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摘要】随着网络游戏的逐步普及与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渐渐走进公众的视野,然而法律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却仍是一片空白。近年来,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结合我国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简述了目前我过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面临的法律困境,分析了有关法律的缺失与不足,并提出了若干法律完善建议。

  【关键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困境;法律保护

  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及其法律困境

  “虚拟财产”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目前在我国法律意义上并没有给予准确的定义或赋予其明确的内涵。“虚拟财产”泛指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日益盛行,“虚拟财产”在大多数情况成为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如游戏账号、游戏角色、游戏货币以及游戏人物拥有的装备骑宠等)的代称。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否具有价值曾引起过广泛争议。而今,原本无任何现实价值的游戏虚拟物品渐渐在现实中有了交易,与实际的金钱联系在一起。游戏帐号与物品线下买卖规模的不断扩大,使得原本自发形成的交易平台渐渐趋于成熟,一些顶级的虚拟武器或者材料可以买到上万元。运营商对此的态度也从一开始的反对逐步变成了默许,更加推进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的挂钩,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随之赢得肯定。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与缺失。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做出明确规定,法律解释中也鲜有涉及。法律的不明确甚至欠缺,使得通过司法的途径解决诸如虚拟物品的权属、玩家权益维护、虚拟物品纠纷中营运商责任的界定等有关虚拟财产的纠纷仍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导致各地的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也多有不同,网络游戏玩家利益受到侵害后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救济。同时,缺乏法律的明确认定,使得公众对于虚拟财产的认知不尽到位,即使自己的权益收到侵害,也少有求助于法律的想法;而运营商囿于相关法律法规,对玩家虚拟财产的保护只能局限于事前预防,一旦发生侵害玩家权益的事实,运营商的救济能力实为有限。

  二、我国法律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缺失

  (一)立法层面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显然应当认为是公民的私有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其中“其他合法财产”属于立法中的弹性语言,如何解释目前尚并没有明确的依据。考虑到虚拟财产与无形财产的相似性,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将虚拟财产纳入“其他合法财产”予以保护。《刑法》第256条规定了“电信号码”、“通信线路”、“电信设备、设施”作为盗窃罪的对象,虚拟财产与之具有一定共通性,司法实践中据此将其作为盗窃罪的对象处理。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网民对虚拟财产的权利难以归属于现有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何一项。

  根据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虽具有一定法律依据,但需要进行法理推导,无法直接适用。近年来我国曾先后颁布过几部关于互联网安全的法律法规,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略有涉及,但对于财产纠纷并没有详细规定,保护面狭窄。此外,现行法律对于虚拟财产侵权责任问题尚未做出规定,即使认定侵害了玩家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权益,也难以适用法律解决。

  (二)司法层面

  自2003年12月18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国内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一审落下帷幕,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惨遭盗窃的玩家获赔,我国司法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渐渐走在了立法的前方。2013年5月24日,浙江宣判全国最大网游盗号案,一审判决裘某、王某等36名被告,分别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总计人民币167.03万元。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通过推理,发现并适用法律,维护玩家合法权益,确实值得肯定。但尽管如此,大多数受害者前往公安机关报案时却常常被告知“法无明文规定、无法受理此类案件”,建议与运营商交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难以纳入司法途径的原因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害玩家主体资格难以认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应对符合起诉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当玩家虚拟财产收到侵害时,应当证明受侵害的财产属于自己。但尽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网络游戏使用身份证实名注册,但仍有大量玩家随意填写,拒绝使用自己的真实信息;而且,频繁而广泛的线下帐号买卖使得许多玩家拥有的帐号并非自己身份证注册,而且介于交易平台对买卖双方信息的保护而无法修改。这直接导致运营商无法像受害玩家开具帐号所有权的证明材料,而法院依法只能选择驳回受害玩家的诉讼请求。

  2、受害玩家起诉时案由难以确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曾于2007年10月29日通过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了三白六十余种案由。实践中受害玩家常以“返还原物纠纷”(针对虚拟财产“物”权)或“服务合同纠纷”(针对与运营商的合同关系)提起诉讼。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虚拟财产做出明确定位,地方法院对此类案件案由认定难以统一,受害玩家选择不当则很容易被驳回。

  3、受害玩家难以根据举证责任制度进行举证

  除去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我国司法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然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存在形式是运营商服务器上的数据,而此类数据的交易记录往往牵扯诸多帐号信息,运营商基本上都会考虑到其他玩家个人信息保密等因素拒绝向受害玩家出示数据。而且,运营商手中的数据很容易被内部人员修改,不排除个别不道德的运营商为平息事端对受害玩家数据进行修改,使得原有证据被销毁。   4、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现实价值难以确定

  一方面,网络游戏本身只是一种娱乐方式,而其中虚拟财产的虚拟价值受游戏中的数据设置和程序设置所控制,无法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价格来衡量。而且每个游戏、每个服务器中的财产价值衡量标准也不一样。另一方面,在不同人群的心目中,同样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价值也不一样。而虚拟财产的价值随着游戏的变动而不断变化,法律不可能根据一般的价值衡量标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因此,即使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也很难找到合适的衡量标准判定标的额具体应有多少。

  5、赔偿责任谁来承担难合情理

  在我国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恢复原告李宏晨在网络游戏“红月”中丢失的虚拟装备,并返还原告购买105张爆吉卡的价款420元,赔偿交通费等各种费用1140元,驳回原告李宏晨的其他诉讼请求。但是游戏运营商此前并没有与玩家签订保险合同,并没有义务对玩家受到侵害的财产进行补偿,而真正的始作俑者却因查找不到最终石沉大海,没有受到惩罚,这样的结果似乎不尽合理。

  三、完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纵观国际各国立法,有关虚拟财产的专门法律还较为鲜见,但韩国及我国台湾、香港等地区均已出台了相关规定或司法判例。在网络游戏发展相对较早的韩国,法律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都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仅对此类虚拟财产提供存放的场所,无权对其肆意删改,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视作“物”的性质;在我国台湾地区,虽然在民法上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性质尚存争议,但在刑法上已经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如2003年台湾刑法增订第三十六章“计算机犯罪专章”,其中新增“保护电磁纪录”的规定(第359条):“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的电磁纪录,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作为电磁纪录的一种而受到法律保护。

  保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前提是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使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确定为法律保护的对象。部分学者曾提出,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法律应当单独对其进行立法,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应是一个开放的制度体系,它不应仅满足于将现实社会中的具体财产逻辑地归入固有的传统财产体系之中,同时还应为新型财产寻求法律保护的空间,例如在刑法“侵犯财产罪”中单独设立“侵犯虚拟财产罪”。但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固然与其他财产存在较大区别,但也应作为财产的一种形式对待。随着时代与科技的不断发展,财产的形式必然向着多样化发展,每出现一种新的形式都特别立法势必无法追上科技进步的步伐。因此,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方式将财产的内涵扩大、将虚拟财产包含进去,进一步完善宪法、民法、刑法中财产的保护范围,使其适用现有法律对一般财产的立法规定的方法可能更为合理。

  运营商与帐号交易平台作为与玩家直接接触、直接掌握玩家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一方,对其行为的法律规制也不容小觑。强制推行网络游戏实名制、明确运营商与玩家之间关于虚拟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近些年逐渐大众化的网游交易平台也应当从“民间组织”过渡为“官方认证”,督促后台保留交易记录,并协助玩家同步更改个人资料,确保帐号与玩家一一对应。基于现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中体现出的取证困难的问题,相关程序法法律应当对运营商的举证责任做出合理规定,使运营商与交易平台有责任在保证不泄漏其他玩家信息的前提下向司法机关提供受害玩家信息;同时,法律法规应当明确规定该取证程序,确保受害玩家的取证合法有效。最后,法律法规有必要明确运营商与交易平台的宣传教育义务,时刻加强对玩家账户保护的安全意识,并鼓励其推广如密保锁等帐号保护设置。

  参考文献:

  [1]]彭晓辉,张光忠.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4,3

  [2]郑蕾.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及刑法规制.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8

  [3]齐文远.刑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8

  [4]张伟.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权的法律保护,苏州大学,2008,10

  【摘要】随着网络游戏的逐步普及与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渐渐走进公众的视野,然而法律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却仍是一片空白。近年来,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结合我国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简述了目前我过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面临的法律困境,分析了有关法律的缺失与不足,并提出了若干法律完善建议。

  【关键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困境;法律保护

  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及其法律困境

  “虚拟财产”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目前在我国法律意义上并没有给予准确的定义或赋予其明确的内涵。“虚拟财产”泛指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日益盛行,“虚拟财产”在大多数情况成为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如游戏账号、游戏角色、游戏货币以及游戏人物拥有的装备骑宠等)的代称。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否具有价值曾引起过广泛争议。而今,原本无任何现实价值的游戏虚拟物品渐渐在现实中有了交易,与实际的金钱联系在一起。游戏帐号与物品线下买卖规模的不断扩大,使得原本自发形成的交易平台渐渐趋于成熟,一些顶级的虚拟武器或者材料可以买到上万元。运营商对此的态度也从一开始的反对逐步变成了默许,更加推进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的挂钩,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随之赢得肯定。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与缺失。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做出明确规定,法律解释中也鲜有涉及。法律的不明确甚至欠缺,使得通过司法的途径解决诸如虚拟物品的权属、玩家权益维护、虚拟物品纠纷中营运商责任的界定等有关虚拟财产的纠纷仍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导致各地的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也多有不同,网络游戏玩家利益受到侵害后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救济。同时,缺乏法律的明确认定,使得公众对于虚拟财产的认知不尽到位,即使自己的权益收到侵害,也少有求助于法律的想法;而运营商囿于相关法律法规,对玩家虚拟财产的保护只能局限于事前预防,一旦发生侵害玩家权益的事实,运营商的救济能力实为有限。

  二、我国法律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缺失

  (一)立法层面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显然应当认为是公民的私有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其中“其他合法财产”属于立法中的弹性语言,如何解释目前尚并没有明确的依据。考虑到虚拟财产与无形财产的相似性,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将虚拟财产纳入“其他合法财产”予以保护。《刑法》第256条规定了“电信号码”、“通信线路”、“电信设备、设施”作为盗窃罪的对象,虚拟财产与之具有一定共通性,司法实践中据此将其作为盗窃罪的对象处理。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网民对虚拟财产的权利难以归属于现有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何一项。

  根据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虽具有一定法律依据,但需要进行法理推导,无法直接适用。近年来我国曾先后颁布过几部关于互联网安全的法律法规,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略有涉及,但对于财产纠纷并没有详细规定,保护面狭窄。此外,现行法律对于虚拟财产侵权责任问题尚未做出规定,即使认定侵害了玩家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权益,也难以适用法律解决。

  (二)司法层面

  自2003年12月18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国内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一审落下帷幕,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惨遭盗窃的玩家获赔,我国司法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渐渐走在了立法的前方。2013年5月24日,浙江宣判全国最大网游盗号案,一审判决裘某、王某等36名被告,分别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总计人民币167.03万元。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通过推理,发现并适用法律,维护玩家合法权益,确实值得肯定。但尽管如此,大多数受害者前往公安机关报案时却常常被告知“法无明文规定、无法受理此类案件”,建议与运营商交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难以纳入司法途径的原因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害玩家主体资格难以认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应对符合起诉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当玩家虚拟财产收到侵害时,应当证明受侵害的财产属于自己。但尽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网络游戏使用身份证实名注册,但仍有大量玩家随意填写,拒绝使用自己的真实信息;而且,频繁而广泛的线下帐号买卖使得许多玩家拥有的帐号并非自己身份证注册,而且介于交易平台对买卖双方信息的保护而无法修改。这直接导致运营商无法像受害玩家开具帐号所有权的证明材料,而法院依法只能选择驳回受害玩家的诉讼请求。

  2、受害玩家起诉时案由难以确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曾于2007年10月29日通过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了三白六十余种案由。实践中受害玩家常以“返还原物纠纷”(针对虚拟财产“物”权)或“服务合同纠纷”(针对与运营商的合同关系)提起诉讼。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虚拟财产做出明确定位,地方法院对此类案件案由认定难以统一,受害玩家选择不当则很容易被驳回。

  3、受害玩家难以根据举证责任制度进行举证

  除去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我国司法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然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存在形式是运营商服务器上的数据,而此类数据的交易记录往往牵扯诸多帐号信息,运营商基本上都会考虑到其他玩家个人信息保密等因素拒绝向受害玩家出示数据。而且,运营商手中的数据很容易被内部人员修改,不排除个别不道德的运营商为平息事端对受害玩家数据进行修改,使得原有证据被销毁。   4、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现实价值难以确定

  一方面,网络游戏本身只是一种娱乐方式,而其中虚拟财产的虚拟价值受游戏中的数据设置和程序设置所控制,无法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价格来衡量。而且每个游戏、每个服务器中的财产价值衡量标准也不一样。另一方面,在不同人群的心目中,同样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价值也不一样。而虚拟财产的价值随着游戏的变动而不断变化,法律不可能根据一般的价值衡量标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因此,即使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也很难找到合适的衡量标准判定标的额具体应有多少。

  5、赔偿责任谁来承担难合情理

  在我国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恢复原告李宏晨在网络游戏“红月”中丢失的虚拟装备,并返还原告购买105张爆吉卡的价款420元,赔偿交通费等各种费用1140元,驳回原告李宏晨的其他诉讼请求。但是游戏运营商此前并没有与玩家签订保险合同,并没有义务对玩家受到侵害的财产进行补偿,而真正的始作俑者却因查找不到最终石沉大海,没有受到惩罚,这样的结果似乎不尽合理。

  三、完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纵观国际各国立法,有关虚拟财产的专门法律还较为鲜见,但韩国及我国台湾、香港等地区均已出台了相关规定或司法判例。在网络游戏发展相对较早的韩国,法律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都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仅对此类虚拟财产提供存放的场所,无权对其肆意删改,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视作“物”的性质;在我国台湾地区,虽然在民法上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性质尚存争议,但在刑法上已经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如2003年台湾刑法增订第三十六章“计算机犯罪专章”,其中新增“保护电磁纪录”的规定(第359条):“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的电磁纪录,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作为电磁纪录的一种而受到法律保护。

  保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前提是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使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确定为法律保护的对象。部分学者曾提出,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法律应当单独对其进行立法,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应是一个开放的制度体系,它不应仅满足于将现实社会中的具体财产逻辑地归入固有的传统财产体系之中,同时还应为新型财产寻求法律保护的空间,例如在刑法“侵犯财产罪”中单独设立“侵犯虚拟财产罪”。但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固然与其他财产存在较大区别,但也应作为财产的一种形式对待。随着时代与科技的不断发展,财产的形式必然向着多样化发展,每出现一种新的形式都特别立法势必无法追上科技进步的步伐。因此,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方式将财产的内涵扩大、将虚拟财产包含进去,进一步完善宪法、民法、刑法中财产的保护范围,使其适用现有法律对一般财产的立法规定的方法可能更为合理。

  运营商与帐号交易平台作为与玩家直接接触、直接掌握玩家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一方,对其行为的法律规制也不容小觑。强制推行网络游戏实名制、明确运营商与玩家之间关于虚拟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近些年逐渐大众化的网游交易平台也应当从“民间组织”过渡为“官方认证”,督促后台保留交易记录,并协助玩家同步更改个人资料,确保帐号与玩家一一对应。基于现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中体现出的取证困难的问题,相关程序法法律应当对运营商的举证责任做出合理规定,使运营商与交易平台有责任在保证不泄漏其他玩家信息的前提下向司法机关提供受害玩家信息;同时,法律法规应当明确规定该取证程序,确保受害玩家的取证合法有效。最后,法律法规有必要明确运营商与交易平台的宣传教育义务,时刻加强对玩家账户保护的安全意识,并鼓励其推广如密保锁等帐号保护设置。

  参考文献:

  [1]]彭晓辉,张光忠.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4,3

  [2]郑蕾.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及刑法规制.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8

  [3]齐文远.刑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8

  [4]张伟.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权的法律保护,苏州大学,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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