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普法 找律师】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房产赠与可以撤销吗?丨律视在线
搜索关注“律视在线”普法平台|精英律师团义务法律咨询
▼律视在线第280期丨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房产赠与可以撤销吗?
▼妻子为房产赠与闹上法庭
在婚前,一方承诺将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后又反悔,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可以行驶自由撤销权吗?下面我们就从何永萍律师带来的案例中,共同学习一下关于夫妻之间房产赠与的相关法律法规!
小张(男)与小王(女)是一对夫妻,两人在恋爱那会,小王在小张的眼里是那么美丽无瑕,以至于小张对小王百般爱腻,恨不能将自己的全部都赠与小王。所以在结婚前小张和小王双方约定结婚后小张将自己的房屋赠与给小王,并过户到小王名下,以表达自己对小王的爱。
结婚登记之后,两人渐渐地由热恋期转变为柴米油盐的日子,婚姻加速了两人的矛盾激化,为此小张迟迟未去办理关于房屋过户的事情。小张的此举动在小王看来便成了心中的痛,她觉得小张没有那么爱她了,为此小王和小张大吵大闹过好多回。小王一再的催促和要求,让小张越发的觉得发现两个人并不合适,婚前的房产自然也不愿意给小王。小王一听火了,遂将小张告上法庭,要按照原约定履行对房屋的过户手续。
▼婚姻财产赠与的两种意见认为
法院接到小王的诉讼后,将婚姻财产的赠与分为两种意见认为: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赠与人是不能随意撤销的。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自由撤销权。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2011年8月13日的《人民法院报》上答记者问,其中的表述是:“ 经反复研究论证后,我们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
最终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的赠与承诺若没有办理公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自由撤销权,受赠人要求强制履行不会得到支持。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赠与承诺未办理公证,有自由撤销权
约定财产制是对于法定财产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的赠与承诺若既然没有办理公证,那么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自由撤销权,故受赠人要求强制履行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看普法 找律师】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房产赠与可以撤销吗?丨律视在线
搜索关注“律视在线”普法平台|精英律师团义务法律咨询
▼律视在线第280期丨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房产赠与可以撤销吗?
▼妻子为房产赠与闹上法庭
在婚前,一方承诺将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后又反悔,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可以行驶自由撤销权吗?下面我们就从何永萍律师带来的案例中,共同学习一下关于夫妻之间房产赠与的相关法律法规!
小张(男)与小王(女)是一对夫妻,两人在恋爱那会,小王在小张的眼里是那么美丽无瑕,以至于小张对小王百般爱腻,恨不能将自己的全部都赠与小王。所以在结婚前小张和小王双方约定结婚后小张将自己的房屋赠与给小王,并过户到小王名下,以表达自己对小王的爱。
结婚登记之后,两人渐渐地由热恋期转变为柴米油盐的日子,婚姻加速了两人的矛盾激化,为此小张迟迟未去办理关于房屋过户的事情。小张的此举动在小王看来便成了心中的痛,她觉得小张没有那么爱她了,为此小王和小张大吵大闹过好多回。小王一再的催促和要求,让小张越发的觉得发现两个人并不合适,婚前的房产自然也不愿意给小王。小王一听火了,遂将小张告上法庭,要按照原约定履行对房屋的过户手续。
▼婚姻财产赠与的两种意见认为
法院接到小王的诉讼后,将婚姻财产的赠与分为两种意见认为: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赠与人是不能随意撤销的。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自由撤销权。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2011年8月13日的《人民法院报》上答记者问,其中的表述是:“ 经反复研究论证后,我们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
最终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的赠与承诺若没有办理公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自由撤销权,受赠人要求强制履行不会得到支持。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赠与承诺未办理公证,有自由撤销权
约定财产制是对于法定财产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的赠与承诺若既然没有办理公证,那么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自由撤销权,故受赠人要求强制履行是不会得到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