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贷款担保协议书

按揭贷款担保

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促进乙方期房的销售工作和确保甲方办理的抵押担保手续合法化,乙方在保证期房竣工交付使用后,按规定时间向甲方提供购房借款人的合法《房屋产权证》。为保证甲、乙双方利益不受侵害,在此基础上,甲乙双方经过充分的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开发的商品房坐落于 、面积 平方米,户,其中:住宅户。

第二条:乙方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健全。具有经营房地产开发的能力,并持有经内蒙古建设厅和包头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明》。

第三条:乙方开发的工程项目,必须有经包头市发改委核准的项目批复文件,并明确所建房屋性质。

第四条:乙方开发工程项目,必须具备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保土地和工程项目权属一

致。

第五条:为使商品房经营销售合法化,乙方必须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乙方必须加强工程开发项目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峻工后,通过市质检部门验收,向购房者提供合格的商品房。

第七条:乙方请求甲方为其购房借款人提供按揭担保前,必须首先要征得 银行同意,可满足其购房人个人住房贷款的需求。

第八条:为保证甲方对银行贷款担保的依法合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合法证件的复印件:

1. 营业执照

2. 资质证书

3. 项目计划批文

4. 土地使用证

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 1:500小区平面图

8.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第九条: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由 方负责办理购房借款人鉴证工作,即在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抵押登记手续的工作。

第十条:为化解期房担保风险,当甲方同意为乙方住房按揭贷款提供担保时,乙方按照贷款额的2%的保证金存入甲方指定帐户。甲方返还乙方预交保证金的前提如下:

1. 经协商,乙方不负责办理购房借款人《房屋产权证》的抵押登记

手续时,乙方按规定时间将购房借款人的《房屋产权证》办妥并

全部交付甲方验收齐全后;

2. 经协商,由乙方负责办理购房借款人《房屋产权证》的抵押登记

手续时,乙方按规定时间将购房借款人的《房屋产权证》及抵押

登记手续办妥并全部交付甲方验收齐全后。

第十一条:乙方必须加强工程开发项目质量和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计

划于 年 月 日峻工。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办妥该工程项目的房屋所有权总证,此后一个月内为购房借款人办妥分户产权证,即购房借款人的《房屋产权证》。

第十二条:乙方在期房竣工验收合格并办妥房屋总产权证后,保证在一个月内为购房借款人办妥分户房屋所有权证及抵押登记手续并送达担保公司,以确保《购房贷款抵押合同》的合法化。如不能按时送达,逾期一个月内的,乙方愿按照贷款额每月2.1%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一个月后,甲方每月按照贷款额加收0.9%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担保期间,由于乙方未按时将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及抵押登记手续送到甲方时,产生的如下后果全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 若购房借款人发生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判刑等,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由乙方回购该抵押房屋;

2. 若发生换房、延期交工、购房面积“缺斤少两”以及工程质量问题等,引发购房当事人不偿还到期贷款本息,由此所造成的信贷风险及一切经济、法律纠纷,均由乙方与购房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未妥善解决者,乙方负责代还到期贷款本息(乙方若不主动代还,甲方从乙

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收)。直至上述问题妥善解决,购房借款人承诺继续还款为止。

第十四条:担保期间,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将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及抵押登记手续送到甲方时,购房人要求与乙方解除《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同意后立即(一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将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全额退给甲方,再由甲方将乙方退回的贷款本息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只有在全部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后,购房人和乙方才能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担保期间,乙方虽然已为购房借款人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及抵押登记手续,并且已送达甲方,但因其他原因造成的购房借款人与乙方发生纠纷,引发购房借款人不偿还到期贷款本息,乙方应主动及时给予解决。否则,甲方直接从乙方为该项目担保所交存的保证金中抵扣,替购房借款人偿还到期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担保期间,乙方无论以何理由在规定时间六个月内未将借款人用以担保抵押的《房屋产权证》及抵押登记手续送达甲方,由此所造成购房借款人贷款逾期不还,甲方除扣罚乙方违约金外,同时,可以直接动用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为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证。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补充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现争议,可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包头仲裁委员会或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决。在协商、仲裁或诉讼期间,不涉及争议部分条款可继续履行。

第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送贷款银行一份备

案。

第二十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其它补充条款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按揭贷款担保

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促进乙方期房的销售工作和确保甲方办理的抵押担保手续合法化,乙方在保证期房竣工交付使用后,按规定时间向甲方提供购房借款人的合法《房屋产权证》。为保证甲、乙双方利益不受侵害,在此基础上,甲乙双方经过充分的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开发的商品房坐落于 、面积 平方米,户,其中:住宅户。

第二条:乙方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健全。具有经营房地产开发的能力,并持有经内蒙古建设厅和包头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明》。

第三条:乙方开发的工程项目,必须有经包头市发改委核准的项目批复文件,并明确所建房屋性质。

第四条:乙方开发工程项目,必须具备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保土地和工程项目权属一

致。

第五条:为使商品房经营销售合法化,乙方必须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乙方必须加强工程开发项目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峻工后,通过市质检部门验收,向购房者提供合格的商品房。

第七条:乙方请求甲方为其购房借款人提供按揭担保前,必须首先要征得 银行同意,可满足其购房人个人住房贷款的需求。

第八条:为保证甲方对银行贷款担保的依法合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合法证件的复印件:

1. 营业执照

2. 资质证书

3. 项目计划批文

4. 土地使用证

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 1:500小区平面图

8.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第九条: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由 方负责办理购房借款人鉴证工作,即在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抵押登记手续的工作。

第十条:为化解期房担保风险,当甲方同意为乙方住房按揭贷款提供担保时,乙方按照贷款额的2%的保证金存入甲方指定帐户。甲方返还乙方预交保证金的前提如下:

1. 经协商,乙方不负责办理购房借款人《房屋产权证》的抵押登记

手续时,乙方按规定时间将购房借款人的《房屋产权证》办妥并

全部交付甲方验收齐全后;

2. 经协商,由乙方负责办理购房借款人《房屋产权证》的抵押登记

手续时,乙方按规定时间将购房借款人的《房屋产权证》及抵押

登记手续办妥并全部交付甲方验收齐全后。

第十一条:乙方必须加强工程开发项目质量和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计

划于 年 月 日峻工。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办妥该工程项目的房屋所有权总证,此后一个月内为购房借款人办妥分户产权证,即购房借款人的《房屋产权证》。

第十二条:乙方在期房竣工验收合格并办妥房屋总产权证后,保证在一个月内为购房借款人办妥分户房屋所有权证及抵押登记手续并送达担保公司,以确保《购房贷款抵押合同》的合法化。如不能按时送达,逾期一个月内的,乙方愿按照贷款额每月2.1%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一个月后,甲方每月按照贷款额加收0.9%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担保期间,由于乙方未按时将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及抵押登记手续送到甲方时,产生的如下后果全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 若购房借款人发生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判刑等,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由乙方回购该抵押房屋;

2. 若发生换房、延期交工、购房面积“缺斤少两”以及工程质量问题等,引发购房当事人不偿还到期贷款本息,由此所造成的信贷风险及一切经济、法律纠纷,均由乙方与购房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未妥善解决者,乙方负责代还到期贷款本息(乙方若不主动代还,甲方从乙

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收)。直至上述问题妥善解决,购房借款人承诺继续还款为止。

第十四条:担保期间,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将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及抵押登记手续送到甲方时,购房人要求与乙方解除《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同意后立即(一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将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全额退给甲方,再由甲方将乙方退回的贷款本息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只有在全部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后,购房人和乙方才能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担保期间,乙方虽然已为购房借款人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及抵押登记手续,并且已送达甲方,但因其他原因造成的购房借款人与乙方发生纠纷,引发购房借款人不偿还到期贷款本息,乙方应主动及时给予解决。否则,甲方直接从乙方为该项目担保所交存的保证金中抵扣,替购房借款人偿还到期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担保期间,乙方无论以何理由在规定时间六个月内未将借款人用以担保抵押的《房屋产权证》及抵押登记手续送达甲方,由此所造成购房借款人贷款逾期不还,甲方除扣罚乙方违约金外,同时,可以直接动用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为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证。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补充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现争议,可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包头仲裁委员会或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决。在协商、仲裁或诉讼期间,不涉及争议部分条款可继续履行。

第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送贷款银行一份备

案。

第二十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其它补充条款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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