《解释通则》的适用范围,不仅可以用于国际贸易,也可适用于国内贸易等等。新修订的《INCOTERMS2010》在2011

年1月1日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实施。

(二)国际贸易术语惯例使用现状

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正式推出《INCOTERMS2010》,并与《INCO- TERMS 2000》并用,新版本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NCOTERMS2010》中贸易术语由13种减少为11种,创设DAT和DAP两个新术语,取代了DAF、DES、DEQ和DDU。贸易术语由原来的四组术语减为两组用语,一组是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的用语,包括EXW、FCA、CPT、CIP、DAT、DAP和DDP,另一组是仅适用于水路运输的用语,包括FAS、FOB、CFR、CIF,贸易术语更为简化,分类也更加科学和清晰。对风险界限的解释,术语兼容性,多式联运风险都有新的解释和划分。

二、选用国际贸易术语应考虑的因素

国际货物买卖的目的和全过程,在于实现货与款的跨国相对流动。而贸易术语具有双重性,即可确定作为货物流动方式的交货条件,又可决定作为价款基本单位的价格条件。因此,在外贸业务中对贸易术语的选用,应考虑货与款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价款方面的因素

国际货物买卖的价款,一般都是以外汇计价并支付的,且在价格构成上存在着差别;而价款的流动,则是由支付方式所决定的,且支付方式与交货方式之间又有着联系。因此,在价款方面影响贸易术语选用的因素有支付方式、外汇管制与价格构成等。

1.支付方式。在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多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因信用证属银行信用,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即商业信用危机),并能为双方提供融资便利,因此,在业务中广为使用。但需要指的是,信用证支付方式中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因而严格地讲,它仅适用于属于凭单交货、凭单付款的象征性交货方式的F、C两组术语,而不适用于属于实际交货方式的E、D两组术语。唯有如此,信用证下的付款原则才能与合同中的付款条件相一致,而合同中的交货条件(即凭单交货)也才能与支付条件(即凭单付款)相协调。

2.外汇管制与价格构成。目前,世界各国为了控制本国的贸易逆差或保持本国的贸易顺差,在外汇管制上一般都限制采用E组术语出口和D组术语进口,以避免外汇的收入太少和支出太多。对于F、C两组术语,因从价格构成上考虑F组术语为成本价、C组术语为成本加运费(保险费),所以,一般都鼓励采用C组术语(尤其是CIF、CIP)出口和F组术语进口,以达到外汇增收减支的目的,并带动本国运输业、保险业的发展。

(二)货物方面的因素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因需做跨国流动而必须历经报关、运输的环节,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多种风险,加上货物本身对其流动方式的影响,所以,在货物方面选用贸易术语时应考虑货、运、险、关四大因素。

1.报关因素。报关因素包括出口报关和进口报关。一般来说,货物的报关手续由本国当事人办理比较方便,而由异国当事人办理则存在诸多困难。在《2000通则》的13种术语中,除EXW进出口报关皆由买方办理和DDP进出口报关都由卖方办理外,其余11种术语都将出口报关作为卖方责任、进口报关作为买方责任。因此,当欲采用EXW或DDP成交时,买方或卖方一定要慎重考虑办理异国报关手续的实际可行性,并在难以办到时相应地改用FCA或DDU术语。

2.风险与保险因素。在国际贸易中,买方和卖方一般都不愿承担货物在对方国家内所发生的风险。对于货物在国际长途运输中存在的风险,如自 然灾害、意外事故、甚至战争等社会政治事件,一般卖方也不愿承担。因此,在实际业务中E、D两组术语较少采用,除FAS外(因在《2000通则》之前的版本中FAS术语下的出口报关是买方的责任)的F、C两组术语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常用术语。就保险而言,为了保障货物的安全,以备发生买方拒收时的货损可取得补偿,在出口业务中宜采用CIF、CIP术语,由自己办理货物运输的投保手续。

3.运输因素。运输因素包括运输方式、运输条件、运费水平与运价变动和装卸港口情况等。

(1)运输方式。在《2000通则》中,有6种术语(FAS、FOB、CFR、CIF、DES、DEQ)仅适用于水运,其他7种则不受限制,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因此,当货物的运送拟使用空运、陆运等方式时,若仍沿用传统熟悉的FOB、CFR、CIF术语,将势必造成该术语解释上的困难,从而引发争议,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尤其是在出口业务中,如果货物是以现代化的集装箱运输或多式联运方式运输,不采用适合的FCA、CPT、CIP术语而使用不当的FOB、CER、CIF术语,还会存在以下两个缺点:一是扩大了我方的风险范围,从货交承运人延伸到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二是推迟了运输单据的出单时间,从而延缓了我方的交单收汇时间,影响资金周转并造成利息损失。

(2)运输条件。在本身有运输能力或安排运输无困难时,应争取自己办理货物的运输事宜,即按C组术语出口、按F组术语进口,以利于我方对货物的控制并防止对方安排运输时与承运人相勾结对我方进行国际贸易欺诈。如出口使用F组术语,则可能造成不法商人越过向银行付款赎单的正常途径,与承运人串通无单放货,而后以逃逸或宣告破产的伎俩,造成我方货款两空;又如进口使用C组术语,若对方与承运人串通出具假运单,则将使我方蒙受付了款却收不到货的损失。

(3)运费水平与运价受动。在运费水平适中且运价稳定时,自己安排运输从经济上是合算的,因而,出口宜采用C组术语,进口宜采用F组术语。而当运费水平偏高或运价看涨时,则为避免运输成本增加或存在增加的风险,宜将运输的责任转给对方承担,即以F组术语出口,以C组术语进口。

(4)装卸港情况。对于在装运港交货的四种术语,当装卸港条件较差或费用较高时,若用程租船运输,则因运费、装卸费也会因此而增加应回避运输及装卸责任,即出口用FAS或FOB Liner Terms、FOB Under Tackle的术语变形,进口用CFR (CIF)Liner Terms、CFR (CIF) Ex Tackle、CFR (CIF)Landed的术语变形;若以班轮运输,则因会加收港口附加费使运费增加,也应考虑由对方安排运输,即出口用FAS、FOB,进口用CFR、CIF。

4.货物因素。货物因素包括货物的品种与数量、货物的市场状况和货物的地理位置等。

(1)货物的品种与数量。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品种很多,而不同品种的货物其特点也各异,从而影响了术语的选用。如某些季节性、节令性强的商品,必须保证货物的到达时间以赶上销售时机,因此,往往需采用D组术语订立“到达合同”;又如精密仪器、贵重物品、鲜活商品和急需物资,因要求货运质量高、运输速度快而需用航空运输,此时,仅适用于水运的FOB等术语就不能采用,而只能采用适合于各式运输的FCA等术语。另外,货物成交数量的大小因关系到安排运输的难易和经济上是否合算,在选用术语时也需考虑。如当成交量太小、又无班轮通航的情况下,运输成本必然增加,所以,应考虑由对方安排运输,即出口用FOB、FAS,进口用CFR、CIF。

(2)货物的市场状况。货物的市场状况包括供求关系与价格动态。当国际市场某商品的供过于求或价格看跌时,因买方处于主动,合同采用的术语一般对买方有利,如出口按F组术语,进口按C组术语;当某商品供不应求或价格看涨时,则情况刚好相反。

(3)货物的地理位置。当货源处在内陆地区时,出口宜采用FCA、CPT、CIP三种货交承运人的术语,以减少风险和运输责任,并利于提前交单结汇;当货源处于沿海地区时,出口可采用FAS、FOB、CFR、CIF四种在装运港交货的术语。

三、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方法——以DAT、FOB、CFR、CIF为例

(一)DAT

《2010 年通则》增加了DAT和DAP两个全新的术语,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这有助船舶管理公司理解货物买卖双方支付各种收费时的角色,弄清码头处理费的责任方,有助避免现时经常出现的码头处理费纠纷。

(二)FOB

FCA的风险转移是在货物交给承运人指定地点的那一刻。因此依

据FCA,如果贸易出口公司是在我国一些内陆地区,他们从工厂到装运港船舷之间的陆路运费将作为国际费用参与价格谈判,成为价格的组成部分,由买方承担;而FOB是在货物运过船舷的那一刻,这样出口就要方负责将货物运往装运港并承担货物从内陆工厂到装运港船舷之间的陆路运费和保险费。

很明显,对于我国许多内陆远离港口的贸易出口公司,如果选择适合水上运输的FOB 贸易术语则会带来交货延迟、费用增加、结汇时间延迟无法享受真正的“仓至仓”待遇以及这些因素所带来的风险。然而选用FCA 是一个很好的方法。FCA 术语适合于一切运输方式,这样就会减少内陆出口货物的运输损耗,节约成本,使商品更具价格竞争优势,并可缩短制单结汇的时间,享受国际运输保险的“仓至仓”条款待遇。

(三)CFR

CFR是成本加运费到指定目的港,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所以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都将由卖方转移到买方。CPT是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卖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并负责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给约定地点的承运人,也就是说CPT是卖方要一直承担风险直到货到目的地。在CPT中,卖方支付的运费实际已经包含了装卸费用,因此不存在装卸费用谁负担的问题,减少了贸易中因装卸费用支付而造成的各种纠纷。

(四)CIF

CIF贸易术语只适合于海运、内河航运等水上运输方式,而CIP贸易术语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对于我们国内陆地区的贸易而言,CIP比CIF更适合。不仅如此,从风险转移的界限看,CIF贸易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对内陆出口企业来说,在货物交由陆路运输的承运人接管后,便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正是由于不能实际控制,所以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相对来说比较大。而如果采用CIP贸易术语,则无论在什么地方,以哪种方式运输,出口方的风险、责任都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只要将货物安全移交承运人即完成自己的交货任务,以后的货损等风险都与出口方无关,这大大减少了出口方的责任。因此CIP对内陆贸易发展更为有利。

四、结论

不同贸易术语在不同的贸易环境中起到不一样的作用和效果。尽管对于海陆发达的地区和国家,传统的FOB、CFR、CIF仍能在贸易中起到很大作用,但对于像在内陆等海运相对不发达地区的贸易公司,FCA、CPT、CIP贸易术语满足了更大的贸易需求,使之在贸易过程中降低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而且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方式越来越被广泛运用,“新三种”术语将有更大的使用空间。贸易术语只是调整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之一,换言之,它对买卖合同所产生的作用是有限的,不可能寄希望于它解决买卖合同的全部事项。尽管贸易术语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很重要,但由于它没有涉及买卖合同履行中可能产生的所有问题,因而它不可能代替一个完整的买卖合同所必需的全部条款,即它不能单独使用,

必须与买卖合同结合使用。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还应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有关的公约、法律和其他贸易惯例使用贸易术语。不论是何种贸易公司、何种贸易术语,正确选用适合自身贸易业务的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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