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影响力”的认定
作者:郭玮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9期
【摘要】 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传统的受贿犯罪体系已经不能应对新的形势,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特别是在受贿犯罪领域,犯罪的方式越来越具有隐蔽性和技巧性。这就需要国家立法跟得上时代的发展。《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大大提高了司法机关同贿赂犯罪作斗争的主动性,极大地打击了这类腐败行为,体现了党和国家惩治腐败犯罪的决心。但“影响力”在立法上尚无明确规定,在理论上也没有统一的认定,鉴于正确理解“影响力”对本罪认定意义重大,因此,本文着重从该罪的“影响力”出发,详细探讨“影响力”的含义、分类及表现形式,以便为司法实务提供稍许借鉴。
【关键词】 影响力;间接影响;直接影响;过去影响力
一、“影响力”的含义及其分类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顾名思义,也是一种受贿犯罪,因此自然与一般的受贿犯罪有着天然的联系,但与一般的受贿罪不同的是,在一般受贿犯罪中,行为人出卖的是自己的职权,实现的是真正的“钱权交易”,而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行为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只是通过自身对国家工作人员所施加的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然后收受贿赂,在这个过程中,实现的是影响力与贿赂财物的交换,这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一般受贿罪的很大的区别。因此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中,影响力的认定至关重要。对“影响力”进行细分,可以发现影响力的种类包括:形式上的影响力与实质上的影响力;权力性影响力与非权力性影响力;直接影响力和间接影响力。①首先,笔者认为此罪既包括形式上的影响力也包括实质上的影响力。在此罪中,行为人包括“近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近亲属”本身就是一个标志和符号,是一种鲜明的形式,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人们自然地会想到其所具有的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而对于“关系密切的人”来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关系密切”,这就需要司法工作人员运用各种手段来查明两者之间是否具有实质性的密切的关系,因此这便是实质上的影响力。其次,笔者认为,权力性影响力只能体现在斡旋受贿行为中。在斡旋受贿行为中,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权力,其是利用了自己的权力去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进而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请托人办事,因此,在本罪中,行为人通过本身的职权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达到最终的犯罪目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不可以像一个普通人那样,通过非权力性影响力去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最后,间接影响力是不存在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中的,仅仅有直接影响力。通过直接影响力,行为人可以直接改变或者促进被作用的对象,以使其去实施各种行为。间接影响力是指行为人的力量要到达被作用的对象,需要通过一定的媒介才能实现。而本罪中,行为人的影响力都是直接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实现的,并不存在中间的媒介去帮助行为人影响力的传播。
二、“影响力”的三种表现形式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影响力”的认定
作者:郭玮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9期
【摘要】 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传统的受贿犯罪体系已经不能应对新的形势,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特别是在受贿犯罪领域,犯罪的方式越来越具有隐蔽性和技巧性。这就需要国家立法跟得上时代的发展。《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大大提高了司法机关同贿赂犯罪作斗争的主动性,极大地打击了这类腐败行为,体现了党和国家惩治腐败犯罪的决心。但“影响力”在立法上尚无明确规定,在理论上也没有统一的认定,鉴于正确理解“影响力”对本罪认定意义重大,因此,本文着重从该罪的“影响力”出发,详细探讨“影响力”的含义、分类及表现形式,以便为司法实务提供稍许借鉴。
【关键词】 影响力;间接影响;直接影响;过去影响力
一、“影响力”的含义及其分类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顾名思义,也是一种受贿犯罪,因此自然与一般的受贿犯罪有着天然的联系,但与一般的受贿罪不同的是,在一般受贿犯罪中,行为人出卖的是自己的职权,实现的是真正的“钱权交易”,而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行为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只是通过自身对国家工作人员所施加的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然后收受贿赂,在这个过程中,实现的是影响力与贿赂财物的交换,这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一般受贿罪的很大的区别。因此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中,影响力的认定至关重要。对“影响力”进行细分,可以发现影响力的种类包括:形式上的影响力与实质上的影响力;权力性影响力与非权力性影响力;直接影响力和间接影响力。①首先,笔者认为此罪既包括形式上的影响力也包括实质上的影响力。在此罪中,行为人包括“近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近亲属”本身就是一个标志和符号,是一种鲜明的形式,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人们自然地会想到其所具有的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而对于“关系密切的人”来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关系密切”,这就需要司法工作人员运用各种手段来查明两者之间是否具有实质性的密切的关系,因此这便是实质上的影响力。其次,笔者认为,权力性影响力只能体现在斡旋受贿行为中。在斡旋受贿行为中,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权力,其是利用了自己的权力去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进而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请托人办事,因此,在本罪中,行为人通过本身的职权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达到最终的犯罪目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不可以像一个普通人那样,通过非权力性影响力去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最后,间接影响力是不存在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中的,仅仅有直接影响力。通过直接影响力,行为人可以直接改变或者促进被作用的对象,以使其去实施各种行为。间接影响力是指行为人的力量要到达被作用的对象,需要通过一定的媒介才能实现。而本罪中,行为人的影响力都是直接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实现的,并不存在中间的媒介去帮助行为人影响力的传播。
二、“影响力”的三种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