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

淮 阴 工 学 院

课 程 论 文 作 者:

课 程: 王彦晖 学 号: 1131816117 金融法教程

经济与金融 专 业:

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题 目: 究 教 师: 任健

2014 年 11 月

目 录

摘要.................................................. 3

一、引言................................................ 4

二、商业银行风险防范法律监管必要性·····································6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法律制度完善···································8 结论···································································9 结论附·································································9 参考文献·······························································11

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

第 1 页 共 4 页

1 引言:银行监管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银行业稳健运行的三大支柱之一,各个国家在权衡不同影响的得失和监管配套手段的发达程度之后,都形成了本国的监管架构和监管的模式,并随着其形式的变化需要进行不断地调整。监管的实践过程中,我国银行监管的内容逐渐从合规监管到单一的信用监管,再扩展到具有流动性、信用、市场和操作风险的全面的风险监管。

曾经我国的银行监管主要关注通过行政手段的“合规监管”,针对银行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 、制度规章等情况的监管,以此来规范银行的经营行为维护银行的行内秩序。银行的风险除了来源于市场的不完全,更多的由金融体系内在风险决定。然而金融自由化进程又进一步增加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越来越多的银行监管机构开始意识到:银行监管仅依靠合规性监管无法实现银行的有效监管。为了达到保障银行体系稳健运行的目的,理论上提出了“风险监管”的理念。风险监管是监管当局在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上、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以及管理水平方面上实施监管,在最大限度内减少银行风险和影响。风险监管的主体的监管要求监管要全方位、动态的有效的监管,并且侧重于通过法律规范和市场约束。以达到银行自身的稳健经营和银行体系的稳定,在合规监管基础之上进一步审慎性监管。针对每一个想要参与国际金融活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 的国家来说,巴塞尔银行监管规则是银行监管的国际统一规则之一,是我国该遵守的准则之一。因此,对巴塞尔协议的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的研究,对我国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制具有积极意义。

1.1 新旧巴塞尔协议内容对比

《巴塞尔协议》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内容不断更新、方法不断改进、思想不断成熟的深化过程。此协议新旧分界点没有十分明确,学术界则一般以《新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 为界限,旧的巴塞尔协议是指从1975年开始的库克协议及其之后的补充规定和核心原则,而新巴塞尔协议是指第三个征求意见稿。

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重要保证的前提就是金融的稳定,为了维护国家金

融系统的稳定,十国集团国家的中央银行行长在1975年建立了巴塞尔银行监 管委员会。“1988 年 7 月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 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有名的《巴塞尔协议》”。在2005 年巴塞尔委员 会决定制定和实施新协议,《新巴塞尔协议》取代了1988 年所谓旧的《巴塞尔协议》,。“《新巴塞尔协议》不但强调了资本充足率【1】标准的重要性,还通过互为补充的“三大支柱”来有效地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1.2 新巴塞尔协议内容简介

新协议中把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利率风险,同时又提出“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 加大了资本监管对银行经营风险状况的监督准确性,以达到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性。

1.3 对旧的巴塞尔协议继承和发展

第一,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思路得到了完善,制定出的资本金充足衡量方式更加灵活。监管摒弃了依据简单规则判断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反而允许并鼓励银行运用适合自身风险的内控机制,符合条件的银行可以利用内部评级来确定资产风险的权重以及最低的资本充足要求。

第二,适用范围相对增大。旧协议适用的对象范围狭窄,主要适用于业务品种比较简单、业务风险集中于信用风险的单一国际活跃的银行。

第三,监管框架得到完善。单一的最低资本金是旧协议的在信用风险监管方面的衡量指标,新协议在此基础上利用两个支柱包括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加强对银行风险的监管,从而提高资本监管有效灵敏性。新旧协议核心亮点就是在新协议中金融监管体系的三大支柱被明确提出。

第四,拓宽了风险的范畴。新协议包括了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交易账户等银行所要面临的所有风险。

2 商业银行风险防范法律监管必要性

法律上吸收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遭遇的意外损失作为银行资本的的本质功能,保护存款人以及其他的债权人的利益,维持商业银行的安全保证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消除银行业的不稳定性。

2.1 资本充足以及最低的法定资本充足率是经营安全的前提

只有资本充足,银行才具有经营的基础的物资条件,银行方可通过资本的投资获得盈利,运用资本进行的各种业务才能正常经营。快速发展的银行业其创新业务和经营方式也层出不穷,银行的经营风险也随之日益加大。银行本身往往考虑不到资本的充足盲目扩大经营规模,追求更大盈利过程中往往出现超负荷、过度的竞争、资产组合不当、管理不当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有可能导致银行资本不充足,恶化银行的持续经营状况和清偿能力,造成经营不善甚至破产倒闭。因此监管当局为了维护银行自身利益,对其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十分重要,保持法定的资本充足水平,来维护银行自身持续筹措资本,提高防范与化解风险的能力。

2.2 保障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害的需要

对于大多数商业银行而言,大部分的资金是通过存款和其他负债的方式筹措的,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既是银行的服务对象又是银行的上帝,离开了他们银行就无法存活。一家银行拥有的资本越充足,其发生经营困难或危机时抵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利受到损害的可能就越小。如果缺乏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必要的监管,当银行经营失败的时候,就可能没有充足的资本来偿付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从而使他们的利益受到损害。一旦他们失去了对银行经营的信心,银行也就失去了生存和发展的基石。

2.3 维护稳定的金融体系和社会秩序的需要

由于银行业的发展日益国际化, 影响国际金融市场也日益明显。据统计观察全球的大部分资产集中于国际银行手中。因此,银行的地位在社会中显得尤为重要。从而要求银行资本在防范和化解银行经营风险方面要具有重要作用,它

在银行经营中起到承担损失的“缓冲器”作用,是规避风险的可靠的最后一道围墙。当银行经营不善情况下若因为资本不充足而不能有效的化解风险就会导致破产等糟糕结果,银行的破产带来的巨大外部负效应导致社会成本代价太大,波及效应很容易导致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降低了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支付系统的统一性也受到威胁,整个社会经济和社会秩序就将被破坏,为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必要的监管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2.4 保障一国银行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需要

金融全球化进程不断加速,对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成为该国银行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必要条件之一。资本充足率的高低与银行的日常经营或面临的经营困难的防范化解能力密切相关,为了避免银行经营的危机一国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国际的最低标准,否则这不仅影响了东道国银行体系的稳定,当今金融联系日益密切,由银行危机带来的金融危机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很强的波及性和传染性,国际金融秩序的安全和稳定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影响。所以,许多东道国考察银行市场准入的首要条件就是对资本充足率的考察。东道国的监管当局也许会特别关注某些已经在国外获准开业的并且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处于最低标准之下,同时也有可能限制该银行的业务范围或者增加设置起分支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银行资本是否充足作为信用评级机构的标准之一,一旦银行资本不充足则会阻碍银行有价证券的发行,或者被要求进行间接融资时支付更高的筹资成本等。所以要想提高本国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力,必然要加强监管银行资本,并且本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最好达到国际统一标准,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国际竞争中处于的不利地位,自身的竞争实力才能得到提高。总的来说,银行在社会经济中处于特殊的地位,一旦银行倒闭破产会就会给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带来巨大的利益损失,进而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导致社会的动荡。资本充足率在维护银行安全和稳定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资本监管【2】渐渐成为银行审慎监管的核心,成为其他预防性监管实施的基础,确保从源头遏制危机的发生。

3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法律制度完善

3.1 第一支柱下法律制度完善

首先,要完善资本充足率的内涵。资本充足率是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金融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操作风险是银行需要面对的重大风险,要想抵御操作风险必须确保银行持有足够的资本。当然,我国可以通过法律来约束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以及改善银行的资本结构。其次,良好的内外部信用评级【3】制度是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为了适应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评级制度,一方面应该加快对外部评级机构的发展,提高银行的运作水平。另外,商业银行应逐步构建内部评级机构,不断提高应对风险管理能力。比如,针对内部评级制度,我国商业银行要建立基础的数据库,并分析数据质量、完整性等,对现有的适用资本测算方法进行适当的调整,当然,学习其他发达国家的优质评级方法也是必不可少的。最后,要特别注意不可忽略外部评级结果的风险管理。

3.2 第二支柱下法律制度完善

第一,对监管理念的转变。在新巴塞尔协议有一种监管理念激励相容,该理念强调不仅要从监管目标设置,还要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除此之外,第二方面是关于监管方式的转变,其具体的思路是实现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转变。更加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加强风险防范以便达到应有的效果。第三,监管主体的完善,新协议明显的改变主体以主动身份介入银行风险过程的身份和职能。首先应加强监管人员的监管水平,全面提高监管者素质,知识以及能力水平。除此之外,还应加强对监管当局的再监督。

3.3 第三支柱下法律制度完善

在第三支柱下我们更应该注意制定规范的银行行信息披露制度【4】,充分考虑国际的最新动向,避免盲目的跟风、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风险。信息披露规则不仅仅是单纯的信息披露,也可从中体现当前的金融监管战略、监管政策方面的思路和动态。新巴塞尔协议中要求信息披露要具有及时性、重要性、相关性、可比性以及全面性等基本要求。当然,对披露的信息也要及时完善。也可以通过制度的硬性规定来保证商业银行信息制度顺利实施。

结论

商业银行业是一个特殊的金融行业, 银行资本是银行发展的核心问题。有效的进行监管是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新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对我国银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针对我国的商业银行本身性质,不仅要增强自身的竞争力,还要从法制上完善立法规定,从而推动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的改革和完善,为我国进军金融业打下坚实的基础。新巴塞尔协议对于我国来说既是一种挑战也是一种挑战,本文在充分介绍巴塞尔协议前提下就如何完善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以及银行风险防范法律问题提出了意见以及构想。总之,巴塞尔协议反映出先进的金融监管理论以及逐渐完善的风险管理最佳试验方案,可以作为各国金融监管实践中遵循的方针指导。在我国,我们要考虑我们的国情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改进法律制度汲取优点,不断完善我国商业银行风险防范法律制度【5】,确保商业银行的安全平稳运行。

结论附

课程总结:金融法教程是一门相对枯燥的课程,其课本内容较为细致对我们专业学习打下坚实基础,帮助我们了解从古至今国内外金融法的变化。同时,培养了我们学生阅读思考以及表达能力。为了适应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更好的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国内金融监管和金融立法发生率重大调整与革新等,对于这些知识的初步了解,也让我对金融法有了一定的认识,对于本书的初步阅读,让我对金融方面知识有所初步认识。

大学期中总结和计划:1. 学习上没能得到奖学金比较遗憾,但是还是会努力,并且能够把更多精力投入到学习中。

2. 我加入了学校的社联财务部,并且能够信守诺言持之以恒在刚开始枯燥的工作中积极参加活动,目前担任财务部副部长,并有决心参加部长或主席团竞选。

3. 我暑假里赚了2000元,利用周一至周日灵活的时间自由撰稿费1000元左右,除此之外还在大型苏果超市兼职周末促销员,每天工作8个小时工资100

元每天,10天收入1000元。

4. 暑假还利用周一至周五参加了校图书馆志愿者活动,其工作要求我们做好图书馆管理员的工作,利用空闲时间可以和市民一起阅读。

5. 大学计划要好好学习,多看课外书多参加实践活动锻炼自己。

参考文献

[1]粱媛. 论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2,24(5):76-78

[2]沈亮. 新巴塞尔协议下我国银行资本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2009.

[3] 李海燕. 我国银行业资信评级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新金融,2001,(10):9-11

[4] 胡奕明. 对新加坡等五国和地区银行年报中信息披露的分析. 国际金融研究, 2001,(11): 21

[5] 刘瑛.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银行资本监管的法律完善. 法学,200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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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题 目: 究 教 师: 任健

2014 年 11 月

目 录

摘要.................................................. 3

一、引言................................................ 4

二、商业银行风险防范法律监管必要性·····································6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法律制度完善···································8 结论···································································9 结论附·································································9 参考文献·······························································11

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

第 1 页 共 4 页

1 引言:银行监管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银行业稳健运行的三大支柱之一,各个国家在权衡不同影响的得失和监管配套手段的发达程度之后,都形成了本国的监管架构和监管的模式,并随着其形式的变化需要进行不断地调整。监管的实践过程中,我国银行监管的内容逐渐从合规监管到单一的信用监管,再扩展到具有流动性、信用、市场和操作风险的全面的风险监管。

曾经我国的银行监管主要关注通过行政手段的“合规监管”,针对银行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 、制度规章等情况的监管,以此来规范银行的经营行为维护银行的行内秩序。银行的风险除了来源于市场的不完全,更多的由金融体系内在风险决定。然而金融自由化进程又进一步增加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越来越多的银行监管机构开始意识到:银行监管仅依靠合规性监管无法实现银行的有效监管。为了达到保障银行体系稳健运行的目的,理论上提出了“风险监管”的理念。风险监管是监管当局在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上、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以及管理水平方面上实施监管,在最大限度内减少银行风险和影响。风险监管的主体的监管要求监管要全方位、动态的有效的监管,并且侧重于通过法律规范和市场约束。以达到银行自身的稳健经营和银行体系的稳定,在合规监管基础之上进一步审慎性监管。针对每一个想要参与国际金融活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 的国家来说,巴塞尔银行监管规则是银行监管的国际统一规则之一,是我国该遵守的准则之一。因此,对巴塞尔协议的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的研究,对我国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制具有积极意义。

1.1 新旧巴塞尔协议内容对比

《巴塞尔协议》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内容不断更新、方法不断改进、思想不断成熟的深化过程。此协议新旧分界点没有十分明确,学术界则一般以《新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 为界限,旧的巴塞尔协议是指从1975年开始的库克协议及其之后的补充规定和核心原则,而新巴塞尔协议是指第三个征求意见稿。

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重要保证的前提就是金融的稳定,为了维护国家金

融系统的稳定,十国集团国家的中央银行行长在1975年建立了巴塞尔银行监 管委员会。“1988 年 7 月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 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有名的《巴塞尔协议》”。在2005 年巴塞尔委员 会决定制定和实施新协议,《新巴塞尔协议》取代了1988 年所谓旧的《巴塞尔协议》,。“《新巴塞尔协议》不但强调了资本充足率【1】标准的重要性,还通过互为补充的“三大支柱”来有效地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1.2 新巴塞尔协议内容简介

新协议中把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利率风险,同时又提出“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 加大了资本监管对银行经营风险状况的监督准确性,以达到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性。

1.3 对旧的巴塞尔协议继承和发展

第一,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思路得到了完善,制定出的资本金充足衡量方式更加灵活。监管摒弃了依据简单规则判断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反而允许并鼓励银行运用适合自身风险的内控机制,符合条件的银行可以利用内部评级来确定资产风险的权重以及最低的资本充足要求。

第二,适用范围相对增大。旧协议适用的对象范围狭窄,主要适用于业务品种比较简单、业务风险集中于信用风险的单一国际活跃的银行。

第三,监管框架得到完善。单一的最低资本金是旧协议的在信用风险监管方面的衡量指标,新协议在此基础上利用两个支柱包括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加强对银行风险的监管,从而提高资本监管有效灵敏性。新旧协议核心亮点就是在新协议中金融监管体系的三大支柱被明确提出。

第四,拓宽了风险的范畴。新协议包括了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交易账户等银行所要面临的所有风险。

2 商业银行风险防范法律监管必要性

法律上吸收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遭遇的意外损失作为银行资本的的本质功能,保护存款人以及其他的债权人的利益,维持商业银行的安全保证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消除银行业的不稳定性。

2.1 资本充足以及最低的法定资本充足率是经营安全的前提

只有资本充足,银行才具有经营的基础的物资条件,银行方可通过资本的投资获得盈利,运用资本进行的各种业务才能正常经营。快速发展的银行业其创新业务和经营方式也层出不穷,银行的经营风险也随之日益加大。银行本身往往考虑不到资本的充足盲目扩大经营规模,追求更大盈利过程中往往出现超负荷、过度的竞争、资产组合不当、管理不当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有可能导致银行资本不充足,恶化银行的持续经营状况和清偿能力,造成经营不善甚至破产倒闭。因此监管当局为了维护银行自身利益,对其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十分重要,保持法定的资本充足水平,来维护银行自身持续筹措资本,提高防范与化解风险的能力。

2.2 保障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害的需要

对于大多数商业银行而言,大部分的资金是通过存款和其他负债的方式筹措的,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既是银行的服务对象又是银行的上帝,离开了他们银行就无法存活。一家银行拥有的资本越充足,其发生经营困难或危机时抵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利受到损害的可能就越小。如果缺乏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必要的监管,当银行经营失败的时候,就可能没有充足的资本来偿付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从而使他们的利益受到损害。一旦他们失去了对银行经营的信心,银行也就失去了生存和发展的基石。

2.3 维护稳定的金融体系和社会秩序的需要

由于银行业的发展日益国际化, 影响国际金融市场也日益明显。据统计观察全球的大部分资产集中于国际银行手中。因此,银行的地位在社会中显得尤为重要。从而要求银行资本在防范和化解银行经营风险方面要具有重要作用,它

在银行经营中起到承担损失的“缓冲器”作用,是规避风险的可靠的最后一道围墙。当银行经营不善情况下若因为资本不充足而不能有效的化解风险就会导致破产等糟糕结果,银行的破产带来的巨大外部负效应导致社会成本代价太大,波及效应很容易导致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降低了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支付系统的统一性也受到威胁,整个社会经济和社会秩序就将被破坏,为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必要的监管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2.4 保障一国银行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需要

金融全球化进程不断加速,对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成为该国银行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必要条件之一。资本充足率的高低与银行的日常经营或面临的经营困难的防范化解能力密切相关,为了避免银行经营的危机一国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国际的最低标准,否则这不仅影响了东道国银行体系的稳定,当今金融联系日益密切,由银行危机带来的金融危机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很强的波及性和传染性,国际金融秩序的安全和稳定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影响。所以,许多东道国考察银行市场准入的首要条件就是对资本充足率的考察。东道国的监管当局也许会特别关注某些已经在国外获准开业的并且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处于最低标准之下,同时也有可能限制该银行的业务范围或者增加设置起分支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银行资本是否充足作为信用评级机构的标准之一,一旦银行资本不充足则会阻碍银行有价证券的发行,或者被要求进行间接融资时支付更高的筹资成本等。所以要想提高本国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力,必然要加强监管银行资本,并且本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最好达到国际统一标准,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国际竞争中处于的不利地位,自身的竞争实力才能得到提高。总的来说,银行在社会经济中处于特殊的地位,一旦银行倒闭破产会就会给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带来巨大的利益损失,进而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导致社会的动荡。资本充足率在维护银行安全和稳定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资本监管【2】渐渐成为银行审慎监管的核心,成为其他预防性监管实施的基础,确保从源头遏制危机的发生。

3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法律制度完善

3.1 第一支柱下法律制度完善

首先,要完善资本充足率的内涵。资本充足率是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金融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操作风险是银行需要面对的重大风险,要想抵御操作风险必须确保银行持有足够的资本。当然,我国可以通过法律来约束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以及改善银行的资本结构。其次,良好的内外部信用评级【3】制度是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为了适应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评级制度,一方面应该加快对外部评级机构的发展,提高银行的运作水平。另外,商业银行应逐步构建内部评级机构,不断提高应对风险管理能力。比如,针对内部评级制度,我国商业银行要建立基础的数据库,并分析数据质量、完整性等,对现有的适用资本测算方法进行适当的调整,当然,学习其他发达国家的优质评级方法也是必不可少的。最后,要特别注意不可忽略外部评级结果的风险管理。

3.2 第二支柱下法律制度完善

第一,对监管理念的转变。在新巴塞尔协议有一种监管理念激励相容,该理念强调不仅要从监管目标设置,还要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除此之外,第二方面是关于监管方式的转变,其具体的思路是实现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转变。更加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加强风险防范以便达到应有的效果。第三,监管主体的完善,新协议明显的改变主体以主动身份介入银行风险过程的身份和职能。首先应加强监管人员的监管水平,全面提高监管者素质,知识以及能力水平。除此之外,还应加强对监管当局的再监督。

3.3 第三支柱下法律制度完善

在第三支柱下我们更应该注意制定规范的银行行信息披露制度【4】,充分考虑国际的最新动向,避免盲目的跟风、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风险。信息披露规则不仅仅是单纯的信息披露,也可从中体现当前的金融监管战略、监管政策方面的思路和动态。新巴塞尔协议中要求信息披露要具有及时性、重要性、相关性、可比性以及全面性等基本要求。当然,对披露的信息也要及时完善。也可以通过制度的硬性规定来保证商业银行信息制度顺利实施。

结论

商业银行业是一个特殊的金融行业, 银行资本是银行发展的核心问题。有效的进行监管是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新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对我国银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针对我国的商业银行本身性质,不仅要增强自身的竞争力,还要从法制上完善立法规定,从而推动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的改革和完善,为我国进军金融业打下坚实的基础。新巴塞尔协议对于我国来说既是一种挑战也是一种挑战,本文在充分介绍巴塞尔协议前提下就如何完善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以及银行风险防范法律问题提出了意见以及构想。总之,巴塞尔协议反映出先进的金融监管理论以及逐渐完善的风险管理最佳试验方案,可以作为各国金融监管实践中遵循的方针指导。在我国,我们要考虑我们的国情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改进法律制度汲取优点,不断完善我国商业银行风险防范法律制度【5】,确保商业银行的安全平稳运行。

结论附

课程总结:金融法教程是一门相对枯燥的课程,其课本内容较为细致对我们专业学习打下坚实基础,帮助我们了解从古至今国内外金融法的变化。同时,培养了我们学生阅读思考以及表达能力。为了适应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更好的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国内金融监管和金融立法发生率重大调整与革新等,对于这些知识的初步了解,也让我对金融法有了一定的认识,对于本书的初步阅读,让我对金融方面知识有所初步认识。

大学期中总结和计划:1. 学习上没能得到奖学金比较遗憾,但是还是会努力,并且能够把更多精力投入到学习中。

2. 我加入了学校的社联财务部,并且能够信守诺言持之以恒在刚开始枯燥的工作中积极参加活动,目前担任财务部副部长,并有决心参加部长或主席团竞选。

3. 我暑假里赚了2000元,利用周一至周日灵活的时间自由撰稿费1000元左右,除此之外还在大型苏果超市兼职周末促销员,每天工作8个小时工资100

元每天,10天收入1000元。

4. 暑假还利用周一至周五参加了校图书馆志愿者活动,其工作要求我们做好图书馆管理员的工作,利用空闲时间可以和市民一起阅读。

5. 大学计划要好好学习,多看课外书多参加实践活动锻炼自己。

参考文献

[1]粱媛. 论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2,24(5):76-78

[2]沈亮. 新巴塞尔协议下我国银行资本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2009.

[3] 李海燕. 我国银行业资信评级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新金融,2001,(10):9-11

[4] 胡奕明. 对新加坡等五国和地区银行年报中信息披露的分析. 国际金融研究, 2001,(11): 21

[5] 刘瑛.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银行资本监管的法律完善. 法学,200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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