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房地产开发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一)企业(单位)基本情况指标(601表)

组织机构代码(01):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具体填写规定如下: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组织机构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该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代码均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在填写时,要按照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本部的,如果没有组织机构代码,使用法人单位代码的前8位,第9位校验码填“B”。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临时代码码段已由国家统计局划分区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再由各省划分区段分配给地市、县统计局按规定使用。地方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临时代码的发放,做到发放的代码不重不漏。

▲注意:

1.领取的组织机构代码可与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9位核对,应该一致。

2.法人单位的临时代码以“EJ”开头;产业活动单位的临时代码以“KZ”开头。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法人单位代码长度必须为9个字符;不能含有0-9或A-Z(必须大写)之外的字符。

(3)601表中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与各专业各类法人单位表(如X103等)中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应相同。

单位名称(02):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注意:

如果产业活动单位代码最后一位为B的,产业单位名称应在法人单位名称后加“本部”字样.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要求使用规范的汉字;

(2)必须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3)601表中的法人单位名称与各专业各类法人单位表(如X103等)中的法人单位名称应相同。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03):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注意:

比照法人单位或没有执照、证书的单位(包括证书内容与实际不一致的),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不能填写官称或职称;

(3)外文姓名必须用全称,不能用缩写或简写。

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04):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行政区划代码等。本栏分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行政区划代码,由所在地普查机构统一填写,填表单位免填。

行政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按国统字[2008]93号文中的规定,以截止到2008年8月底统计上使用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库中的代码填写。

行政区划代码共有12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三段。第一段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填写;第二段为3位数字,表示街道、镇和乡;第二段3位代码中的第一位数字为类别标识,以“0”表示街道,“1”表示镇,“2和3”表示乡,“4和5”表示政企合一的单位;第二、三位数字为该代码段中各行政区划的顺序号。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1.街道的代码从001-0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2.镇的代码从100-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3.乡的代码从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4.政企合一单位的代码从400-5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第三段的3位数字,表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代码,用3位顺序码表示。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1.居民委员会的代码从001—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2.村民委员会的代码从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行政区划编码中的地址名称应采用民政部门认可的正式名称。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要与单位详细地址相对应,即代码与汉字信息必须匹配;

(3)行政区划代码长度须为12个字符,并与国家标准的全国行政区划代码一致 第二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注意:

1.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名、路名及门牌号码。乡(镇)栏免填。

2.位于农村的单位填写所在乡(镇)及村的名称。

第三部分:单位归属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限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免填本项。

★主要审核要求:

(1)如果填写了乡(镇)一栏,则街道办事处一栏不用填写,反之亦然。

(2)街(村)、门牌号要求填写具体的路(街、村)名称和门牌号。没有路(街)名称的只填村名。不得填入省、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的名称。

联系方式(05):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包括长途区号、电话号码、分机号、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和网站地址。

在填写电话号码时,将号码以左顶齐方式从左向右填写在方框内;号码超过所列空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座机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座机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不能含有0—9之外的字符;邮政编码为6个字符;

(3)长途区号首位必须为0;电话和传真号码长度应为7或8位,不能以0开头;手机号码长度应为11位,应以13或15开头。各地可根据情况,规定长途区号、固定电话、传真号码、移动电话的位数和区间;

(4)电子信箱应是以下格式的字符串:****@***.***;网站地址不能填电子信箱名称。

行业类别(06):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本项分两部分填写:

1.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只填写主要民品的名称。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主要产品)名称。

▲注意:

(1)单位填写时,要以本单位实际经营业务填写,不必与营业执照完全对应,更不能只填写“法律规定允许范围内的一切经营活动”等类似句子。(2)对于主要业务活动,要求基层单位用“名词+动词” 或“动词+名词”的方式来详细具体地表述。(3)三个主要业务活动项目中,首项不能为空。

2.行业代码,普查单位免填。由所在地普查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行业小类代码。房地产开发业行业代码为“7210”。

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即使目前企业的民品产值大于军工产值,但军工企业的生产方向并未改变,由普查机构按军工生产的性质划分行业并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主要业务活动书写规范;

(2)必须为4位行业小类码,行业代码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代码(4位小类码)一致;

(3)行业代码要与主要业务活动相对应,即代码与汉字信息必须匹配。

登记注册类型(08):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法人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其他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

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5)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6)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分为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1)各级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军队武警、政协组织]一律填“110国有”;(2)各级直属事业单位、各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按其管理方式一律填“110国有”;

(3)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群众团体,按其管理方式一律填“110国有”;

(4)各种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若经费来源清楚,则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若经费来源不清楚的,一律填写“190 其他”;

(5)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登记注册类型应选填“190 其他”。

▲在具体填报时应注意:

(1)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登记注册类型应选填“其他内资”;

(2)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

(3)对营业执照上的登记注册类型只填写 “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统计人员要认真查询。首先,查看其《营业执照》上编码,区分是私营企业还是非私营企业。其识别方法为看营业执照上的编码左数

第七位,为1的是非私营企业,为2的是私营企业;然后,再根据其是否为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来确定其登记注册类型是“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并填写相应的代码。(4)内资与外资的识别方法:登记注册类型为内资的,工商登记注册号长度为9位或13位,由0-9之间的数字组成;登记注册类型为港澳台投资或外商投资的,工商登记注册号长度须为19(6个汉字+5位数字+1个汉字)或者21(7个汉字+5位数字+1个汉字),或者为20(6个汉字+6位数字+1个汉字)或22(7个汉字+6位数字+1位汉字)

(5)工商登记注册号编码从2007年7月实施新的编码方法:前6位按行政区划码前6位编写,第7位为0,1,2,3的为内资企业;4,5为外资企业;6,7,8,9为个体工商户,接着是7位顺序码,最后一位为校验码。因此如果是2007年7月后领证或换证的,则填报时应注意中的第(3)、(4)条都将改变,可用实收资本中的国有、法人、个人、外资等资本所占的比重作参考。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不能含有表中所列110-340取值以外的任何字符;

(3)严格控制企业选“其他”(190),只有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选填“190其他”。

(4)登记注册类型与实收资本(房地产业X103表35-41项)的对应关系。

登记注册类型为110、141、143、151的,一般情况下应有国有资本;

登记注册类型为120、130、142、143的,一般情况下应有集体资本;

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的,一般情况下应有私营资本;

登记注册类型为港澳台投资的,应有港澳台资本;

登记注册类型为外商投资的,应有外商资本;

执行会计制度类别(13):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事业会计制度、行政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其他五种情况。

1.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运输(民用航空)企业会计制度、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农业企业会计制度、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制度、国有农牧渔良种场会计制度、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等的企业(单位)选填此项。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如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会计制度等)以及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各类行政机关、政党机关及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5.其他:不执行以上四类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选填此项。

▲注意:

房地产业企业一般执行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它属于企业会计制度,应选1。

机构类型(14):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机构类型划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机构。

1.企业(10):包括①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③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④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⑤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产业活动单位或经营单位;⑥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企业法人的本部及分支机构。

2.事业单位(20):包括①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②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③事业法人单位的本部及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3.机关(30):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其他机关;还包括机关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或派出机构、人民法院分支机构、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等。

(1)国家权力机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2)国家行政机关: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3)国家司法机关: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4)政党机关: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办事机构。

(5)政协组织: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别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4.社会团体(40):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①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②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③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④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⑤社团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5.民办非企业单位(51):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包括①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②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法人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6.基金会(52):包括①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②基金会的本部及分支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7.居民委员会(53):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社区(居委会)。

8.村民委员会(54):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村民委员会。

9.其他组织机构(90):指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机构。

▲注意:

房地产业企业机构类型属企业,一般应选10。

★主要审核要求:

(1)不能含有10、20、30、40、51、52、53、54或90以外的任何字符;

(2)如果机构类型为企业(10),执行会计制度类别一般也应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1。

▲注意:

房地产业企业的产业活动单位机构类型应属于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一般应选10。

★主要审核要求:

产业活动单位机构类型不能含有10、20、30、40、52、53、54、90以外的任何字符,为二位码。 开业(成立)时间(11):除筹建单位外,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

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3.机关、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三种情况:①新设立的单位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②恢复设立的单位(指中间因某种原因停顿,后又恢复的单位)成立时间填以前设立的时间。如国家统计局成立于1952年8月,文化大革命中撤消,后又恢复,则成立时间为1952年08月。③机构改革中,有些单位虽然名称有变化,但其基本职能未变,成立时间要填写最早成立时间;

4.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如管辖区域基本未改变,其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否则,按新成立时间填写;

5.改制企业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6.企业分立、合并分二种情况: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其开业时间按工商部门重新登记的开业时间填写;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开业时间;

7.与外方或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主要审核要求:

(1)除筹建单位外,开业年份不能漏填,须填满4位,不能含有0-9之外的字符;月份须填满2位,且小于等于12,如5月份开业,必须填写“05”;

(2)筹建单位如果已开业,则填开业时间,否则可不填。

(3)登记注册类型为“2”和“3”开头的外商或港、澳、台投资企业,开业(成立)时间一般在“1978”以后。

企业营业状态(12):限企业法人和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指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状态。 营业:指全年正常开业的企业和季节性生产开工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企业视为营业。

停业(歇业):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产状态,待条件改变后将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

筹建:一般指企业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开业,正在进行生产经营前的筹建工作。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投产或经营方案,办理征地拆迁,订购设备材料,进行基建等。有些三资企业虽经工商部门登记,但未正常投产开业,仍属于筹建。有些行业的企业,由于行业管理或其他政策性管理的需要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营业才能正式开业,这些处于试营业状态的单位也属于筹建。

当年关闭:指当年因某种原因终止经营的企业,包括关闭、注销、吊销的企业,但不包括破产企业。 当年破产:指当年依照《破产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的企业。

其他:指上述以外的其他企业。

★主要审核要求:

(1)如果14机构类型=“1企业”或“1企业产业活动单位”,营业状态取值为1,2,3,4,5或9;

(2)如果14机构类型≠“1企业”或“1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则营业状态不能含有任何字符。 企业控股情况(09):限全部企业法人填写。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

1.国有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2)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2)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2)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2)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2)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9.其他:除上述五类以外的企业控股情况。

★主要审核要求:

(1)如果机构类型=“10企业”,则控股情况必须选“1、2、3、4、或5”中之一;

(2)如果机构类型≠“10企业”,则控股情况不能含有任何字符。

(3)控股情况与实收资本(房地产业X103表35-41项)的对应关系。

⑴国有资本占比重最大或占50%,控股情况为“1”;

⑵集体资本占比重最大,控股情况为“2”;

⑶个人资本占比重最大,控股情况为“3”;

⑷港澳台资本占比重最大,控股情况为“4”;

⑸外商资本占比重最大,控股情况为“5”。

(4)登记注册类型与控股情况的对应关系。

⑴登记注册类型为“110、141、151”,控股情况应为“1”;

⑵登记注册类型为“120、130、142”,控股情况应为“2”;

⑶登记注册类型为“17”开头,控股情况应为“3”;

⑷登记注册类型为“230”, 控股情况应为“4”;

⑸登记注册类型为“330”, 控股情况应为“5”;

隶属关系(10):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中央、省、地、县、街道、镇、乡、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1.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2.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房地产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填“其他”;省属以下的企业(单位)办房地产企业,其隶属关系与企业本身的隶属关系一致。

3.无主管部门的房地产企业填“其他”。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建筑业及房地产业企业不能漏填;

(2)行业代码前两位为47,48,49,50,72的单位,长度必须为2,取值范围为“10,20,40,50,61,62,63,71,72,90 ”; 如果不是建筑业及房地产业法人单位,则本项必须为空。

(3)登记注册类型大于等于“160”的,隶属关系一般应为“其他”

企业集团情况(20):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制权的企业法人。

企业集团包括:一是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二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三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集团;四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五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上述五类企业集团的统计调查单位是以母子公司为整体的企业集团,即包括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资子公司(单位)、绝对控股子公司(单位)和相对控股子公司(单位);不包括参股和协作企业(单位)。上述企业集团中交叉重复的以母公司为主填报。

房地产企业资质等级(21):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0年第77号)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暂定级,有《资质等级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证书填写;没有级别的填写“9其他”。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资金来源指标

1、本年资金来源合计: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本年内收到的可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各种资金来源数之和,包括上年末结余资金、本年度内拨入、借入或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2、上年末结余资金:指上年资金来源中没有形成投资额而结余的资金。包括尚未用到工程上去的材料价值、未开始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价值及结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可根据有关财务数字填报。上

年末结余资金不能出现负数,即不能把上年应付工程、材料款作为上年末结余资金的负数来处理。

3、本年资金来源小计: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实际拨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

①国内贷款:指报告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种国内借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的存款发放的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包括煤代油贷款、劳改煤矿专项贷款等),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转贷款等。

银行贷款:指向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项贷款。

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向除上述银行之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项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金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公司(中心)等。

②利用外资:指报告期收到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境外资金(包括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及外商其他投资(包括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由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国际租赁)。不包括我国自有外汇资金(包括国家外汇、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和中国银行自有资金发行的外汇贷款等)。各类外资按报告期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成人民币“万元”计算。

外商直接投资:指外国投资商在与中国企业(政府)合资、合作或独资中以外汇现金、设备(或实物)、技术、专利或其他方式投入的资金总量。

③自筹资金:指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筹集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预算外资金。

自有资金:指凡属于房地产企业(单位)所有者权益范围内所包括的资金,是按财务制度规定归企业支配的各种自有资金。包括企业折旧资金、资本金、资本公积金、企业盈余公积金及其他自有资金,也包括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

④其他资金来源:指在报告期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其他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债券、社会集资、个人资金、无偿捐赠的资金及用征地迁移补偿费、移民费等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资金。

定金及预收款: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预收的购买者用于买房的定金及预收款。定金是为了使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履行经济合同,根据有关规定由购房者或单位在报告期交纳的押金。预收款是甲乙双方签订购销房屋合同后,由于经营活动的需要,在报告期由购房者或单位提前交付的购房款(包括预收购房款中的外汇)。

个人按揭贷款:又称“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中规定,贷款人(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采用分期偿还方式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它是银行用其信贷资金所发放的自营性贷款。具体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商品房时以其购买的产权住房(或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为抵押,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商业性贷款。从1999年2月开始,个人住房贷款可扩大到借款人自用的各类型住房贷款(《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银发[1999]73号)。

4、本年各项应付款合计: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应付未付的投资款。包括应付工程款、应付器材款、应付工资、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应交基建收入、应交投资包干结余、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应交预算调节基金及其他应交款。各项应付款填报本报告期实际增加数(或

发生数),不是填报开始建设以来的累计数。

工程款: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应付未付给施工单位(乙方)的工程投资款。

5、本年资金来源中其中省外境内资金:指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单位)在报告期收到的,用于房地产开发投资活动的,来自山西省外大陆境内的各种货币资金。具体包括来自省外的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资金、债券资金、自筹资金(包括来自中央各部门的资金)和其他资金,不包括利用外资(我国大境外的资金)。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指标

1.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按照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立项审批(备案)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的楼盘或小区工程。包括前期准备、设计、施工建设、收尾移交和销售或出租等阶段的全部过程。项目划分原则上以《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准,项目分期开发的,每一期工程作为一个项目填报。对于联建项目(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联合开发的项目),由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上报。

2.项目个数:指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正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个数之和。项目分期独立开发上报的,独立上报的每期各计为一个项目。

3.项目码:项目码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唯一标识码,共12位。前9位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必须和项目所属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保持一致。后面三位为顺序码,顺序码填写一般从“001”起。

4.项目建设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代码12位,指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区县、街乡及居(村)委会。

5.项目开工时间:指项目开始建设的年月。代码6位,代码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在填写1—9月份编码时,十位上应补“0”。按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施工的年月填写。如果没有设计,就以计划方案规定的永久性工程实际开始施工的年月为准。

建设项目永久性工程的开工时间,一般是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正式打桩也算为开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场地、旧有建筑物的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工程都不算正式开工。总体设计内的工程开工之前,用迁移补偿费先进行拆迁还建工程的项目不算正式开工。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在本年复工的项目,仍按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开工的年月填报,不按复工的时间填报开工年月。

6.项目竣工时间:指项目所有永久性建筑物均已竣工验收(取得甲方、乙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验收单)的时间。以项目最后的单体建筑竣工时间为准。

7.项目所在地土地级别:是指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楼盘或小区)所处自然地理位置的土地级别而划分的等级。土地级别是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使用价值及所处地段繁华程度的不同而划分的土地等级,是计算土地价值的重要依据之一。目前各地区对土地等级划分的标准并不统一,一般的划分原则是按照土地距离市中心的距离划分为一、二、三、四级以及其他级别。部分城市首先对土地先做区位划分,每个区位里再进一步划分土地级别。本指标按照中心城市所处位置来填写,如在北京市密云县城中心开发的楼盘,土地等级要按照楼盘距离北京市中心的远近划分,应该确定为“其他”地段,而不是处在密云的“一级”地段。一级、二级、三级......地段依次分别填为01、02、03......99。

8.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有经营性面积的,其经营面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

9.绿化率: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10.项目建筑面积:指建设项目总的建筑面积。项目尚未开工或正在建设时,以规划建筑面积为准。竣工时以竣工验收面积为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投资情况指标

1.计划总投资: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或正在开发的土地开发工程,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需要的总投资。

没有总体设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按报告期施工工程的计划总投资合计数填报。

2.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或正在开发的土地开发工程从开始建设到本期止累计完成的全部投资。其计算范围原则上应与“计划总投资”指标包括的工程内容相一致。

报告期以前已建成投产或停、缓建工程完成的投资以及拆除、报废工程的投资,仍应包括在内。但转出的“在建工程”累计投资应予以扣除,转入的“在建工程”以前年度完成的投资应当包括。

3.本年完成投资: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年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用于房屋建设工程、土地开发工程的投资额以及公益性建筑和土地购置费等的投资。

4.本月完成投资:指从本月1日起至本月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投资额。

5.土地开发投资额: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的前期工程投资,即路通、水通、电通、场地平整等(也称七通一平)所完成的投资。一般指生地开发成熟地的投资。在旧城区(老区拆迁)的开发中,如果有统一的规划,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小区建设的前期工程中,有场地平整,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供水供电工程等工作量也可计算。未进行开发工程、只进行单纯的土地交易活动不作为土地开发投资统计。土地开发投资额在房屋用途分组中能分摊的部分就分摊,不能分摊的全部计入其他。

6.配套工程投资:指为供出售、出租用的商品房屋工程配套的服务设施所完成的投资额。具体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为完成楼盘总体规划而进行的小区内的道路建设,以及为提高商品房的品质而进行的绿地和其他必要设施所完成的投资。

7.建筑工程: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又称建筑工作量。这部分投资额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

8.安装工程:指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又称安装工作量。

9.设备、工器具购置:指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转化为固定资产的购置活动,包括建设单位或企、事业单位购置或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

10.其他费用:指在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除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完成额以外的费用,不指经营中财务上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大市政费、四源费(煤、热、自来水、污水)、不可预见费、旧房屋购置,基本畜禽支出,林木支出,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土壤改良、城市绿化,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购置及迁移补偿费,政府收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施工机械转移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土地占用、使用费,建设期应付利息,包干结余,企业债券发行费,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坏帐损失,固定资产亏损及损失等。

11.旧建筑物购置费:指购置已使用过的各种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即对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赔偿费。

12.土地购置费: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土地购置费包括:

(1)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2)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出让金;(3)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资金。以划拨和“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所支付的资金在房地产项目竣工后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所支付的出让金不计入新增固定资产。土地购置费按当期实际发生额计入投资。土地购置费为分期付款的,应分期计入房地产开发投资。

13.投资额按工程用途分组:

(1)住宅: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住宅按照用途可以划分为经济适用住房和别墅、高档公寓等。按照户型结构可以划分为90平方米以下住房,140平方米以上住房等。

①经济适用房:指根据地方经济适用房计划安排建设的政策性住宅。经济是指房屋建筑造价和销售价格低于一般商品住宅;适用是指适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使用。经济适用房主要是由地方政府统一下达投资计划,房地产公司开发,对外销售;用地一般采用行政划拨或招标投标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减半征收,开发利润不超过3%;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该指标可以分析房地产投资结构,反映中低收入家庭商品住宅的供求平衡情况。

②别墅、高档公寓:指建筑造价和销售价格明显高于一般商品住宅的商品住宅。别墅一般指地处郊区,独立成栋的商品住宅;高档公寓一般指地处市内高尚社区,高层或多层的商品住宅。别墅、高档公寓的确定标准:一是经有房地产投资计划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别墅、高档公寓开发项目;二是销售价格高于当地同等地段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一倍以上的别墅、公寓开发项目。该指标可以分析房地产投资结构,反映高收入家庭商品住宅的供求平衡情况。

③9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商品住宅中,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包括90平方米)的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现房应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为统计标准,期房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规划设计面积进行统计,待住宅竣工交付使用后,应根据实际测绘面积进行相应调整。

④140平方米以上住房: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商品住宅中,套型建筑面积超过140平方米(不包括140平方米)的住房。现房应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为统计标准,期房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规划设计面积进行统计,待住宅竣工交付使用后,应根据实际测绘面积进行相应调整。

(2)办公楼: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又称写字楼)。

(3)商业营业用房:指商业、粮食、供销、饮食服务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的用房,如度假村、饭店、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菜店、加油站、日杂等房屋。

(4)其他: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建筑物,如中小学教学用房、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体育馆等。

14.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指在报告期已经完成建造和开发过程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和土地开发面积的价值。指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开发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即为社会提供的固定资产,而且是在报告期内新增加的。不是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身固定资产的增加。

15.本年完成开发土地面积:指报告期内对土地进行开发并已完成“七通一平”等前期开发工程,具备进行房屋建筑物施工或出让条件的土地面积。

16.待开发土地面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进行开发的土地

面积。

17.本年购置土地面积:指在本年内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

18.本年土地成交价款:指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最终金额。在土地一级市场,是指土地最后的划拨款、“招拍挂”价格和出让价;在土地二级市场是指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等最后确定的合同价格。土地成交价款与土地购置面积同口径,可以计算土地的平均购置价格。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和空置情况指标

1.房屋施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以及配套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和上年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房屋面积仍包括在施工面积中,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2.房屋新开工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面积。不包括上期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房屋的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

3.房屋竣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4.不可销售面积:指报告期房地产公司竣工的用于拆迁还建的房屋面积;接受委托、定向开发建设,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所建设的统建代建房屋竣工面积;竣工的学校、幼儿园、派出所、居委会、商店等公益设施建筑面积。

5.商品住宅竣工套数:指报告期内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达到住人或使用条件的正式交给开发公司的成套住宅数量(以设计图纸为准)。

6.竣工房屋价值:指在报告期内竣工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竣工房屋的价值一般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包括竣工房屋本身的基础、结构、屋面、装修以及水、电、卫等附属工程的建筑价值,也包括作为房屋建筑组成部分而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内的设备(如电梯、通风设备等)的购置和安装费用;不包括厂房内的工艺设备、工艺管线的购置和安装,工艺设备基础的建造;办公和生活用家具的购置等费用;购置土地的费用;迁移补偿费和场地平整的费用及城市建设配套投资。竣工房屋价值一般按结算价格计算。

7.批准预售面积:指报告期内,经批准可供销售的未竣工商品房建筑面积,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填报。

8.批准预售套数:指报告期内,经批准可供销售的未竣工商品房总套数,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填报。

出租房屋面积:指在报告期期末房屋开发单位出租的商品房屋的全部面积。

9.商品房销售面积:指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的合同总面积(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建筑面积)。由现房销售建筑面积和期房销售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

(1)现房销售面积: 是指在报告期内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已经竣工达到入住条件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一次性付款方式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现房建筑面积。

(2)期房销售面积: 是指在报告期内正式签订买卖合同、正在建设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一次性付款方式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期房销售建筑面积竣工后不再结转为现房销售建筑面积。

10.商品房销售额:指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的合同总价款(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合同总价)。该指标与商品房销售面积同口径,由现房销售额和期房销售额两部分组成。

(1)现房销售额:指报告期内销售的已竣工商品房屋的合同总价款。包括现房销售前期预收的定金、预收款、首付款及全部按揭贷款的本金等款项。该指标与现房销售面积同口径。

(2)期房销售额:指报告期内销售的正在建设尚未竣工的商品房屋的合同总价款。包括预售房屋前期预收的定金、预收款、首付款及全部按揭贷款的本金等项。该指标与期房销售面积同口径。

11.商品住宅销售套数:指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合同中总的成套住宅数量(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成套住宅数量)。由现房销售套数和期房销售套数两部分组成。

(1)现房销售套数:指报告期内销售的已竣工商品房屋合同中总的成套住宅数量。

(2)期房销售套数:指报告期内销售的正在建设尚未竣工的商品房屋合同中总的成套住宅数量。

12.空置面积: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但不包括报告期已竣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积。按照商品房空置时间的长短可以划分为空置一年以下、空置一到到三年(含一年)和空置三年以上(含三年)。空置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为待销商品房;空置时间在一年到三年(含一年)的为滞销商品房;空置时间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为积压商品房。

(六)5000家联网直报房地产企业指标

1.批准预售住宅面积:指报告期内,经批准可供销售的未竣工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填报。

2.批准预售住宅套数:指报告期内,经批准可供销售的未竣工商品住宅总套数,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填报。

3.销售给港澳台及外国个人商品房屋建筑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出售给港澳台及外国人员的合同房屋建筑面积(即双方签署的正是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建筑面积)。由现房销售面积和期房销售面积两部分组成。

4.销售给港澳台及外国机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出售给港澳台及外国机构的合同房屋建筑面积(即双方签署的正是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建筑面积)。由现房销售面积和期房销售面积两部分组成。

5.销售给港澳台及外国个人商品房屋套数:指在报告期内,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出售给港澳台及外国个人的合同房屋套数。由现房销售套数和期房销售套数两部分组成。

6.销售给港澳台及外国机构商品房屋套数:指在报告期内,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出售给港澳台及外国机构的合同房屋建筑面积(即双方签署的正是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建筑面积)。由现房销售面积和期房销售面积两部分组成。

7.销售给港澳台及外国个人商品房屋销售额:指在报告期内,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出售给港澳台及外国个人的商品房屋合同总价款。该指标与销售面积同口径,由现房销售额和期房销售额两部分组成。

8.销售给港澳台及外国机构商品房屋销售额:指在报告期内,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出售给港澳台及外国机构的商品房屋合同总价款。该指标与销售面积同口径,由现房销售额和期房销售额两部分组成。

9.出租给港澳台及外国个人和机构商品房屋面积:指在报告期末房屋开发单位出租给港澳台及外国个人和机构的商品房屋的全部面积。

10.按户型分90-100平方米住宅: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商品住宅中,套型建筑面积介于90平方米(包括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之间的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现房应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为统计标准,期房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规划设计面积进行统计,待住宅竣工交付使用后,应根据实际测绘面积进行相应调整。100-110平方米住宅、110-120平方米住宅和120-140平方米住宅指标解释参考如上。

11.商品住宅空置套数: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住宅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住宅套数,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商品住宅套数,但不包括报告期已竣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住宅套数。

房地产开发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一)企业(单位)基本情况指标(601表)

组织机构代码(01):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具体填写规定如下: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组织机构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该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代码均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在填写时,要按照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本部的,如果没有组织机构代码,使用法人单位代码的前8位,第9位校验码填“B”。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临时代码码段已由国家统计局划分区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再由各省划分区段分配给地市、县统计局按规定使用。地方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临时代码的发放,做到发放的代码不重不漏。

▲注意:

1.领取的组织机构代码可与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9位核对,应该一致。

2.法人单位的临时代码以“EJ”开头;产业活动单位的临时代码以“KZ”开头。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法人单位代码长度必须为9个字符;不能含有0-9或A-Z(必须大写)之外的字符。

(3)601表中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与各专业各类法人单位表(如X103等)中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应相同。

单位名称(02):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注意:

如果产业活动单位代码最后一位为B的,产业单位名称应在法人单位名称后加“本部”字样.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要求使用规范的汉字;

(2)必须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3)601表中的法人单位名称与各专业各类法人单位表(如X103等)中的法人单位名称应相同。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03):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注意:

比照法人单位或没有执照、证书的单位(包括证书内容与实际不一致的),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不能填写官称或职称;

(3)外文姓名必须用全称,不能用缩写或简写。

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04):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行政区划代码等。本栏分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行政区划代码,由所在地普查机构统一填写,填表单位免填。

行政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按国统字[2008]93号文中的规定,以截止到2008年8月底统计上使用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库中的代码填写。

行政区划代码共有12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三段。第一段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填写;第二段为3位数字,表示街道、镇和乡;第二段3位代码中的第一位数字为类别标识,以“0”表示街道,“1”表示镇,“2和3”表示乡,“4和5”表示政企合一的单位;第二、三位数字为该代码段中各行政区划的顺序号。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1.街道的代码从001-0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2.镇的代码从100-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3.乡的代码从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4.政企合一单位的代码从400-5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第三段的3位数字,表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代码,用3位顺序码表示。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1.居民委员会的代码从001—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2.村民委员会的代码从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行政区划编码中的地址名称应采用民政部门认可的正式名称。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要与单位详细地址相对应,即代码与汉字信息必须匹配;

(3)行政区划代码长度须为12个字符,并与国家标准的全国行政区划代码一致 第二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注意:

1.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名、路名及门牌号码。乡(镇)栏免填。

2.位于农村的单位填写所在乡(镇)及村的名称。

第三部分:单位归属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限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免填本项。

★主要审核要求:

(1)如果填写了乡(镇)一栏,则街道办事处一栏不用填写,反之亦然。

(2)街(村)、门牌号要求填写具体的路(街、村)名称和门牌号。没有路(街)名称的只填村名。不得填入省、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的名称。

联系方式(05):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包括长途区号、电话号码、分机号、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和网站地址。

在填写电话号码时,将号码以左顶齐方式从左向右填写在方框内;号码超过所列空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座机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座机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不能含有0—9之外的字符;邮政编码为6个字符;

(3)长途区号首位必须为0;电话和传真号码长度应为7或8位,不能以0开头;手机号码长度应为11位,应以13或15开头。各地可根据情况,规定长途区号、固定电话、传真号码、移动电话的位数和区间;

(4)电子信箱应是以下格式的字符串:****@***.***;网站地址不能填电子信箱名称。

行业类别(06):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本项分两部分填写:

1.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只填写主要民品的名称。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主要产品)名称。

▲注意:

(1)单位填写时,要以本单位实际经营业务填写,不必与营业执照完全对应,更不能只填写“法律规定允许范围内的一切经营活动”等类似句子。(2)对于主要业务活动,要求基层单位用“名词+动词” 或“动词+名词”的方式来详细具体地表述。(3)三个主要业务活动项目中,首项不能为空。

2.行业代码,普查单位免填。由所在地普查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行业小类代码。房地产开发业行业代码为“7210”。

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即使目前企业的民品产值大于军工产值,但军工企业的生产方向并未改变,由普查机构按军工生产的性质划分行业并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主要业务活动书写规范;

(2)必须为4位行业小类码,行业代码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代码(4位小类码)一致;

(3)行业代码要与主要业务活动相对应,即代码与汉字信息必须匹配。

登记注册类型(08):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法人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其他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

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5)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6)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分为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1)各级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军队武警、政协组织]一律填“110国有”;(2)各级直属事业单位、各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按其管理方式一律填“110国有”;

(3)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群众团体,按其管理方式一律填“110国有”;

(4)各种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若经费来源清楚,则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若经费来源不清楚的,一律填写“190 其他”;

(5)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登记注册类型应选填“190 其他”。

▲在具体填报时应注意:

(1)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登记注册类型应选填“其他内资”;

(2)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

(3)对营业执照上的登记注册类型只填写 “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统计人员要认真查询。首先,查看其《营业执照》上编码,区分是私营企业还是非私营企业。其识别方法为看营业执照上的编码左数

第七位,为1的是非私营企业,为2的是私营企业;然后,再根据其是否为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来确定其登记注册类型是“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并填写相应的代码。(4)内资与外资的识别方法:登记注册类型为内资的,工商登记注册号长度为9位或13位,由0-9之间的数字组成;登记注册类型为港澳台投资或外商投资的,工商登记注册号长度须为19(6个汉字+5位数字+1个汉字)或者21(7个汉字+5位数字+1个汉字),或者为20(6个汉字+6位数字+1个汉字)或22(7个汉字+6位数字+1位汉字)

(5)工商登记注册号编码从2007年7月实施新的编码方法:前6位按行政区划码前6位编写,第7位为0,1,2,3的为内资企业;4,5为外资企业;6,7,8,9为个体工商户,接着是7位顺序码,最后一位为校验码。因此如果是2007年7月后领证或换证的,则填报时应注意中的第(3)、(4)条都将改变,可用实收资本中的国有、法人、个人、外资等资本所占的比重作参考。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不能含有表中所列110-340取值以外的任何字符;

(3)严格控制企业选“其他”(190),只有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选填“190其他”。

(4)登记注册类型与实收资本(房地产业X103表35-41项)的对应关系。

登记注册类型为110、141、143、151的,一般情况下应有国有资本;

登记注册类型为120、130、142、143的,一般情况下应有集体资本;

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的,一般情况下应有私营资本;

登记注册类型为港澳台投资的,应有港澳台资本;

登记注册类型为外商投资的,应有外商资本;

执行会计制度类别(13):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事业会计制度、行政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其他五种情况。

1.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运输(民用航空)企业会计制度、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农业企业会计制度、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制度、国有农牧渔良种场会计制度、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等的企业(单位)选填此项。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如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会计制度等)以及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各类行政机关、政党机关及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5.其他:不执行以上四类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选填此项。

▲注意:

房地产业企业一般执行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它属于企业会计制度,应选1。

机构类型(14):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机构类型划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机构。

1.企业(10):包括①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③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④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⑤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产业活动单位或经营单位;⑥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企业法人的本部及分支机构。

2.事业单位(20):包括①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②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③事业法人单位的本部及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3.机关(30):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其他机关;还包括机关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或派出机构、人民法院分支机构、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等。

(1)国家权力机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2)国家行政机关: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3)国家司法机关: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4)政党机关: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办事机构。

(5)政协组织: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别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4.社会团体(40):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①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②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③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④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⑤社团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5.民办非企业单位(51):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包括①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②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法人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6.基金会(52):包括①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②基金会的本部及分支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7.居民委员会(53):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社区(居委会)。

8.村民委员会(54):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村民委员会。

9.其他组织机构(90):指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机构。

▲注意:

房地产业企业机构类型属企业,一般应选10。

★主要审核要求:

(1)不能含有10、20、30、40、51、52、53、54或90以外的任何字符;

(2)如果机构类型为企业(10),执行会计制度类别一般也应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1。

▲注意:

房地产业企业的产业活动单位机构类型应属于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一般应选10。

★主要审核要求:

产业活动单位机构类型不能含有10、20、30、40、52、53、54、90以外的任何字符,为二位码。 开业(成立)时间(11):除筹建单位外,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

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3.机关、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三种情况:①新设立的单位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②恢复设立的单位(指中间因某种原因停顿,后又恢复的单位)成立时间填以前设立的时间。如国家统计局成立于1952年8月,文化大革命中撤消,后又恢复,则成立时间为1952年08月。③机构改革中,有些单位虽然名称有变化,但其基本职能未变,成立时间要填写最早成立时间;

4.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如管辖区域基本未改变,其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否则,按新成立时间填写;

5.改制企业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6.企业分立、合并分二种情况: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其开业时间按工商部门重新登记的开业时间填写;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开业时间;

7.与外方或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主要审核要求:

(1)除筹建单位外,开业年份不能漏填,须填满4位,不能含有0-9之外的字符;月份须填满2位,且小于等于12,如5月份开业,必须填写“05”;

(2)筹建单位如果已开业,则填开业时间,否则可不填。

(3)登记注册类型为“2”和“3”开头的外商或港、澳、台投资企业,开业(成立)时间一般在“1978”以后。

企业营业状态(12):限企业法人和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指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状态。 营业:指全年正常开业的企业和季节性生产开工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企业视为营业。

停业(歇业):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产状态,待条件改变后将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

筹建:一般指企业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开业,正在进行生产经营前的筹建工作。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投产或经营方案,办理征地拆迁,订购设备材料,进行基建等。有些三资企业虽经工商部门登记,但未正常投产开业,仍属于筹建。有些行业的企业,由于行业管理或其他政策性管理的需要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营业才能正式开业,这些处于试营业状态的单位也属于筹建。

当年关闭:指当年因某种原因终止经营的企业,包括关闭、注销、吊销的企业,但不包括破产企业。 当年破产:指当年依照《破产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的企业。

其他:指上述以外的其他企业。

★主要审核要求:

(1)如果14机构类型=“1企业”或“1企业产业活动单位”,营业状态取值为1,2,3,4,5或9;

(2)如果14机构类型≠“1企业”或“1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则营业状态不能含有任何字符。 企业控股情况(09):限全部企业法人填写。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

1.国有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2)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2)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2)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2)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2)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9.其他:除上述五类以外的企业控股情况。

★主要审核要求:

(1)如果机构类型=“10企业”,则控股情况必须选“1、2、3、4、或5”中之一;

(2)如果机构类型≠“10企业”,则控股情况不能含有任何字符。

(3)控股情况与实收资本(房地产业X103表35-41项)的对应关系。

⑴国有资本占比重最大或占50%,控股情况为“1”;

⑵集体资本占比重最大,控股情况为“2”;

⑶个人资本占比重最大,控股情况为“3”;

⑷港澳台资本占比重最大,控股情况为“4”;

⑸外商资本占比重最大,控股情况为“5”。

(4)登记注册类型与控股情况的对应关系。

⑴登记注册类型为“110、141、151”,控股情况应为“1”;

⑵登记注册类型为“120、130、142”,控股情况应为“2”;

⑶登记注册类型为“17”开头,控股情况应为“3”;

⑷登记注册类型为“230”, 控股情况应为“4”;

⑸登记注册类型为“330”, 控股情况应为“5”;

隶属关系(10):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中央、省、地、县、街道、镇、乡、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1.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2.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房地产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填“其他”;省属以下的企业(单位)办房地产企业,其隶属关系与企业本身的隶属关系一致。

3.无主管部门的房地产企业填“其他”。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建筑业及房地产业企业不能漏填;

(2)行业代码前两位为47,48,49,50,72的单位,长度必须为2,取值范围为“10,20,40,50,61,62,63,71,72,90 ”; 如果不是建筑业及房地产业法人单位,则本项必须为空。

(3)登记注册类型大于等于“160”的,隶属关系一般应为“其他”

企业集团情况(20):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制权的企业法人。

企业集团包括:一是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二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三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集团;四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五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上述五类企业集团的统计调查单位是以母子公司为整体的企业集团,即包括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资子公司(单位)、绝对控股子公司(单位)和相对控股子公司(单位);不包括参股和协作企业(单位)。上述企业集团中交叉重复的以母公司为主填报。

房地产企业资质等级(21):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0年第77号)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暂定级,有《资质等级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证书填写;没有级别的填写“9其他”。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资金来源指标

1、本年资金来源合计: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本年内收到的可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各种资金来源数之和,包括上年末结余资金、本年度内拨入、借入或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2、上年末结余资金:指上年资金来源中没有形成投资额而结余的资金。包括尚未用到工程上去的材料价值、未开始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价值及结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可根据有关财务数字填报。上

年末结余资金不能出现负数,即不能把上年应付工程、材料款作为上年末结余资金的负数来处理。

3、本年资金来源小计: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实际拨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

①国内贷款:指报告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种国内借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的存款发放的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包括煤代油贷款、劳改煤矿专项贷款等),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转贷款等。

银行贷款:指向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项贷款。

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向除上述银行之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项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金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公司(中心)等。

②利用外资:指报告期收到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境外资金(包括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及外商其他投资(包括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由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国际租赁)。不包括我国自有外汇资金(包括国家外汇、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和中国银行自有资金发行的外汇贷款等)。各类外资按报告期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成人民币“万元”计算。

外商直接投资:指外国投资商在与中国企业(政府)合资、合作或独资中以外汇现金、设备(或实物)、技术、专利或其他方式投入的资金总量。

③自筹资金:指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筹集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预算外资金。

自有资金:指凡属于房地产企业(单位)所有者权益范围内所包括的资金,是按财务制度规定归企业支配的各种自有资金。包括企业折旧资金、资本金、资本公积金、企业盈余公积金及其他自有资金,也包括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

④其他资金来源:指在报告期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其他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债券、社会集资、个人资金、无偿捐赠的资金及用征地迁移补偿费、移民费等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资金。

定金及预收款: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预收的购买者用于买房的定金及预收款。定金是为了使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履行经济合同,根据有关规定由购房者或单位在报告期交纳的押金。预收款是甲乙双方签订购销房屋合同后,由于经营活动的需要,在报告期由购房者或单位提前交付的购房款(包括预收购房款中的外汇)。

个人按揭贷款:又称“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中规定,贷款人(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采用分期偿还方式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它是银行用其信贷资金所发放的自营性贷款。具体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商品房时以其购买的产权住房(或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为抵押,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商业性贷款。从1999年2月开始,个人住房贷款可扩大到借款人自用的各类型住房贷款(《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银发[1999]73号)。

4、本年各项应付款合计: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应付未付的投资款。包括应付工程款、应付器材款、应付工资、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应交基建收入、应交投资包干结余、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应交预算调节基金及其他应交款。各项应付款填报本报告期实际增加数(或

发生数),不是填报开始建设以来的累计数。

工程款: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应付未付给施工单位(乙方)的工程投资款。

5、本年资金来源中其中省外境内资金:指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单位)在报告期收到的,用于房地产开发投资活动的,来自山西省外大陆境内的各种货币资金。具体包括来自省外的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资金、债券资金、自筹资金(包括来自中央各部门的资金)和其他资金,不包括利用外资(我国大境外的资金)。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指标

1.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按照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立项审批(备案)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的楼盘或小区工程。包括前期准备、设计、施工建设、收尾移交和销售或出租等阶段的全部过程。项目划分原则上以《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准,项目分期开发的,每一期工程作为一个项目填报。对于联建项目(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联合开发的项目),由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上报。

2.项目个数:指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正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个数之和。项目分期独立开发上报的,独立上报的每期各计为一个项目。

3.项目码:项目码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唯一标识码,共12位。前9位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必须和项目所属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保持一致。后面三位为顺序码,顺序码填写一般从“001”起。

4.项目建设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代码12位,指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区县、街乡及居(村)委会。

5.项目开工时间:指项目开始建设的年月。代码6位,代码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在填写1—9月份编码时,十位上应补“0”。按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施工的年月填写。如果没有设计,就以计划方案规定的永久性工程实际开始施工的年月为准。

建设项目永久性工程的开工时间,一般是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正式打桩也算为开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场地、旧有建筑物的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工程都不算正式开工。总体设计内的工程开工之前,用迁移补偿费先进行拆迁还建工程的项目不算正式开工。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在本年复工的项目,仍按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开工的年月填报,不按复工的时间填报开工年月。

6.项目竣工时间:指项目所有永久性建筑物均已竣工验收(取得甲方、乙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验收单)的时间。以项目最后的单体建筑竣工时间为准。

7.项目所在地土地级别:是指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楼盘或小区)所处自然地理位置的土地级别而划分的等级。土地级别是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使用价值及所处地段繁华程度的不同而划分的土地等级,是计算土地价值的重要依据之一。目前各地区对土地等级划分的标准并不统一,一般的划分原则是按照土地距离市中心的距离划分为一、二、三、四级以及其他级别。部分城市首先对土地先做区位划分,每个区位里再进一步划分土地级别。本指标按照中心城市所处位置来填写,如在北京市密云县城中心开发的楼盘,土地等级要按照楼盘距离北京市中心的远近划分,应该确定为“其他”地段,而不是处在密云的“一级”地段。一级、二级、三级......地段依次分别填为01、02、03......99。

8.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有经营性面积的,其经营面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

9.绿化率: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10.项目建筑面积:指建设项目总的建筑面积。项目尚未开工或正在建设时,以规划建筑面积为准。竣工时以竣工验收面积为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投资情况指标

1.计划总投资: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或正在开发的土地开发工程,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需要的总投资。

没有总体设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按报告期施工工程的计划总投资合计数填报。

2.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或正在开发的土地开发工程从开始建设到本期止累计完成的全部投资。其计算范围原则上应与“计划总投资”指标包括的工程内容相一致。

报告期以前已建成投产或停、缓建工程完成的投资以及拆除、报废工程的投资,仍应包括在内。但转出的“在建工程”累计投资应予以扣除,转入的“在建工程”以前年度完成的投资应当包括。

3.本年完成投资: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年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用于房屋建设工程、土地开发工程的投资额以及公益性建筑和土地购置费等的投资。

4.本月完成投资:指从本月1日起至本月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投资额。

5.土地开发投资额: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的前期工程投资,即路通、水通、电通、场地平整等(也称七通一平)所完成的投资。一般指生地开发成熟地的投资。在旧城区(老区拆迁)的开发中,如果有统一的规划,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小区建设的前期工程中,有场地平整,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供水供电工程等工作量也可计算。未进行开发工程、只进行单纯的土地交易活动不作为土地开发投资统计。土地开发投资额在房屋用途分组中能分摊的部分就分摊,不能分摊的全部计入其他。

6.配套工程投资:指为供出售、出租用的商品房屋工程配套的服务设施所完成的投资额。具体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为完成楼盘总体规划而进行的小区内的道路建设,以及为提高商品房的品质而进行的绿地和其他必要设施所完成的投资。

7.建筑工程: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又称建筑工作量。这部分投资额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

8.安装工程:指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又称安装工作量。

9.设备、工器具购置:指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转化为固定资产的购置活动,包括建设单位或企、事业单位购置或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

10.其他费用:指在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除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完成额以外的费用,不指经营中财务上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大市政费、四源费(煤、热、自来水、污水)、不可预见费、旧房屋购置,基本畜禽支出,林木支出,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土壤改良、城市绿化,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购置及迁移补偿费,政府收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施工机械转移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土地占用、使用费,建设期应付利息,包干结余,企业债券发行费,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坏帐损失,固定资产亏损及损失等。

11.旧建筑物购置费:指购置已使用过的各种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即对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赔偿费。

12.土地购置费: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土地购置费包括:

(1)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2)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出让金;(3)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资金。以划拨和“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所支付的资金在房地产项目竣工后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所支付的出让金不计入新增固定资产。土地购置费按当期实际发生额计入投资。土地购置费为分期付款的,应分期计入房地产开发投资。

13.投资额按工程用途分组:

(1)住宅: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住宅按照用途可以划分为经济适用住房和别墅、高档公寓等。按照户型结构可以划分为90平方米以下住房,140平方米以上住房等。

①经济适用房:指根据地方经济适用房计划安排建设的政策性住宅。经济是指房屋建筑造价和销售价格低于一般商品住宅;适用是指适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使用。经济适用房主要是由地方政府统一下达投资计划,房地产公司开发,对外销售;用地一般采用行政划拨或招标投标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减半征收,开发利润不超过3%;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该指标可以分析房地产投资结构,反映中低收入家庭商品住宅的供求平衡情况。

②别墅、高档公寓:指建筑造价和销售价格明显高于一般商品住宅的商品住宅。别墅一般指地处郊区,独立成栋的商品住宅;高档公寓一般指地处市内高尚社区,高层或多层的商品住宅。别墅、高档公寓的确定标准:一是经有房地产投资计划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别墅、高档公寓开发项目;二是销售价格高于当地同等地段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一倍以上的别墅、公寓开发项目。该指标可以分析房地产投资结构,反映高收入家庭商品住宅的供求平衡情况。

③9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商品住宅中,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包括90平方米)的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现房应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为统计标准,期房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规划设计面积进行统计,待住宅竣工交付使用后,应根据实际测绘面积进行相应调整。

④140平方米以上住房: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商品住宅中,套型建筑面积超过140平方米(不包括140平方米)的住房。现房应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为统计标准,期房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规划设计面积进行统计,待住宅竣工交付使用后,应根据实际测绘面积进行相应调整。

(2)办公楼: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又称写字楼)。

(3)商业营业用房:指商业、粮食、供销、饮食服务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的用房,如度假村、饭店、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菜店、加油站、日杂等房屋。

(4)其他: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建筑物,如中小学教学用房、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体育馆等。

14.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指在报告期已经完成建造和开发过程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和土地开发面积的价值。指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开发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即为社会提供的固定资产,而且是在报告期内新增加的。不是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身固定资产的增加。

15.本年完成开发土地面积:指报告期内对土地进行开发并已完成“七通一平”等前期开发工程,具备进行房屋建筑物施工或出让条件的土地面积。

16.待开发土地面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进行开发的土地

面积。

17.本年购置土地面积:指在本年内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

18.本年土地成交价款:指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最终金额。在土地一级市场,是指土地最后的划拨款、“招拍挂”价格和出让价;在土地二级市场是指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等最后确定的合同价格。土地成交价款与土地购置面积同口径,可以计算土地的平均购置价格。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和空置情况指标

1.房屋施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以及配套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和上年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房屋面积仍包括在施工面积中,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2.房屋新开工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面积。不包括上期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房屋的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

3.房屋竣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4.不可销售面积:指报告期房地产公司竣工的用于拆迁还建的房屋面积;接受委托、定向开发建设,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所建设的统建代建房屋竣工面积;竣工的学校、幼儿园、派出所、居委会、商店等公益设施建筑面积。

5.商品住宅竣工套数:指报告期内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达到住人或使用条件的正式交给开发公司的成套住宅数量(以设计图纸为准)。

6.竣工房屋价值:指在报告期内竣工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竣工房屋的价值一般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包括竣工房屋本身的基础、结构、屋面、装修以及水、电、卫等附属工程的建筑价值,也包括作为房屋建筑组成部分而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内的设备(如电梯、通风设备等)的购置和安装费用;不包括厂房内的工艺设备、工艺管线的购置和安装,工艺设备基础的建造;办公和生活用家具的购置等费用;购置土地的费用;迁移补偿费和场地平整的费用及城市建设配套投资。竣工房屋价值一般按结算价格计算。

7.批准预售面积:指报告期内,经批准可供销售的未竣工商品房建筑面积,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填报。

8.批准预售套数:指报告期内,经批准可供销售的未竣工商品房总套数,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填报。

出租房屋面积:指在报告期期末房屋开发单位出租的商品房屋的全部面积。

9.商品房销售面积:指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的合同总面积(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建筑面积)。由现房销售建筑面积和期房销售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

(1)现房销售面积: 是指在报告期内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已经竣工达到入住条件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一次性付款方式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现房建筑面积。

(2)期房销售面积: 是指在报告期内正式签订买卖合同、正在建设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一次性付款方式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期房销售建筑面积竣工后不再结转为现房销售建筑面积。

10.商品房销售额:指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的合同总价款(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合同总价)。该指标与商品房销售面积同口径,由现房销售额和期房销售额两部分组成。

(1)现房销售额:指报告期内销售的已竣工商品房屋的合同总价款。包括现房销售前期预收的定金、预收款、首付款及全部按揭贷款的本金等款项。该指标与现房销售面积同口径。

(2)期房销售额:指报告期内销售的正在建设尚未竣工的商品房屋的合同总价款。包括预售房屋前期预收的定金、预收款、首付款及全部按揭贷款的本金等项。该指标与期房销售面积同口径。

11.商品住宅销售套数:指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合同中总的成套住宅数量(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成套住宅数量)。由现房销售套数和期房销售套数两部分组成。

(1)现房销售套数:指报告期内销售的已竣工商品房屋合同中总的成套住宅数量。

(2)期房销售套数:指报告期内销售的正在建设尚未竣工的商品房屋合同中总的成套住宅数量。

12.空置面积: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但不包括报告期已竣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积。按照商品房空置时间的长短可以划分为空置一年以下、空置一到到三年(含一年)和空置三年以上(含三年)。空置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为待销商品房;空置时间在一年到三年(含一年)的为滞销商品房;空置时间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为积压商品房。

(六)5000家联网直报房地产企业指标

1.批准预售住宅面积:指报告期内,经批准可供销售的未竣工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填报。

2.批准预售住宅套数:指报告期内,经批准可供销售的未竣工商品住宅总套数,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填报。

3.销售给港澳台及外国个人商品房屋建筑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出售给港澳台及外国人员的合同房屋建筑面积(即双方签署的正是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建筑面积)。由现房销售面积和期房销售面积两部分组成。

4.销售给港澳台及外国机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出售给港澳台及外国机构的合同房屋建筑面积(即双方签署的正是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建筑面积)。由现房销售面积和期房销售面积两部分组成。

5.销售给港澳台及外国个人商品房屋套数:指在报告期内,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出售给港澳台及外国个人的合同房屋套数。由现房销售套数和期房销售套数两部分组成。

6.销售给港澳台及外国机构商品房屋套数:指在报告期内,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出售给港澳台及外国机构的合同房屋建筑面积(即双方签署的正是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建筑面积)。由现房销售面积和期房销售面积两部分组成。

7.销售给港澳台及外国个人商品房屋销售额:指在报告期内,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出售给港澳台及外国个人的商品房屋合同总价款。该指标与销售面积同口径,由现房销售额和期房销售额两部分组成。

8.销售给港澳台及外国机构商品房屋销售额:指在报告期内,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出售给港澳台及外国机构的商品房屋合同总价款。该指标与销售面积同口径,由现房销售额和期房销售额两部分组成。

9.出租给港澳台及外国个人和机构商品房屋面积:指在报告期末房屋开发单位出租给港澳台及外国个人和机构的商品房屋的全部面积。

10.按户型分90-100平方米住宅: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商品住宅中,套型建筑面积介于90平方米(包括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之间的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现房应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为统计标准,期房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规划设计面积进行统计,待住宅竣工交付使用后,应根据实际测绘面积进行相应调整。100-110平方米住宅、110-120平方米住宅和120-140平方米住宅指标解释参考如上。

11.商品住宅空置套数: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住宅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住宅套数,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商品住宅套数,但不包括报告期已竣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住宅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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