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企业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路径选择

  内容提要:论文在分析我国电网企业现有产权改革结构的基础上,剖析了电网企业产权的特殊性,根据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提出了我国电网企业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电网企业;现代产权制度;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F2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7)05-0082-04      随着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对自然垄断部门进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改革。电力产业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也必须要大力推行体制改革,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型市场运行机制。电网企业产权改革是电力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网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的关键。      1.我国电网企业现有产权结构      我国的电力体制在多年的发展中,经历了几次重大的变化:1985年以前,电力行业是一种集中垂直一体化的结构,发、输、配、变电为一体;上世纪80年代中期,国家推出了集资办电政策,吸收地方政府、个人或者外资进入电力行业,在投资体制的多元化上迈出了关键的第一步;到1996年,电力行业实行政企分开,原来的国家电力部和省级电力工业局改制为电力公司,企业性质发生变化;2002年2月10日国务院颁发5号文件,出台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这是对电力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这次改革将原国电公司分解,形成了两家电网公司、五家发电集团公司和四家辅业集团公司。电网企业与原来的发电企业分离,成为独立的专门从事电力输配与营销的独立法人。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电网企业的产权结构没有发生变化,电网企业的产权制度还不能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首先就大电网来说,它是由国家单独投资,产权全部归国家所有。国网公司拥有绝大部分省网资产和跨区电网资产,包括全部跨大区电网(除广东、海南、西藏、江苏北部、内蒙古西部等省区以外的电网),几乎全部县以上城市的城网和三分之二以上的县属农村电网;广东、海南、西藏、江苏北部、内蒙古西部等省区的电网几乎全部归地方政府独家所拥有。可见,国家大电网没有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结构,产权结构单一,制约着企业经营管理机制转换和治理结构改革,阻碍了资本的合理流动。其次就地方小电网来说,虽然大部分是地方政府持股,但基本实现了产权多元化,乡镇、自然人、企业拥有少部分电网资产,有些地方电网公司已挂牌上市,股权上市流通,广泛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和金融机构资金。但是,地方电网建设存在一定盲目性,小网林立,资源浪费。      2.我国电网企业产权的特殊性      电力产业是资金和技术密集型产业,进入门槛较高,一般的投资主体难以进入;同时,电网经营企业具有自然垄断特征,在电力系统打破垄断后仍需垄断经营,即或是采取创新的经营手段和机制,但强调统一调度和统一管理的内在特性,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难度较大。   因此,电网企业产权具有其特殊性,具体表现在:输配电环节的技术特性与经营特性使电网属自然垄断环节,电力传输的瞬时性需要电网高度统一,没有集中管理会形成电网的混乱局面;输配电网由政府管制,实行独家经营,国家输配电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加上电网建设的投资额较大,一般投资主体不愿参与,也难以参与;为提高电网的安全稳定性,必须整体提升电网的技术水平,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和电网经营企业的统一操作;电力改革的阶段性和渐进性要求电力改革必须考虑现有电网和电网将来的发展格局,改革从电源企业开始,电网经营企业的改革相对滞后;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在法律上是清晰的,在经济上是不清晰的。不在存量和增量上同时进行投资主体多元化,产权多元化不可能实现;长期以来的思维定式认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以国有产权的比重取胜;电网经营企业改制必须采取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方式运行,企业权力由经理人向投资人回归,但这不利于电网的统一经营和统一管理;电网经营企业实现产权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运作上市,在这个过程中的国有股减持和分流冗员问题也是非常敏感和复杂的。      3.我国电网企业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路径选择      3.1 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   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首次提出,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电网企业作为以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垄断行业,其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应该是要建立现代产权制度。   3.1.1 归属清晰   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这一要求:一是产权主体的归属要清晰,二是产权的收益归属要明确。根据产权理论,产权是一系列权利的总和,具有明显的排他性。这一性质就必然要求产权的主体是明确的,否则就会出现“搭便车”行为。许多人都认为,公有产权的归属不明晰,因为公有产权是“大家所有”的,“大家”是一个整体概念,没有私有产权那样有明显的排他性。实际上,公有产权的排他性在于对“公有”整体之外主体的排斥,以及对具体个人侵占公共产权的排斥,所以公有产权也是可以做到归属明确的。   3.1.2 权责明确   这一要求也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一是由于某一特定的产权主体来讲,做到责任和权利的边界相匹配,有什么样的权利就要承担同等的责任。二是明确同一财产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与责任。产权是具有可分性的,同一财产可能有不同的所有者主体、经营者主体。   3.1.3 保护严格   无论对公有产权还是对私有产权,都应该依法进行严格的保护。保护产权的完整性,保证各类产权主体都能行使合法权益,取得合法收益,保障各类产权主体的平等地位和权利,这是建立公平的市场经济运行环境的重要前提,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其中,重点是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要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以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缩水。   3.1.4 流转顺畅   指的是产权可以在各种产权主体之间进行顺利的、畅通无阻的流动、交易与重组。产权是依托于各种资本形式的,而资本作为重要的要素,只有自由的流动才能实现降低风险、保值增值,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要做到产权流转顺畅,就要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减少人为障碍。   3.2 制度模式的类型   产权是指对资源的一组“权利束”,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对于同一种资源,产权可以被分解为这些权利形式,被不同的产权主体所占有。所谓产权制度模式,就是这一系列权利的构成形式与运行机制,也就是在这些产权主体之间形成的经济关系。   产权形式分为三种:私有产权、集体产权和国家产权。私人所有的资源,能够排他的给私人带来利益,其所有者个人可自由地对资源进行处置,其权利的行使完全由私人作出决策。集体产权是由于群体内的人们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对共同拥有的资源行使的权利。它的排他性在于对群体之外的主体,群体中具体的个人也无权单独享有其处置、收益权,集体产权的行使必须由一个集体采用民主程序作出。国家产权其实就是更广泛意义上的集体产权,只不过是范围扩展到了国家的全体人民,其排他性也扩展到了国家以外的主体。但由于其主体是一个整体概念,实际上是虚置、缺位的,所以必须将其人格化,设置具体的机构代理其权益。   产权的形式与企业制度的结合就形成了各种产权制度模式。典型的产权制度模式有以下几种:   3.2.1 单一私人所有产权制度模式   这是由私人产权和独资企业经营形式有机结合形成的产权制度模式。这种产权制度模式能确实地做到产权清晰、责权明确。但是由于个人资本有限,这种产权模式的企业规模都不会很大,而且,所有权、经营权与收益权集中于个人主体一身,往往是企业资产与所有者个人资产不分,导致企业很多经济行为不规范,管理理念单一,水平低下。

  3.2.2 单一国家所有产权制度模式   这种模式是由国家所有制和独资企业经营形式结合起来的,也是属于一元化的产权结构,形成的是国有独资企业,这是目前国网所采用的产权制度模式。这种产权制度模式适用于社会公益部门和关系国家命脉的垄断行业。但是,这种模式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产权主体缺位、政企不分。企业的各成员都没有独立的产权,只是命令的执行者,不会考虑产权的成本效益问题,加上国家行使权利往往要追求政治目的,使得企业资源的使用效率低下。   3.2.3 联合产权制度模式   这种模式是以合伙企业为依托,可以是私人产权、集体产权或国家产权之间的联合,是一种多元化的产权结构。联合产权模式最大的优点就是灵活性强,可以充分利用合伙人的资金、管理经验、先进技术、社会关系方面的优势,弥补单一产权制度的不足。但是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财产所有权的分散性决定了这种企业资本的不稳定性。   3.2.4 法人产权制度模式   这种模式就是各种产权主体形式与股份制形式的结合,建立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制企业。在法人产权制度模式下,产权主体是多元化的,各产权主体按照其股份大小分享收益,承担有限责任,其产权的界定很明确,权责也是很清晰的。在此基础上,产权可以在产权交易市场上自由买卖。而对于企业来讲,由于它具有完整的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完全可以自主决定其经营决策,适应市场的需求,顺应经济发展规律,能够为竞争性企业带来活力。可见,法人产权制度模式是最符合现代产权制度要求的。   3.3 法人产权模式是电网企业产权制度的最优选择   电网企业经营的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电网的营运。电是国民经济与人民生活都必不可少的能源动力,但是电网企业从性质上讲并不属于公共产品领域,不需要完全由国家独资经营。它虽然是自然垄断行业,但不需要进行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完全可以打破垄断,由市场来决定资源的配置,国家只需要适当地进行宏观调控与营运监管。被推向市场的电网企业的竞争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权制度模式。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发现,只有法人产权制度模式是最有利于电网企业的发展的。在法人产权制度模式下,电网企业可以实现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因此,法人产权制度模式将是电网企业产权制度的选择。   电力体制改革后,电网企业已经从发电企业中分离出来,取得了独立的法人主体地位,但是,这样的改革还不到位。改革后的电网企业还是由单一的国家产权主体投资,或是国家产权在数量上占有绝对的优势,即产权结构是一元化的。虽然说进行了公司制改革,但现在我国的两大电网公司都只是在国有资本的层面上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产权依然完全属于国家,依然受中央的直接管理,只是国有资本之间的重新整合而已。所以,电网企业还需要规范化改造,实现从产权结构一元化走向产权结构多元化。   我们要把电网企业推向市场,让市场机制来发挥电力资源配置的作用,而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多元产权主体并存,且存在差异,各产权主体在市场中处于平等地位。当电网企业作为国有独资企业时,国家是单一的产权主体,是没有约束与监督的。政府作为国家的代理机构,常常会出于某种政治目的,有意无意地利用自己的行政权力去干涉企业的经营事务,将社会目标强加给企业。这样,电网企业不能完全摆脱行政干预,就不可能真正地做到政企分开,也就不可能实现产权清晰。真正的现代产权制度必然是以产权多元化为基础的。如果产权是多元化的,那么企业的决策就会出于企业自身的目的考虑,实现企业资源效率最大化,才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多元化的产权结构,是我们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与核心。   真正意义上的产权多元化不仅仅指产权主体多元化,更应该是产权主体的性质多元化,资金的来源多元化。除了有国家股外,还要吸引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参与电网企业的建设经营。这样有利于股东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衡,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我国的电网企业要实现产权多元化,首先要减持国家股,吸收多元主体的投资。民营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甚至外国资本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投资到电网企业。如果条件成熟,还可以在国内外上市,吸收社会资本来建设和发展我国的电网企业。而且我们还可以仿照英国的“黄金股”做法,让国家拥有在电网企业出现重大危机时掌握大局的权利,既广泛吸收资金,又保证了国家的控制权。电网企业的产权多元化可以沿着增量和存量两条途径来进行,实行资产重组,将电网资产与资本市场联系起来,建立电力资本市场,实行电网融资体制改革。在产权多元化的基础上,真正实现电网企业的出资人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   3.4 电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对策与措施   产权制度是企业根本制度,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矛盾多的系统工程。那么,在对电网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时,必须对电网企业其他的相关问题也进行配套改革,这是电网企业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必要条件。   3.4.1 建立和完善电力资本市场,实现电网企业产权多元化   资本市场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资金融通活动(或资金交易关系)的总和。它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包括证券市场和中长期信贷市场。资本市场的三个主要功能是:融通、筹集资金,优化资源配置,引进产权制度。目前,电网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债券,但是由于需求巨大,单靠债务融资不能解决全部需求,同时电网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还本付息压力大。建立和完善电力资本市场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方法。一是可以提高融资效率,吸纳、整合社会闲散资本,将社会资金有效转化为电网长期投资;二是可以按照优势互补的原则整合不同类型的电力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使一些投资不良资产、辅业的资金回笼再投资于电网建设。这样,在建立和完善电力资本市场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电网企业产权多样化目标,完成了产权制度改革。   如何利用资本市场来实现电网企业的产权改革呢?一是可以通过上市。上市后企业可以利用股票来吸收闲散资金,实现产权交易的自由化。二是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主要是电网企业的巨额的应收账款可以通过这种渠道来融资,这样既不增加企业的负债,又实现了投资主体的多样化。三是组建电网企业投资基金。目前我国电力行业组建投资基金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它将大众手里的零散资金集中起来,委托专家对电网建设进行投资,满足电网企业长期的资金需求,投资基金也成为电网产权的所有者之一。   3.4.2 建立起国网、区域网、省网、地方电网之间的资本纽带关系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电网将形成国网、区域网、省网、地方电网并存的格局,它们之间不仅存在调度等技术上的关系,还应该建立资本纽带关系。由于五个区域网和除广东、海南、西藏、江苏北部、内蒙古西部等省区以外的省网全部为国网的全资子公司,国网、区域网、省网就形成一种单一的国有独资的完全控股关系,一方面体制上容易造成新一轮所有者缺位现象;另一方面,这种单一所有制形式与《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目的有关规定不符。鉴于这种情况,应该鼓励企业、个人、外资等进入不同层次的电网企业。同时,母子公司、子公司之间也可以相互持股,建立一种以资本为纽带的稳定的集团式关系。只要国家拥有控股权,控制力就不会丧失。地方电网已基本完成了产权多元化改革。通过地方电网和大电网的相互参股也是产权多元化改革的一种方法。这样可相互融通资金,缓解大电网资金紧缺问题,调整地方电网投资的盲目性。在形成电网企业纵向投资多元化的同时实现了企业产权多元化。

  3.4.3 实现电网企业的主辅分离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对电网企业进行主辅分离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前提。首先把辅业从电网的主营业务中剥离出来,精干主业,突出核心业务,进而形成利润,是吸引投资者的一个重要方法。其次,主辅分离后,电网与关联企业通过相互持股关系建立起资本纽带,一方面实现了电网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另一方面也实现了电网企业投资的横向多元化,分散了投资风险。   由于工作的复杂性和规模巨大,主辅分离工作应分三步进行:   首先,要将多种经营的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可以通过职工参股、变现固定资产的方式对这些企业进行改造,电网企业仅以投入的资产承担有限责任,使这些多经企业真正进入市场,成为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其次,要将设计、施工、科研单位改组。施工企业要尽快面向市场,进行股份制或民营化,与主业脱钩。设计、科研单位要按照厂网分开的要求分开,分别成立发电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和电网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分别服务于发、供电企业,从而使科研单位更加专业化。   第三,分离出主业所从事的社会职能单位。学校、医院等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交给地方政府管理;行业协会要改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的社会中介组织,经费主要来源于会费、赞助和提供有偿服务;文工团等改组为民营组织或移交地方,实行实体化管理。   3.4.4 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电价形成机制也应发生重大变化,逐步改变为发、输、配、售分环节的电价形成机制,对应于电网企业的输电环节应具有独立的价值体现。但当前除了个别跨网联络线核定了输电电价之外,我国的电网输配环节基本无独立价值体现,整体上与网属电厂一起捆绑定价。据资料统计,在终端电价中,发电占71%,输电配电占29%;而在国外,这一关系恰好与我国相反,发电一般占40%,输配电占60%。我国的输配电价的相对比例明显低于国外水平。这是造成国网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样的一个亏损行业是没有投资者愿意进入的。要实现电网企业的产权多元化,必须调整输配电环节在电价中的比例,有适当的盈利空间,才能吸引其他非国有资本进入。   输配电价的确定应坚持三条原则,即成本补偿原则、投资收益原则、公平负担原则。同时要建立完善的电价调整和风险防范机制以及合适的电价监管方式。   3.4.5 规范电网企业的改制、重组   电网企业虽然进行了公司制改革,但这种改革是不完善的,不规范的。按照国际惯例,要真正实现公司制,一家公司在该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50%,而电网企业虽然进行了公司制改造,但是仍然是单一的国家所有,没有其他产权进入。所以,只有实现产权多元化才是真正的公司制。其二,产权主体的变更一般要求对原有的资产进行剥离、合并和重组。采用资产重组实现产权多元化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扩大企业规模、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参与资本市场的重要途径。切实做好电网企业的改制、重组工作是其实现产权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   垄断行业只有形成通过多元投资而成的众多竞争主体,在此基础上的市场才容易形成比较充分的竞争格局。电网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首先理顺企业的产权关系,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真正的现代产权制度必然是以产权多元化为基础的,不仅仅指产权主体多元化,更应该是产权主体的性质多元化,资金的来源多元化①。      注 释:   ①方国英.电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研究[J].电力技术经济,2005,(2).      参考文献:   [1]Philip Andrews―Speed:Reforms of China’s Electricity Power Industry―Challenges Facing the Government,EnergyPolicy28,2000.   [2]Philip Wright:Never What It Seems? ―The “Liberalization” of the UK Electricity   Supply Industry,Energy Economist Briefing,August 2000.   [3]IEA:Electricity   Industry Review,1998.   [4]王永干.中国电力工业体制改革历程[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   [5]王永干、张平等.国外电力工业体制与改革[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1.   [6]胡鞍钢,过勇.从垄断市场到竞争市场:深刻的社会变革[J].改革.2002,(1).   [7]林木西,和军.自然垄断行业所有制改革研究[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4,(2).   [8]方国英.电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研究[J].电力技术经济,2005,(2(.   [9]鞠立新.垄断行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新突破及其市场格局重塑[J].上海改革,2003,11.   [10]余祥国、万建义、刘亲民.电网经营企业产权多元化的难点化解途径[OB/OL].国研网.   [11]国外电网产权多元化道路及启示[N].中国电力报,2005-6-23.�   [作者简介]祝捷(1979-),女,四川大学经济学院2004级经济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   [收稿日期]2007-07-10   (责任编辑:启方)

  内容提要:论文在分析我国电网企业现有产权改革结构的基础上,剖析了电网企业产权的特殊性,根据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提出了我国电网企业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电网企业;现代产权制度;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F2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7)05-0082-04      随着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对自然垄断部门进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改革。电力产业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也必须要大力推行体制改革,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型市场运行机制。电网企业产权改革是电力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网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的关键。      1.我国电网企业现有产权结构      我国的电力体制在多年的发展中,经历了几次重大的变化:1985年以前,电力行业是一种集中垂直一体化的结构,发、输、配、变电为一体;上世纪80年代中期,国家推出了集资办电政策,吸收地方政府、个人或者外资进入电力行业,在投资体制的多元化上迈出了关键的第一步;到1996年,电力行业实行政企分开,原来的国家电力部和省级电力工业局改制为电力公司,企业性质发生变化;2002年2月10日国务院颁发5号文件,出台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这是对电力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这次改革将原国电公司分解,形成了两家电网公司、五家发电集团公司和四家辅业集团公司。电网企业与原来的发电企业分离,成为独立的专门从事电力输配与营销的独立法人。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电网企业的产权结构没有发生变化,电网企业的产权制度还不能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首先就大电网来说,它是由国家单独投资,产权全部归国家所有。国网公司拥有绝大部分省网资产和跨区电网资产,包括全部跨大区电网(除广东、海南、西藏、江苏北部、内蒙古西部等省区以外的电网),几乎全部县以上城市的城网和三分之二以上的县属农村电网;广东、海南、西藏、江苏北部、内蒙古西部等省区的电网几乎全部归地方政府独家所拥有。可见,国家大电网没有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结构,产权结构单一,制约着企业经营管理机制转换和治理结构改革,阻碍了资本的合理流动。其次就地方小电网来说,虽然大部分是地方政府持股,但基本实现了产权多元化,乡镇、自然人、企业拥有少部分电网资产,有些地方电网公司已挂牌上市,股权上市流通,广泛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和金融机构资金。但是,地方电网建设存在一定盲目性,小网林立,资源浪费。      2.我国电网企业产权的特殊性      电力产业是资金和技术密集型产业,进入门槛较高,一般的投资主体难以进入;同时,电网经营企业具有自然垄断特征,在电力系统打破垄断后仍需垄断经营,即或是采取创新的经营手段和机制,但强调统一调度和统一管理的内在特性,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难度较大。   因此,电网企业产权具有其特殊性,具体表现在:输配电环节的技术特性与经营特性使电网属自然垄断环节,电力传输的瞬时性需要电网高度统一,没有集中管理会形成电网的混乱局面;输配电网由政府管制,实行独家经营,国家输配电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加上电网建设的投资额较大,一般投资主体不愿参与,也难以参与;为提高电网的安全稳定性,必须整体提升电网的技术水平,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和电网经营企业的统一操作;电力改革的阶段性和渐进性要求电力改革必须考虑现有电网和电网将来的发展格局,改革从电源企业开始,电网经营企业的改革相对滞后;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在法律上是清晰的,在经济上是不清晰的。不在存量和增量上同时进行投资主体多元化,产权多元化不可能实现;长期以来的思维定式认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以国有产权的比重取胜;电网经营企业改制必须采取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方式运行,企业权力由经理人向投资人回归,但这不利于电网的统一经营和统一管理;电网经营企业实现产权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运作上市,在这个过程中的国有股减持和分流冗员问题也是非常敏感和复杂的。      3.我国电网企业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路径选择      3.1 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   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首次提出,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电网企业作为以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垄断行业,其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应该是要建立现代产权制度。   3.1.1 归属清晰   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这一要求:一是产权主体的归属要清晰,二是产权的收益归属要明确。根据产权理论,产权是一系列权利的总和,具有明显的排他性。这一性质就必然要求产权的主体是明确的,否则就会出现“搭便车”行为。许多人都认为,公有产权的归属不明晰,因为公有产权是“大家所有”的,“大家”是一个整体概念,没有私有产权那样有明显的排他性。实际上,公有产权的排他性在于对“公有”整体之外主体的排斥,以及对具体个人侵占公共产权的排斥,所以公有产权也是可以做到归属明确的。   3.1.2 权责明确   这一要求也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一是由于某一特定的产权主体来讲,做到责任和权利的边界相匹配,有什么样的权利就要承担同等的责任。二是明确同一财产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与责任。产权是具有可分性的,同一财产可能有不同的所有者主体、经营者主体。   3.1.3 保护严格   无论对公有产权还是对私有产权,都应该依法进行严格的保护。保护产权的完整性,保证各类产权主体都能行使合法权益,取得合法收益,保障各类产权主体的平等地位和权利,这是建立公平的市场经济运行环境的重要前提,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其中,重点是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要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以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缩水。   3.1.4 流转顺畅   指的是产权可以在各种产权主体之间进行顺利的、畅通无阻的流动、交易与重组。产权是依托于各种资本形式的,而资本作为重要的要素,只有自由的流动才能实现降低风险、保值增值,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要做到产权流转顺畅,就要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减少人为障碍。   3.2 制度模式的类型   产权是指对资源的一组“权利束”,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对于同一种资源,产权可以被分解为这些权利形式,被不同的产权主体所占有。所谓产权制度模式,就是这一系列权利的构成形式与运行机制,也就是在这些产权主体之间形成的经济关系。   产权形式分为三种:私有产权、集体产权和国家产权。私人所有的资源,能够排他的给私人带来利益,其所有者个人可自由地对资源进行处置,其权利的行使完全由私人作出决策。集体产权是由于群体内的人们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对共同拥有的资源行使的权利。它的排他性在于对群体之外的主体,群体中具体的个人也无权单独享有其处置、收益权,集体产权的行使必须由一个集体采用民主程序作出。国家产权其实就是更广泛意义上的集体产权,只不过是范围扩展到了国家的全体人民,其排他性也扩展到了国家以外的主体。但由于其主体是一个整体概念,实际上是虚置、缺位的,所以必须将其人格化,设置具体的机构代理其权益。   产权的形式与企业制度的结合就形成了各种产权制度模式。典型的产权制度模式有以下几种:   3.2.1 单一私人所有产权制度模式   这是由私人产权和独资企业经营形式有机结合形成的产权制度模式。这种产权制度模式能确实地做到产权清晰、责权明确。但是由于个人资本有限,这种产权模式的企业规模都不会很大,而且,所有权、经营权与收益权集中于个人主体一身,往往是企业资产与所有者个人资产不分,导致企业很多经济行为不规范,管理理念单一,水平低下。

  3.2.2 单一国家所有产权制度模式   这种模式是由国家所有制和独资企业经营形式结合起来的,也是属于一元化的产权结构,形成的是国有独资企业,这是目前国网所采用的产权制度模式。这种产权制度模式适用于社会公益部门和关系国家命脉的垄断行业。但是,这种模式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产权主体缺位、政企不分。企业的各成员都没有独立的产权,只是命令的执行者,不会考虑产权的成本效益问题,加上国家行使权利往往要追求政治目的,使得企业资源的使用效率低下。   3.2.3 联合产权制度模式   这种模式是以合伙企业为依托,可以是私人产权、集体产权或国家产权之间的联合,是一种多元化的产权结构。联合产权模式最大的优点就是灵活性强,可以充分利用合伙人的资金、管理经验、先进技术、社会关系方面的优势,弥补单一产权制度的不足。但是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财产所有权的分散性决定了这种企业资本的不稳定性。   3.2.4 法人产权制度模式   这种模式就是各种产权主体形式与股份制形式的结合,建立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制企业。在法人产权制度模式下,产权主体是多元化的,各产权主体按照其股份大小分享收益,承担有限责任,其产权的界定很明确,权责也是很清晰的。在此基础上,产权可以在产权交易市场上自由买卖。而对于企业来讲,由于它具有完整的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完全可以自主决定其经营决策,适应市场的需求,顺应经济发展规律,能够为竞争性企业带来活力。可见,法人产权制度模式是最符合现代产权制度要求的。   3.3 法人产权模式是电网企业产权制度的最优选择   电网企业经营的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电网的营运。电是国民经济与人民生活都必不可少的能源动力,但是电网企业从性质上讲并不属于公共产品领域,不需要完全由国家独资经营。它虽然是自然垄断行业,但不需要进行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完全可以打破垄断,由市场来决定资源的配置,国家只需要适当地进行宏观调控与营运监管。被推向市场的电网企业的竞争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权制度模式。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发现,只有法人产权制度模式是最有利于电网企业的发展的。在法人产权制度模式下,电网企业可以实现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因此,法人产权制度模式将是电网企业产权制度的选择。   电力体制改革后,电网企业已经从发电企业中分离出来,取得了独立的法人主体地位,但是,这样的改革还不到位。改革后的电网企业还是由单一的国家产权主体投资,或是国家产权在数量上占有绝对的优势,即产权结构是一元化的。虽然说进行了公司制改革,但现在我国的两大电网公司都只是在国有资本的层面上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产权依然完全属于国家,依然受中央的直接管理,只是国有资本之间的重新整合而已。所以,电网企业还需要规范化改造,实现从产权结构一元化走向产权结构多元化。   我们要把电网企业推向市场,让市场机制来发挥电力资源配置的作用,而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多元产权主体并存,且存在差异,各产权主体在市场中处于平等地位。当电网企业作为国有独资企业时,国家是单一的产权主体,是没有约束与监督的。政府作为国家的代理机构,常常会出于某种政治目的,有意无意地利用自己的行政权力去干涉企业的经营事务,将社会目标强加给企业。这样,电网企业不能完全摆脱行政干预,就不可能真正地做到政企分开,也就不可能实现产权清晰。真正的现代产权制度必然是以产权多元化为基础的。如果产权是多元化的,那么企业的决策就会出于企业自身的目的考虑,实现企业资源效率最大化,才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多元化的产权结构,是我们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与核心。   真正意义上的产权多元化不仅仅指产权主体多元化,更应该是产权主体的性质多元化,资金的来源多元化。除了有国家股外,还要吸引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参与电网企业的建设经营。这样有利于股东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衡,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我国的电网企业要实现产权多元化,首先要减持国家股,吸收多元主体的投资。民营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甚至外国资本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投资到电网企业。如果条件成熟,还可以在国内外上市,吸收社会资本来建设和发展我国的电网企业。而且我们还可以仿照英国的“黄金股”做法,让国家拥有在电网企业出现重大危机时掌握大局的权利,既广泛吸收资金,又保证了国家的控制权。电网企业的产权多元化可以沿着增量和存量两条途径来进行,实行资产重组,将电网资产与资本市场联系起来,建立电力资本市场,实行电网融资体制改革。在产权多元化的基础上,真正实现电网企业的出资人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   3.4 电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对策与措施   产权制度是企业根本制度,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矛盾多的系统工程。那么,在对电网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时,必须对电网企业其他的相关问题也进行配套改革,这是电网企业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必要条件。   3.4.1 建立和完善电力资本市场,实现电网企业产权多元化   资本市场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资金融通活动(或资金交易关系)的总和。它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包括证券市场和中长期信贷市场。资本市场的三个主要功能是:融通、筹集资金,优化资源配置,引进产权制度。目前,电网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债券,但是由于需求巨大,单靠债务融资不能解决全部需求,同时电网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还本付息压力大。建立和完善电力资本市场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方法。一是可以提高融资效率,吸纳、整合社会闲散资本,将社会资金有效转化为电网长期投资;二是可以按照优势互补的原则整合不同类型的电力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使一些投资不良资产、辅业的资金回笼再投资于电网建设。这样,在建立和完善电力资本市场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电网企业产权多样化目标,完成了产权制度改革。   如何利用资本市场来实现电网企业的产权改革呢?一是可以通过上市。上市后企业可以利用股票来吸收闲散资金,实现产权交易的自由化。二是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主要是电网企业的巨额的应收账款可以通过这种渠道来融资,这样既不增加企业的负债,又实现了投资主体的多样化。三是组建电网企业投资基金。目前我国电力行业组建投资基金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它将大众手里的零散资金集中起来,委托专家对电网建设进行投资,满足电网企业长期的资金需求,投资基金也成为电网产权的所有者之一。   3.4.2 建立起国网、区域网、省网、地方电网之间的资本纽带关系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电网将形成国网、区域网、省网、地方电网并存的格局,它们之间不仅存在调度等技术上的关系,还应该建立资本纽带关系。由于五个区域网和除广东、海南、西藏、江苏北部、内蒙古西部等省区以外的省网全部为国网的全资子公司,国网、区域网、省网就形成一种单一的国有独资的完全控股关系,一方面体制上容易造成新一轮所有者缺位现象;另一方面,这种单一所有制形式与《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目的有关规定不符。鉴于这种情况,应该鼓励企业、个人、外资等进入不同层次的电网企业。同时,母子公司、子公司之间也可以相互持股,建立一种以资本为纽带的稳定的集团式关系。只要国家拥有控股权,控制力就不会丧失。地方电网已基本完成了产权多元化改革。通过地方电网和大电网的相互参股也是产权多元化改革的一种方法。这样可相互融通资金,缓解大电网资金紧缺问题,调整地方电网投资的盲目性。在形成电网企业纵向投资多元化的同时实现了企业产权多元化。

  3.4.3 实现电网企业的主辅分离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对电网企业进行主辅分离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前提。首先把辅业从电网的主营业务中剥离出来,精干主业,突出核心业务,进而形成利润,是吸引投资者的一个重要方法。其次,主辅分离后,电网与关联企业通过相互持股关系建立起资本纽带,一方面实现了电网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另一方面也实现了电网企业投资的横向多元化,分散了投资风险。   由于工作的复杂性和规模巨大,主辅分离工作应分三步进行:   首先,要将多种经营的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可以通过职工参股、变现固定资产的方式对这些企业进行改造,电网企业仅以投入的资产承担有限责任,使这些多经企业真正进入市场,成为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其次,要将设计、施工、科研单位改组。施工企业要尽快面向市场,进行股份制或民营化,与主业脱钩。设计、科研单位要按照厂网分开的要求分开,分别成立发电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和电网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分别服务于发、供电企业,从而使科研单位更加专业化。   第三,分离出主业所从事的社会职能单位。学校、医院等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交给地方政府管理;行业协会要改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的社会中介组织,经费主要来源于会费、赞助和提供有偿服务;文工团等改组为民营组织或移交地方,实行实体化管理。   3.4.4 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电价形成机制也应发生重大变化,逐步改变为发、输、配、售分环节的电价形成机制,对应于电网企业的输电环节应具有独立的价值体现。但当前除了个别跨网联络线核定了输电电价之外,我国的电网输配环节基本无独立价值体现,整体上与网属电厂一起捆绑定价。据资料统计,在终端电价中,发电占71%,输电配电占29%;而在国外,这一关系恰好与我国相反,发电一般占40%,输配电占60%。我国的输配电价的相对比例明显低于国外水平。这是造成国网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样的一个亏损行业是没有投资者愿意进入的。要实现电网企业的产权多元化,必须调整输配电环节在电价中的比例,有适当的盈利空间,才能吸引其他非国有资本进入。   输配电价的确定应坚持三条原则,即成本补偿原则、投资收益原则、公平负担原则。同时要建立完善的电价调整和风险防范机制以及合适的电价监管方式。   3.4.5 规范电网企业的改制、重组   电网企业虽然进行了公司制改革,但这种改革是不完善的,不规范的。按照国际惯例,要真正实现公司制,一家公司在该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50%,而电网企业虽然进行了公司制改造,但是仍然是单一的国家所有,没有其他产权进入。所以,只有实现产权多元化才是真正的公司制。其二,产权主体的变更一般要求对原有的资产进行剥离、合并和重组。采用资产重组实现产权多元化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扩大企业规模、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参与资本市场的重要途径。切实做好电网企业的改制、重组工作是其实现产权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   垄断行业只有形成通过多元投资而成的众多竞争主体,在此基础上的市场才容易形成比较充分的竞争格局。电网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首先理顺企业的产权关系,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真正的现代产权制度必然是以产权多元化为基础的,不仅仅指产权主体多元化,更应该是产权主体的性质多元化,资金的来源多元化①。      注 释:   ①方国英.电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研究[J].电力技术经济,2005,(2).      参考文献:   [1]Philip Andrews―Speed:Reforms of China’s Electricity Power Industry―Challenges Facing the Government,EnergyPolicy28,2000.   [2]Philip Wright:Never What It Seems? ―The “Liberalization” of the UK Electricity   Supply Industry,Energy Economist Briefing,August 2000.   [3]IEA:Electricity   Industry Review,1998.   [4]王永干.中国电力工业体制改革历程[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   [5]王永干、张平等.国外电力工业体制与改革[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1.   [6]胡鞍钢,过勇.从垄断市场到竞争市场:深刻的社会变革[J].改革.2002,(1).   [7]林木西,和军.自然垄断行业所有制改革研究[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4,(2).   [8]方国英.电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研究[J].电力技术经济,2005,(2(.   [9]鞠立新.垄断行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新突破及其市场格局重塑[J].上海改革,2003,11.   [10]余祥国、万建义、刘亲民.电网经营企业产权多元化的难点化解途径[OB/OL].国研网.   [11]国外电网产权多元化道路及启示[N].中国电力报,2005-6-23.�   [作者简介]祝捷(1979-),女,四川大学经济学院2004级经济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   [收稿日期]2007-07-10   (责任编辑: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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