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不是无限责任主体

学校不是无限责任主体

2013-11-13 16:52:57

归档在 我的博文

近来,校园里接连传出悲剧,继广州一名家长带着一对子女从教学楼上坠下,造成9岁儿子身亡,母女重伤之后,安徽一名高一学生竟手持利刃刀刺班主任,致其肺部气管被割断,老师命悬一线,原因是该生在学校表现不好,班主任要求家长将学生带回家中开导。

在广州事件发生后,有媒体发文评论“家长为何家长为何很难向老师讨公道”,认为“当家长向老师讨公道找不到出口,出现过激行为,自然也就不难理解了。”在笔者看来,这类评论并非理性,非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可能激化家校冲突与矛盾,让过激行为“合理化”,以论者的观点推论,学生出现过激行为,是否也因向老师讨公道找不到出口呢——家长只是受教育者(学生)的权利代表。

家长(以及学生)因自己的权利受到伤害(或者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伤害,是有权讨公道的,但是讨公道必须合法,而不能采取过激的方式,客观而言,目前有的家长(学生)向教师讨公道,本身“讨”的“对象”就存在问题,没有把问题纳入解决的正常渠道,而是通过把问题闹大来解决问题。其结果是,既对教师造成伤害,也对学生造成伤害。

拿母亲带孩子跳楼事件来说,据媒体的报道,事件的起因是“今年5月2日,儿子小云在学校和同学玩跳绳,右眼被正在晃动的跳绳打到后受重伤。”如果这是事实,这属于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按照正常的解决程序,应该先要查清事故原因,然后根据事故原因进行处理。近年来,针对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件,不少学校购买了意外伤害险,此事妥当的处理方式是,校方积极处理,要求保险公司进行意外保险理赔。而据报道,校方称“已经进入意外保险理赔阶段”,这表明学校其实是按正常程序在处理这一事件。

也许家长和舆论对此都不满,既然孩子是在学校受伤,就应该学校承担责任,怎么要保险公司理赔?这是把学校作为“无限责任”主体了,按照这一逻辑,学校办学将极为艰难,很多本该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都可能担心出现意外承担赔偿,而不愿意开展了。将学生校园意外伤害纳入保险范畴,就是希望理清责任,但遗憾的是,近年来处理类似事件,大家都把学校作为“无限责任”主体讨公道,学校为此不堪重负,大家所见的是,春秋游取消了,一些运动会也取消了,教育教学活动变得畸形。

另外,学校和教师也不是同一个概念,有的家长(学生)解决问题,总是找当事教师(或班主任),而其实,学生伤害、侵权事件的处理,不是和当事教师交涉,而是应该通过司法程序、行政程序。所谓司法程序是,对于违法、犯罪事件,应该报警,由警方进行调查——学校、老师、学生均是调查对象,所谓行政程序是,如果教师违反学校办学规范、师德规范,侵犯学生权益,应该由教育部门、校方启动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老师追究责任。如果不经过司法程序、行政程序,就直接向老师讨公道,是很弄清是非曲直,也难讨公道的。就像社会的法律纠纷,也是原告告被告,由法院判决,而不是原告直接找被告要公道。这才是既保护原告权利、又保障被告权利的处理程序,不然,就要看原告、被告哪个“厉害”了,这只会加剧矛盾和冲突,激化校园的戾气,不是以理性解决问题,而是变成拳头、暴力解决问题。包括学生伤害教师事件增多,也是这一原因。

有人会说,家长哪懂得这么多,学校和老师还不是一个鼻孔出气,如果持有这种观念,那么,也就不能指责教师没有公民素养了——这种观点,就不是从公民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来分析问题。理性的解决途径是,要告诉家长合法的解决途径,同时,监督学校按照合法的程序公开、透明处理侵权事件。

概而言之,学校的治理和家校矛盾的处理,必须坚持依法治校原则,而为了做到依法治校,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严格按照校园事件的性质,依照相应的程序、规定处理这些问题,教育的归教育,法律的归法律,不能纠缠不清,社会舆论也应该为倡导依法治校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而不是“搅混水”,这难以提高依法治校水平;二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成立教师委员会和家长委员会,教师委员会代表全体教师,实行教师同行评价,并维护教师权益,家长委员会则通过家长参与学校办学管理、监督、评价,建立良性的家校关系,只有建立健全的教师委员会和家长委员会,家长和教师的权利再会得到真正的重视,而不是两者都感觉到自己是“弱者”。

只有清理界定办学者、教育者、受教育者的权责关系,才会有学校的规范办学,不然,办学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责界限模糊,会严重影响学校的健康发展,会异化师生关系、家校关系,最终受伤害的是整体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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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校园里接连传出悲剧,继广州一名家长带着一对子女从教学楼上坠下,造成9岁儿子身亡,母女重伤之后,安徽一名高一学生竟手持利刃刀刺班主任,致其肺部气管被割断,老师命悬一线,原因是该生在学校表现不好,班主任要求家长将学生带回家中开导。

在广州事件发生后,有媒体发文评论“家长为何家长为何很难向老师讨公道”,认为“当家长向老师讨公道找不到出口,出现过激行为,自然也就不难理解了。”在笔者看来,这类评论并非理性,非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可能激化家校冲突与矛盾,让过激行为“合理化”,以论者的观点推论,学生出现过激行为,是否也因向老师讨公道找不到出口呢——家长只是受教育者(学生)的权利代表。

家长(以及学生)因自己的权利受到伤害(或者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伤害,是有权讨公道的,但是讨公道必须合法,而不能采取过激的方式,客观而言,目前有的家长(学生)向教师讨公道,本身“讨”的“对象”就存在问题,没有把问题纳入解决的正常渠道,而是通过把问题闹大来解决问题。其结果是,既对教师造成伤害,也对学生造成伤害。

拿母亲带孩子跳楼事件来说,据媒体的报道,事件的起因是“今年5月2日,儿子小云在学校和同学玩跳绳,右眼被正在晃动的跳绳打到后受重伤。”如果这是事实,这属于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按照正常的解决程序,应该先要查清事故原因,然后根据事故原因进行处理。近年来,针对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件,不少学校购买了意外伤害险,此事妥当的处理方式是,校方积极处理,要求保险公司进行意外保险理赔。而据报道,校方称“已经进入意外保险理赔阶段”,这表明学校其实是按正常程序在处理这一事件。

也许家长和舆论对此都不满,既然孩子是在学校受伤,就应该学校承担责任,怎么要保险公司理赔?这是把学校作为“无限责任”主体了,按照这一逻辑,学校办学将极为艰难,很多本该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都可能担心出现意外承担赔偿,而不愿意开展了。将学生校园意外伤害纳入保险范畴,就是希望理清责任,但遗憾的是,近年来处理类似事件,大家都把学校作为“无限责任”主体讨公道,学校为此不堪重负,大家所见的是,春秋游取消了,一些运动会也取消了,教育教学活动变得畸形。

另外,学校和教师也不是同一个概念,有的家长(学生)解决问题,总是找当事教师(或班主任),而其实,学生伤害、侵权事件的处理,不是和当事教师交涉,而是应该通过司法程序、行政程序。所谓司法程序是,对于违法、犯罪事件,应该报警,由警方进行调查——学校、老师、学生均是调查对象,所谓行政程序是,如果教师违反学校办学规范、师德规范,侵犯学生权益,应该由教育部门、校方启动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老师追究责任。如果不经过司法程序、行政程序,就直接向老师讨公道,是很弄清是非曲直,也难讨公道的。就像社会的法律纠纷,也是原告告被告,由法院判决,而不是原告直接找被告要公道。这才是既保护原告权利、又保障被告权利的处理程序,不然,就要看原告、被告哪个“厉害”了,这只会加剧矛盾和冲突,激化校园的戾气,不是以理性解决问题,而是变成拳头、暴力解决问题。包括学生伤害教师事件增多,也是这一原因。

有人会说,家长哪懂得这么多,学校和老师还不是一个鼻孔出气,如果持有这种观念,那么,也就不能指责教师没有公民素养了——这种观点,就不是从公民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来分析问题。理性的解决途径是,要告诉家长合法的解决途径,同时,监督学校按照合法的程序公开、透明处理侵权事件。

概而言之,学校的治理和家校矛盾的处理,必须坚持依法治校原则,而为了做到依法治校,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严格按照校园事件的性质,依照相应的程序、规定处理这些问题,教育的归教育,法律的归法律,不能纠缠不清,社会舆论也应该为倡导依法治校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而不是“搅混水”,这难以提高依法治校水平;二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成立教师委员会和家长委员会,教师委员会代表全体教师,实行教师同行评价,并维护教师权益,家长委员会则通过家长参与学校办学管理、监督、评价,建立良性的家校关系,只有建立健全的教师委员会和家长委员会,家长和教师的权利再会得到真正的重视,而不是两者都感觉到自己是“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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