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朝勘合_朝贡_贸易的性质

2009年3月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Journal of He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Trade (Comprehensive Edition )第9卷第1期(综合版

2009年第1期Vol .9No .1

●史学研究

论明朝勘合(朝贡)贸易的性质

银1,张增强2

(1. 河北经贸大学商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2. 河北经贸大学期刊部,河北石家庄050061)

摘要:明朝,由于国内外的政治、经济压力,屡屡实行海禁政策,而勘合制度是其实施海禁政策的重要手段,勘合

应用领域主要扩展为行移往来与对外关系。由于勘合对朝贡年限、停船港口、进贡船数和随从人数以及贡品的种类等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一方面加强了国家对朝贡贸易的有序管理;另一方面,则促使了大规模走私的形成。关键词:明朝;海禁政策;勘合(朝贡)贸易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09)01-0058-04

对于明朝的对外贸易,学术界已做过不少的讨魏华仙等主要阐述了明朝海禁政策以论:陈尚胜、——市舶司的设废及演变;及管理对外贸易的机构—

朱亚非主要对中日之间的勘合贸易进行了考察;吴光会、向远莉等主要从海禁政策变化的角度分析了私人海外贸易的发展状况。这些学者都看到了明朝对外贸易发展中的曲折性与规范性,但却鲜有提及由勘合制度所体现出的有明一朝对外贸易管理的“推波助澜”作用。缜密性,以及勘合制度对走私的对此,笔者就这一论题提出管见,以求教于诸师。

西汉文帝二年九月,“初与郡国守相为铜虎符、竹使符。”裴骃《集解》引应劭语云:“铜虎符第一至遣使至郡合符,符合乃听受之。第五,国家当发兵、竹使符皆以竹箭五枚,长五寸,镌刻篆书,第一至第则颁给同一郡国守相的虎符、使符有多枚,并五。”

不同的守相所持者是否有区别,则不有编号。但是,

能肯定。不过按道理,每对符都应该具有惟一性的唐代特征以资区别。在门禁与仓库出纳的管理中,也有符券的运用。如《唐六典》载,官员支粮要凭木契,进宫要凭鱼符。勘合是在造纸术和印刷术推广“洪武四年,令内外仓库放支钱粮,内则后出现的。

中书,外则行省,第其字号为符券,然后放出。”万历《明会典》将此例归入“户部、勘合”目下,说明有明与勘合也一朝将此符券视为勘合。从它的形式看,是一样的。由此也可推知,在明朝推广勘合制度之前,勘合这一形式已有某种程度的运用。

明朝伊始,海外贸易就被限定于严格的“朝贡”仪式之下。明人王圻说“:是有贡舶,即有互市。非入这种朝贡贸易,必须持带勘合、贡即不许其互市。”

表文。王圻说“:夫贡者夷王之沂遣,有定期,有金叶勘合表文为验。使其来也以时,其验也无伪。”

这里说到的“表文”,是指海外国家王朝给予其所派遣的朝贡使节的外交公文。明人郑舜功说“:四夷入贡中国,必奉表文。”在表文之中,又有一种“金叶表文”———“表用金叶,长一尺余,阔五寸。刻以本

一、勘合的起源与勘合贸易

勘合是明代政府行政中广泛采用的一种纸质凭证或文书。就其字面意义和作为一项技术性的制度而言,乃是将两半文书合在一起,通过对其印识字号与内容的比较、勘验,以辨别真伪、防止欺诈。明代勘合的种类很多,但就其共同特征而言,含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半印,又称骑缝印;二是字号;三是底簿(号簿)与勘合纸。明代勘合是古代符券制其防度的继承和发展。战国至元朝时调兵用虎符,伪的构想与勘合是一致的。虎符为铜铸或金铸,虎形,背有铭文,分为两半,左半留朝廷,右半予统兵虎符的剖开面有榫将帅或地方长官。从出土物看,

卯,背部剖割线处铭文被分割,因而只有用同一虎符的两半合在一起才能使铭文、榫印完全相符。

收稿日期:2009-01-04

作者简介:李银(1984-),女,湖北襄樊人,河北经贸大学商学院2007级经济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外贸史;张增强

(1961-),男,河北栾城人,河北经贸大学期刊部编审,研究方向经济史、工商管理及编辑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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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研究国书。”一般说来,安南、占城、暹罗、真腊等国朝贡,多用金叶表文,大抵表示这些国家的王朝对于朱明王朝的尊敬。

勘合制度开始实行于洪武十六年(1383年),是年,命礼部颁发勘合文册,授予暹罗、占城、真腊等国。规定,凡贡使至中国,必先验证勘合之真伪,无勘合或使用假勘合者拒绝入贡并捉拿法办。据《明会典》记载,明代共向15个国家(地方政权)颁发了朝贡勘合,他们是:暹罗、日本、占城、爪哇、满剌加、真腊、苏禄国东王、苏禄国西王、苏禄国峒王、柯支、勃泥、锡兰山、古里、苏门答腊、古麻剌。每国勘合二百道,号簿四扇。朝贡勘合是一种长约80公分、宽35公分的证明文件,上用朱红色墨汁盖上“※字※号”的骑缝章,一半为勘合,另一半为底簿。以暹罗为例,明政府将“暹”字号勘合100道及“暹罗”字号底簿各一扇收藏在内府,把“罗”字号勘合一百道及暹”字号底簿一扇给予暹罗,把“罗”字号底簿一扇发往广东布政司,每逢改元,则更新换旧。这样,暹罗在规定的朝贡期限派船到中国时,每个使团携带勘合一道,上面填写使团人员姓名、贡品名称和数量等内容。由广东布政司初步核对底簿后,将使团护送到京,再将勘合进行详细核对。贡使回国时,将中国的回赠品一一列上。由此可见,

勘合制度的推行,标志着中国古代的朝贡制度发展到极其完善和缜密的程度。

二、勘合(朝贡)贸易与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明朝政府非常重视勘合之政,每视为“国家要务”、“西鄙重事”。朝贡国家,都由明政府发给“勘合文凭”,以防冒伪。另外又对朝贡年限、停船港口、进贡船数和随从人数以及贡品的种类等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只能按规定进行贸易。为保证勘合贸易畅通无阻,明政府确立和实施了一系列组织和管理制度。

(一)管理机构

明朝官方贸易就是国家直接控制的勘合贸易,又叫贡舶贸易,由市舶提举司掌管,“凡外夷贡者,我朝皆设市舶司领之,许带方物,官设牙行与民贸易,谓之互市。”市舶司地点的选择主要是据其地理位置、交通条件和经济条件而定。但设多少市舶司,维持多久,则随国内外客观环境和统治者主观因素而变化。有明一代,市舶司设置与罢废变化之多之快,是其对外贸易政策变化频繁的一个最主要表现。

太祖洪武初,在太仓黄渡(今江苏太仓镇)设市

李银,张增强论明朝勘合(朝贡)贸易的性质

舶司,旋于洪武三年(1370年)二月以距京师太近为由裁撤。凡至太仓的番舶,

命军卫有司封籍其数,送赴京师。不久又设市舶司于浙江宁波(明州)、福建泉州、

广东广州。并对每一市舶司负责掌管的海外朝贡国家作了具体的规定:“宁波通日本,泉州通琉球,广州通占城、暹罗、西洋诸国”。后因倭寇的干扰洪武七年(1374年

)废止此三市舶司。成祖朱棣执政时期,由于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出于政治和经济上的需要,成祖一方面十分重视朝贡贸易;另一方面派遣郑和下西洋,扩大和加强与海外各国的联系。恢复和加强管理贸易的机构是其重要表现。永乐元年(1403年)恢复洪武七年废止的泉州、宁波、广州三市舶司。史称“:上以海外番国有朝贡之使,附带货物前来交易者,须有官专主之,遂令吏部依洪武初制于浙江、福建、广东设市舶提举司,隶布政司”

。永乐三年(1405年)九月,又因海外诸番贡使益多,乃命三市舶提举官各设驿馆,

“福建曰来远,浙江曰安远,广东曰怀远”。专门负责款待外国贡使及其随从人员。在广州的怀远驿建于西关十七铺蚬子步,共有房舍120间。永乐六年(1408年)正月,“设交址云屯市舶提举司,接西南诸园朝贡者。宣宗开始起用太监管理市舶司,以后的继承者多仿效。世宗嘉靖二年(1523年),日本使者入贡,明市舶中官员处理不当,日本使者竟大肆劫掠宁波”。给事中夏言认为倭患是由市舶司引起的,于是罢除福建、浙江两市舶司,只保留广东市舶司。市舶司既罢,日本商贾往来自如,明朝沿海一些奸豪又与之勾结,“法禁无所施,转为寇贼”。二十六年(1547年)倭寇百艘海船久泊宁、台不去,数千倭人登陆抢动掠,酿成大祸,海上遂无宁日。三十五年(1556年),倭寇大掠福建、浙江、南直隶。朝臣虽有重置市舶司以利贡市的议论,但终为兵部所阻而未果。三十九年(1560年),凤阳巡抚唐顺之力主恢复三市舶司,获部通过,乃复置三市舶司。四十四年(1565年),浙江巡抚刘畿上折言近海奸民侵扰,浙江沿海港口多而兵船少,最难关防,争得户部同意后,九月罢除宁波市舶司,福建市舶司亦是开而复禁。直到神宗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才恢复浙江、福建两市舶司,连同广东市舶司,均于该年二月份遣中官太监领其职位,以济国用。

(二)抽解制度

对前来朝贡的国家,要举行朝贡仪式,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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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相当繁琐的手续,同时明确规定其朝贡日期,路经和来船数目。史称

“:夫贡者夷王之所遣,有定期,有金叶勘合表文为验”。所谓“勘合”,就是明王朝给予朝贡国家的朝贡凭证。凡来贡舶必需携带勘合、表文、号薄、市舶司与之对号薄,并验视表文方物,皆无诈伪,才准入贡。他们运来物品,除贡品外,其余货物,运到京师的,由礼部派员监督,在会同馆开市; 运到市舶司所在地的也可以互市。

课税的内容起初是抽分即抽解货物,早在孝宗弘治时就已明确规定,凡番国进贡,国王、王妃及使臣等附来货物,十分之五抽分入官,五分给还价值,以钱钞相兼支付。如系国王、

王妃的货物,给钱六分,钞四分;使臣人等的货物,给钱四分,钞六分;但奉旨特免抽分者不在此例。实际上至武宗正德四年1509年),始提议暹罗、满刺加等国船货,俱按十分之三抽,贵细货物均行解送京师,粗重货物变卖后留备当地军饷,其后正德十二年(1517年)至世宗嘉靖五年(1526年)改为十分抽二。抽解货物的“抽分”制在行政处理上有许多困难,甚至有失公平之处。穆宗隆庆年间,夷商狡诈报货不实以及负责“抽分”的官吏贪赃枉法、遂改“抽分”制为“丈抽”,以银两计算,以船舶广狭为准、分等课税。万历三年以后颁为定例。明朝对贡舶附来番货的进口,

由免税而改为课税,是贸易政策的重大改革;而课税由“抽分”货物到“丈抽”银两则是其贸易政策的另一重大转变。

三、勘合贸易与走私

(一)明朝私人海外贸易

以隆庆元年(1567年)为分水岭,明朝的私人海外贸易大致经历了“海禁”和有条件的贸易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明政府实行“海禁”政策:洪武三年、四年、二十七年分别颁布过“海禁”政策,以后成祖、宣宗、英宗、代宗、宪宗等也重申、而且日愈严厉地执行“海禁”政策。但是,“海禁”政策阻止不住蓬勃发展的私人海上贸易。而且,禁愈严,番货价愈高,犯禁出海的船只愈多。史籍记载:“成、弘之际,豪门巨室间有乘巨舰贸易海外者”

,“广东沿海地方多私通番舶,络绎不绝”,结果“片板不许下海,艨艟巨舰反蔽江而来;寸货不许入番,子女玉帛恒满载而去”。可见,私人海外贸易并未因“禁”而止,反而在海禁”高峰期,私人海商为了冲破政府的海禁政策,发展海上贸易而内外勾结,形成了具有海商和海盗两种身份的海上走私集团。他们往往聚众万60·

2009年第1期

人,甚至十万人横行海上。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明朝任朱纨为浙江巡抚、

闽浙提督,他到任后雷厉风行,着力整顿海防,处死李光头等走私海商及海盗九十余人,闽浙海商因而失去商利,遂群起攻击朱纨,朱纨被迫自杀。朱纨死后,“海禁”随即大驰,走私贸易更加猖獗。总之,违禁经营海外贸易的商人一直史不绝书,其不见史书记载者更不知有多少。而政府一禁再禁,也从反面说明商民出海贸易不在少数。

隆庆元年(1567年),福建漳州海澄月港部分开放海禁,准许私人出海贸易,经历了近200年之久的明朝“海禁”政策从此结束。私人海外贸易取得合法地位,商民出海贸易巨增,其贸易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据记载,

海禁一开,“五方之贾,熙熙水国,刳艅艎,分市东西路。其捆载珍奇,故异物不足述,而所贸金钱,岁无虑数十万”。当时由月港出洋的商船“大者广可三丈五六尺,长十余丈。小者广二丈,长约七八丈。”

据推官萧基所述:“洋船多以百计,少亦不下六七十只,列艘云集,且高且深。”出海贸易的商船也与日俱增,

16世纪70年代,每年前往马尼拉的中国商船约12-15艘;80年代每年约20艘;90年代每年约30艘;

17世纪初每年约40-50艘;最多时曾达60艘。贸易额也迅速增长,据西班牙人记载,1575-1585年平均每年为20万比索;1598年已达80-100万比索,而到1609-1610年则高达200万比索。其贸易地点据王胜时在《漫游纪略》中介绍:西至欧罗巴,东至日本之吕宋、长崎,遍历东南亚等24个国家和地区。

(二)勘合贸易对走私的“推动”作用

1. 勘合的内容限制了贸易的规模。“海禁”时期,明政府垄断了海外贸易市场,带有浓重色彩的朝贡”贸易是惟一合法的海外贸易形式,这一“厚往薄来”的贸易给明政府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所以,政府对朝贡贸易的时间、贡舶、人数、贡道作了种种限制。如日本十年一贡,

由浙江宁波府入贡,永乐时定正、副使不超过200人,宣德时定船不超过3艘,不超过300人。其贡品主要以满足朝廷的需要为主,这种限制性的贸易根本不能满足国内和国际市场的需求,私人贸易恰好弥补了这种缺陷。而“禁愈严,则豪势之利愈重”,走私贸易更是趋之若骛,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讲,“海禁”对私人贸易有推动作用。

2. 勘合上关于商船的标志使合法来华船舶的数量有限。晚明广州府的衙门大都企图插手市舶、

(““·

史学研究李银,张增强论明朝勘合(朝贡)贸易的性质

插手缉私,非法敛财。明朝末年,广州府所有合法出洋的商船都有编号,都在船上打上烙印。负责打烙印的官员就以“查船为名”,有钱入手,走私船可以“无钱烙船编号,变成合法商舶,畅行无阻地走私,入手,好船亦故勒。”就这样,打击走私的措施就竟成为不良官吏“恣其包,营其溪壑”的手段。颜俊彦“:良法美意,地方攸赖,但昔人有言,有治感慨地说法无治人。”

此外,明政府对私人贸易的限制,使出口商品的数量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减少,造成中国商品的海外价格上涨,为了追求超额利润,中外商人不惜铤而走险,甚至与官方兵戎相见,导致了走私贸易的猖獗。

是维护这种保守自大政策的工具。须声明的是,勘合作为一种行政稽核技术,本身并无价值的是非。它的作用与性质依政府的性质与政策为转移。由于停船港口、进贡船数和随从人勘合上对朝贡年限、

数以及贡品的种类等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一方面加强了国家对朝贡贸易的有序管理,另一方面则促使了大规模走私的形成。参考文献:

[1]林仁川. 明末清初私人海上贸易[M ].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

1987. 出版社,

[2]陈尚胜“. 怀夷”与“抑商”[M ].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 [3]戴裔煊. 明代嘉隆间的倭寇海盗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M ].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4]倪乐雄. 从海权和社会转型看郑氏水师[A ]. 郑成功研究

[C ].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5]鲁传鼎. 中国贸易史[M ]. 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85. [6]房仲甫,李二和. 中国水运史[M ]. 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 [7]李金明. 明代海外贸易史[M ].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0.

[8]郑广南. 中国海盗史[M ]. 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8.

四、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国内外的政治、经济压力,明朝屡屡实行海禁政策,而勘合制度是其实施海禁政策的重要手段,勘合应用领域主要的扩展是行移往来与对外关系。这一事实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明朝政制更加集权化、政策趋于保守的特征。宋元政府对海外贸易都持积极的态度,并从中获取厚利。明廷一改此策,转而走向海禁,将对外关系仅作为一种维(贸易)勘合则持其天朝大国虚荣心态的手段。朝贡

责任编辑:学责任校对:浩

诗宇

The Nature of Tribute Trade in Ming Dynasty

Li Yin, Zhang Zengqiang

Abstract:Ming Dynasty has from time to time implemented ban on maritime trade due to the economic and political pressure from home and abroad. Tribute trade as one of the measures to impose the ban is used mainly for the purpose of foreign relations. The strict limitation on the tribute year, entry port, number of tribute boats and delegation and the types of tributes has on the one hand strengthened the management of tribute trade and on the other hand stimulate the widespread smuggling. Key words:Ming Dynasty; ban on maritime trade; tribute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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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学报)Journal of He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Trade (Comprehensive Edition )第9卷第1期(综合版

2009年第1期Vol .9No .1

●史学研究

论明朝勘合(朝贡)贸易的性质

银1,张增强2

(1. 河北经贸大学商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2. 河北经贸大学期刊部,河北石家庄050061)

摘要:明朝,由于国内外的政治、经济压力,屡屡实行海禁政策,而勘合制度是其实施海禁政策的重要手段,勘合

应用领域主要扩展为行移往来与对外关系。由于勘合对朝贡年限、停船港口、进贡船数和随从人数以及贡品的种类等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一方面加强了国家对朝贡贸易的有序管理;另一方面,则促使了大规模走私的形成。关键词:明朝;海禁政策;勘合(朝贡)贸易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09)01-0058-04

对于明朝的对外贸易,学术界已做过不少的讨魏华仙等主要阐述了明朝海禁政策以论:陈尚胜、——市舶司的设废及演变;及管理对外贸易的机构—

朱亚非主要对中日之间的勘合贸易进行了考察;吴光会、向远莉等主要从海禁政策变化的角度分析了私人海外贸易的发展状况。这些学者都看到了明朝对外贸易发展中的曲折性与规范性,但却鲜有提及由勘合制度所体现出的有明一朝对外贸易管理的“推波助澜”作用。缜密性,以及勘合制度对走私的对此,笔者就这一论题提出管见,以求教于诸师。

西汉文帝二年九月,“初与郡国守相为铜虎符、竹使符。”裴骃《集解》引应劭语云:“铜虎符第一至遣使至郡合符,符合乃听受之。第五,国家当发兵、竹使符皆以竹箭五枚,长五寸,镌刻篆书,第一至第则颁给同一郡国守相的虎符、使符有多枚,并五。”

不同的守相所持者是否有区别,则不有编号。但是,

能肯定。不过按道理,每对符都应该具有惟一性的唐代特征以资区别。在门禁与仓库出纳的管理中,也有符券的运用。如《唐六典》载,官员支粮要凭木契,进宫要凭鱼符。勘合是在造纸术和印刷术推广“洪武四年,令内外仓库放支钱粮,内则后出现的。

中书,外则行省,第其字号为符券,然后放出。”万历《明会典》将此例归入“户部、勘合”目下,说明有明与勘合也一朝将此符券视为勘合。从它的形式看,是一样的。由此也可推知,在明朝推广勘合制度之前,勘合这一形式已有某种程度的运用。

明朝伊始,海外贸易就被限定于严格的“朝贡”仪式之下。明人王圻说“:是有贡舶,即有互市。非入这种朝贡贸易,必须持带勘合、贡即不许其互市。”

表文。王圻说“:夫贡者夷王之沂遣,有定期,有金叶勘合表文为验。使其来也以时,其验也无伪。”

这里说到的“表文”,是指海外国家王朝给予其所派遣的朝贡使节的外交公文。明人郑舜功说“:四夷入贡中国,必奉表文。”在表文之中,又有一种“金叶表文”———“表用金叶,长一尺余,阔五寸。刻以本

一、勘合的起源与勘合贸易

勘合是明代政府行政中广泛采用的一种纸质凭证或文书。就其字面意义和作为一项技术性的制度而言,乃是将两半文书合在一起,通过对其印识字号与内容的比较、勘验,以辨别真伪、防止欺诈。明代勘合的种类很多,但就其共同特征而言,含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半印,又称骑缝印;二是字号;三是底簿(号簿)与勘合纸。明代勘合是古代符券制其防度的继承和发展。战国至元朝时调兵用虎符,伪的构想与勘合是一致的。虎符为铜铸或金铸,虎形,背有铭文,分为两半,左半留朝廷,右半予统兵虎符的剖开面有榫将帅或地方长官。从出土物看,

卯,背部剖割线处铭文被分割,因而只有用同一虎符的两半合在一起才能使铭文、榫印完全相符。

收稿日期:2009-01-04

作者简介:李银(1984-),女,湖北襄樊人,河北经贸大学商学院2007级经济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外贸史;张增强

(1961-),男,河北栾城人,河北经贸大学期刊部编审,研究方向经济史、工商管理及编辑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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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研究国书。”一般说来,安南、占城、暹罗、真腊等国朝贡,多用金叶表文,大抵表示这些国家的王朝对于朱明王朝的尊敬。

勘合制度开始实行于洪武十六年(1383年),是年,命礼部颁发勘合文册,授予暹罗、占城、真腊等国。规定,凡贡使至中国,必先验证勘合之真伪,无勘合或使用假勘合者拒绝入贡并捉拿法办。据《明会典》记载,明代共向15个国家(地方政权)颁发了朝贡勘合,他们是:暹罗、日本、占城、爪哇、满剌加、真腊、苏禄国东王、苏禄国西王、苏禄国峒王、柯支、勃泥、锡兰山、古里、苏门答腊、古麻剌。每国勘合二百道,号簿四扇。朝贡勘合是一种长约80公分、宽35公分的证明文件,上用朱红色墨汁盖上“※字※号”的骑缝章,一半为勘合,另一半为底簿。以暹罗为例,明政府将“暹”字号勘合100道及“暹罗”字号底簿各一扇收藏在内府,把“罗”字号勘合一百道及暹”字号底簿一扇给予暹罗,把“罗”字号底簿一扇发往广东布政司,每逢改元,则更新换旧。这样,暹罗在规定的朝贡期限派船到中国时,每个使团携带勘合一道,上面填写使团人员姓名、贡品名称和数量等内容。由广东布政司初步核对底簿后,将使团护送到京,再将勘合进行详细核对。贡使回国时,将中国的回赠品一一列上。由此可见,

勘合制度的推行,标志着中国古代的朝贡制度发展到极其完善和缜密的程度。

二、勘合(朝贡)贸易与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明朝政府非常重视勘合之政,每视为“国家要务”、“西鄙重事”。朝贡国家,都由明政府发给“勘合文凭”,以防冒伪。另外又对朝贡年限、停船港口、进贡船数和随从人数以及贡品的种类等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只能按规定进行贸易。为保证勘合贸易畅通无阻,明政府确立和实施了一系列组织和管理制度。

(一)管理机构

明朝官方贸易就是国家直接控制的勘合贸易,又叫贡舶贸易,由市舶提举司掌管,“凡外夷贡者,我朝皆设市舶司领之,许带方物,官设牙行与民贸易,谓之互市。”市舶司地点的选择主要是据其地理位置、交通条件和经济条件而定。但设多少市舶司,维持多久,则随国内外客观环境和统治者主观因素而变化。有明一代,市舶司设置与罢废变化之多之快,是其对外贸易政策变化频繁的一个最主要表现。

太祖洪武初,在太仓黄渡(今江苏太仓镇)设市

李银,张增强论明朝勘合(朝贡)贸易的性质

舶司,旋于洪武三年(1370年)二月以距京师太近为由裁撤。凡至太仓的番舶,

命军卫有司封籍其数,送赴京师。不久又设市舶司于浙江宁波(明州)、福建泉州、

广东广州。并对每一市舶司负责掌管的海外朝贡国家作了具体的规定:“宁波通日本,泉州通琉球,广州通占城、暹罗、西洋诸国”。后因倭寇的干扰洪武七年(1374年

)废止此三市舶司。成祖朱棣执政时期,由于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出于政治和经济上的需要,成祖一方面十分重视朝贡贸易;另一方面派遣郑和下西洋,扩大和加强与海外各国的联系。恢复和加强管理贸易的机构是其重要表现。永乐元年(1403年)恢复洪武七年废止的泉州、宁波、广州三市舶司。史称“:上以海外番国有朝贡之使,附带货物前来交易者,须有官专主之,遂令吏部依洪武初制于浙江、福建、广东设市舶提举司,隶布政司”

。永乐三年(1405年)九月,又因海外诸番贡使益多,乃命三市舶提举官各设驿馆,

“福建曰来远,浙江曰安远,广东曰怀远”。专门负责款待外国贡使及其随从人员。在广州的怀远驿建于西关十七铺蚬子步,共有房舍120间。永乐六年(1408年)正月,“设交址云屯市舶提举司,接西南诸园朝贡者。宣宗开始起用太监管理市舶司,以后的继承者多仿效。世宗嘉靖二年(1523年),日本使者入贡,明市舶中官员处理不当,日本使者竟大肆劫掠宁波”。给事中夏言认为倭患是由市舶司引起的,于是罢除福建、浙江两市舶司,只保留广东市舶司。市舶司既罢,日本商贾往来自如,明朝沿海一些奸豪又与之勾结,“法禁无所施,转为寇贼”。二十六年(1547年)倭寇百艘海船久泊宁、台不去,数千倭人登陆抢动掠,酿成大祸,海上遂无宁日。三十五年(1556年),倭寇大掠福建、浙江、南直隶。朝臣虽有重置市舶司以利贡市的议论,但终为兵部所阻而未果。三十九年(1560年),凤阳巡抚唐顺之力主恢复三市舶司,获部通过,乃复置三市舶司。四十四年(1565年),浙江巡抚刘畿上折言近海奸民侵扰,浙江沿海港口多而兵船少,最难关防,争得户部同意后,九月罢除宁波市舶司,福建市舶司亦是开而复禁。直到神宗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才恢复浙江、福建两市舶司,连同广东市舶司,均于该年二月份遣中官太监领其职位,以济国用。

(二)抽解制度

对前来朝贡的国家,要举行朝贡仪式,要办理

·59·

“(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相当繁琐的手续,同时明确规定其朝贡日期,路经和来船数目。史称

“:夫贡者夷王之所遣,有定期,有金叶勘合表文为验”。所谓“勘合”,就是明王朝给予朝贡国家的朝贡凭证。凡来贡舶必需携带勘合、表文、号薄、市舶司与之对号薄,并验视表文方物,皆无诈伪,才准入贡。他们运来物品,除贡品外,其余货物,运到京师的,由礼部派员监督,在会同馆开市; 运到市舶司所在地的也可以互市。

课税的内容起初是抽分即抽解货物,早在孝宗弘治时就已明确规定,凡番国进贡,国王、王妃及使臣等附来货物,十分之五抽分入官,五分给还价值,以钱钞相兼支付。如系国王、

王妃的货物,给钱六分,钞四分;使臣人等的货物,给钱四分,钞六分;但奉旨特免抽分者不在此例。实际上至武宗正德四年1509年),始提议暹罗、满刺加等国船货,俱按十分之三抽,贵细货物均行解送京师,粗重货物变卖后留备当地军饷,其后正德十二年(1517年)至世宗嘉靖五年(1526年)改为十分抽二。抽解货物的“抽分”制在行政处理上有许多困难,甚至有失公平之处。穆宗隆庆年间,夷商狡诈报货不实以及负责“抽分”的官吏贪赃枉法、遂改“抽分”制为“丈抽”,以银两计算,以船舶广狭为准、分等课税。万历三年以后颁为定例。明朝对贡舶附来番货的进口,

由免税而改为课税,是贸易政策的重大改革;而课税由“抽分”货物到“丈抽”银两则是其贸易政策的另一重大转变。

三、勘合贸易与走私

(一)明朝私人海外贸易

以隆庆元年(1567年)为分水岭,明朝的私人海外贸易大致经历了“海禁”和有条件的贸易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明政府实行“海禁”政策:洪武三年、四年、二十七年分别颁布过“海禁”政策,以后成祖、宣宗、英宗、代宗、宪宗等也重申、而且日愈严厉地执行“海禁”政策。但是,“海禁”政策阻止不住蓬勃发展的私人海上贸易。而且,禁愈严,番货价愈高,犯禁出海的船只愈多。史籍记载:“成、弘之际,豪门巨室间有乘巨舰贸易海外者”

,“广东沿海地方多私通番舶,络绎不绝”,结果“片板不许下海,艨艟巨舰反蔽江而来;寸货不许入番,子女玉帛恒满载而去”。可见,私人海外贸易并未因“禁”而止,反而在海禁”高峰期,私人海商为了冲破政府的海禁政策,发展海上贸易而内外勾结,形成了具有海商和海盗两种身份的海上走私集团。他们往往聚众万60·

2009年第1期

人,甚至十万人横行海上。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明朝任朱纨为浙江巡抚、

闽浙提督,他到任后雷厉风行,着力整顿海防,处死李光头等走私海商及海盗九十余人,闽浙海商因而失去商利,遂群起攻击朱纨,朱纨被迫自杀。朱纨死后,“海禁”随即大驰,走私贸易更加猖獗。总之,违禁经营海外贸易的商人一直史不绝书,其不见史书记载者更不知有多少。而政府一禁再禁,也从反面说明商民出海贸易不在少数。

隆庆元年(1567年),福建漳州海澄月港部分开放海禁,准许私人出海贸易,经历了近200年之久的明朝“海禁”政策从此结束。私人海外贸易取得合法地位,商民出海贸易巨增,其贸易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据记载,

海禁一开,“五方之贾,熙熙水国,刳艅艎,分市东西路。其捆载珍奇,故异物不足述,而所贸金钱,岁无虑数十万”。当时由月港出洋的商船“大者广可三丈五六尺,长十余丈。小者广二丈,长约七八丈。”

据推官萧基所述:“洋船多以百计,少亦不下六七十只,列艘云集,且高且深。”出海贸易的商船也与日俱增,

16世纪70年代,每年前往马尼拉的中国商船约12-15艘;80年代每年约20艘;90年代每年约30艘;

17世纪初每年约40-50艘;最多时曾达60艘。贸易额也迅速增长,据西班牙人记载,1575-1585年平均每年为20万比索;1598年已达80-100万比索,而到1609-1610年则高达200万比索。其贸易地点据王胜时在《漫游纪略》中介绍:西至欧罗巴,东至日本之吕宋、长崎,遍历东南亚等24个国家和地区。

(二)勘合贸易对走私的“推动”作用

1. 勘合的内容限制了贸易的规模。“海禁”时期,明政府垄断了海外贸易市场,带有浓重色彩的朝贡”贸易是惟一合法的海外贸易形式,这一“厚往薄来”的贸易给明政府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所以,政府对朝贡贸易的时间、贡舶、人数、贡道作了种种限制。如日本十年一贡,

由浙江宁波府入贡,永乐时定正、副使不超过200人,宣德时定船不超过3艘,不超过300人。其贡品主要以满足朝廷的需要为主,这种限制性的贸易根本不能满足国内和国际市场的需求,私人贸易恰好弥补了这种缺陷。而“禁愈严,则豪势之利愈重”,走私贸易更是趋之若骛,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讲,“海禁”对私人贸易有推动作用。

2. 勘合上关于商船的标志使合法来华船舶的数量有限。晚明广州府的衙门大都企图插手市舶、

(““·

史学研究李银,张增强论明朝勘合(朝贡)贸易的性质

插手缉私,非法敛财。明朝末年,广州府所有合法出洋的商船都有编号,都在船上打上烙印。负责打烙印的官员就以“查船为名”,有钱入手,走私船可以“无钱烙船编号,变成合法商舶,畅行无阻地走私,入手,好船亦故勒。”就这样,打击走私的措施就竟成为不良官吏“恣其包,营其溪壑”的手段。颜俊彦“:良法美意,地方攸赖,但昔人有言,有治感慨地说法无治人。”

此外,明政府对私人贸易的限制,使出口商品的数量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减少,造成中国商品的海外价格上涨,为了追求超额利润,中外商人不惜铤而走险,甚至与官方兵戎相见,导致了走私贸易的猖獗。

是维护这种保守自大政策的工具。须声明的是,勘合作为一种行政稽核技术,本身并无价值的是非。它的作用与性质依政府的性质与政策为转移。由于停船港口、进贡船数和随从人勘合上对朝贡年限、

数以及贡品的种类等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一方面加强了国家对朝贡贸易的有序管理,另一方面则促使了大规模走私的形成。参考文献:

[1]林仁川. 明末清初私人海上贸易[M ].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

1987. 出版社,

[2]陈尚胜“. 怀夷”与“抑商”[M ].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 [3]戴裔煊. 明代嘉隆间的倭寇海盗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M ].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4]倪乐雄. 从海权和社会转型看郑氏水师[A ]. 郑成功研究

[C ].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5]鲁传鼎. 中国贸易史[M ]. 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85. [6]房仲甫,李二和. 中国水运史[M ]. 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 [7]李金明. 明代海外贸易史[M ].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0.

[8]郑广南. 中国海盗史[M ]. 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8.

四、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国内外的政治、经济压力,明朝屡屡实行海禁政策,而勘合制度是其实施海禁政策的重要手段,勘合应用领域主要的扩展是行移往来与对外关系。这一事实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明朝政制更加集权化、政策趋于保守的特征。宋元政府对海外贸易都持积极的态度,并从中获取厚利。明廷一改此策,转而走向海禁,将对外关系仅作为一种维(贸易)勘合则持其天朝大国虚荣心态的手段。朝贡

责任编辑:学责任校对:浩

诗宇

The Nature of Tribute Trade in Ming Dynasty

Li Yin, Zhang Zengqiang

Abstract:Ming Dynasty has from time to time implemented ban on maritime trade due to the economic and political pressure from home and abroad. Tribute trade as one of the measures to impose the ban is used mainly for the purpose of foreign relations. The strict limitation on the tribute year, entry port, number of tribute boats and delegation and the types of tributes has on the one hand strengthened the management of tribute trade and on the other hand stimulate the widespread smuggling. Key words:Ming Dynasty; ban on maritime trade; tribute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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