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家该不该讲道德

  几年前,一场关于经济学家是否讲道德的学术争论颇为热闹,但至今似乎都未能分出胜负。

  本质上看,经济学家是否讲道德的命题涉及到价值判断在经济分析中的地位和作用,排除了价值判断的是实证分析,加入了价值判断则是规范分析。这一区分实然重要,究竟采用何种分析立场直接决定了经济学的分析范围,以及更为重要的,还决定着经济学家在经济改革进程中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

  从这个意义上看,罗斯巴德的《自由的伦理》正为我们理解经济学和经济学家的职能定位提供了一个与众不同的视角。

  在该书中,罗斯巴德首先指出了经济学和伦理学之间的重要分野,并强调经济学家的行动空间受制于价值中立准则。但同时,罗斯巴德却又认为,经济学家并不应只囿于经济学的限定,继而试图建立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来融合经济学和伦理学,构成一门以财产和财产权为理论基石的自由主义伦理科学。

  罗斯巴德的重要意义,在于清晰地勾勒和描绘了经济学家的理想图景,即如何跳离出经济学的框架来讲道德;但却疏略和远离了经济改革的现实约束,即经济学家以怎样的方式和途径讲道德。

  经济学家的理想:在学术研究中寻求价值中立?

  罗斯巴德(1926-1995)是当代美国最著名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政治哲学家,早年师从20世纪最伟大的奥地利学派经济学代表人物米塞斯,并在其《人的行为》(1949)一书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完善形成两卷本《人、经济与国家》(1962),成为奥地利学派的经典之作。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如果把米塞斯看做是芝加哥学派的奈特,那么罗斯巴德就是将芝加哥学派发扬光大的弗里德曼,其学术地位可见一斑。但罗斯巴德也并非是对米塞斯的亦步亦趋,而是在其之上的改进和完善,甚至在一些重要的观点上与米塞斯唱起了反调。

  其中的一个重要分歧,便是关于经济学家的自我设限问题。

  秉承于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提出的“价值中立”的科学研究准则,米塞斯也强调经济学只研究手段因而是价值中立的,经济学甚至应该是一门先验的科学,即由一些简单的先验准则推导而成的逻辑体系。但在坚持价值中立的同时,米塞斯却认为经济学家批评坏的政府干预政策是可行的,正如米塞斯所言,“一个经济学家研究政策A的结果能否达到它之所以被推荐而预定达到的结果P,他发现A的结果不是P 而是g;这个结果,甚至从这个政策A的支持者来看也是不好的。如果这个经济学家叙述他的这一研究的结果,而说A是一个坏的政策,他并不是宣布一个价值判断。他仅是说,从那些想达成目的P 的人们的观点来讲,这个政策a 是不适当的。”

  从这个意义出发,米塞斯所坚持的价值中立原则是与经济学家对政策的批评相互兼容的。例如,主张自由贸易的经济学家攻击保护贸易政策,是因为贸易保护政策并不能增加财货的总产量;批评最低工资政策的经济学家,也仅是认为这一政策并不能使工人受益反而使其处境更糟。这样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

  因此,在米塞斯的学术语境下,经济学家是完全可能做到价值中立的,当然也必须要做到价值中立。

  如今的大多数经济学家都会同意,经济学家所寻求的无非是在学术研究中能够始终坚持价值中立原则,米塞斯的学说进一步巩固了这一学术信念。

  然而,在罗斯巴德看来,经济学家如果要评价经济政策,就免不了带有价值判断。为此,罗斯巴德批评米塞斯称,你说最低工资会导致失业增加,你怎么知道政策制定者的目标就不是这个呢?因为只有政策制定者自己才知道他的目的。罗斯巴德举例说价格管制会导致短缺,米塞斯肯定称这个政策是坏的,因为政策制定者的目的是要让消费者能买得起商品,实际结果与政策制定者的目的不符。罗斯巴德反问,我们怎么知道制定价格管制政策的人不是想造成短缺的状况呢?他们完全可能希望短缺并在这种情况下为自己谋利。

  在坚持主观价值论的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们看来,罗斯巴德的这一盘问无疑是意义重大的:它颠覆了经济学家坚持价值中立原则的幻想。在经济学家未能清楚了解政策制定者的真实意图之前,其任何的建议和批评都显得累赘,当然也与价值中立原则格格不入。

  因此,我们在罗斯巴德的论辩语境中所看到的,是经济学家在坚持价值中立原则上的苍白无力,而且最好的方式就是保持沉默。这样一来,经济学家都必须进行自我设限,比如将政策建议部分永远地从学术论文中挪走。

  罗斯巴德在《自由的伦理》中反复强调了这一“价值中立难题”,经济学家似乎成为了那些不讲道德的“哑巴”,而且与“经邦济世”的理想相去甚远。

  但无论怎样,罗斯巴德都在价值中立这一历史议题的讨论上前进了一大步,那么经济学家又是否能够冲破价值中立原则的藩篱,并找到讲道德的理论凭据呢?罗斯巴德在《自由的伦理》中为我们提供了一条思路。

  自由的伦理:经济学与伦理学相融合?

  在坚持认为经济学家难以做到价值中立的罗斯巴德看来,经济学并不允许经济学家讲道德。然而,经济学家真的不该讲道德吗?换句话说,经济学家就不应该遵循某种道德底线吗?罗斯巴德并不同意这一论断,而且在他看来经济学家必须要讲道德,要遵循一定的伦理准则。

  罗斯巴德认为,问题出在经济学上,而正是由于当下的主流经济学并不足以容纳道德和伦理准则,因此需要推倒重建。正如罗斯巴德在书中所强调的,“我从来未曾相信缺乏价值取向的分析或经济学或功利主义(经济学家意义上的社会哲学)的分析可以足够建立自由主义理论。”

  因此,经济学必须和伦理学相融合才能构建出一门社会政治哲学体系,罗斯巴德称之为“自由的伦理”。基于融合经济学和伦理学之后的自由伦理体系,经济学家才能彻底摆脱价值中立准则的禁锢,并依据自由的伦理准则提出自己的价值判断。

  罗斯巴德的这一尝试具有开创性意义,但同时又异常艰难。尽管罗斯巴德很清楚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即经济学是一门价值中立的实证科学,而伦理学则是一门规范科学,但要对两者进行系统性重建和概念融合,形成一门社会政治哲学体系,就必须要找到经济学和伦理学的共同基础。   在《自由的伦理》一书中,罗斯巴德成功地找到了这把打开自由伦理之门的钥匙,这把钥匙就是财产权。罗斯巴德从财产和财产权出发,将自有权(self-ownership)和原始占有(homesteading)作为自由伦理的公理,经由这两个公理引申出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而定义一些常见的经济学术语,例如,直接和间接交易、市场和市场价,还有侵略、犯罪和欺诈。罗斯巴德认为,最基本的伦理就是“不侵犯他人的正当财产”,而随后的一系列理论推导和社会法律问题的展开都是基于上述公理的进一步扩展,由此通过逻辑演绎推导构建出一套自由主义的伦理准则。

  罗斯巴德将经济学和伦理学相融合的尝试,可谓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但也正因如此导致其理论体系的脆弱性。

  首先,自由的伦理准则与经济学的效率原则并不能完全兼容。由于过于强调财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却忽略了现实中多种多样的产权形式以及产权的制度支撑要素,从而逐渐偏离了经济学的效率原则。这样一来,声称将经济学与伦理学相融合的尝试,恐有拣了“芝麻(伦理学)丢了西瓜(经济学)”之嫌,最终自由的伦理体系在走向极端的同时也逐渐偏离了真实世界。

  其次,自由的伦理体系本质上也只是诸多伦理准则之其一,因而也难以回答罗斯巴德对米塞斯的诘问,即如何确定政策制定者持有的是自由的伦理立场。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自由的伦理体系恐怕成了罗斯巴德式的伦理或者自由主义式的伦理,况且在自由主义者内部也并非在伦理观念上不存在分歧。

  此外,罗斯巴德的自由主义伦理体系并不能回答究竟由谁来判别现实中复杂且多样的伦理准则。

  尽管罗斯巴德所构建的自由主义伦理体系仍面临许多有待完善之处,但这并不能掩盖罗斯巴德在论辩经济学家是否应当讲道德这一议题上的重要贡献。罗斯巴德在《自由的伦理》中所精心设计思想实验,带离我们突破了价值中立准则的藩篱。经济学家群体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理应遵守一定的道德底线和伦理准则,试问,难道那些帮助纳粹主义或恐怖主义制定如何杀人政策的经济学家,也应假“价值中立”之名为其辩护?显然不是。当然,罗斯巴德的论辩还为我们澄清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并无妨经济学家都持有一定的道德和伦理立场。只不过罗斯巴德所持有的,是基于财产权的自由主义伦理准则罢了。因而单凭这两点,罗斯巴德的重要贡献也理应赢得我们的尊重。

  经济改革的现实:在利益博弈中寻找妥协?

  正如本文所一再指出的,罗斯巴德的开创性贡献与其说是构建了一座自由主义的伦理大厦,毋宁说是为我们清晰地描绘了一幅经济学家的理想图景。

  经济学家理应持有一定的道德立场和伦理准则,但在罗斯巴德看那里,道德伦理被贴上了自由意志的标签,而这种自由主义伦理甚至被极端地奉上了至高无上的神坛。然而对照经济改革,这幅理想图景不免与现实相去甚远。自由主义的伦理准则是否可以唯一的、绝对地指导经济改革的实践?这是一个值得每一位《自由的伦理》读者需要思考的问题。经济学家的理想可以是基于某种伦理准则演绎而成的理论体系,但经济改革的进程却绝不可能由一种伦理准则所单独主导。因此,经济学家的理想和经济改革的现实绝非一回事。

  就中国的经济改革现实而言,关键的问题并非经济学家该不该讲道德,而是应当以怎样的姿态或立场来讲道德。如果“屁股决定脑袋”的思维普遍存在,那么这便意味着道德和伦理应该是一个相对范畴,怎样的利益决定怎样的立场,因而并不存在某种绝对的、超越的伦理标准。

  罗斯巴德所倡导的自由主义伦理体系固然有其合理性且为许多人所拥护,但这并不能等同于将自由的伦理视为绝对、唯一的伦理标准体系,并且极端地排除和摒弃其他伦理价值体系。事实上,经济学理论推导中的逻辑推导有对错之分,但经济学家所持有的伦理价值却并无对错之分。问题的实质在于,究竟以何种标准选择一种被广为接受的伦理标准。

  回到经济改革的议题,中国的改革开放被广泛认为是一个渐进式的改革过程,许多新兴利益集团的形成和出现以增量式和边缘式为特征,既得利益者并未成为改革的对象,因此经济改革是一个无人受损的帕累托改进过程。在这段没有利益冲突的改革过程中,道德准则是唯一的、绝对的,社会中的各种利益集团都以“做大蛋糕”作为获取利益的共同渠道,维护经济增长成为各利益集团的合法性来源。经济学家作为各利益阶层的代表也自然就改革议程达成一致意见,因而在此过程中,经济学家讲不讲道德都无甚重要。

  然而,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所伴生的是利益的逐渐分化和对立,改革上的任何改进都意味着有人获益有人受损,因此利益分配问题成为了时代的主要矛盾。在这个过程中,利益冲突背后的道德伦理问题也逐渐凸显,关键的问题变成了不同的利益阶层所代表的道德思维冲突。行政机构调整、国企改革、计生政策改革以及户籍制度改革,等等,无一不牵涉到许多人的切身利益,浅层次的利益冲突是改革对象的就业转置和经济补偿问题,深层次的利益阻抗则来源于改革前所形成的庞大既得利益集团。因此,当经济改革没有任何“理想图景”可作参考之时,此时又应当按照何种道德伦理实施改革呢?

  实际上,以增加社会福利为名的经济改革并不意味着名正言顺,硬性的改革过程借以民主为纲,实际上是对少数人的利益盘剥。因此,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使得不同的利益诉求及其背后的道德冲突得到表达和缓解,就此而言,罗斯巴德的《自由的伦理》却将答案引向了歧途。

  经济改革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利益博弈过程中寻求妥协的过程,作为改革的主导方所应承担的是创造平衡利益诉求的平台,而不是寻求帕累托最优这样的空中楼阁。而对于经济学家群体而言,利益和立场的分化实属正常,学院、政府、企业,甚至富人、中产、穷人等阶层都可以成为经济学家的利益代表对象。以《劳动合同法》的争议为例,适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显然不能仅由政府和专家敲定,而应由企业代表、雇员代表、政府部门等相关利益方在一个公开、公正的平台上协商确定,经济学家可以为这些不同的利益主体出谋划策。只要在一个公平的框架和平台中博弈,各方最终达成的妥协方案必然是经济改革的最优路径。唯有如此,经济学家的理想才能与经济改革的现实实现无缝对接。

  作者任职于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现代商贸研究中心

  几年前,一场关于经济学家是否讲道德的学术争论颇为热闹,但至今似乎都未能分出胜负。

  本质上看,经济学家是否讲道德的命题涉及到价值判断在经济分析中的地位和作用,排除了价值判断的是实证分析,加入了价值判断则是规范分析。这一区分实然重要,究竟采用何种分析立场直接决定了经济学的分析范围,以及更为重要的,还决定着经济学家在经济改革进程中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

  从这个意义上看,罗斯巴德的《自由的伦理》正为我们理解经济学和经济学家的职能定位提供了一个与众不同的视角。

  在该书中,罗斯巴德首先指出了经济学和伦理学之间的重要分野,并强调经济学家的行动空间受制于价值中立准则。但同时,罗斯巴德却又认为,经济学家并不应只囿于经济学的限定,继而试图建立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来融合经济学和伦理学,构成一门以财产和财产权为理论基石的自由主义伦理科学。

  罗斯巴德的重要意义,在于清晰地勾勒和描绘了经济学家的理想图景,即如何跳离出经济学的框架来讲道德;但却疏略和远离了经济改革的现实约束,即经济学家以怎样的方式和途径讲道德。

  经济学家的理想:在学术研究中寻求价值中立?

  罗斯巴德(1926-1995)是当代美国最著名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政治哲学家,早年师从20世纪最伟大的奥地利学派经济学代表人物米塞斯,并在其《人的行为》(1949)一书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完善形成两卷本《人、经济与国家》(1962),成为奥地利学派的经典之作。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如果把米塞斯看做是芝加哥学派的奈特,那么罗斯巴德就是将芝加哥学派发扬光大的弗里德曼,其学术地位可见一斑。但罗斯巴德也并非是对米塞斯的亦步亦趋,而是在其之上的改进和完善,甚至在一些重要的观点上与米塞斯唱起了反调。

  其中的一个重要分歧,便是关于经济学家的自我设限问题。

  秉承于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提出的“价值中立”的科学研究准则,米塞斯也强调经济学只研究手段因而是价值中立的,经济学甚至应该是一门先验的科学,即由一些简单的先验准则推导而成的逻辑体系。但在坚持价值中立的同时,米塞斯却认为经济学家批评坏的政府干预政策是可行的,正如米塞斯所言,“一个经济学家研究政策A的结果能否达到它之所以被推荐而预定达到的结果P,他发现A的结果不是P 而是g;这个结果,甚至从这个政策A的支持者来看也是不好的。如果这个经济学家叙述他的这一研究的结果,而说A是一个坏的政策,他并不是宣布一个价值判断。他仅是说,从那些想达成目的P 的人们的观点来讲,这个政策a 是不适当的。”

  从这个意义出发,米塞斯所坚持的价值中立原则是与经济学家对政策的批评相互兼容的。例如,主张自由贸易的经济学家攻击保护贸易政策,是因为贸易保护政策并不能增加财货的总产量;批评最低工资政策的经济学家,也仅是认为这一政策并不能使工人受益反而使其处境更糟。这样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

  因此,在米塞斯的学术语境下,经济学家是完全可能做到价值中立的,当然也必须要做到价值中立。

  如今的大多数经济学家都会同意,经济学家所寻求的无非是在学术研究中能够始终坚持价值中立原则,米塞斯的学说进一步巩固了这一学术信念。

  然而,在罗斯巴德看来,经济学家如果要评价经济政策,就免不了带有价值判断。为此,罗斯巴德批评米塞斯称,你说最低工资会导致失业增加,你怎么知道政策制定者的目标就不是这个呢?因为只有政策制定者自己才知道他的目的。罗斯巴德举例说价格管制会导致短缺,米塞斯肯定称这个政策是坏的,因为政策制定者的目的是要让消费者能买得起商品,实际结果与政策制定者的目的不符。罗斯巴德反问,我们怎么知道制定价格管制政策的人不是想造成短缺的状况呢?他们完全可能希望短缺并在这种情况下为自己谋利。

  在坚持主观价值论的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们看来,罗斯巴德的这一盘问无疑是意义重大的:它颠覆了经济学家坚持价值中立原则的幻想。在经济学家未能清楚了解政策制定者的真实意图之前,其任何的建议和批评都显得累赘,当然也与价值中立原则格格不入。

  因此,我们在罗斯巴德的论辩语境中所看到的,是经济学家在坚持价值中立原则上的苍白无力,而且最好的方式就是保持沉默。这样一来,经济学家都必须进行自我设限,比如将政策建议部分永远地从学术论文中挪走。

  罗斯巴德在《自由的伦理》中反复强调了这一“价值中立难题”,经济学家似乎成为了那些不讲道德的“哑巴”,而且与“经邦济世”的理想相去甚远。

  但无论怎样,罗斯巴德都在价值中立这一历史议题的讨论上前进了一大步,那么经济学家又是否能够冲破价值中立原则的藩篱,并找到讲道德的理论凭据呢?罗斯巴德在《自由的伦理》中为我们提供了一条思路。

  自由的伦理:经济学与伦理学相融合?

  在坚持认为经济学家难以做到价值中立的罗斯巴德看来,经济学并不允许经济学家讲道德。然而,经济学家真的不该讲道德吗?换句话说,经济学家就不应该遵循某种道德底线吗?罗斯巴德并不同意这一论断,而且在他看来经济学家必须要讲道德,要遵循一定的伦理准则。

  罗斯巴德认为,问题出在经济学上,而正是由于当下的主流经济学并不足以容纳道德和伦理准则,因此需要推倒重建。正如罗斯巴德在书中所强调的,“我从来未曾相信缺乏价值取向的分析或经济学或功利主义(经济学家意义上的社会哲学)的分析可以足够建立自由主义理论。”

  因此,经济学必须和伦理学相融合才能构建出一门社会政治哲学体系,罗斯巴德称之为“自由的伦理”。基于融合经济学和伦理学之后的自由伦理体系,经济学家才能彻底摆脱价值中立准则的禁锢,并依据自由的伦理准则提出自己的价值判断。

  罗斯巴德的这一尝试具有开创性意义,但同时又异常艰难。尽管罗斯巴德很清楚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即经济学是一门价值中立的实证科学,而伦理学则是一门规范科学,但要对两者进行系统性重建和概念融合,形成一门社会政治哲学体系,就必须要找到经济学和伦理学的共同基础。   在《自由的伦理》一书中,罗斯巴德成功地找到了这把打开自由伦理之门的钥匙,这把钥匙就是财产权。罗斯巴德从财产和财产权出发,将自有权(self-ownership)和原始占有(homesteading)作为自由伦理的公理,经由这两个公理引申出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而定义一些常见的经济学术语,例如,直接和间接交易、市场和市场价,还有侵略、犯罪和欺诈。罗斯巴德认为,最基本的伦理就是“不侵犯他人的正当财产”,而随后的一系列理论推导和社会法律问题的展开都是基于上述公理的进一步扩展,由此通过逻辑演绎推导构建出一套自由主义的伦理准则。

  罗斯巴德将经济学和伦理学相融合的尝试,可谓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但也正因如此导致其理论体系的脆弱性。

  首先,自由的伦理准则与经济学的效率原则并不能完全兼容。由于过于强调财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却忽略了现实中多种多样的产权形式以及产权的制度支撑要素,从而逐渐偏离了经济学的效率原则。这样一来,声称将经济学与伦理学相融合的尝试,恐有拣了“芝麻(伦理学)丢了西瓜(经济学)”之嫌,最终自由的伦理体系在走向极端的同时也逐渐偏离了真实世界。

  其次,自由的伦理体系本质上也只是诸多伦理准则之其一,因而也难以回答罗斯巴德对米塞斯的诘问,即如何确定政策制定者持有的是自由的伦理立场。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自由的伦理体系恐怕成了罗斯巴德式的伦理或者自由主义式的伦理,况且在自由主义者内部也并非在伦理观念上不存在分歧。

  此外,罗斯巴德的自由主义伦理体系并不能回答究竟由谁来判别现实中复杂且多样的伦理准则。

  尽管罗斯巴德所构建的自由主义伦理体系仍面临许多有待完善之处,但这并不能掩盖罗斯巴德在论辩经济学家是否应当讲道德这一议题上的重要贡献。罗斯巴德在《自由的伦理》中所精心设计思想实验,带离我们突破了价值中立准则的藩篱。经济学家群体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理应遵守一定的道德底线和伦理准则,试问,难道那些帮助纳粹主义或恐怖主义制定如何杀人政策的经济学家,也应假“价值中立”之名为其辩护?显然不是。当然,罗斯巴德的论辩还为我们澄清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并无妨经济学家都持有一定的道德和伦理立场。只不过罗斯巴德所持有的,是基于财产权的自由主义伦理准则罢了。因而单凭这两点,罗斯巴德的重要贡献也理应赢得我们的尊重。

  经济改革的现实:在利益博弈中寻找妥协?

  正如本文所一再指出的,罗斯巴德的开创性贡献与其说是构建了一座自由主义的伦理大厦,毋宁说是为我们清晰地描绘了一幅经济学家的理想图景。

  经济学家理应持有一定的道德立场和伦理准则,但在罗斯巴德看那里,道德伦理被贴上了自由意志的标签,而这种自由主义伦理甚至被极端地奉上了至高无上的神坛。然而对照经济改革,这幅理想图景不免与现实相去甚远。自由主义的伦理准则是否可以唯一的、绝对地指导经济改革的实践?这是一个值得每一位《自由的伦理》读者需要思考的问题。经济学家的理想可以是基于某种伦理准则演绎而成的理论体系,但经济改革的进程却绝不可能由一种伦理准则所单独主导。因此,经济学家的理想和经济改革的现实绝非一回事。

  就中国的经济改革现实而言,关键的问题并非经济学家该不该讲道德,而是应当以怎样的姿态或立场来讲道德。如果“屁股决定脑袋”的思维普遍存在,那么这便意味着道德和伦理应该是一个相对范畴,怎样的利益决定怎样的立场,因而并不存在某种绝对的、超越的伦理标准。

  罗斯巴德所倡导的自由主义伦理体系固然有其合理性且为许多人所拥护,但这并不能等同于将自由的伦理视为绝对、唯一的伦理标准体系,并且极端地排除和摒弃其他伦理价值体系。事实上,经济学理论推导中的逻辑推导有对错之分,但经济学家所持有的伦理价值却并无对错之分。问题的实质在于,究竟以何种标准选择一种被广为接受的伦理标准。

  回到经济改革的议题,中国的改革开放被广泛认为是一个渐进式的改革过程,许多新兴利益集团的形成和出现以增量式和边缘式为特征,既得利益者并未成为改革的对象,因此经济改革是一个无人受损的帕累托改进过程。在这段没有利益冲突的改革过程中,道德准则是唯一的、绝对的,社会中的各种利益集团都以“做大蛋糕”作为获取利益的共同渠道,维护经济增长成为各利益集团的合法性来源。经济学家作为各利益阶层的代表也自然就改革议程达成一致意见,因而在此过程中,经济学家讲不讲道德都无甚重要。

  然而,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所伴生的是利益的逐渐分化和对立,改革上的任何改进都意味着有人获益有人受损,因此利益分配问题成为了时代的主要矛盾。在这个过程中,利益冲突背后的道德伦理问题也逐渐凸显,关键的问题变成了不同的利益阶层所代表的道德思维冲突。行政机构调整、国企改革、计生政策改革以及户籍制度改革,等等,无一不牵涉到许多人的切身利益,浅层次的利益冲突是改革对象的就业转置和经济补偿问题,深层次的利益阻抗则来源于改革前所形成的庞大既得利益集团。因此,当经济改革没有任何“理想图景”可作参考之时,此时又应当按照何种道德伦理实施改革呢?

  实际上,以增加社会福利为名的经济改革并不意味着名正言顺,硬性的改革过程借以民主为纲,实际上是对少数人的利益盘剥。因此,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使得不同的利益诉求及其背后的道德冲突得到表达和缓解,就此而言,罗斯巴德的《自由的伦理》却将答案引向了歧途。

  经济改革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利益博弈过程中寻求妥协的过程,作为改革的主导方所应承担的是创造平衡利益诉求的平台,而不是寻求帕累托最优这样的空中楼阁。而对于经济学家群体而言,利益和立场的分化实属正常,学院、政府、企业,甚至富人、中产、穷人等阶层都可以成为经济学家的利益代表对象。以《劳动合同法》的争议为例,适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显然不能仅由政府和专家敲定,而应由企业代表、雇员代表、政府部门等相关利益方在一个公开、公正的平台上协商确定,经济学家可以为这些不同的利益主体出谋划策。只要在一个公平的框架和平台中博弈,各方最终达成的妥协方案必然是经济改革的最优路径。唯有如此,经济学家的理想才能与经济改革的现实实现无缝对接。

  作者任职于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现代商贸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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